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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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关于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关于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尊敬的领导:经过对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审查和评估,我们提出以下初步意见:一、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评估根据我们的审查,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预算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以下是我们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详细评估:1. 政府收入合理增长:根据数据统计,2023年政府收入总额相较于预算方案有所增长,其中主要是由于国内经济的回暖和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所致。

特别是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表明经济活动的复苏对财政收入有积极的影响。

2. 预算支出合理安排:2023年预算支出相对较为充实,主要涵盖了各个领域的重点项目和民生领域的需求。

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相对充足,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有一定的作用。

3. 财政赤字控制较好:在保证必要支出的同时,2023年财政赤字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这一点对于维持财政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符合预期目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关注和改进。

二、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意见我们对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了审查和评估,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1. 预算目标明确: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对于各项预算目标设定得较为明确,但仍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执行细则和指标。

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目标、财政收入和支出目标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保证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重点支出明确:在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中,重点支出项目和领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

然而,我们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科技创新、环保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3. 财政风险管控:我们建议在2024年预算草案中加强财政风险管控,防范和控制各类财政风险的发生。

特别是在债务管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方面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财政安全和稳定。

《预算法》修订热议后的再思考——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预算法》修订热议后的再思考——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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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 预算 法 修正 案 ( 草案 ) 》为 视 角
沈 广 明
( 华东政 法大学,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预算法 在经 济法 律体 系 中处于 至关 重要 的地位 , 被称作 “ 经济 宪法 ” ,在一个 国家 的财政 、金 融运行 中处于 主导性
的地位 。现行 《 预 算法 》 自 1 9 9 5 年 通过 并 实施 以来 ,产生 了至 关重要 的积 极 影响 。但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 展 ,预算 法 已经越 来 越 不能 适应 新 形势 下规 范预 算编 制 执行 和 强化 预算 监 督 的需要 ,完善 我 国预 算法 律 制度 已成 为 当务之 急 。本文 在 2 0 1 2
年 ,全 国人 大正 式 启动 了 《 预 算 法 》 的修 改 ;2 0 1 2
年 8月 ,《 预 算法 修 正案 》( 草 案 第 二次 审议 稿 )公 开征 求 意见 结束 ,在 一个 月 内征 求 到 3 0万 条 意见 , 可谓 热 极一 时 。 修 正 案基 本沿 袭 1 9 9 4年 预算 法 的总 体框 架 ,只 是对 部 分 内容 作 了修 改 。另 外 ,预算 法 自身 在 颁 布 实 施 几十 年来 沉 淀 了许 许 多 多 的 问题 , 而 且 该 修 正 案 本 身 并 非十 全 十 美 , 其 在 某 些 方 面 的
第3 1 卷第 l 期
V 0 l _ 3 1 NO. 1
萍 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o u na r l o f Pi n g x i a n g Co l l e g e
2 0 1 4年 2月
F e b . 2 0 1 4思 考
行 预 算 法 变 得 越 来 越 不 能 满 足 我 国经 济 发 展 的 需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一、引言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因此不断进行预算调整成为保持企业盈利和发展的必要手段。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是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本报告将对某企业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与分析,以提供有效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查内容1. 预算调整方案的背景与目的首先,需要了解企业为何制定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制定方案的目的。

企业在制定预算调整方案时,是否考虑了市场变化、竞争情况、经济状况等外部环境因素,并且是否确立了合理的调整目标和方向。

2. 预算调整方案的内容与程序其次,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

包括预算调整的幅度、调整的项目和部门、调整的时期等方面,以及预算调整方案的制定、执行与监控流程。

是否有合理的决策流程和相应的管理权限。

3. 预算调整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再次,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企业的财务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需求,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且是否能够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和竞争力。

4. 预算调整方案的风险与应对措施最后,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存在的风险因素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企业在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时,可能会面临的财务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等问题,需要提前进行评估和规划,并设计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三、审查结论根据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与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该企业制定的预算调整方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考虑了市场变化和战略需求,制定了明确的调整目标和方向。

2. 预算调整方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调整幅度可能不够精准、调整时期可能存在一定风险等,需要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3. 预算调整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确保整个执行流程的顺利,同时注重风险管理和控制。

四、建议与意见基于以上审查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与意见:1. 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预算调整方案,确保调整幅度与时机的精准性,同时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测和预测,为后续调整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法修改

