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合集下载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后果

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后果

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后果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1.未批先建;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3.无证排污;4.未按规定使用燃料;5.私设暗管;6.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7.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8.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9.超标排放;10.未按规定自行监测;11.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12.伪造监测数据。

按照目前的严刑峻法,企业环境违法将可能面临以下这些处罚……1.新环保法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

2.大气法、水法、固废法超标排放:10-100万元罚款无证排污:10-100万元罚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10-100万元罚款危废非法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10-100万罚款3.两高司法解释细化、明确、降低入刑标准。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 移送行政拘留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关于处罚对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高层)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环保部长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工作人员。

7.限产停产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在人口集中地区、 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 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 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 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 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 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6、未米取有效污染防 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 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 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米取密闭措施或 者其他防护措施,运 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 者粉尘物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大气排污单位和 个人拒绝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 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五万兀以下 的罚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 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拆除、 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 设施的行为。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 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 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 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 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 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 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 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
水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违法来自为处罚措施备注
1、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 为。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一、概述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2.环境影响评价法3.大气污染防治法4.水污染防治法5.土壤污染防治法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危险废物管理条例8.水污染环境管理条例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0.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1.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12.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标准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法15.绿化条例16.湿地保护条例17.野生动物保护法18.水生态修复管理办法19.环境监测法20.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三、执法与监督机构1.环境保护部2.国家环境保护总队3.省级环境保护局4.市级环境保护局5.县级环境保护局6.环境监测站四、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1.排污超标2.非法倾倒固体废物3.乱排废水4.破坏生态环境5.非法捕捞、猎捕野生动物6.非法占用湿地7.违法建设项目8.违法环境信息公开五、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作用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挑战与改进方向八、结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列举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并介绍其背景、内容、执法与监督机构以及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等。

一、概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责任和权利等。

2.环境影响评价法确保环境保护要求纳入经济计划和项目规划,评估各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法着重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保护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水污染防治法保护水环境,防止和减轻水污染,保障水资源安全。

新《环境保护法》罚则一览表

新《环境保护法》罚则一览表

新《环境保护法》罚则一览表
本文档将汇总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罚则内容,以供参考。

1. 违法排放罚则
- 污染源: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 大气污染: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每每吨超标排放量罚款不低于500元,不超过2000元。

- 水污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每立方米超标排放量罚款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5000元。

- 噪声污染: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每次罚款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5000元。

- 土壤污染:未采取防治措施造成土壤污染的,每次罚款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元。

2. 未报告罚则
- 未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未按要求报告环境事故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3. 不配合检查罚则
- 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 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检察人员依法检查的,每次罚款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4. 伪造环境检测报告罚则
- 伪造环境检测报告的,每次罚款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 设立超标污染治理设施罚则
- 未按规定设立超标污染治理设施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为新《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部分罚则内容,具体的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 注意:本表格中的罚则仅为概述,具体细则请查阅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和法规。

