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61 000-04 0 D 2. 3 09 83( 1)103- 1 2
随着我 国工业 化 、城 市 化进程逐 渐 加大步伐 ,大量城市 、城镇 周边地 区 的农用 土地被 征收 。为 了维护 失地农 民 的权 益 ,第 四次宪 法修 正案 “ 国家 为 了公 共利 益的 需要 ,可 以依 照法律 规定 对土地 实 行征 收或者 征用 并给予 补偿 ”的规 定为 我国 的土地征 收补 偿制度 提 供 了宪法基础和 保障 。为 了有 效实施 宪法确立 的土地征 收补偿 制度 ,
界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本 文结 合 我 国的 国情 ,参 考 国外 的 一些做 法 , 就我 国土地 征收 补偿制 度 的完善提 出几 点建议 ,唤 起大 家对这 一问 题 的继 续关 注。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确 立公 平补偿 的 土地征 收补 偿基 本原剜
土 地 征收 补偿 原 则是 土地 征 收补 偿 的基 础 。不 同 国家和 地 区 , 土地 征 收补偿 的原 则各 不相 同 ,总 的 来说 ,主要 有完 全补 偿 原则 、 不完 全补偿 原则及 相 当补偿 原则 。完全 补偿原 则认 为 ,对 于行政相 对人 因公共 利益 受到 的特别 损失 ,国家都 应予 以补偿 ;不 完全补偿 原则 强调 ,为 了调 和权 利剥 夺和社 会义 务 ,应 给予合 理 的补偿 ,补 偿应 限于被 征收 财产 的价值 ;相 当补偿原 则认 为 ,公正 的补偿只 要 是按照补 偿时社 会的一般 观念 ,算定相 当的、合理 的补偿 就足够 了。 虽然 我国 宪法 中规定 了土地征 收 必须补偿 ,但 是缺 少对补 偿基 本原 则 的规定 ,其他 法律 也 未 对土 地征 收 补偿 基本 原则 做 出 明文 规定 , 因而 各省 、各地 的农村 土地征 收标 准不 是很统 一 ,补 偿结 果差 异性 很大 。 为更好地 保护被 征 收人 的合 法权 利 ,维护社 会 的稳定 ,促进和 谐社 会的构 建 ,我国应 确立 土地征 收补偿 的基 本原则 。首 先 ,在 宪 法 中明确规 定土地 征收 补偿 的总原 则。根 据我 国国情 ,借鉴 国外 先 进的 立法经 验 ,笔 者建 议 ,在宪法 中应 规定公 平补偿 的土地 征 收补
土地征收制度研究——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及相关问题
在我 国 现 行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 规 制 下 , 践 中 出 现 的 问 实 题 和 违 法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 下 以 近 年 来 较 为 常 见 的 “ 整 为 以 化 零 ” “ 租 代 征 ” 两 种 常 见 的 规 避 法 律 的 手 段 为 例 略 作 和 以 这
要意 义。
关键词 : 地征收 ; 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完 善 ; 民 权 益 保 障 农
中图 分 类 号 : 2 F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0 00 17 -1 8 2 1 ) 10 6 —2 的, 以租 代 征 行 为 则 是 当 然 的违 法 行 为 。
N O. 11, 01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aeId s y d r ui s Tr ut n d n r
21 年第 1 01 1期
土 地征 收制 度 研 究
论 我 国农 村土 地征 收及 相 关 问题
詹 勤艳 杨 志敏
( 南政 法 大 学 , 庆 4 l 2 ) 西 重 O 1 o
为国有 , 这一过程 势必会使农 民的权 益受损 , 果滥用 , 会威 胁到 农 民最基本 的 生存权利 。合理 的征 收必 须依 靠一套 完 如 将
整 合 理 的 制 度 , 而 我 国现 行 制 度存 在 诸 多不 足 , 然 因此 , 各 方 面 分 析 、 善 征 收 制 度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稳 定 大 局 的 重 从 完 对
l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概 念 和 特 征
我 国实 行 土 地 所 有 权 归 国 家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基 本 制 度 ,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2006.11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张海伟[1]王艳慧[2]([1]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2]山东济宁曲阜新区(陵城)管委273100)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制度在实体及程序方面均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应从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等方面改进。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3-02近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不论是沿海还是内地,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数量逐年增多,涉及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由此引发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也呈上升的趋势。
对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本文试作初浅探讨。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
综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长期以来土地立法部门和学术界没有分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直到2004年3月14日,我国通过对现行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正案才第一次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概念。
