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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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学》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税收学》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税收学》目录一、课程简介二、教学目标三、教学中需注意的问题四、教材与参考书目五、教学课时分配六、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第四章国际避税概论第五章国际避税方法第六章国际避税的主要防范措施第七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第八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九章税收优惠与吸引外资第十章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学》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国际税收学》是大学财政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

它是近几十年来出现的一门新学科。

它是随着国家间经济往来的发展和扩大而出现的。

它是国家之间由于征税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其本质反映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主要研究所得与财产收益的课说问题,涉及税收管辖权、国家重复征税、国际避税和逃税、国际税收协定等主要问题。

二、教学目标本课程的教学宗旨在于:要求学生学习、研究、了解和掌握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国际税收惯例和国际反避逃税等问题,并能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态势,懂得妥善处理一些频繁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

本课程教学时数共32课时。

三、教学中需注意的问题1、注意与相关课程的衔接。

国际税收学的先修课是财政学,后续课包括中国税制、外国税制;相关课程是预算会计、经济法、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

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学科与上述学科的课程的相互衔接,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2、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

国际税收学与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

教学应密切联系实际,可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讨论等方法,必要时可以组织学生实习。

该课程实用性强,理论性复杂,学习本课程要求理论指导实践,注意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对理论问题要理解透彻;对业务方法要熟练掌握。

四、教材与参考书目授课教材:朱青(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考书目:1. 朱青(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董再平(主编),2013:《国际税收》,东北财大出版社3. 葛惟熹(主编)2007:《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4. 黄衍电(著),2010:《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5. 王铁军,苑新丽(著),2009:《国际税收》,经济科学出版社6. 2012中国税收发展报告-中国国际税收发展战略研究,2013,中国税务出版社。

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第5章

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第5章

《国际税收》( 第七版 ) 朱青 编著
5.1.4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
1.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
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 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 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其建立的原因主要有: (1) 内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 (2) 通过内部保险公司投保可避免在常规保险市场投保 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 (3) 常规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往往不能适应某一公司集 团的特殊保险需要,而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 保险条件可以为一个公司集团单独制定,适应性强。
《国际税收》( 第七版 ) 朱青 编著
5.1.9 利用错配安排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

利用错配安排(mismatch arrangements)避 税,是指纳税人在跨国交易中利用两个国家对同 一实体、同一笔收入或者同一笔开支税务处理办 法不同而进行的避税,通过两头“占便宜”的方 法来减轻公司集团的纳税义务。具体来说又分为 两种情况:


例如:甲国A公司先持有甲国B公司的股权,然后再让甲国 B公司持有乙国C公司的股权;或者甲国A公司先持有丙国B 公司的股权,然后再让丙国B公司持有乙国C公司的股权。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甲国A公司都是通过中间方B公司间接 持有乙国C公司的股权。如果甲国A公司不准备再参与乙国 C公司的股权和经营活动,则可以出售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 权,通过这种方式与乙国C公司“一刀两断”。这实际上 是甲国A公司间接转让了乙国C公司的股权。由于甲国A公 司并没有直接转让乙国C公司的股权,乙国无论是根据本 国的地域管辖权还是国际税收协定都无权对甲国A公司取 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行使征税权。
《国际税收》( 第七版 ) 朱青 编著
2.避税的条件

国际税收_朱青_国际税收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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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或预提税)
(第《国三际税版收》)(第三朱版)青朱青编编著著
中国人民大‹学#›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财产课税的分类:
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个别财产税 (对某些财产) 一般财产税又称财富税(对全部财产)
对纳税人转移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赠与税 (对生前转移的财产) 死亡税 (对死后转移的财产)
国别
1996年
澳大利亚
36.0
奥地利
34.0
比利时
40.2
加拿大
44.6
捷克
39.0
丹麦
34.0
芬兰
28.0
法国
36.7
德国
57.4
希腊
40.0
匈牙利
33.3
冰岛
33.0
爱尔兰
38.0
意大利
53.2
日本
51.6
韩(国第《国三际税版收》)(第三朱版)青朱青编编著著33.0
2005年 30.0 25.0 34.0 36.1 24.0 28.0 26.0 34.4 38.9 29.0 16.0 18.0 12.5 33.0 39.5 27.5
中国人民大‹学#›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2.1 税收分类
1.商品课税的分类 2.所得课税的分类 3.财产课税的分类
(第《国三际税版收》)(第三朱版)青朱青编编著著
中国人民大‹学#›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商品课税的分类:
关税(指一国政府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商品课征的税收 )
进口税(对进口商品课征的关税 ) 出口税(对出口商品课征的关税 ) 过境税(对过境商品课征的关税 )

