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结课论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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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

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

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关于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法律逻辑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起步较晚,法律逻辑一词在我国也只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出现的,但法律逻辑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已经取得了法学界的普遍认可。

法律逻辑学已成为我国高等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法学专业的必修基础课。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刚刚起步,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内容上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关系着法律逻辑学这一门学科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存在与发展。

一、关于法律逻辑学的作用新世纪,我国不断朝着法治社会的目标前进,法律制度日臻健全,法学研究百花齐放,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逻辑作为思维工具,在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法律逻辑学要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础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中,同时,要结合法律*5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

首先,法律逻辑学是推进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法律一致性尤显重要。

法律一致性包括法律内容一致性和法律运作一致性,而两者的实现都需要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正确运用法律推理。

很多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学研究和法律运作过程中的重要方法论,是司法程序是否公正、公平的晴雨表,是法治的前提条件。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他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和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

”其次,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

立法工作是一种规范性的活动,也是一种研究性的活动,立法既要遵循立法原则与立法政策’还要讲究法律条文的准确性、一致性与恰当性。

这些问题都是逻辑学问题,而且都表现在法律文件中。

例如,法律应当具有准确性,准确性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问题,而这些都是逻辑问题。

可见,在立法活动中,法律逻辑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就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学习法律逻辑可以帮助他们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完善司法实践能力。

法律逻辑论文

法律逻辑论文

法律逻辑实践应用探讨【摘要】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它理所当然以基本的逻辑观念为基础勾践其理论体系,以不同的理论视角及多个维度进行研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视角审视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通过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和性质进行初步认识,以法律逻辑的视角来探讨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的今本问题,进而探讨法律思维工具和方法论意义。

关键字:法律逻辑应用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是法律领域的一种思维工具,在法律领域内逻辑的运用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作为作为法律领域中的思维的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理所当然地以基本观念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以不同的研究视角和多个维度进行研究,其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

随着法律逻辑的应用研究的深入,我们必须解决诸如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性质、法律思维的工具与方法论意义等丞待解决的研究,以使法律逻辑学更好的发展。

一、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研究对象和性质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

(一)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领域内的一种思维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它立足于法律,以解决法律领域中的逻辑问题为目的,构建独立的理论体系。

逻辑学可分为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经典逻辑从真值意义上看,它只具有真假二值,它所指的蕴含是实质蕴含,它遵循矛盾律和排中律,追求推理的确定性与保真性,且不包括模态词。

经典逻辑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类形式逻辑,如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和谓词逻辑。

而非经典逻辑通常缺乏一个或多个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特性,非经典逻辑的基本原理是基于实际应用的需要或者是对经典逻辑的修正和扩充,或者是将逻辑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其他具体学科。

在研究逻辑学这一门基础学科时,当然会强调其工具性价值和方法论意义,并且它所追求思维体系的一致性和系统性是不变的。

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对逻辑的解释:“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我并不打算通过映入不一致,无关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糟蹋法律结构的对称性。

法学专业 法律逻辑论文

法学专业 法律逻辑论文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学号: *********名:***专业:法学年级: 2010级2班学院:法学院完成日期: 2014年4月14日指导教师:**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摘要: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所研究的核心问题。

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待决案件的裁决、判处结论,并论证其结论可靠、正当和合理的理性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贯穿于整个侦查、审判、裁判文书写作全过程,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予以重视并正确运用的逻辑思维过程。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逻辑推理不严密,经验主义泛滥,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法律推理不严密,是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信服力不强现象频现。

本文将围绕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分类,法律推理的宏观作用,法律推理的微观作用,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四个主要问题进行论述。