前者是指临时性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指临时建设用地;后者则主要指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具有目的公共性、方式补偿性、权属变更性的特点。
一、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征收制度作为国家强行取得或使用土地的制度,相对物权绝对性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而言,属于一种例外规则,因此,《宪法》及其他法律严格规定了征收和征用的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确保征收、征用范围的合法性;二是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三是必须要及时合理地给予补偿。
而现行的征地制度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
(一)“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实施困难首先,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谈谈关于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
谈谈关于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土地征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以补偿为前提强制依法收回土地的制度。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实行了土地征收制度,以支持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的加速进程,土地征收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和协调进行深入的讨论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公共利益和补偿的原则上。
土地征收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发展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应该是土地征收的首要目标。
同时,要确保被征收的土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生活和权益。
其次,土地征收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发展。
例如,土地征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制度之间需要相互协调,以确保土地征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这需要优化土地征收的流程和程序,避免重复征收和浪费资源,同时减少农民的损失。
再次,土地征收制度需要推动法治化和透明化。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保证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和信息,使土地征收的过程可以被监督和评估,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此外,土地征收制度还需要充分考虑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农民是最直接受益和受损的群体。
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诉求,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农民的权益保护和补偿机制,确保他们有充分的选择和补偿渠道。
最后,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和评估体系,对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土地征收的效率和公正性。
总之,土地征收制度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考虑和解决。
土地征收的发展和协调需要坚持公共利益和补偿的原则,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发展,推动法治化和透明化,保护农民的权益,加强监督和评估。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土地征收制度,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幸福生活做出贡献。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穆榕
( 西北政 法 大 学 , 西 西安 7 0 2 ) 陕 1 12
摘要 : 土地征 收制度是物权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随着我 国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 , 农地 由农业用途 向非农用途 的大量转变。土 地 的征收导致土地使用权 的剥夺, 涉及到 集体和个人 的利益。我国盼土地征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缺陷 , 特别是程序方面 , 这就需要通过科 学的立法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征地制度 , 使其符合 我国的经济发展 。本文从我 国征地制度的现状 出发 , 论述我 国
征 地 制 度 的 缺 陷 以及 立 法 完善 。 关键 词 : 土地 征 收 ; 益 性 ; 证 ; 公 听 土地 补 偿 中图分类号 :9 2 3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09 (0 )9 - 0 7 0 17 - 9 2 2 1 0A 02 - 1 0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 ” 土地 征收补偿是征 地问题 的核 心 , 本条将征收和征 用概念严格 区分 ,有利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按市场价 土地征收 ,指国家为了建设事业的 需要 ,强制性 的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 于明确和理顺 市场经济条件下 因征收征 格为基础来进行补偿 的,要求征地 者先 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 ,并对被征收单 用而 发 生的不 同 的财 产 关系和 法律 关 通过与土地所 有者协商购买土地 ,只有 使我 国的立法更加规范和严谨 , 为我 在协商不成时才动用征地权。 