以上为本文档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注:文档内容不代表任何法律建议,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环境法律法规清单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管理- 化学品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固体废物的分类与管理- 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利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标准及控制要求- 噪声源管理措施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与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备案与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公众参与的方式与流程- 公众参与的权利与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与监督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应急法》- 环境应急的组织与协调- 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 环境监察的对象与权限- 环境监察的程序与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管理行政许可- 环境管理规划与目标- 环境管理守则与制度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全文9.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全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应急法》全文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全文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民参与、公开透明、责任追究等原则。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200万3.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4.偷排废气:最高罚100万5.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罚20万6.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7.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100万8.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罚100万9.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20万10.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罚20万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303项)目录一、水污染防治类 (1)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3)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7)四、噪声污染防治类 (16)五、辐射污染防治类 (16)六、海洋污染防治类 (22)七、建设项目管理类 (23)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 (24)九、新化学物质管理类 (25)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 (25)十一、信息公开类 (26)十二、自然保护区类 (26)十三、其他 (27)一、水污染防治类1.造成水污染事故的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5.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7.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9.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1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11.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1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1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1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1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1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18.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19.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20.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2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2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2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25.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26.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7.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28.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9.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2.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3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3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35.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36.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37.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38.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39.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40.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41.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4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4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4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45.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4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47.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48.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49.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50.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5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5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5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5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55.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56.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57.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58.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59.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6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6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62.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63.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6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65.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6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67.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68.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69.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70.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71.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72.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73.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74.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75.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6.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7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78.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79.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80.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81.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82.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8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8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85.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8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87.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8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8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9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9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9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93.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9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95.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9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9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9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9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100.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101.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102.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103.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104.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105.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106.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107.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108.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109.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110.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1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112.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11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114.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115.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116.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117.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118.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119.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120.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121.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122. 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12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124.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12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126.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按照规定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127.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128.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129.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130.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131.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132.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133.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134.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135.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13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137.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138.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139.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14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14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14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14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14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14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14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14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14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14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150.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15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15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15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154.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5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5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15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15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15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160.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16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162.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163.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164.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165.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166.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的167.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四、噪声污染防治类168.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16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170.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171.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172.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173.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17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五、辐射污染防治类175.造成辐射事故的176.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177.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178.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179.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180.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18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182.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183.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18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185.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186.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187.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188.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18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190.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191.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19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19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19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9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9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197.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198.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19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0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201.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20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0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完整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完整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完整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完整版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目标的规定- 环境保护责任的界定-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 - 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控制- 自动监测系统和在线监测的要求- 环境监测与评估- 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环境损害赔偿与责任追究- 环境管理的组织与机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控制-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水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水污染源排放标准与控制- 水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水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土壤污染源排放标准与控制- 土壤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环境噪声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与控制- 噪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与控制- 噪声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与要求- 固体废物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许可与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 放射性污染环境质量标准与监测- 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放射性污染防治许可与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计划与实施- 放射性污染防治责任与监督管理附件:1. 《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 《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5. 《环境保护目录和环境保护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目标:指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的发展目标。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可能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探讨。

一、水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体中直接将污水排放到水体中是一种严重的水污染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种行为,环保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责令停产整顿一段时间,罚款金额根据污染程度大小进行确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超标排放废水企业排放废水时,应该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如果企业超标排放废水,环保部门可以进行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放的废水,罚款金额不低于污染物减排限额所需投资金额的1倍,且不得超过所降低环境质量的损失金额。

二、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过度排放污染物不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存在过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严重破坏了大气环境。

对于过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过度排放的情况,可以将罚款金额定为企业两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2. 无序焚烧垃圾无序焚烧垃圾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对大气造成污染。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序焚烧垃圾行为进行了明确和严格的处罚。

对于个人无序焚烧垃圾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对于企业无序焚烧垃圾的,可以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三、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1.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不仅会对土壤产生污染,还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威胁。

对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罚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超过部门规定处置标准的相关费用。

2. 土壤污染源治理不当土壤污染源治理不当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造成土壤长期持续污染。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工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为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生存环境的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列举一些环境保护主要违法行为的清单,以便更好地认识并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大气污染类违法行为1.排放污染物超标:包括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和生活废气等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2.无证排放: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

3.燃煤污染:工业用煤、家庭取暖等过度使用燃煤,导致大气污染。

4.焚烧垃圾:无序焚烧或非法焚烧垃圾,产生有害气体。

二、水污染类违法行为1.工业废水直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

2.非法倾倒废水:将含有污染物的废水非法倒入水源地或者地下水。

3.违规排污:工业企业、农田灌溉或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河流等水体。

4.破坏水源地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建设工厂、垃圾场或进行采石、挖矿等破坏性活动。

三、土壤污染类违法行为1.非法倾倒废弃物:将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非法倾倒在土壤中。

2.非法排放污水:将含有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入土壤,导致土壤重金属超标。

3.违规采石挖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或者大规模挖掘土壤,引发土地沉降和环境破坏。

四、垃圾污染类违法行为1.乱倒垃圾:将垃圾随意倒在公共场所或者非指定垃圾场。

2.私拉乱接垃圾桶:私自增设垃圾桶或者私拉电线,形成乱拉乱接现象。

3.非法运输垃圾:未经许可非法运输垃圾,导致垃圾外泄。

五、生物多样性类违法行为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猎捕、贩卖野生动物和植物中濒危物种。

2.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非法开垦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3.盗伐林木:非法砍伐、滥伐和窃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