力求引起法律界对于司法推理的重视和正确应用,以更好地实现法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法律推理,法律适用,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司法实践Analysis of Necessary of Analogy of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Abstract: Analogy of law is the core question of legal logic. Analogy of law refers to rational thinking activity that confirm the case facts using evidence, select and analysis legal norms, fit the case facts to according legal norms, export sentence conclusion, and argue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entence conclusion. Analogy of law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application of law. It is not only the important tool of sticking to the rule of law, and of building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but also it proceed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reform. What is more, it exists in the whole procedure of investigation, trial, and the writing of sentence profiles. So we must pay vital attention to analogy of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make correct use of it. Somehow,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wrongly use of analogy of law, the superstition to experiences lead to the happens of cases in which people were unjustly charged. And in the writing of sentence profiles, the lack of analogy of law makes it unacceptable for the parties. The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four main questions:1.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 of analogy of law.2.The macroscopic effect of analogy of law.3.The microcosmic effect of analogy of law.4.How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effect of analogy of law in judicial practice. Finally, the article is aiming to give rise to the attention and correct using of analogy of law, and implement the social value of law.Key words: analogy of law, application of law, stick to the rule of law, judicial reform, judicial practice.目录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分类(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 (1)(二)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 (1)(三)形式推理的必要性 (1)(四)实质推理的必要性 (2)二、法律推理的宏观作用(一)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2)(二)法律推理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3)(三)法律推理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作用 (3)三、法律推理的微观作用(一)在侦查过程中应用法律推理的必要性 (4)(二)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 (4)(三)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对司法归类活动的指导意义 (5)(四)在审判以及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 (5)四、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一)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推理 (6)(二)如何推进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应用 (7)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分类(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什么是法律推理,在历史上经过长期的讨论之后,人们远远没有达成共识,或许我们永远无法对此达成一个共识。

法律逻辑学结课论文之

法律逻辑学结课论文之

法律逻辑学结课论文之《沉默的证人》——不再沉默的法律逻辑会计学院会计系1019班吴霜学号:**********摘要: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介于普通逻辑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工具性质学科。

通过观看《沉默的证人》,寻找其中的逻辑错误,并一一列举分析,加深对于法律逻辑学的认识,从而更好的做到法律科学与逻辑学的结合思维。

关键词:法律逻辑、行为动作、心理科学。

不再沉默的法律逻辑古希腊著名学者普洛达哥斯与其学生欧提勒士曾约定,欧提勒士的学费分两期付,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另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出庭第一次胜诉之后交付。

但是欧提勒士毕业后迟迟没有出庭,普洛达哥拉斯急不可耐,便决定向法庭起诉,要欧提勒土付另一半学费。

他对欧提勒士说:“如果你打胜了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你应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打败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你也应该给我另一半学费,你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你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提勒士回答普洛达哥拉斯说:“如果我打胜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败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我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这是法律逻辑学历史上有名的案例“半费之讼”。

单说法律逻辑学,即为一门介于普通逻辑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工具性质学科。

但如此定义或许不够清晰明了。

那就让我以上面的案例,解释一下我对于法律逻辑学的理解。

上面案例中,如果学生的官司打赢了,那么合约即为无效的,既然合约无效,便无需履行合约内容即出庭胜诉给老师另一半学费。

如果学生的官司打输了,那么合约即为有效,但依据合约内容,只有学生在第一次上庭打赢了官司,才会支付给老师另一半的学费。

所以不论官司输赢与否,学生都无需向老师支付另一半学费。

在逻辑学中,我们要讲求事与事之间的关系,不能存在对应上的错误,而将这中对应的思维模式运用在法律学中,就是法律逻辑学的意义。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商业欺诈案件为案例,运用法律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和推理过程,探讨法律逻辑学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法律逻辑学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为法律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商业欺诈;事实认定;推理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论证和法律论辩的学科,它以逻辑学为基础,运用逻辑方法分析法律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逻辑学对于案件的分析、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商业欺诈案件为例,运用法律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揭示法律逻辑学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商业欺诈案件,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货款共计50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中,对犯罪事实进行了部分否认,称自己并非故意骗取货款,而是因工作失误导致货款损失。

本案中,关键在于如何运用法律逻辑学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人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张某作为公司员工,负有忠诚、勤勉、尽职的义务,其工作行为应受到公司管理。

(2)张某与公司之间的货款往来关系。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货款,构成欺诈行为。

(3)张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关系。

张某作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司法机关应依法审理案件。

2. 事实认定分析(1)张某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货款的行为。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货款,其行为具有欺诈性。

(2)张某对犯罪事实的否认。

张某在法庭审理中,对犯罪事实进行了部分否认,称自己并非故意骗取货款,而是因工作失误导致货款损失。

然而,根据案件证据,张某的行为具有欺诈性,其辩解理由不足以推翻原事实。

3. 推理过程分析(1)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张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履行忠诚、勤勉、尽职的义务,但其行为却违背了这一义务,构成欺诈。