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法修改
件的 , 也 是 可行 的 。实践 中 , 安徽省 、 福 建 省厦 门市 负责预算初步审查 , 排除了财经委的审查资格。虽
等地在开展预算初步审查时 , 都对各部 门预算草案 然现 实 中 , 县人 大 常委会 财经 工委 人数 都偏 少 , 力量 但 是 财 经工 委 毕 竟 是长 年从 事 预 算 审查 监 的主要 内容 特别 是项 目支 出安 排提 出有 针对 性 的具 不够 强 , 体意见 , 并将意见 、 建议反馈给财政等部 门研究处 督 的专 门工作 机 构 , 有 必 要充 分 发 挥 财经 工 委 的专 理, 也都得到了财政等部 门的重视和落实 , 真正体现 业优 势 ; 而且 常委会 本 身是个 议事 机 构 , 人 员集 中起
《 人 大研 究》 2 O 1 3 年 第2 期 ( 总第2 5 4 期) 一1 9—
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 因此 , 在预算初步审查 阶段 不能很好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 , 实施起来会给一些 对预算收支初步安排提出具体 的修改意见 , 是有条 地 方 带 来不 便 。一 是对 于县级 人 大 , 规 定 由常 委会
地位 。


准 确把 握预算 初步 审查 的功 能
强调预算初步审查 的独特性 , 更重要 的在于预 算初步审查具有 自己独特的职能作用。从各地实践
定位
看, 预算初步审查的结果运用一般有两种 , 一是将初 按照预算法规定 和实践做法 , 财政部 门将预算 步审查意见提供给财政等部 门, 以促进预算草案编 草案主要 内容提交人大后 , 人大要先后进行大会前 制 的进 一步规范 、 合理; 二是将初 步审查 意见通报 的预算初 步审查1 2 ] 与大会期 间的预算审查 。预算初 ( 报告 ) 大会负责预算审查的专门委员会 、 人大代表 , 步审查与大会预算审查 , 二者统归于预算审查阶段 , 以便为大会 审查批准预算提供参考 。也就是说 , 预 同时又是相对分离的两个工作环节 , 内容上有所不 算初步审查 除了为大会预算审查提供参考依据外 , 同。一是审查的时间不 同。初步审查发生在代表大 还具有修正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特殊作用 。个人认 会 召开之前 , 预算审查则在代表大会 召开期间。二 为 , 预算初步审查 的后一作用更值得给予关注和强 是审查的主体可能有所不同。大会设立财经专门委 调 。理论上 , 能否对政府提交 审批的预算草案实施 员会的 , 则财经委既是初步审查的主体 , 也是审查的 修正 , 是人大预算 审查监督是否具有实效性的一个 主体之一[ 3 1 ; 大会未设立财经专 门委员会 的, 初 步审 重要体现阎 , 但现实中 , 人大否决或修正政府预算草

关于预算法修改的六点建议

关于预算法修改的六点建议

环境 存 在 的盗抢 猖 獗 等 问题 , 代 表 建议 : 李 一要 加 大 防控
体 系建 设 , 效 预 防 犯 罪 ; 要加 快 对 重 点 场 所 和街 头 巷 有 二 尾 电子 探 头 安装 进 程 , 整合 社 会 防 控 资 源 ; 要加 强 法 制 三 宣传 和 防盗抢 技 巧 教育 ; 四要 建立 和 完 善预 防 突发 性犯 罪
该 区公 安分 局对 李代 表 的建 议深 表 赞 同 , 进 行 了认 并 真 的办 理答 复 。 在大 防控 体 系建 设方 面 , 他们 建立 全 时空 、 正规 化 、 专业 化 、 现代 化 和点 、 、 线 面结 合 的巡 逻 机制 , 由市 局、 巡警 大 队和武 警 、 巡警 中队分 别 开展 三 级巡 逻 , 并在 案 件 高发 季 节 或 特 殊 时段 ,抽 调 人 员 到辖 区重 点 路段 卡 巡
编列 到项 ” 不 合 时 宜 。当前 许 多地 方 , 别 是县 , 特
级 预 算 草 案 中项 目支 出 已 经 直 接 细化 到 目级 科 目, 层政 府 将本 级 预算 草 案 编列 到 目级 也 是完 基 全可 以做 到的 。 在预 决算 科 目的设置 上 由国家作 出统一 规定 。 报送 预 决算 草案 按 照 国家统 一 的 对 科 目进 行 细 化 的 程 度 可 以 由地 方 权 力 机关 根 据 实 际情 况作 出规 定 。
发 展 。修 改后 的预算 法应 当“ 反映人 是预算 权 的应有之 意 。 民意 愿 、 现 人 大 职权 、 束 政府 行 体 约
为 ” 。 二、 关于政 府 的预算 级次 。我 国
三 、关 于 初 审 机 构 和 初 审 பைடு நூலகம் 作
时间不 够用 , 的地 方特 别是一 些 财 有