六、其它违法行为1.环境污染事故:例如化学品泄漏、油罐撞船等事故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

2.环境污染伪造:伪造环境数据、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2023年,针对环境保护的法规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以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

本文将对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1.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根据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环境违法行为被分为三个主要类别:1. 污染类违法行为:包括排放污染物超标、非法倾倒废弃物等行为;2. 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行为:包括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非法采矿等行为;3. 资源浪费类违法行为:包括浪费能源、浪费水资源等行为。

2. 处罚标准细则根据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示例:2.1 污染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排放污染物超标:- 第一次违法:罚款10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次违法:罚款20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三次违法:罚款500,000元,责令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 非法倾倒废弃物:- 小型倾倒行为:罚款10,000元,责令清理;- 大规模倾倒行为:罚款100,000元,责令清理,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2 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破坏一般自然保护区:罚款50,000元,责令恢复原状;- 破坏重要生态保护区:罚款100,000元,责令恢复原状,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 非法采矿:- 小规模非法采矿:罚款10,000元,责令停止采矿;- 大规模非法采矿: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采矿,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3 资源浪费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浪费能源:- 能源浪费行为:罚款1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严重能源浪费行为:罚款5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供应相关资源。

- 浪费水资源:- 水资源浪费行为:罚款5,000元,责令限期整改;- 严重水资源浪费行为:罚款20,000元,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供应相关资源。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

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我们才意识到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困难。

下面列举了10个环境保护犯法案例,以此提醒人们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水污染案例: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引发生态系统崩溃,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2. 大气污染案例:某工厂违法排放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使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骤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

3. 土壤污染案例:某公司非法倾倒有毒废料,导致土壤污染,使土地无法继续耕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4. 非法砍伐森林案例:某个团伙为了获利非法砍伐森林,破坏了珍贵的生态环境,使得野生动植物失去栖息地,破坏了生态平衡。

5. 非法捕捞案例:某渔民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导致海洋资源过度捕捞,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

6. 违法填埋垃圾案例:某城市存在非法填埋垃圾行为,导致垃圾渗出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危害。

7. 破坏自然保护区案例:某旅游公司非法开发自然保护区,破坏了独特的生态环境,危害了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

8.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例: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到农田中,严重污染了农产品和土壤。

9. 非法采矿案例:某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土地沉降、水源枯竭、生态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10. 破坏生物多样性案例:某个地区非法捕捞珍稀濒危物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的繁衍。

这些环境保护犯法案例的存在,提醒我们环境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只有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地球家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努力打造一个美丽、清洁的世界。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一.大气污染行为:1. 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2. 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 未履行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4. 违规进行大气污染源监测或者隐瞒、篡改监测数据;5. 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或高污染排放设备;6.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量;7. 未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

二.水污染行为:1. 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2. 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3. 未履行废水污染物减排目标;4. 违规进行废水排放监测或者隐瞒、篡改监测数据;5. 未进行废水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6.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量;7. 未履行水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件。

三.固体废物污染行为:1. 未按规定进行固体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2. 未履行固体废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目标;3. 违规进行固体废物的倾倒、填埋或焚烧;4. 未正确标识、包装、运输、存储固体废物,造成泄漏或污染;5. 未取得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量;6. 未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事件。

四.土壤污染行为:1. 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引起土壤污染;2. 进行大量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污染;3. 未进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或隐瞒、篡改调查评估数据;4. 未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和防控责任;5. 未按规定通报土壤污染信息;6. 未取得土壤污染治理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治理范围;7. 造成土壤丧失、退化或无法恢复的严重后果。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烟气脱硫装置、脱硝装置、除尘装置等设施,用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 排放标准:为了控制大气、水、土壤污染,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清单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包括了环境保护的原则、政府和公民的责任、环境监测与评价、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环境修复等内容。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许可管理、大气环境监测与评价等。

3.《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保护、水污染控制区划等。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与处理措施,包括固体废物产生、储存和运输、处置和利用等方面。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包括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等。

6.《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包括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区划划定、野生动物繁育繁殖等。

7.《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措施,包括海洋环境的监测和评价、海洋污染的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