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论文(3篇)

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运用法律逻辑分析方法,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揭示法律逻辑在案件分析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法律逻辑;故意伤害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承担一、引言法律逻辑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对于案件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法律关系的构建,可以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为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运用法律逻辑分析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某日,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持刀将乙刺伤。

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乙的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三、法律逻辑分析1.事实认定(1)甲持刀将乙刺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甲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乙的死亡与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乙的死亡与甲的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依法受到刑罚。

3.责任承担(1)甲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浅谈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论文

浅谈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论文

浅谈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论文浅谈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论文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学习的内容越来越多,对于学习的人来说,学习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想要高效学习,却不知道怎么做?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浅谈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和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

它能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有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

一、充分认识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法律逻辑思维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侦查工作中,案件总是在侦破工作之前发生的,而且犯罪行为通常又是在隐蔽条件下实施的,既非侦查人员直接得知,也不可能因侦查人员认识的需要而重演再现。

社会现象本来就十分复杂,犯罪现象更是无奇不有,加之犯罪者作案后为了逃避罪责还要制造假象故布疑云。

因此,案件的侦破工作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那么,侦查人员凭借什么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呢?就只能在搜集和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借助于一系列逻辑推理而获得。

几乎可以说,案件的侦破工作每前进一步都是同侦查人员对逻辑推理的运用分不开的。

例如下面一个案例:某百货大厦二楼黄金部、钟表部柜台的97条金项链等商品被盗。

现场没有发现案犯作案时留下的任何痕迹,从大厦一楼到五楼也没有发现案犯攀爬的痕迹。

一到五楼的32个监控摄像机工作正常。

根据上述案情,只有三种可能:一是罪犯事先潜入现场,在工作人员离开大厦后作案;二是内部工作人员下班后滞留在大厦或利用某种工作之便夜间潜入大厦作案;三是在大厦内值夜班的保卫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作案。

我们可以用法律逻辑中的假设进行推演,可以大大缩小侦查范围,集中了侦查目标,赢得了办案时间,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

由此看来,学习法律逻辑学意义深远。

首先,法律逻辑学是结合着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法律条文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的,因此,它能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更有针对性实用价值的逻辑知识及逻辑方法。

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逻辑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的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逻辑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的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逻辑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的论文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逻辑问题的成因及对策的论文法学毕业论文写作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方面意义重大。

然而,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逻辑问题非常严重,影响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顺利进行。

正视这些问题,进而解决这些问题,显得非常迫切。

关于法学毕业论文写作问题的论文并不少,但是从逻辑角度进行分析的并不多见。

本文从逻辑角度,分析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逻辑问题有学者认为,法学毕业论文的现状是“不能严守学术规范、学术视野狭窄、逻辑思维紊乱、论文格式混乱”.这些逻辑问题体现在选题、论文结构、格式和语言表达方面。

下面就毕业论文写作中逻辑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选题方面的逻辑问题选题方面的逻辑问题主要包括论题含糊、文不对题。

第一,论题含糊。

如果毕业论文的标题含糊不清,就会产生歧义。

论题含糊反映作者对论题外延的认识不明确,思路不清晰。

例如,论文题目“计算机犯罪及其对策”会产生歧义:论文要探讨的是“犯罪对策”,还是“犯罪预防对策”?第二,文不对题。

论文内容与论文标题不一致,违反同一律。

有一篇论文题目是“论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兼论我国关于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立法完善”,主标题是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是关于国际法的,而文章内容是我国关于跨国公司的国内法,主标题与副标题相互矛盾,显然文不对题。

(二)论证过程方面的逻辑问题法学毕业论文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构成。

其中,出现逻辑问题最多是论证。

第一,违反同一律,犯了“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①如果前部分的内容与论题相关,后半部分内容则是在论述另一个论题,前后不一致,会犯“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第二,违反矛盾律,犯了“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自相矛盾”在毕业论文中主要表现为在一段论述中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同时都予以肯定。

第三,违反充足理由律,犯了“推论失当”的逻辑错误。

论据是真实可靠的,但论据的真实性与论点的真实性不相干,当然不能从论据的真实性推出论点的真实性。

法律逻辑学学习心得800字(7篇)

法律逻辑学学习心得800字(7篇)