国际税收朱青专业知识讲座

国际税收朱青专业知识讲座

B公司
220 150 15 55 10 45 22.5 22.5
A公司+B公司
220 100 15 105 20 85 34.5 50.5
中国人民大学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
存在当关之税处,条请件联下系本转人让或网定站价删的除。税收效果 (续一)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单位:万美元
项目
方案2A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A公司
180 100
B公司
220 180
A公司+B公司
220 100
进口关税(10%)

18
18
销售总利润
80
其他支出
10
应税所得
70
所得税(30%/50%)
21
税后利润
49
22
120
10
20
12
82
6
27
6
55
《国际税收》( 第七版 ) 朱青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
存在当关之税处,条请件联下系本转人让或网定站价删的除。税收效果 (续二)
表5-2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项目
A公司
B公司
方案2B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180
220
100
180
进口关税(16%)

28.8
销售总利润
80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这 批产品(方案2) ,则A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 加30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 万美元。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而B公司位于高 税国,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 两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降6万美元(42万 -36万), 税后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增加到 64万 美元,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国际税收第三章

国际税收第三章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 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 类似的税收。
包括 法律性重复征税 和 经济性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法律性重复课税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免税法例2解
甲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免除国际重复课税,则居 民A在甲国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境内所得=30万元 ②应纳税额=10×10%+(20-10)×20%
北欧公约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际重复课税及其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类型?国际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国际重复课税的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类型?税制性重复课税?法律性重复课税?经济性重复课税税制性重复课税?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例31例31?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例 3.9
甲国的A公司将其产品销售给乙国的子公司B公司, 售价为150万元,A公司将该150万元计入销售收入, B公司则将其计入成本,经核算,两公司的利润分别 为50万元和15万元。
甲国的税务当局接受了A公司的销售价格150万元, 并对利润50万元予以课税。但乙国的税务当局认为这 笔交易的正常交易价格应为140万元,因此,将B公 司的应税所得额由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并据以课税。
《国际税收》(第三版) 朱青 编著
例 3.6
甲国A公司派雇员S先生(S先生为甲国的公民 和居民)到乙国从事技术指导,S先生的薪金 由A公司支付。

国际税收第3章(1)

国际税收第3章(1)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 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的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 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法。 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法。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主要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所造成的。 突所造成的。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税收》(第四版) 朱青 编著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P65)
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P66) 3.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的重叠(P67)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国际重复征税案例分析
案例1: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 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 100万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 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 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A公司还 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 局申报纳税,从而由于两个国家行使基于不同 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 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 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比较起来,地域管辖权优先行使的依据更为充分, 这一点现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据此国际重复征 税的免除问题就能够解决。即居住国(国籍国)在 向本国居民(公民)行使居民管辖权时,必须承认 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 该国的所得可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然后采取 免税法或抵免法等处理办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使 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有利于妥善解决 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 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8: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 公司,在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 元,B公司在税后利润中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 美元.

朱青国际税收练习题

朱青国际税收练习题

朱青-国际税收练习题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一、术语解释1.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

它体现了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财政降格财政降格是指所得税国际竞争使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即出现“财政降格”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包含着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指成员国之间经济活动中各种人为限制和障碍逐步被消除,各国市场得以融合为一体,企业面临的市场得以扩大;另一层含义是指成员国之间签订条约或协议,逐步统一经济政策和措施,甚至建立超国家的统一组织机构,并由该机构制定和实施统一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4.恶性税收竞争二、填空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课大致分为: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模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

4.根据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方式不同,可将关税分为:()、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和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B.对外国居民征税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税法》(第七版)课件:国际税收

《税法》(第七版)课件:国际税收
行动计划(15项) 数字经济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多边工具
➢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
范本》,即《联合国范本》(《UN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 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 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
➢ 国际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 本章小结
• 国际税收问题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 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 在。
•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 指避免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它可以弥补用国内税法单边解决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同时能够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 益,有利于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 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
➢ 国际税收协定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没有范本,所以从具体内容上看,它们相互之间的差 异比较大。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 组织开始研究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1963年,经合组织首次公布《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第7章

国际税收(第七版)朱青-第7章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适用于那些有效税率比母公 司所在国低得多的受控外国公司。
3.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中应当加进一个应税的外国 公司保留利润的定义,该定义可规定确定该项所得各种途径 的非详尽的清单或者各种途径的组合。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4.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应当使用母公司所在国的法规来计 算应归属给股东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另外,受控外国公司 的亏损应当只能冲抵其自身的利润或者同一国家(地区)的 其他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0世纪90年代后期,许多国家加强了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主要是将打击的范围从CFC扩大到了受控外国合伙企业 。此外,一些国家还放宽了对付避税地法规的适用条件。 对于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是否仍有必要实行对付避税地法规 ,人们存在着很大争议。 有的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还包括与避税地关联企业进行交 易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条款。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 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 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 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7条明确了“控制”的 两个标准(须同时满足):(1)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共同 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含);(2)中 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含)有表 决权的股份。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持股比例,国税发 [2009]2规定应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持股超过 50%的,按100%计算。条例第118条规定,适用所得税 法第45条的CFC必须是位于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的 50%(即12.5%)的国家(地区)。

