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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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9
•【字号】青政办[2007]47号
•【施行日期】2007.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二00七年四月)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整矿业结构、实现矿产资源规模集约开发、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
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特编制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产资源开发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和优化,矿区开发规模逐渐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宜,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
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通过整合使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
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和
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固体废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开发。
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通过整合实现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和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整合工作要按照《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对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
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
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矿产资源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2007年整合的矿种和矿区
(一)矿种:煤炭、石棉、石灰岩、铜、铅锌等矿种。
(二)矿区
1、煤炭矿产资源整合矿区
(1)江仓煤矿区,现有5家企业,整合为 2家;
(2)聚乎更煤矿区,现有3家企业,整合为1家;
(3)默勒煤矿区,现有11个矿井,整合为 2-3个矿井;
(4)三岔煤矿区,在已关闭原有40余个开采小矿的基础上,整合为3个矿井。
2、石棉矿产资源整合矿区
小八宝石棉矿区,现有5个开采矿山,整合为3个矿山。
3、金属矿产资源整合矿区
(1)祁连县尕达坂铅多金属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
(2)祁连县二珠龙铜矿,现有采矿权2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
4、石灰岩矿产资源整合矿区
大通县石山乡石灰岩矿区,现有多个采矿权,整合为1-2个采矿权。
五、2008年整合的矿种和矿区
(一)整合的矿种:煤炭、盐湖矿产、铁、锰、铅锌、石膏、石英岩、砂石、粘土、建筑石料等矿种。
(二)整合的矿区
1、煤炭矿产资源整合矿区
(1)宁缠煤矿区,现有生产井6个,整合为3个;
(2)瓜拉煤矿现有采矿权2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
(3)高泉煤矿区,现有采矿权2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
(4)鱼卡煤矿区,由矿区内大型企业对两家小型开采企业进行整合。
2、盐湖矿产资源整合矿区
(1)茶卡盐湖,现有2个采矿权,整合为1个采矿权;
(2)柯柯盐湖,现有采矿权4个,整合为3个采矿权;
(3)大柴旦湖硼矿,现设矿权3个,整合为1~2个;
(4)察尔汗铁路东钾、镁盐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2个采矿权。
3、金属矿产资源整合矿区
(1)乌兰县哈莉哈德山锰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
(2)都兰县白石崖铁(铅锌)矿,现有采矿权6个,整合为1~2个采矿权;
(3)祁连县小东索铁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
(4)都兰县黑石山铅锌矿区,现有2个采矿权,1个探矿权,整合为1个采矿权;
(5)都兰县沙柳河铅锌矿区,现有采矿权3个,整合为1个采矿权。
4、石灰岩矿产资源整合矿区
互助县柏木峡石灰岩矿区,现有多个采矿权,整合为3个采矿权。
5、建材非金属矿产资源整合
我省东部地区的建材非金属矿山如石英岩、石膏、砂石、粘土、建筑石料等矿产资源开发普遍存在一个矿区有多个采矿权、开发规模较小的问题,致使许多大中型矿床的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小规模无秩序开发破坏城市景观,污染环境、占用耕地的现象比较突出。
因此,对西宁市及海东地区建材非金属矿山要加大整合力度。
(1)石英岩矿产资源整合矿区为:大通斜沟石英岩矿床、大通县卧牛掌石英岩矿床、乐都县李家昂石英岩矿床、乐都县下黑岭石英岩矿床、湟中县李家山石英岩矿床、互助扎板山石英岩矿床、互助松多夹道石英岩矿床。
(2)砂石、粘土矿产资源整合: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砂石、粘土开采矿山进行整合,选择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环境影响小的区段编制砂石、粘土资源开采规划,逐步将分散开采的砂石、粘土矿山整合到划定的规划区内开采。
六、工作安排
2007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整合工作分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制定实施方案。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
整合矿区为省级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矿区所在地州 (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矿区为州(地、市)、县级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矿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矿业权处置方法、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
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要在 6月底前逐级报批完毕。
(二)方案实施。
要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按照审批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三)检查验收。
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对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国土资源部申请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
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州(地、市)和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总负责,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通力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研究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州(地、市)上报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对矿业权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从产业政策、工业布局方面提出意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收缴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
各级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优惠政策,注重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矿产资源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
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
对未经资本化处置的资源,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进行处置。
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时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
矿山企业重组后保持税收分配既得利益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
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进行。
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
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资本化处置。
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和未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
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不得参与矿产资源整合。
应关闭的矿山企业注销后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要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按规定的权限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审批。
凡被当地政府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
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各地区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