法律逻辑学学习心得800字(7篇) 关于法律逻辑学学习心得,精选6篇范文,字数为800字。

法学是一门以法律为指导的专业课程,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工具,是一门应用型实践性课程。

它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法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提高。

法律逻辑学学习心得(范文):1法学是一门以法律为指导的专业课程,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律的理解,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工具,是一门应用型实践性课程。

它是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法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提高。

通过对法学专业的学习,让我认识到自己的知识面不够广阔,法律知识不够深入,知识面不够广博,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我将更加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在这次实训中,我认识到了理论与实训的差别,知道实训中要注重实践的培养,实训的目的就是让我们从实际中学习知识和技能。

而不只是单单的纸上谈兵。

通过实训使我学习到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是我对法学专业知识的一个巩固与加强使我能很好的掌握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实训使我认识到实训对我们每个人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使我更有信心对以后的学习工作。

在实训中我也发现自己还有很多的不足。

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努力提高工作能力,争取自己能独立解决一些问题。

法律逻辑学学习心得(范文):2法律是一种社会科学,是以现实的法律规律为准则的社会组织。

其基础是以人为本。

而法律是一个以实现人的自由为主体的社会,其理论的形式主要是以法律形式的形式。

法律的实践性和可行性,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

因此,法律是一个以实践的形式来对人的自由为主体的社会的组织,是人类进行社会的自然主义的社会。

在这两个月里,我的法律知识有所得到提升,实践理论的理解更加透彻,在学习过程中更加深刻,更加全面的掌握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对法律问题和实践能力的认识。

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的学习与实践,更加注重法律的实践与运用。

同时,也更加深深地体会到,法律是一个以实践为主体的社会,它所提供的人的自由与组织的自由的有机结构。

法律逻辑学案例论文(3篇)

法律逻辑学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学科,在解决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以某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逻辑学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合同纠纷;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一、引言合同纠纷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律逻辑学作为一种重要的方法论,能够帮助法官准确理解法律规范,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形成合理的法律论证,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以某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学在该案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承租方):甲公司被告(出租方):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位于某市的商业地产,租赁期限为10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三、法律逻辑学在案件中的应用1. 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本案中,乙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类比推理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与其他违约行为具有相似性,如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等。

据此,乙公司主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论证(1)事实论证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提交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的事实。

案例法律逻辑分析论文(3篇)

案例法律逻辑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虚假广告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法律逻辑的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虚假广告案件中的适用和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我国虚假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假广告;法律逻辑;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虚假广告作为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应予以严厉打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虚假广告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适用不当、证据不足等。

本文将以某虚假广告案为例,运用法律逻辑分析方法,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我国虚假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生产的“神效保健品”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甲公司为扩大销售,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投放了大量虚假广告,宣称该保健品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能。

消费者李某在购买该保健品后,发现其效果与广告宣传不符,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经调查,甲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确凿,工商部门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事实梳理1. 甲公司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投放虚假广告,宣称其“神效保健品”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能。

2. 消费者李某在购买该保健品后,发现其效果与广告宣传不符,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3. 工商部门经调查,确认甲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属实,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处罚。

四、法律条文解读1.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2.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五、法律逻辑分析1. 甲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内容虚假,不符合法律规定。

2. 甲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工商部门对甲公司的处罚,符合《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一种合法制裁。

法律毕业论文简析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简析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论文

简析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论文一、法律逻辑学概述( 一) 法律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逻辑学通常被认为产生于古希腊,其始祖就是亚里士多德。

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 一是法庭辩论,二是公共演讲。

我国的法律逻辑学研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这一阶段法律逻辑学指出了逻辑学对于法学的重要意义及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关联。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在“逻辑要现代化”的视野下,人们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使现代逻辑为法律逻辑学的研究提供更为丰富的资源。

第三阶段是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

逻辑学家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或“实质推理”概念,使之与“形式法律推理”或“形式推理”相对应。

第四阶段是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

进入21 世纪以后,法律逻辑研究进入一个百花齐放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成为法律逻辑学家们与法律方法论专家共同讨论的主题。

( 二) 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人们的行为和决策渗透着法律的影响。

对法学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逻辑的严密性,尤其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来构建。

同时也离不开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其中的专业化和法律思维训练等都需要借助法律逻辑这样的理性工具来完成。