8.《自然保护区法》该法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等。

9.《农药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农药的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管理制度,旨在防治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10.《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11.《物种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珍贵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措施,包括珍贵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等方面。

12.《资源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对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包括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等。

以上是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希望能够更加全面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建设美丽的环境。

(完整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

(完整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

(完整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清单I. 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清单,以便相关人士了解和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规定。

II.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 - 该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禁止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等行为。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主要针对大气污染进行监管和防治,并规定了相关责任和限制。

3. 水污染防治法 - 该法规旨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噪声污染防治法 - 该法规规定了对噪声污染进行监管和控制的措施,确保公共环境的安宁与舒适。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该条例规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处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管的要求。

6. 环境影响评价法 - 该法规明确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利益。

III. 地方层面法律法规1. XX省环境保护条例 - 该条例为本省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提供了详细规定和指导。

2. XX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该条例针对本市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问题做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3. XX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该条例规定了本市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

IV. 行业层面法律法规1. 工业污染防治法 - 该法规对工业污染进行了详细的管理和防治措施的规定。

2. 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该条例旨在保护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和生态安全。

3. 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 该办法规定了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的管理方式和标准。

V. 城市规划与建设法律法规1. 城市公园条例 -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要求,提高城市绿化空间的质量和数量。

2. 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该条例旨在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城市水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VI. 执法和监管机构1. 环境保护部 - 主要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划、制定和实施。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记录清单精简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记录清单精简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记录清单1.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
《水域污染防治法》
《渔业法》
3. 自然资源保护法规
《水法》
《森林法》
《草原法》
《湿地保护法》
《渔业法》
《矿产资源法》
4. 污染物排放管理法规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土壤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害气体和有害物质排放标准》5. 环境监测法规
《大气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水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土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噪声监测管理办法》
6. 环境纠纷解决法规
《环境保护法实施办法》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法》
《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申诉办法》
7. 其他相关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
《植物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自然保护区条例》
《节约能源法》
这是一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记录清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遵守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能够加强对这些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加强环境法律体系建设,保护好我们的共同家园。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303项)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303项)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303项)一、水污染防治类1.造成水污染事故的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5.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7.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9.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1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11.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1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1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1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1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1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18.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19.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20.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2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2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2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25.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26.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7.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28.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9.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2.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3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3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35.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36.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37.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38.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39.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40.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41.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4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4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4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45.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4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47.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48.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49.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50.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5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5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5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5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55.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56.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57.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58.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59.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6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6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62.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63.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6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65.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6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67.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68.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69.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70.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71.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72.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73.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74.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75.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6.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7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78.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79.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80.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81.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82.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8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8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85.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8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87.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8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8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9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9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9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93.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9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95.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9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9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9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9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100.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101.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102.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103.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104.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105.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106.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107.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108.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109.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110.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1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112.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11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114.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115.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116.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117.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118.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119.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120.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121.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122. 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12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124.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12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126.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按照规定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127.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128.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129.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130.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131.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132.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133.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134.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135.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13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137.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138.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139.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14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14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14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14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14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14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14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14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14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14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150.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15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15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15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154.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5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5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15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15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15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160.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16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162.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163.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164.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165.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166.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的167.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四、噪声污染防治类168.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16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170.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171.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172.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173.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17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五、辐射污染防治类175.造成辐射事故的176.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177.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178.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179.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180.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18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182.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183.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18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185.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186.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187.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188.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18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190.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191.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19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19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19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9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9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197.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198.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19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0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201.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20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0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0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0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20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207.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最新整理: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审计八类456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最新整理: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审计八类456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最新整理: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审计八类456项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行为1.未按规定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2.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4.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5.未编制或者未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6.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未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7.对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地块,未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8.未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9.变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用途,未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1.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基本农田用途12.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13.未足额、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4.未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15.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16.违规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7.通过罚款代替补办违法用地合法手续18.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农用地19.截留、挪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20.