国《 我 土地 位予以补偿 的制度。其实质是 国家为了 系, 规定 的土地补偿标准是 : 土地补 公共事业的需要 , 以补偿为条件 , 把农村 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进一步具体规范 管理法》 — 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的变更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收征 用提供了宪法依据 。该条款 偿费 为被征耕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6 增加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条款 ,将此规定 1 倍 , 0 安置补助费为 4 倍 , —6 二者的总 的土地 的行为。 20 04年的宪法修正案 第 2 , 国 纳入宪法规范 ,充分保护 了土地权利人 和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 0条 “ 0倍 , 这完全是一种与市场无关的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 照法律 的合法权益 ,对保护农耕土地具有重大 值的 3 政策 陛价格 ,而且比土地 的市场价值和 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的现 实意义 。 ( ) 一 征地 目的不明确 , 征地数量 过 农民的经 济预期要低很多。 偿 。《 ”物权法》 4 条第一款 规定 , 第 2 国家 ( ) 四 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备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 法律规 多 《 宪法》 规定 “ 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 的 在征地纠纷解决机 制方面 ,世界大 定程序和权限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征 需要, 以依照法律规 定对土地实行征 多数国家采取的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可 收。 收或征 用并给 予补 偿 ” 所 以政 府征收 纠纷 , , 有的国家专门设立土地法庭 , 有的 二 、 国土地征 收 的比较 各 美 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 :非经 集体所有的土地 必须是基于公共利 益的 国家是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 。这样 可以 “ 而现实 中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 的 有效 的保证裁判者的中立 ,可以使得程 正 当法律程序 , 不得剥夺f 可 人的生命 . 需要, 规定不 明确 , 以致实践过程 中经常做扩 序公 正, 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同 自由或财产 。 非有合理补偿 . 不得征用私 大解释 , 土地征收通常分为两种 : 一种是 时限带 府权力。 帅r 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正当程 序原 则作为 ” 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 快 ,我国 对公权力的制约 ,程序正当是保证土地 为公共 目的而进行的征收 ,另一种是政 然而 , 现行 征收合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公 府 为了满足土地市场 的一般需求而进行 的征地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 , 正的法律程序后 , 土地才能被征用 。 其征 的土地征收 。由此导致征地范 围的扩大 的征地制度仍然难 以适应市场 经济条件 目前我国的征地项 目, 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我国土地征收制 地程序是 : 具有资格的正式审核员审查 : 和征地权的滥用, 不管是公益 } 生还是经营性用地都 由政府 度 的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根据 上文 的分 审核员在征得土地所有者 同意后 ,实地 调查 、 汇总 , 提交审核报告给负责征地的 说了算,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借公益 析 ,我国的征地 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 行 一 明确“ 公共利益” 的范围 。 加强 机构 ;高级监督员进一步研究能否同意 性之 名, 经营性 之实 , 些房地产 商 面来完善 , 圈地 、 占乱 用农 地等 时有发生 , 规范征地程序 . 滥 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审核员提交的报告中的补偿价格 ;征 地 炒地 、 机 构向土地所有者或与之有厉害关系的 而被征地人却没有任何可 以参与 、监督 建设完备的司法救济体制。 人报价 ,若产权方 与政府机关之间在价 和救济的权利 。有些地方擅 自将农用地 ( ) 一 明确 “ 共利益” 公 的范围 , 界定 生征地 格 上有分歧 , 则进行谈判 ; 在此之后 , 若 转为建设用地 ,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 公 益 f 违规调整和占用基本农 田。 ( )I - D 强规 范征地程序 ,  ̄ 提高 土地 在补偿费用上仍 不能达成一致 , 政府及 总体规划, ( ) 二 征地程序不透明 征收的透 明度 有关机关则实施强制征用。在征地补偿 《 土地 管理法》第 4 8条规定 :征地 “ ( ) 三 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方面采用公平 的市场价格 。其 中包括土 补 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 有关地方 人民政 ( ) 四 建设完备的司法救济体制 地 的现 有价值 和土地 未 盈利 的折扣 价 并听取被 征地 的农村集体 我国的土地征收 制度还处在起 步阶 格, 它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 同 府 应当公告, 但事实上, 当 段 , 西方发达国家 的征地制度相 比我 时还考虑了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 经济组织和农民 的意见 。” 