我国现行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对策建议
财政 预 算改 革 、 格 预算 审 查监 督 和 加 强预 算 管 理 严 的 客观 要 求 , 切 需 要 修 改 和 完 善 预 算 法 , 快解 迫 尽 决我 国预算 法 律制 度 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 为 深 化 预 并 算 体 制 改 革 、 顺 预 算 分 配 关 系 、 决 深层 次矛 盾 理 解 创造 良好 条 件 。
预算改革 、 政府采购改革 、 国库集 中支付改革 、 财政
转 移 支 付 改 革 、 支两 条 线 改 革 等 , 立 了一 些 与 收 建 预 算 密切联 系 的新制 度 , 现行 预 算 法缺 乏 有 关 的 而 新 内容 , 已经 滞 后 于 改 革 开 放 , 别是 滞 后 于 财税 特 改革 , 要 通 过修 改 预算 法将 实 践 证 明行 之 有效 的 需
不 足 , 纳起 来 主 要 有 以 下 三方 面 的 问题 : 是 随 归 一 着 改 革 开 放 的深 入 发 展 和 社 会 主 义 公 共 财 政 的逐
步 构 建 , 断 深 化财 政 预算 改 革 , 国进 行 了部 门 不 我
预算 法是 规 范 预算 草 案 编制 、 预算 审批 监 督 和 预 算 管理 执 行 的基 本 法律 , 财 政 预算 领 域 内 的根 是
学, 预算 体 系 不完 整 , 算 内容 不 透 明 , 预 预算 调 整 不
设 想
我 国预 算 法 自 19 9 4年颁 布 以来 ,对 于 规 范 预
合理 , 预算 科 目不 科 学 , 移支 付 不规 范 等 , 要 通 转 需 过修 改 预算 法 加 以改 善 ; 是现 行 预 算 法缺 乏 人 大 三 对预 算 审查 监 督 的 内容 , 上有 关 条 款 规定 过 于 笼 加 统 原则 , 乏 可 操 作 性 , 缺 已经 不 能 适 应 现 阶 段 深 化

2024年财政预算初步审查意见

2024年财政预算初步审查意见

2024年财政预算初步审查意见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对2024年财政预算的初步审查,我们就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供各位领导参考。

一、总体情况分析1.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2024年财政预算总量稳定增长。

预算总额增长5%,超过上一年度的增长水平。

这主要是基于国内经济增长预期,并充分考虑了通货膨胀和民生支出的增长需求。

2.预算结构合理,财政收入预期保持稳定增长。

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这两个方面的预期收入都能实现合理增长。

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是实现收入增长的重要手段,还需要关注税收执行的效果和合规情况。

3.财政支出重点向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领域倾斜。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加强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资金保障。

在公共服务领域,国家财政保证了基本服务的提供,但还需加强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和公平性。

二、问题与建议1.财政收入管理仍需改进。

目前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依赖于经济增长和税收政策调整,但在税收征收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建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正性。

2.支出结构需要优化。

虽然本预算增加了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领域的支出,但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支出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建议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研究和改革,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3.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需进一步协调。

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一直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大难题。

虽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改进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建议加大对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加强预算评估和考核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4.预算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

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度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

虽然目前已经实现了预算公开的基本要求,但公众对财政预算的了解还有限。

建议加强财政预算的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晓度,通过透明度改善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第一章规定了预算的范围和编制。

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预算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进行编制,地方预算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需要进行综合预测,考虑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等因素。

预算编制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的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预算的审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预算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查、研究和讨论,经过国务院、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生效。