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开发用地21.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22.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计划未落实23.政府储备用地或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未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4.对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实行划拨供地25.对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未按规定设置前置条件26.违规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以毛地出让土地27.超越权限审批土地28.征收土地未按规定报批29.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30.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31.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32.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登记33.经营性用地未办理土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由相关单位无偿使用34.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改变建设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35.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36.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3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或建设用地置换38.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39.煤矿建设使用土地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0.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条件开发、利用土地41.违规下放土地管理权限42.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3.擅自减免土地出让收入44.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45.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46.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47.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改变土地用途未征得出让方同意或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9.挪用应缴财政的耕地开垦费50.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51.违规管理或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52.违规动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3.违规占用、管理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54.未按规定标准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55.土地管理部门未及时、足额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56.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57.挪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58.截留、挪用应缴的土地出让金59.未按规定标准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挪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61.超出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62.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储备资金63.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未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64.挪用土地储备资金65.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未全部缴入同级国库66.财政部门未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67.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经费,未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68.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69.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70.土地储备资金未实施预决算管理71.土地储备机构未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7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未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73.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作为入库储备土地74.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土地,作为入库储备土地75.土地储备机构未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76.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利用超过两年77.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搭建建(构)筑物7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79.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80.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81.违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82.违规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使用教育资金83.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决算8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未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85.违规变更房地产权属86.未根据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要求,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87.未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方案88.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89.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9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未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91.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商品房9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93.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未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9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5.截留、挪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6.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规划97.少收矿产资源补偿费98.部分土地未实行“净地”出让99.对国有建设用地疏于管理形成闲置土地100.挤占、挪用土地调查经费101.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102.土地调查人员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103.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104.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土地调查资料105.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被调查土地的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10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107.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法立案查处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108.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法申请应予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109.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伪造、销毁、藏匿证据110.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篡改案件材料11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11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违反保密规定11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114.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115.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116.土地储备项目未实现总体收支平衡或年度收支平衡117.土地储备项目未实行项目库管理118.土地储备项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119.财政部门未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12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挪用或擅自改变土地储备项目财政资金用途12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未督促土地使用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122.土地储备机构未合理控制土地储备项目收储成本或前期开发成本123.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对每个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年度收支决算草案124.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审计或项目实施完毕后未对总体收支情况进行审计125.财政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126.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未与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及资金实行分账核算12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12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12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130.低于国家规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有偿使用的土地131.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13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城市新区、开发区或工业园区13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13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13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或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13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13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备案13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或采取管护措施139.土地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14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在其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情况14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142.自然资源上级主管部门未对下级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14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144.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违规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145.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146.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147.土地复垦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148.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149.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150.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151.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152.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或设备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行为1.采矿权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2.地质勘查单位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估价转入固定资产3.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4.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违规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5.未按规定标准收取或管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6.违规办理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7.未按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有偿取得的方式管理采矿权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价款缴纳不规范9.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10.违规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1.违规批准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2.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未采取招拍挂的方式授予13.违规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中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14.违规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15.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16.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17.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18.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19.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20.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1.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22.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3.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24.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25.采矿权人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26.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27.采矿权人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2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29.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30.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31.地质矿产部门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32.地质矿产部门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33.地质矿产部门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34.地质矿产部门有关人员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三、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行为1.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2.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3.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4.发掘单位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5.发掘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6.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7.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8.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9.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10.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或赠与11.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12.未取得批准运送、邮寄、携带古生物化石出境13.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14.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编制和实施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15.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情况报告自然资源部16.有关单位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17.有关单位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18.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流通四、违反自然环境保护管理法规行为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2.未按规定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3.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4.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监测数据,或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5.应予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6.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7.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8.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违规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9.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影响保护区内环境质量10.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1.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12.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13.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活动14.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15.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景物等造成破坏16.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1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18.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19.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允许其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20.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21.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22.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23.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2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25.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26.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或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27.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2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29.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未取得资格证书30.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超出其资格证书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1.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32.环保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33.环保部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4.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未优先采购或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或设施35.未预提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36.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伪造监测数据37.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38.无排污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39.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4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4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污许可证受理条件的申请未依法受理4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4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4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4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4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47.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48.排污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49.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未及时补办50.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51.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53.排污单位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54.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55.排污单位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56.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57.排污单位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58.排污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59.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60.施工单位违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6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62.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63.对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64.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65.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66.在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67.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68.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6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70.违规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71.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封场72.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73.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74.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75.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76.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77.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78.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79.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80.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81.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或容器、包装物转作他用8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8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84.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