和 前我 国的土地征 用制度基本上还 是政府 们还有很大 的缺陷 。对于西方国家 的制 者经营上的损失补偿。① 集体土地变 度我们要取其精华 , 去其糟粕 , 我们要根 通过比较分析 美国的征地 制度 , 不 以行政 命令代替市场机 制, 为 国有土地 的过程是一个行政 强 制性 的 据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 难看出征地制度的核心 问题主要集中在 农民在这场不平等 的产权 “ 交易” 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发展我国市场经济 以下几个方面 :. 1 征地范围 ;. 2 征地程序 ; 过程 , 过程 中完全被排挤 在外, 他们 的知情权 的同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 。 3 . 征地补偿 ;. 纠纷 的解决机 制。 4 征地 和参与权被彻底地剥夺了。因此在不 同 注释 : 三、 国土地 征收 的现 状及 缺 陷 我 [ 刘浩 , 1 】 葛吉琦 . 国内* -地征用制度 “ - 1- + 《 宪法 》 第十条 第三款规定 :国家 为 利益集 团重新分 割土地 利益 的过程 中, “ 的实践及其时我国征地 制度 改革 的启示”侬 (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 农民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 业 经 -) 2 0 年 5月 济) 02 ( ) 三 补偿标准过低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之策
公共利益 ”从公共设施 、公 土地征收是 2 0 0 4 年 《 宪法》修正后的出现的新词汇 ,见 的趋 势 ,有些地方政府 往往将 “ 第2 O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 法律规定对土地 益事 业等狭义的概念扩 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 领域 ,这 实际上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土地征 收的法律特征为 :首 架空 了 《 宪法 》第 2 0 条对于土地征收范 围的 限制性规 定。法
唯一 因素, 这 是根 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的, 实现的是
二 、我 国集体 土 地征 收制度 的缺 陷
1 .“ 公共利益”外延 不清而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范 围过大
《 宪法 》第 2 0 条明确规 定国家征 收土地必须 以 “ 公 共利 农业用途下的收益却 没有体现出土地潜在的收益和利用价值, 益 ”为 目的 ,即将 国家的土地征用 权限制在 “ 公共利 益”的 没有体现土地对农 民的生存保障的功能般 有体现农地 的区位
l 资源配置 】
农韭经济
2 0 1 4 / 4
论我 国集体土 地征 收补偿制 度 的完 善之 策
◎ 贺鲲 鹏
摘 要 :城 市化 进 程 的推 进 导 致 大 量 集 体 土 地 被 征 收 , 而对 失 地 农 民 的 利益 保 障 机 制 不 力 。 明确 公 共 利 益 的 外延 以 限 定
— —
6 6— —
【 资豫配置 】 。
农业经 济 2 0 1 4 / 4
因土地 的丧 失而影响生活 质量 ,并保证有 一定的后续提升 空 种 因征地所 致 的必 要费 用等 可确 定 、可量化 的 财产 损失补
间 。目前 ,我国土地征 收补偿主要采取 的是以货币补偿和 劳 偿 。另一 方面 ,提 高补 偿标 准以扭 转 目前补 偿 费过 低的多是一次性发放 安 面 。尽管在土地 征收过程 中集体土 地还 无法被看作完全 的商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与完善
其次, 只有依据这种 “ 公益优先说 ”才能合理解 释和 理 , 顺相应 的法律关 系。 一是土地征收是政 府代表 国家依 照法 律规定进行单方面意思表示 , 问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思如 而不 何, 因而是一种强制性公权行为。如果不是出于 为了实现公
益的特别需要 , 那就有悖 “ 主权在 民” 的宪政原则 。二是 国家
个人利益, 二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三是公共利益是实 现个人权益的保障或基础。这就是说 , 在一般情况或常态 意义时 , 各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平等保护, 甚至
国家机 关的民事权利也 不能凌驾于公 民、 法人 之上 ; 只要涉
法律体系。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由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说认 为 , 管土地 征 收是 国家基 于公 共利 益 的需要 而依 法 尽
首先, 公共利益” 以“ 来限制公民合法权利乃各国宪法
之通 例 。 世界 各 国 或有 关地 区 当局 都依 法 拥 有土 地征 收 权 , 是名称 略有 区别。例 如 , 只 美国称 为“ 最高 土地权 ” 的行 使 , 国称 为关于土地 “ 英 强制 收买” “ 或 强制取 得 ”法国、 国 , 德 称 为关于土地 的 “ 收 ” 日 则称 为“ 征 ,本 土地 收用 ” 土地 收 或“ 买” 。各 国 或有关 地 区均规 定 , 这种 公权 行 为之实 施 , 收将主 要导致 三种法 律关 系的 土地 改 变 : 是农村土地 转变为城市 建设用地 : 一 二是农村集体 所 有 的土 地转变 为国有土地 ; 是城市建成 区的房屋 , 划 三 因规 或其 它公共利 益 的需要 而必须 进行拆 迁 , 国有土 地使 用 其 权 在 事实上被 征收 。相 比之下 , 土地私 有制 的国 家或 实行 地区, 其土地征收法律关 系相对单纯 。 2 我 国土地征 收 当事人 制度 的特 点。我 国土地 征 收 . 当事人 包括土地 征 收权 人 、 土地 需用人 和被征 收土地 原权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公共利 益 的需要 ;都 需要经 过 法定程 序 ;都给 予 一 定的补 偿等 。但 区别 也是 明显 的 :① 土地 征 收是 土 地 所有权 的转移 ,而 土地征 用 是使 用权 的转 移 ,一
从世 界各 国 的法 律 来看 ,国家 出于 公共 利益 的
需要可 以对 土地 行使 征 收权 ,但 是土 地 征收 是对 农
在我 国是 为 了公共 利 益 的需要 ,依据法 律 规定 的批
民土地 使用 权 的限制 ,甚 至是 剥夺 ,所 以,为 了加 强 对农 民的保护 ,各 国在 宪 法和 基本 法 中大都 规 定 了土地 征收 制度 , 以限制 国家 征收权 的行使 。我 国