当然,通过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对法律工作者的影响也是方方面面的。

首先,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述能力,其次,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其独特的作用,再次,学习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驳斥诡辩的能力。

二、我国法律案例教学法的现状法律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宣讲解释某一法律制度理论时,结合较为典型的法律实务案例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该法律制度理论认识与掌握的一种教学方法。

法律案例教学法以构建主义教育学理论为理论基础,具有启发性、互动性、民主性等优势特点,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灵活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等多种教学形式。

法律逻辑学案例讨论总结(3篇)

法律逻辑学案例讨论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的方法论学科,它将逻辑学的原理应用于法律领域,旨在提高法律推理的严谨性和说服力。

在法律实践中,逻辑学对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法律逻辑学案例的讨论,总结法律逻辑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期提高法律工作者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甲被乙打成重伤。

乙因家庭矛盾与甲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乙持刀将甲打成重伤。

案件发生后,乙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乙的辩护律师提出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辩护律师的论证乙的辩护律师提出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其论证如下:(1)乙在遭受甲的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进行防卫。

(2)乙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了甲的重伤,但乙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属于合理防卫。

(3)乙在防卫过程中,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乙在防卫过程中存在过当,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的判决如下:(1)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鉴于乙在防卫过程中存在过当,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四、法律逻辑学分析1. 辩护律师的论证存在逻辑错误(1)论证前提不一致。

辩护律师在论证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时,既提出了防卫的必要性,又提出了防卫的合理性。

这两个前提相互矛盾,无法自洽。

(2)论证过程存在跳跃。

辩护律师在论证乙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没有给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论证过程存在跳跃。

2. 法院判决符合法律逻辑学原则(1)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逻辑学中的“三段论”原则。

法院在判决中,以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小前提,得出乙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结论。

(2)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逻辑学中的“充足理由律”原则。

法律逻辑论文案例分享(3篇)

法律逻辑论文案例分享(3篇)

第1篇摘要:法律逻辑是法律学科的重要基础,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以张三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逻辑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旨在提高法律逻辑思维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

一、引言法律逻辑是运用逻辑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的科学。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逻辑具有极高的价值,能够帮助我们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规范。

本文以张三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三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李四认为张三违约,要求张三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

三、法律关系分析1.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违约责任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行为。

3.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四因张三违约而遭受损失,张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法律事实分析1.合同成立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

2.违约行为张三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行为。

3.损害事实李四因张三违约而遭受损失。

五、法律适用分析1.合同法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张三应承担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张三应赔偿李四的损失。

法律逻辑论文案例分析(3篇)

法律逻辑论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法律逻辑是法律推理的基础,其在法律案例分析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在案件中的运用,探讨法律逻辑在案例分析中的重要性,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法律逻辑;案例分析;侵权案;法律推理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律推理的基石,是法律人在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时必须遵循的思维规则。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逻辑的正确运用有助于提高法律案件的审判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因房屋地基问题产生纠纷。

张三认为李四在修建房屋时,擅自占用公共用地,导致其房屋地基受损。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要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在本案中,张三主张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证明以下要件:(1)李四实施了侵权行为。

张三主张李四在修建房屋时,擅自占用公共用地,导致其房屋地基受损。

对此,张三需提供证据证明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张三遭受了损害。

张三需证明其房屋地基受损的事实,包括受损程度、修复费用等。

(3)李四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三需证明李四的侵权行为与其房屋地基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李四有过错。

张三需证明李四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过错,如故意或过失。

2. 法律推理分析在本案中,张三主张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需根据法律逻辑进行推理,判断其主张是否成立。

(1)事实推理。

法院需根据证据判断李四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张三是否遭受了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法律推理。

法院需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逻辑论文范文3篇

法律逻辑论文范文3篇

法律逻辑论⽂范⽂3篇教学法律逻辑学论⽂⼀、应实现向法律实践的转向⾮形式逻辑在实践中体现为⽤⽇常⽣活中的⾃然语⾔来加以论证,⽽形式逻辑的论证则⽤的是⼈⼯的数学语⾔。