国际税法第三章

国际税法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从征税对象看,是对某一征税对象进行 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
从纳税人看,是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 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 次以上的征税; 从征税权主体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 同课税权主体的交叉课征。
Ⅱ. Types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Section 1: Gener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Ⅰ.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Ⅱ. Types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Ⅰ.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ⅰ. Legal Double Taxation ⅱ. Economic Double Taxation
Legal Double Taxation
Legal double taxation arises when one and the same income is taxed at the same taxpayer several times by the same or a similar tax. Legal double taxation is ordinarily understood as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which means that the same income is taxed once in the state of the source of the income and subsequently in the state of the recipient's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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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国抵免限额(550×100/1100) 50万元 由于C公司在丙国的经营亏损,所以不存在抵免问题。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525-50) 475万元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 分国限额法。 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 个人所得税:分国分项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30%)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30%) 实际抵免额 总公司得到抵免后应向甲国 缴纳的税额(3000-600)
3000万元 600万元 600万元
2400万元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20%时, 该总公司仅能按实纳外国税款进行抵免,在实 行税收抵免后,还要就乙国所得按照两国税率 差额,向甲国补交其税收差额。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3.1.1 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类似的税种课 征了一次以上。 法律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 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 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 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3000万元 800万元 600万元 600万元 2400万元 3200万元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2)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 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

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 税×母公司分得的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 后的所得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 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 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 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或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境外所 得(或某外国所得)×居住国税率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3.3.4 抵免法
1.抵免限额 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3.外国税收抵免的汇率问题 4.费用分摊 5.税收饶让抵免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1.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 普通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 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 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 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超限抵免额一般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3)当甲国税率为30%、乙国税率为40%时, 该居民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在甲国得不到全部 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数额仅为其乙国所得 按照甲国税率计算的税额。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40%)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实际抵免额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600) 该居民公司缴纳的税收总额(800十2400)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 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 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 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 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 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3.1 扣除法
3.3.2 减免法
3.3.3 免税法
3.3.4 抵免法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3.3.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 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 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法。
《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

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 免予征税。 单边免税的一般限定条件: 1.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与本国相似所 得税的国家; 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 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 红利(即“参与免税”); 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若想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 业持有股份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 4.还有一些国家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公司必须是 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经营活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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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丙国抵免限额(1100×50%×100/1100) 允许乙国实际抵免额 允许丙国实际抵免额 抵免后A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600-50-40)
50万元 50万元 50万元 40万元 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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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抵免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 所得10000万元。其中,来自本国所得8000万 元,来自乙国(来源国)分公司所得2000万元。 现计算该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时应向甲国缴纳多 少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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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甲国适用税率为30%、乙国为30%,两 国税率相等时,甲国政府允许该公司用已纳全 部乙国所得税冲抵甲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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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1)直接抵免 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 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用直接抵免法计算应纳居住国税额的公式为 : 应纳居住国税额 =(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纳税人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实际抵免额
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应根 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 其行驶居民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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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常设机构 2.劳务所得: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3.投资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受益人所在国共享 4.财产所得:分动产与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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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限额举例:
1.在甲国的总公司A和其设在乙国和丙国的分公司B、C都为盈 利,纳税情况如下,用两种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及总公司应向甲 国缴纳的税额: 国家 企业 应税所得 (万元) 1000 100 100 所在国税率 (%) 50 60 40 60 40 已纳外国 所得税额 (万元)
甲国 乙国 丙国
总公司A 分公司B 分公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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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综合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 (1200×50%)×(100+100)/1200 B公司与C公司已纳外国税额(60十40) 实际抵免额 A公司抵免后应纳居住国税额(600-100)
1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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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主要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所造成的。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3)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总所得按甲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30%) 分公司已纳乙国税额(2000×20%) 乙国税收抵免限额(2000×30%) 实际抵免额 总公司抵免后应向甲国缴纳税额(3000-400)
3000万元 400万元 600万元 400万元 2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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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 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 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 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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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2.1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3.2.2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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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长期性住所(permanent home) (2)重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 (3)习惯性住所(habitual abode) (4)国籍(nati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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