一
地 购买 行为 ,不需 要用 地者 或 国家与 土地 所有 者之 间 达成 合意 。因此 ,土地 征收 具有 国家 强 制性 。
个概 念 ,但 “ 地 征用 ”实 质就 是 “ 土 土地 征 收 ” ,
因此 造成 了概 念 的混用 。我 国 的 《 权法 》对 此作 物
() 偿性 。我 国的 《 2补 土地 管理 法 》第 4 7条规 定 “ 征收 土地 的 ,按照被 征 收土 地 的原用 途给 予补 偿。 ”把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 转 移给 国家 ,这 本 身 是对 土地 所有 者 的一种 损 害 ,必须 给予补 偿 。
第l 2卷第 4期
象 。在 前 资本 主义社 会 ,行 政权 力至 上 ,不论 出于 何种 原 因,行 政权 力都 可 以侵 犯个 体土 地所有 权 ,
果 ,补偿 程序 仅 是附 属程序 ,是否 依法律 程序 征收 并不影 响被 征收 土地 的所 有权 的实 际转移 。征地过
试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的对策方面探讨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 的完善 :
一
、
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 问题及产 生纠纷的原因
( 一) 土 地 征 收权 被 滥 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2 条第 4 款规定 : “ 国家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可 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 实际上公共利益 的概念 已被扩大 到经 济建设 , 可 以
纳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等 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 费用后 ,方可使
用土地 。 自本法施行之 t : t 起, 新增建设 用地的土地 有偿 使用费 , 百分之三 十上缴 中央财政 , 百分之七十留给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 , 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土地出让 金百分之七十属于地方政府财 政, 在发 达地 区 , 土地 出让金数额 巨大 , 成为地方政府 财政预算
性 。 很多地方政府 已经将卖地作 为 自己的主要财政 收入 ,我们 称之为“ 土地财政” 。2 0 0 9年 土地 出让金已经 占到同期全 国地方
试论我 国集体 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马 靖
(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1 4 )
摘 要: 随着我 国经 济社会 的发展和 城 乡一体化 的不 断推 进 , 农 村 集体土地被 越 来越 多地征 用 , 因土地 征收 引发 的纠纷层 出不穷 . 成 为人们 关注 的热点 。引发 农村 土地 纠纷的根 本原 因是征 收土地 对农 民的补偿 标 准 , 失地农 民依 靠什 么维持 生活的 问题 . . 如何
被 征 收 人 在 土 地 征 收 过 程 中 缺 乏 表 达 自己 意 见 的 机会 ; 第二 , 部
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之完善
[ 作者简介 ]楼建兵 , 湘潭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 主要从 事经济 法研 究; 李佳骏 , 潭大学 湘
法 学 院宪 法行 政 法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 要 从 事 行 政 法 研 究 。( 潭 4 10 ) 主 湘 110
公共 利益 进行 界定 , 划清公 益性 用地 和 营利性 的建设 用地 。 1 “ 共利 益” 目前 主要 存在 三种立 法模 式 : 一是 概 括式 , 即仅 在立 法 中概 括 规定 征 收须 出 于公 共利 益 的 目的 , 国等 国采取这 种立 法模 式 , 美 这种 模式 的优 点是概 括性 强 , 作弹性 较大 , 操 但容 易导 致 征收权 的滥 用 。二是列 举式 , 即详 细列举 用 于征 收 的公共 利益 的范 围 , 日本 等 国采 取 这种 立 法模 式 ,
国的土 地法 规 中 , 最早 提 到土地 征 收的是 15 9 0年 6月 2 t 务 院颁 布 的《 路 留用办 法》 90年 1 4 E政 铁 。15 1
月, 第一次确立 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 。18 92年 2月, 国务院公布《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分别就城 , 镇 建房 用地 和 国家建设 用地 中的征用 征 收标准 、 补偿 条件 和 补偿 额 度 等 补偿 问题 作 了具 体 规定 。20 01
年 国土 资源部 发布 了《 用 土地公 告办 法》, 征 对征 收土地 的具体 补偿 程序作 了较 为完 善 的规 定 。20 04年 1 月, 1 国土 资源部 发 布 了《 于 完善征 地 补偿安 置 制度 的指 导 意见 》 明确 要 因地制 宜 确定 征 地 补偿 标 关 , 准 , 障被 征地农 民的长远 生计 。20 保 07年 1 0月 1日实施 的经 十届 全 国人大 五次会 议 通过 的《 物权 法 》 , 其第 4 2条规定 :为 了公 共利 益 的需要 , 照法 律规定 的权 限 和程 序 可 以征 收集 体所 有 的 土地 和 单位 、 “ 依 个人 的房屋及 其不 动产 ” 。此次立 法 强调 了土地 征 收 的 目的 , 明确 了征 地 补偿 原 则 和范 围 , 出 了农 民 突
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
由裁 量权 现 象严 重
由于 立法 不够完 善 , 地行 为不规 范 , 国的“ 征用 轻补 偿 征 我 重 或无 补偿 ” 的宪法 模式 , 被建 国后 至今 的四部 宪法 无 一例 外地 采
三 、 善我 国 土地征 用制 度 的对策 完 ( ) 一 完善我 国土地征 用 制度 的法 律思 考 现 在 的土地 征用主 要是 参照 《 土地 管理法》 而 《 , 土地 管理法 》 对土地 征用 的相关 规定 不 明确 , 而必须 尽快 建立一部专 门的土 因 地征 用法 , 对土 地征 用行 为进 行 明确规 定 。 同时 , 于其 它涉 及 对
要原 因 。 同一时 期我 国人 口却 增加 7 0 万 人 。人增 地减 的矛 定不 明确 。 同时 《 而 00 土地 管理 法》 规 定: 任何 单位和 个人进 行 建 又 “