形式逻辑侧重研究论证的有效性,⽽⾮形式逻辑则侧重研究论证的合理性。

早在两千多年以前,逻辑学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

古希腊的第⼀批逻辑学家就是律师。

19世纪以前,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就⼀直延续着⼀种所谓⼤逻辑的传统。

亚⾥⼠多德⼀直重视关于论证的研究,所以其《⼯具论》和《修辞学》的研究对象就都是对运⽤⾃然语⾔作论证的分析与评价。

亚⾥⼠多德还对运⽤⾃然语⾔作论证提出了三种评价⽅法,即分析⽅法、论证⽅法和修辞⽅法。

在亚⾥⼠多德那⾥,论辩理论与形式逻辑是受到同等重视的。

但是,⾃19世纪中期数理逻辑兴起以后,现代逻辑就统治了对逻辑学的研究,⼈⼯语⾔也完全取代了⾃然语⾔。

但这种过度形式化的逻辑与⼈们的思维是严重脱节的,所以它就不能满⾜论证实践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实践中论证的需要。

20世纪中后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形式逻辑便应运⽽⽣了。

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演绎和强制的论证,⾮形式逻辑是关于说服的论证。

法律逻辑是⼀种启发性的逻辑,⽽形式逻辑则是证明的逻辑”。

⾮形式逻辑运动的兴起既是因应法律实践需要的⼀种创新,也是对逻辑学研究传统的回归。

⾮形式逻辑拒绝为逻辑⽽逻辑,它使法律逻辑学因⽽能⾯向真实的法律实践,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实现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互补关于逻辑学的定义,以下⼏种观点具有代表性。

1)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2)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学;3)逻辑学是研究区别正确推理与不正确推理⽅法与原理的科学;4)逻辑学是研究区分好论证与坏论证的⽅法与原则的科学。

从法律专业教学要求的⾓度出发,笔者认为,前述第四种关于逻辑学概念的表述更为可取。

逻辑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个⼯具性的学科,其中的⾮形式逻辑不仅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个分⽀,并且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个重点。

法律逻辑学论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

论法律推理赵世栋法学1003 201048400316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

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

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现实运用概述法律推理是确认法律的推论,是探寻法律真实的意思,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推论。

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

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可以归为法律推理。

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是发现、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活动。

同时,它们也是从某些前提或预设的出结论或得出结果的过程。

法律推理是法律领域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推论,也是法律领域里最有特色,最令人关注的推论。

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推理的存在价值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1.法律疑义:“法无明确之文”,相对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规定但“法无明确之文”,法律文字或法律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令人难以捉摸,让人颇费踌躇。

不可否认,某些法律条款的含义从字面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

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

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

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

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

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

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论文

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论文

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论文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论文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2年5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启动。

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可以概括为注重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综合素质。

恩格斯说:“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①理论思维主要指逻辑思维,其核心是逻辑推理和论证能力。

想提高法科学生综合素质,首先得培养他们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必要的有效工具。

然而,当下,无论是法科学生还是从事法律实务的职业人员,从整体上看,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都不是太尽如人意。

我们认为,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以高校教学为依托,全面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有必要对法律逻辑教学进行改革。

一、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逻辑作为一种分析方法,作为规范思维的工具性学科,在法律研习和实践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逻辑学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没有体现出作为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逻辑学课开设情况参次不齐。

像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等政法类大学不仅开法律逻辑学课,而且时间上比较久远,同时还拥有一批国内知名的、专门从事法律逻辑研究专业的教师;一些全国性综合性大学像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及地方性综合性大学像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法学院系开设法律逻辑学课且有逻辑学专业教师。

但后来一批理工类大学也开始增设法学专业,但大多院系连逻辑学课都没有开,更无须说法律逻辑课,有的即使勉强开课也没有专业逻辑学教师,随意指定一位法学专业教师担任逻辑课教学,法学教师自己还得边教边学,教师教得不情愿,学生学得情况就可想而知。

其次,法律逻辑教授内容也各不相同。

目前,大多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逻辑学遵循以普通逻辑基本内容为框架的学科体系,少数以现代逻辑内容为框架的学科体系,还有部分学校以普通逻辑为主要内容,部分章节涉及现代逻辑内容的学科体系。

关于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doc

关于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doc

关于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法律逻辑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起步较晚,法律逻辑一词仅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出现,但法律逻辑在法学教育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已被法学界普遍认可。

法律逻辑已成为我国高校法律专业的必修基础课,尤其是在政法院校。

然而,由于我国对法律逻辑的研究刚刚起步,现行的法律逻辑教学内容存在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关系到整个法学教育中法律逻辑学科的生存和发展。