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也表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因此,环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旨在规范人类行为,确保环境健康。

本文将列举一些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违法行为。

一、非法排放非法排放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向环境排放超过法定标准的污染物。

这些污染物可能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违法排放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甚至刑事责任。

二、非法采矿非法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还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违法采矿者将面临罚款、没收采出的矿产以及暂停采矿等处罚。

三、非法砍伐非法砍伐是指未经批准或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砍伐森林和植被的行为。

过度砍伐会导致土地侵蚀、水源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

违法砍伐者将面临罚款、监禁等处罚。

四、非法捕猎非法捕猎是指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破坏生态平衡。

违法捕猎者将面临罚款、没收猎物、监禁等处罚。

五、非法倾倒废弃物非法倾倒废弃物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将废弃物倾倒在非指定区域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违法倾倒者将面临罚款、清理现场等处罚。

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将危险废物进行不规范处理的行为。

危险废物具有高度污染性和危害性,不规范处理会导致严重后果。

违法处置者将面临罚款、清理现场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罚。

七、非法建设污染环境项目非法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是指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

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等,违法建设者将面临罚款、停工整顿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罚。

八、违反环保管理制度违反环保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个人不遵守国家或地方环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源利用标准等,违法者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九、妨碍环保执法行为妨碍环保执法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环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对执法人员造成安全威胁。

违法者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以上列举的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只是冰山一角。

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环保法律,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健康、美好的环境。

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环保法律的执行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针对第三季度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梳理。

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对于环境保护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于环境监测、排污许可、机动车排放、企业环保设施等方面都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水污染的防治力度,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国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这个行动计划提出了“控煤、控车、控油、控尘、控污”等措施,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内容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这部法律将原有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环保税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季度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修订,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认真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世界各国都在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实施。

以下是一份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律法规清单,以便大家了解和参考。

该公约是第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全球性条约,旨在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

它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该议定书是一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条约,旨在限制使用这些物质,以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该公约是一项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国际条约,旨在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贸易和不当处理。

该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方面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包括水污染源的监管、水质的监测和污水排放标准等。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包括大气污染源的监管、空气质量的监测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该法规定了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方法,以确保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健康标准。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方法,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水质标准。

该法规定了保护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的措施和方法,以保护生物多样性。

该政策旨在推动欧洲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它包括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效率、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该指令规定了欧盟各国的水质目标和监管措施,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不断增加。

然而,在繁荣的背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危害。

因此,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

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从而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

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如果能够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使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就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资本市场。

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可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保持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才能保证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们应该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必须得到充分执行。

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同时,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确保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持续改进和优化。

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各国政府应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同时,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公民的环境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增强公民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

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执法力度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和优化。

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法律规范可以确保环境保护的公正和公平。

环境保护需要依靠法律来确保公正和公平,以确保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法律规范可以确保环境保护的稳定和持久。

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稳定的法律规范来确保环境保护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法律规范可以确保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

环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法律规范来确保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以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因此,保护环境需要法律规范。

只有通过法律规范,才能确保环境保护的公正、稳定和可持续性。

随着人类对地球的破坏和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保护我们的家园,了解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国家的应用。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这些法律规范了人类对环境的行为,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

通过学习环保法律,我们可以了解哪些行为会对环境造成损害,从而避免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伤害。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不仅保护生态环境,还保障人体健康。

环境污染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而环保法律要求企业和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污染,从而保护公众的健康。

了解环保法律可以让我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免受环境污染的危害。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发展。

通过学习环保法律,我们可以了解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环境污染、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国还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相应的环保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美国是全球最早制定环保法律法规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环保法律体系比较完善,涉及空气、水、土地、噪声、辐射等多个领域。

例如,《清洁空气法》规定了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清洁水法》规定了水质标准和排污标准;《濒危物种法》保护了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改善了美国的生态环境。

欧洲在环保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例如,《欧洲绿色新政》旨在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欧盟水框架指令》规定了水质标准和排污标准;《欧盟生态标签制度》鼓励企业生产环保产品。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欧洲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环保法律的应用和实施需要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政府应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意义,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同时,政府应该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政府应该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政府应该依法进行处罚,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个领域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原有法律法规,使其更符合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