预算的审定程序包括初步审核、初步决策、初步公布、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参与预算会议等环节。

预算的审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规定了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预算的执行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擅自调整和违法改变。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和效果。

第四章规定了预算审计和评价。

预算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终审,需要对预算的财务状况、经济业绩、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

预算审计的结果应当反映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预算评价是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价,需要对预算的落实情况、政策效果、资源利用效率等进行评估,为预算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规定了预算的公开和信息化管理。

预算信息的公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预算信息应当公开发布,方便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了解和监督政府财务状况。

同时,预算信息的管理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总结来说,《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对预算的编制、审定、执行、监督、审计和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保障预算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法规。

通过预算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政府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财政资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信任和参与度。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一)导入案例2015年4月21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湖南省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案例,其中4起为违规“三公”消费的典型案例。

1.株洲市天元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童某,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石某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4年12月17日中午,童某率下属在天元区一饭店宴请石某,石某等人在就餐时不同程度饮用了白酒,宴请花费公款3775元。

株洲市纪委给予石某、童某党内警告处分,其他12名参加公款宴请人员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参加公款宴请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2.常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610办主任万某,常德市委610办副主任、副处级纪检员龚某,常德市委610办副主任兼市公安局副局长戴某等人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2014年11月22日、12月5日,常德市委610办分别由龚某、戴某带队,分两批组织本办干部及各区县(市)610办主任共21人赴浙江、江苏学习考察,在考察期间均参观了部分旅游景点,共计消费102689.5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万某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

常德市纪委给予万某、龚某、戴某党内警告处分,参与此次变相公款旅游的党员干部,已报销差旅费的,由所在区县(市)纪委及相关纪工委追缴上缴国库;未报销的,一律由个人承担。

3.邵东县交通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罗某公车私用问题。

2014年12月2日,罗某到邵东县水东江镇检查工作结束后,用公车将在衡阳县集兵镇吃喜酒的亲属从衡阳县接回邵东县。

邵东县委给予罗某免职处理,邵东县纪委给予罗某党内警告处分。

4.湘阴县发改局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

2014年以来,湘阴县发改局违规发放干部职工福利补贴3次共计77500元。

湘阴县纪委对县发改局局长李某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杨某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县发改局将违规发放的福利补贴收回并上缴国库。

(二)修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文称《预算法》)于1994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正文:----------------------------------------------------------------------------------------------------------------------------------------------------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0年12月22日湖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对市本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市本级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参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强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

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年度预算应当包括: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一般预算的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基金预算按照类别编列。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预算法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的指导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应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进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

对市本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市本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特殊情况另定),将市本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的重要内容进行初审。

审查的重点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的经济政策;是否真实、完整、收支平衡;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应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应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审 查 也 许 是 出 于 同 样 的 考 虑 。 ,
第 三 人 大 常 委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并 不 影 响 专 门 委 员 会 作 用 的 ,
发 挥。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在 闭 会 期 间 受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领 导 专 ,
门 委 员 会 可 以 在 常 委 会 召 开 前 对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 提


草 案 初 步 方 案还 是 应 由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进 行 初步 审 查 。
首 先 初 步 审 查 必 须依 法 进 行 。 在 现 行法 律 的 框 架 下 只 有预


算 法 对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的 初 步 审 查 作 出 了 规 定 包 括地 方 组 织 ,
法 在 内 的 其 他 法 律 都没 有 关 于 这 方面 的 规 定 。 除 非 预 算 法 作 出 修
改 否 则 只 能依 照 现 行 法律 由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进 行 初步 审 查 。


其 次 县 级 人 大 设 立 专 门 委 员 会 并 不是 预 算 草 案 初 步 方 案 应 ,
法 也 应 或 也 会 规 定 由 县 级 人 大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
实 际 上 早 在 1 年 98 6 1 2 月 2 曰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第 二次修正地方 组织法 时
就 增 加 规定
省 、 :


治 区 、 直 辖 市 、 自 治 州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会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设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等 , 并 规 定 其 ,

我国财政预算编制流程

我国财政预算编制流程

我国财政预算编制流程第一阶段:初步编制阶段初步编制是财政预算编制的起始阶段,从即将到来的一年度开始进行。

初步编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经济和财政情况,结合下一年度的政府工作计划,制定财政预算的框架和原则。