1:论法律逻辑的功能在新的世纪里,我国正朝着法治社会的目标不断前进。

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法学研究百花齐放,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逻辑作为一种思维工具,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逻辑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

法律逻辑应该将逻辑的基本知识和原则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

同时,应结合司法活动中法律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法律思维活动中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规律。

首先,法律逻辑是促进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

法律一致性包括法律内容的一致性和法律操作的一致性,两者的实现都需要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正确运用法律推理。

许多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研究和法律运作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方法。

它也是正义的晴雨表和法治的先决条件。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形式逻辑是平等和公平执法的重要工具。

他要求法官一致且不带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

”“其次,法律逻辑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水平立法是一项规范性研究活动。

立法不仅要遵循立法原则和政策,还要注意法律规定的准确性:一致性和适当性。

这些问题都是逻辑问题,都反映在法律文件中。

例如,法律应该是准确的。

准确性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它们都是逻辑问题。

显然,法律逻辑可以在立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对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业学生来说,学习法律逻辑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法律研究水平和司法实践能力。

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的能力表现在许多方面,但逻辑论证和表达的能力:案例归纳和演绎分析的能力,识别和反驳逻辑谬误或诡辩的能力都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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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结课论文之《沉默的证人》
——不再沉默的法律逻辑
会计学院会计系1019班吴霜学号:**********
摘要: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介于普通逻辑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工具性质学科。

通过观看《沉默的证人》,寻找其中的逻辑错误,并一一列举分析,加深对于法律逻辑学的认识,从而更好的做到法律科学与逻辑学的结合思维。

关键词:法律逻辑、行为动作、心理科学。

不再沉默的法律逻辑
古希腊著名学者普洛达哥斯与其学生欧提勒士曾约定,欧提勒士的学费分两期付,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另一半学费规定在欧提勒士出庭第一次胜诉之后交付。

但是欧提勒士毕业后迟迟没有出庭,普洛达哥拉斯急不可耐,便决定向法庭起诉,要欧提勒土付另一半学费。

他对欧提勒士说:“如果你打胜了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你应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打败了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你也应该给我另一半学费,你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你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提勒士回答普洛达哥拉斯说:“如果我打胜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败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必给你另一半学费,我或者打胜这场官司,或者打败这场官司,反正,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这是法律逻辑学历史上有名的案例“半费之讼”。

单说法律逻辑学,即为一门介于普通逻辑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工具性质学科。

但如此定义或许不够清晰明了。

那就让我以上面的案例,解释一下我对于法律逻辑学的理解。

上面案例中,如果学生的官司打赢了,那么合约即为无效的,既然合约无效,便无需履行合约内容即出庭胜诉给老师另一半学费。

如果学生的官司打输了,那么合约即为有效,但依据合约内容,只有学生在第一次上庭打赢了官司,才会支付给老师另一半的学费。

所以不论官司输赢与否,学生都无需向老师支付另一半学费。

在逻辑学中,我们要讲求事与事之间的关系,不能存在对应上的错误,而将这中对应的思维模式运用在法律学中,就是法律逻辑学的意义。

《沉默的证人》是一部刑事犯罪题材的电视剧,其中讲述了一连串的杀人案件。

内容遵循着爱情、亲情、友情,权利、欲望、金钱等展开了扣人心弦的故事。

当然,从一系列的故事中,我们通过分析人物的行为动作、心理发展、法律逻辑,也发现了很多逻辑上的错误。

下面,让我来一一说明。

1、明显的车牌
在剧中,周马开车去点兵山的路上,在加油站碰到了林小芬,周马开的是警车,有有警车牌照,很明显的。

林小芬居然没看见,还上去打招呼。

依照正常的逻辑思维,从事不正当的行业属于违法行为,内心之中是充满了恐惧的,应该随时观察周围的情况。

如果连警车都看不出来,是不是有些不在情理之中呢?
2、穿越的手机
陈俊威最早杀的人是1992年,后来分别是在1993年,1996年1997年2001年。

然而在剧中,陈俊威联系受害人是通过电话的方式。

1997年以前的,一般都人没有手机,更何况是那些大学生。

如果有人说,陈俊威是用公用电话联系受害人的,那受害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接收信息的呢?这存在严重的时间逻辑错误。