盾越 来越 明显 。如 果征 地规 模 再不控 制将 严重 威胁 到 农 民生 存 设需 要使 用土地 , 须依法 申请 使 用 国有土 地 。 依 法 申请使 用 必 ~ 和 国家 的粮食 安全 , 响到 农村 的社会 稳定 、 影 土地 资源 的 合理 利 的 国有 土地 , 包括 国家所 有 的土地和 国家 征用 的原属 于农 民集 体
对 规定 的收 费项 目等运 行 , 派人 要 政府 内部 监督 机关缺 乏对政 府土地 征用 行为 的有效 监督 , 大 的检 查和考 评 , 土地 专项 资金 、 确 新 多 说的政 府主 管部 门为 了 自己的政绩 , 并没有 对下属 机 关 的土地 适 时跟踪 监督 , 保监督 不 流于 形式 。 闻媒 体作 为舆 论监 督 的 征 用行 为进 行 客观 、 效 的监督 , 有 都有 些不 当行 为甚 至采 取 听之 主 导力量 , 应该充 分发 挥其 导 向作 用 , 不要畏 惧某些政 府 的淫 威 , 在 我 任 之 的态度 , 行政 监 督权 存在严 重 的失位 。新 闻媒 体作 为 “ 四 要 敢于 揭露土 地征 用过 程 中的 不法 现象 。 土地 征用过 程 中 , 第
试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权 , 按 国 家规 定 的合 法程 序 进 行 。 须 根据 我 国 《 地 管 理法 》 其 《 施 条 例 》 土 及 实 的有 关 规定 . 用 土 地一 般 要 履 行 以下 程 序 : 征 () 1 申请 ;2 选 址 ;3 商 定 补 偿 安 置 方 () ()
案 ;4 划 拨 建 设 用 地 ; 5 核 发 国 有 土地 () ()
根 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 法 》 中
第4 条 ( ) 《 7 略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理
法 实施 条 例 》 6 ( )在 农 村 土 地征 第2 条 略 , 收 中确 立 公 平 补 偿 对 于 保 护 农 民权 益 、 规 范政 府 行 为 、 化 资 源配 置 、 护 社会 优 维
征 收补 偿 的方 式 是 指 在 征 收 补 偿 的 过 程 中 国 家对 遭 受 损 失 的农 民进 行 补 救 所 采 取 的各 种 形 式 。正 确 适 用 补 偿 的 方
等 保 护 。 当 开放 土地 一 级 市 场 . 政 府 适 让 成 为 这 一 市 场 上 起 监 督 作 用 的 中介 者 , 这 是 一 个 建 立 在 尊 重 历 史 和 承认 现实 的
基 础 上 的 制度 创 新 。
( ) 索 新 的 补偿 方式 5探 政 府 在 工 商 、 务 等方 面 , 以 出 台 税 可 相 应 的优 惠 政 策 ,鼓 励 失 地 农 民兴 办 城 乡第 三 产 业 和 自主 创 业 ,多 形式 开展 就 业 和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失 地农 民 的 劳动 技 能 和 再 就 业 能 力 。 允 许 农 民 以 土地 使 用 权 入 股 、租 赁 等 方 式 参 与 经 营性 项 目的 合 作 开 发 或 自行 开 发 经 营 。让被 征地 农 民能 长 期 分 享 土 地 的 增 值 收 益 。在 征 地 时 按 照 一 定 面 积 比 例 留 土 地 给 集 体 使 用, 由村 集体 用 这 部 分 土 地 发 展 二 、 产 三 业 安 置 被 征 地 农 民 .可 以 更 好地 解 决 农
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62006.12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石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用地需要通过征收转变为建设用地。
由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现行中的土地征收制度又显现出种种不足导致实践中问题较多。
本文通过与国外的相关制度比较,试图从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土地征收程序等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26-02一、引言一般认为,土地征收权是依据国家主权而行使的最高统治权。
根据现代民主国家主权在民的主权思想,征收权本质上是人民的权力,土地征收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法行为。
然而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在事先补偿的前提下强制转移他人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通常包罗两个部分:一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二是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归国有。
本文主要讨论前一种征收。
虽然04年修宪,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但也只是对征收、征用进行了区别,对计划经济下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仍然没有大突破。
在现实中仍然表现出一些弊端:征收过多过滥,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严重;耕地锐减,危及粮食生产和生态安全;征地范围过宽,难以体现公共利益;征地程序不规范等等。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征收权作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
”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征收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
这也成了世界各国的通例。
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个高度抽象性、多面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实现公益目的并支付适当补偿的制度。
土地征收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财富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已经逐步健全完善,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首先,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明确了征收的目的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的目的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自然资源保护和农村集体经济等。