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全年财政收入和支出总量的预测,确定预算分配的原则和政策,以及分配预算经费的方向和重点。

第二阶段:审核阶段审核阶段是财政预算编制的核心环节,主要是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联合进行。

首先,各部门、地方和单位根据上级的要求,按照预算规定和程序,编制本级财政预算,随后提交给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对各方提交的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和核实,包括预算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等方面的评估。

审核结果将作为改进和完善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三阶段:审议阶段审议阶段是财政预算编制的重要环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

审议阶段主要包括四个步骤:首先,政府会将初步编制的财政预算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安排人大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听取和询问。

其次,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审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馈。

再次,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财政预算报告和相关法案的审议,包括对预算方案、收入预测和支出安排等进行讨论和决策。

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四阶段:调整阶段调整阶段是财政预算编制的灵活环节,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和财政运行的实际变化,以及预算执行的需要。

具体的调整措施包括增删预算项目、调整预算数额、修订预算方案等。

这一阶段通常由财政部和国务院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五阶段:批准阶段批准阶段是财政预算编制的最后环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终批准全年财政预算。

常委会根据审议阶段的讨论结果和调整阶段的调整方案决定是否批准财政预算,并将批准后的预算报告发送到财政部和有关部门,以便及时执行。

总结财政预算编制是我国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它面向全社会,涉及多个层面和环节。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已正式开始实施。

新《预算法》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出发点,对预算编制、审核、公开、执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此也对财政制度运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但受制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目前新《预算法》执行中仍存在预算信息公开不完善、预算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工作不全面、预算收支偏离度较高等问题,需要在健全细化制度、提高预算科学性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一)预算信息公开渠道较少,公开的及时性和精细化程度不高一是财政预算公开渠道较少。

重庆市辖内73.17%的财政部门(含市级和区级)仅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预算公开,且多数未设置预算公开专栏,公开的预算混杂于各种政府信息之中,难以查找,不利于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二是预算公开的及时性较差。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财政预决算应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际执行效果不佳。

以重庆市为例,2015-2016年重庆全辖各级财政预算、决算从批准到公开的平均时间间隔为23.28天和20.48天,均超过预算法规定的20天,最长甚至达到143天。

三是预算公开精细化程度不足。

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应编列到项,但重庆各级财政部门预决算报告公开的预算支出信息中,仍有10个区县仅列明类或款级科目,占比达24.39%。

(二)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开展不全面一是预算草案支出说明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安排的相关支出,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但重庆市本级及辖内9个区县,在预算草案中未对人大批准前的支出款项作出说明,占比达 24.39 %。

二是预算绩效评价开展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关于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关于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关于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初步审查意见:根据初步审查,我对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以下意见:1. 收入情况评估:预算执行情况显示,2023年度的总收入达到了预期目标,并且较去年有所增长。

然而,仍需进一步审查各项具体收入来源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 支出情况评估:在支出方面,初步审查显示,部分项目的支出超出了原定预算。

需要仔细研究这些超支项目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调整和纠正。

3. 投资计划分析:对于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需要进行深入评估。

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效益评估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资金得到最佳利用。

4. 债务管理和财政稳定性:需要对债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债务水平的可持续性和财政稳定性。

同时,建议对财政风险进行评估,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5. 透明度和公开性:要加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相关信息对公众易于获取,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根据初步审查,我对2024年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以下意见:1. 收入估算合理性:需要进一步评估预算草案中所列收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特别是在考虑经济增长率、税收政策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时,确保收入估算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预期。

2. 支出计划合理性:对预算草案中的各项支出计划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其与政府政策和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重复投资。

3. 重点项目和领域:着重关注预算草案中的重点项目和领域,包括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

确保这些领域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以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在预算草案中考虑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因素,确保债务水平的可持续性和财政稳定性。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可能的不确定因素。

5. 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预算草案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相关信息对公众易于获取,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新预算法修改重点汇总

新预算法修改重点汇总

2015年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实施(全文)会计网讯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修改如下: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主席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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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法修改作者:李卫民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2期开展预算初步审查是预算法的明确要求,也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重点需要在改善预算初步审查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然而现行预算法关于预算初步审查的规定只有第三十七条一条,过于简略。