除非是手机也穿越。

3、连号制服
片中几个主要人物的警察制服上的编号,都是连号的,其中最夸张的是周马和局长的编号就只差几个数字。

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

这是严重的事实逻辑错误。

4、法例不明
可能作者对法律涉及的不广,嫖娼违反的不是《刑法》,而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所以不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最多是收容教育。

再则陈俊威在车上是用保险带勒被害人的头颈,应该涉嫌的是故意杀人未遂吧。

怎么能用嫖娼来起诉他呢?这是法律逻辑上的错误,没有找到适当的对应关系,曲解了法律的意义。

5、能医不自医
从19集陈俊威杀苏安惠时的对话就可以看出,陈俊威对于自己的畸形变态心理是非常了解的,作为一个心理学教授,为何他不能自我治疗?或者这样说,他深刻的意识到自己的心理情况会造成怎样的行为后果,也许他不能自我医治,但认识到问题,为何不去找其他的医生、专家、学者来帮他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能医不自医。

这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思维,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当然,法律逻辑错误跟思维逻辑一样,并没有一个适合所有人的标准,都只是符合多数人的价值观和思维逻辑。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也许对于这样一个对象范畴,我以上的论述,显得渺小而有偏颇。

但对我来讲,已经尽力需找剧中的法律逻辑错误。

在法律逻辑学宽阔的学思中,我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许多前进的距离。

对于现今的广大学生来讲,法律逻辑学绝对是一门很难理解的学科。

但是,每年仍有无数同学为之努力。

这正是因为,法律逻辑不仅仅是立法的基础,更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思维模式。

一旦事物通过法律逻辑,客观清晰明了的结构就会浮现在眼前。

理论是基础,实际才是硬道理。

《沉默的证人》,不再沉默的法律逻辑学。

真正好的朋友,从来不需要这些表面功夫。

走在这漫漫俗尘,形如微尘的我们,每天忙碌的像只蝼蚁,哪有时间去整那些虚假的表面文章。

那些沉淀在岁月里的真情实意,哪一个不是无事各自忙,有事时,却又从不问回报几何的真心相助?
至于那些平日里看上去可以一起打闹,一起吃喝,一起厮混,看似好成一片的人,或许,只是你在多少次的四目相对之时,动了真心,存了真义,是你默默认定对方可称朋友,有困难的时候是你愿意伸以援手,但未必对方一样。

多少看似热情的人,内心是薄情的。

而多少看似淡漠的人,内心实则一片温热。

那些表面热诚的人,总是相安无事各自好,一旦你有事需要援助,别说大事,就是小事需代劳,你都会发现原来不过情比纸薄,对方远比你自己想的要现实的多。

有些人,自从与你接近,内心就存有一份自己的打算。

定是你于他而言,多少有些可用之处。

正所谓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

在这个功利心弥漫的世态下,没有哪一份意外的热情不无所图。

不仅是职场如此,男人如此,就连女人也不能免俗。

接孩子的时候,被困高层电梯下不来,一个电话打来,希望能帮忙照看一下放学的孩子。

实在的人总是把别人毫不见外的信任,当作是一种荣幸,于是想都不用想就能一口答应。

可当你有事需要对方只是代笔签个字这样的举手之劳时,对方都能各种不情愿各种推脱,至此你终是发现,原来人与人之间真不是一杯换一盏的事儿。

关键时刻,还是得找那些看似平时不联系,但一开口能力范围之内就愿意为你想办法的人。

多少人天真的以为,认识的人越多,人脉就越广,自己就越厉害,其实,那些所谓的人脉,不过廉价。

倘若你没有同等的利用价值,谁会与你建立起所谓的交际?最是谈钱伤感情,也最是感情不值钱。

别结识了比自己优秀比自己有能力的人,就觉得有了依靠有了光环,自己不足够优秀,结识谁都没有用。

在你困难需求的时候,你开口求助,能够推脱敷衍那算给面子,对你闭门不见佯装不熟也是情理之中。

日久见人心,患难见真情。

平时是平时,别把平时当真情。

这世上多少人变脸如翻书,有求于你一个样,各自安好一个样,最是有求于他嘴脸陋,让你瞬间就明白,何谓人情凉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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