征收程序要求政府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制定征收方案,并向受征收单位和个人发出征收通知,最终征收决定由政府作出。
其次,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确保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被征收者有权协商补偿标准,并可以要求政府进行评估。
在征收之前,政府还要组织专家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确保补偿数额的合理性。
同时,我国土地征收还对被征收者的安置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确保被征收者的生活和就业得到妥善安排。
再次,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加强了监督和法律保障。
征收土地的程序必须经过层层审批,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土地征收的实施也进行了广泛监督,确保政府的权力不滥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等,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还充分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农民是我国土地征收的主要对象,因此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对农民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比如,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时,政府要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另外,政府还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和转移支付力度,帮助农民实现转型和就业。
总之,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不仅推动了国家现代化建设,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大对农民的保护和关注,实现土地征收与农村社会稳定的和谐发展。
关于我国当前土地征用制度的探究
C T M AV l ■■● E P RR O_ c '■■ O O E C N MC O S I ■■l
公共利益用地同样行使征 地权 , 是政府 在土地征用过程 中取 得 2 明晰集体土地产权 , 障农 民土地权利 、 保
58 《 当代经济)00 2 1 年4月( 下)
动性 , 释土地征用 中的 “ 在解 公共利 益” , 时 基本倾 向是尽 量扩
大公共利益的范围。由此, 给滥用土地征用权人开绿灯 。“ 公共 利益” 界定 的模糊 , 导致行政 机关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对不属于
宏 观 经 济
≮
目,如有的非 国家 建设的经营性 房产开 发用地也纳 入征地 范
围 , 多开 发区为经营性 企业大肆 占地 , 地适用 范围过于 宽 许 征
泛 。各级政府受利益驱使 , 国家建设” 借“ 的招牌 , 大量非公益事
业用地 、 非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用地 、 工商企业 用地进入“ 国家 建 设” 范围 , 征地速 度也大大超越 了 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 , 圈地 、 占
向, 在任期 内大搞“ 绩工程 ”而动 用土地征用 权则是提 升晋 政 , 升资本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
三 、 国现 行 土 地征 用 管 理 中存 在 问题 的 根 源 分析 我
实施主体 , 同时政府 是土地供 应的唯一提供 者 , 政府是代 表
和维护 公共利益 的公共部 门 , 在土地征用 的过程 中扮 演着重要
螽 l l
■●■
宏 观 经 济
【 要 】 本 文在 简单回顾我 国现行 土地征 用制度 的变迁 摘
的 基 础 上 , 析 了 当前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其 根 源 , 后 进 行 了 分 最
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兼论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之困境与突破
天
津
商
业
大
学
学
报
a o i j nvri f o ee o r l f a i U i syo C mm re n T nn e t
J l 0 1 uy2 1
论我 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
说, 土地 是一 切财 富 的源泉 。土 地资 源既 具 有 自然 属性 , 具有 社会 属 性 , 人 类 的生 产 资 料 和 劳 动 又 是 对象 。从 自然 属 性来 看 , 地 资 源是 稀 缺 的 ; 社 土 从
的缺陷, 结合各项理论支撑 , 进一步完善我 国农村 土地产权 的制度安排 , 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之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 目“ 土地 承包经 营权流转制度 ‘ 瓶颈 ’ 与制度创新 ” 0 A X 0 ) (9 F 0 2 和肇庆学院 2 1 00年科研基金
资助项 目“ 土地 征收制度 改革之理论 困境与路径选择研究” 2 1 1 的阶段性成果 ( 0 00) 作者简介 : 英 (9 8 ) 女 , 许 17 一 , 湖南永兴人 , 师 , 讲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和土地法学研究 。
进 行建 设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的都 必 须 使 用 国有 土 地 。 也 就是 说 , 民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 只 能 进 行 农 用 , 农 除 了可 以用 于兴 办 乡 镇 企业 和村 民建 设 住宅 或 者 乡 ( ) 镇 村公 共 设 施 和公 益 事 业 建 设 之 外 , 不 能 直 并 接成 为建 设用 地 。也就 是说 , 农村 土地 不 能进 入 建