修改中的预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1]增加了关于预算初步审查的规定,包括增加三个条文,修改一个条文,但有关规定仍不够具体。

为从法律上实现预算初步审查制度的完善,并在实践中有力促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进步,建议新预算法进一步细化对预算初步审查的规定。

一、准确把握预算初步审查的功能定位按照预算法规定和实践做法,财政部门将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后,人大要先后进行大会前的预算初步审查[2]与大会期间的预算审查。

预算初步审查与大会预算审查,二者统归于预算审查阶段,同时又是相对分离的两个工作环节,内容上有所不同。

一是审查的时间不同。

初步审查发生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预算审查则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

二是审查的主体可能有所不同。

大会设立财经专门委员会的,则财经委既是初步审查的主体,也是审查的主体之一[3];大会未设立财经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一般由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负责,大会期间则另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

三是审查的对象有所不同。

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预算初步审查的对象是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4];大会审查的对象则是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

四是审查的结果载体不同。

初步审查的结果要形成初步审查报告(或意见),内容一般较为细致;预算审查的结果则形成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内容一般更为原则。

五是审查的目的有所不同。

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审查都属于审查的一种方式,二者最终都为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提供服务,不过细分起来,预算审查是直接为大会批准预算提供依据和参考;预算初步审查则是为预算审查提供准备和参考。

总之,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审查存在明显的不同,理论上、实践中都应当承认并重视预算初步审查的独特地位。

强调预算初步审查的独特性,更重要的在于预算初步审查具有自己独特的职能作用。

从各地实践看,预算初步审查的结果运用一般有两种,一是将初步审查意见提供给财政等部门,以促进预算草案编制的进一步规范、合理;二是将初步审查意见通报(报告)大会负责预算审查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以便为大会审查批准预算提供参考。

也就是说,预算初步审查除了为大会预算审查提供参考依据外,还具有修正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特殊作用。

个人认为,预算初步审查的后一作用更值得给予关注和强调。

理论上,能否对政府提交审批的预算草案实施修正,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否具有实效性的一个重要体现[5],但现实中,人大否决或修正政府预算草案的案例却鲜有发生[6]。

究其原因,代表大会的会期较短、议题较多及其影响力大、敏感度高,这些都是极为现实而又很难克服的因素。

而对预算初步审查而言,由于会前时间较为充裕,而且审查对象还仅是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7],因此,在预算初步审查阶段对预算收支初步安排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是有条件的,也是可行的。

实践中,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等地在开展预算初步审查时,都对各部门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特别是项目支出安排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财政等部门研究处理,也都得到了财政等部门的重视和落实,真正体现出人大对政府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意味。

因此,建议新预算法中进一步加大预算初步审查的条文分量。

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明确预算初步审查的职能定位,即明确预算初步审查是对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安排建议进行的一种审查;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就预算具体安排提出是否妥当、如何修改的意见。

建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预算草案确定之前,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2)财经委应当就政府预算安排特别是部门预算的各项收支安排,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3)财经委应当就审查内容提出具体的初步审查意见;(4)初步审查意见涉及需要对预算初步安排作出调整、修改的,交财政等部门研究处理。

二、科学界定预算初步审查的实施主体从发展时间较长、制度较为成熟的外国议会看,由于具有专业上的优势,所属委员会在议会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8]。

如美国国会在审查批准政府预算草案中,国会预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大量实质性的审查活动其实是在委员会中运作并作出决定的。

关于预算初步审查的主体,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同级次人大,分别作了规定。

现行预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全国人大,由财经委负责初步审查;对于省级、设区市级人大,人大设有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财经委初步审查,人大未设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相关工作机构(通常是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对于县级人大,由常委会负责初步审查。

预算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预算初步审查主体,全国人大仍为财经委;省级人大为“有关专门委员会”;设区市级人大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由财政部门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人大仍为常委会。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全国各地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设置情况存在很大差异[9],预算法的上述规定不能很好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实施起来会给一些地方带来不便。

一是对于县级人大,规定由常委会负责预算初步审查,排除了财经委的审查资格。

虽然现实中,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人数都偏少,力量不够强,但是财经工委毕竟是长年从事预算审查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有必要充分发挥财经工委的专业优势;而且常委会本身是个议事机构,人员集中起来开展具体工作并不容易,规定由常委会负责预算初步审查,可能不利于初步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对设区市人大,规定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则工作机构只能就财政部门的征求行为,提出相关意见,而不是名正言顺主动作出预算初步审查。

这种情况下,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今后是否可以开展预算初步审查就存在疑问,如果开展,似乎于法无据;如果不能开展,又显然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对省级人大,一方面有的省人大仍未设财经专门委员会[10],则是否意味着预算草案将由法制专门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法制委各省人大普遍设立);另一方面现在大多数省份已设立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协助常委会及财经委专门从事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的机构,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预算法中理应对其作出适当规定。

预算法的修改应当适应并服务于当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为充分发挥各地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作用,建议新预算法明确规定:(1)人大设有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财经委负责预算初步审查;(2)人大未设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财经工委或预算工委负责预算初步审查;(3)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预算审查咨询机构,协助开展预算初步审查。

三、细化规定预算初步审查的内容和方法预算审查包括预算初步审查,其意义在于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审查活动,依据一定的标准,就预算草案作出相应的结论,该结论将成为大会是否批准预算的重要依据。

显然,预算审查的对象应是预算草案(预算初步审查的对象是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或者预算初步安排方案),而不应是预算报告[11];预算审查必须紧紧围绕政府预算草案开展,而且关键要审查预算安排是否妥当、可行。

预算的内容体现为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数额安排,理论上,审查预算草案包括几个层次。

一是从整体上审预算安排的合理性,看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情况相吻合,预算支出是否具有可靠的财力来源,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支出需要,预算收支是否保持平衡等。

二是从收支类别上审预算安排的合法性,看税收收入是否符合依法征税、依率计征,非税收入是否合法、规范,看预算支出安排是否落实法定支出规定,是否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等。

三是从部门预算角度审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看部门支出安排是否符合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保障需要、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比重是否妥当、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是否得到控制、项目支出安排是否科学规范、细化程度是否达到要求等。

四是从执行角度审预算执行的可靠性,看预算管理是否不断改进,各项管理制度是否不断健全,财政等相关部门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等。

不过,现实中不少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的审查不够深入、具体,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审查”。

有的预算审查报告多年保持基本不变,没有就年度预算草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有的审查意见过于原则、笼统,只是简单的一两句话,认为“收入预算保持与国民经济发展预期相一致,是实事求是、稳妥的;支出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要求,总体上,是可行的”。

如此简单化的结论,缺乏必要的数据、案例作论证基础。

有的审查意见基本不对预算草案指出问题,不提具体的修改意见,或者即使提出一些意见,针对的也是政府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其作用更多地是关系预算执行的可靠性、效率性。

为切实增强预算初步审查的实效性,建议预算法在修改时除了已有的规定外,在内容上,还应增加规定对部门预算及其各项具体支出安排进行审查;考虑到当前部门预算改革正在推进,细化的部门预算是预算初步审查的当然重点,因此建议法律对财政部门提交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的部门预算材料,应当详细规定材料的编制要求,以达到具体化、规范化和统一化。

同时,在审查的方法上,建议参考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的现有做法,就如何审查具体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作出必要的规定。

如厦门市人大在审查部门预算时,主要审查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该项目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是否一致;二是项目前期论证是否到位,是否符合项目库管理要求;三是项目决策是否经过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是否公开透明;四是部门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轻重缓急次序,有否将“硬缺口”留在预算盘子之外[12]。

四、完整规范预算初步审查的工作程序与结果运用从实践来看,由于各级各地人大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各处开展预算初步审查的情况也各不相同。

全国人大预算初步审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由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活动包括:听取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情况通报;听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税收计划的通报;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座谈财政经济形势;听取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预算审查工作的意见等。

经过预先审查,预算工委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预算分析报告。

二是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会同人大其他机构听取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汇报,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福建省人大财经委在开展预算初步审查过程中,主要工作步骤包括:一是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提前与财政厅进行沟通座谈,了解省级预算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二是选取四个左右的省直部门,调阅分析其部门预算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其预算情况汇报;三是赴市县开展预算工作调研,并听取各地对省级预算编制及审查的意见、建议;四是会同人大相关委员会听取财政厅关于预算执行与预算草案的汇报,根据前期工作中了解的情况,与财政厅交换有关意见、建议;五是研究提出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与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大会期间,向预算审查会议作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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