收稿 日期 :0 1— 5—1 21 0 1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的缺 陷及 改善 方 法 。
3 .思想建设方 面。深入贯彻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加强 廉政建设 ,增强政府工作人 员的公仆意识 。
二 、土 地征 收 的程 序
( ) 土地 征 收 程 序 中的 不 足 一
的政府判断征 收行 为是 否符 合公益 目的过 大的 自由裁量 权和绝 ( 二)完善征收程序的若干建议
对的主动权 ,加之公仆 意识 的缺乏易导致征收 主体 滥用 国家权
1 .保 障程序 中立性。建立独立 于政府部门的专门审查监督
力。低成本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后再 以拍卖 、招标 等方 式 机构 ,进行公 共利益 的审查 、用地 申请的审批及监督政府征 收 卖出,赚取 “ 剪刀差”的现象时有发生。 后是否依法利用土地 。 ( 二)公共利益泛化的解决建议 2 保 障必要的知情权 。征地前 ,有关部 门应将拟征地的原 . 1 .实体法方面。在现有法律 的基础之上制定位 阶较高 的专 因、位置 、补偿标准 、安置途径等 ,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 门规范 国家征收 的公法来对政府行 为加以规制 。同时 ,对公共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审查监督部门应对拟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利益 的范 围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将 “ 共利益” 的 目的具体 的现状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 公 化 ,严格限定公共利益范围。首先 ,可将公益 范围限制在 以下 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必要 时可 由土地评估 中介机构对 几个方面: 1交通、 () 水利、 能源、 电、 供 供热 、 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 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评估 ,独立的审查监督部门应全程监督 。 政建设 ;2 教育 、 () 文化 、 体育 、 卫生 、 环保 、 绿化 、 慈善 机构等社会 3 .保 障必要 的参与权。将拟订征地方案 、审查报批 、方 案 公共事业 ;3 国家机关和军事 、 () 国防用 地 ;4 国家重大公益性经 公告 、征地补偿方案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公告征 () 济建设 项 目;5 其他 由政府兴 办的公益事业 。其次 ,对 于非公 地补偿方案并组 织实施 、清理土地等征地过程纳人规范化轨道 , () 益性建设项 目用地 ,按照规划 用途和市场规则 ,通 过土地交 易 建立 征地 的协商机制和 司法 仲裁 机制 ;赋予被征收人及利害关 获得土地使用权 。其它非公益性用 地 ,应 当主要依靠盘 活城市 系人对拟征 土地 的补偿标准 、安置途径 申请听证的权利。 土地存量市场 以及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 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最 4 .保障必要 的救济权 。被征收人 和利害关系人 在独立 的 后 ,通过兜底条款和排除性条文来辅 助限定公共利益的范畴。 土地征收 的审查监 督部 门履行审查监 督职责后 ,对 土地征收补 2 .程序法方面。审查 主体 :审查决定权应 由作 为征收主体 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仍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 的国家政府部门转移到独立于政府 和农 民的审查机构 ,建立专 可 申请法 院作 出最终裁 决或 向人民法 院直接提起 民事诉讼 ,经 门的公益审查机构势在必 行。审查程序 :审查 机构应充分听取 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 的 ,人 民法 院应予 以受理 ,在案件审理 过 被征地农户 的意见 ,同时考察 征收后 的社会效 益 。审查标准 : 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 ,调解不成人 民法院应 当做出判决。 () 1判断公共利益的内涵时 ,综合考虑个体利益 的正 当需求及不 三 、农村 土地 征收 的补 偿制度 同利益格局 中选择利益综合体 ,维护公共社会 的价值 体系。简 ( 一J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制度的不足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一、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1)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3)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
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
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5)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二、征地补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土地补偿款的专属特征来看,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配,因为土地补偿款具有专属性,一般是由于个人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才予以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我 国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1 土地 征 收 补 偿 标 准低 .
偿 的。被征收 土地 的真正价格应 当是政府 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 市场价格 , 而现在政府 对失地 农户 的补偿 价格 比政府 出让 的
土地征收补偿 标准 主要 规定 在 《 地管 理法 》 中。就 市场价格往往低 了很多 。可见 , 土 当 政府并 没有 按 照市场 价格 对 《 土地管 理法 》 而言 , 收耕地 的土地 补偿费 一般情 况下 为该 农地进行补偿 , 征 因此政府从征地 中获益最多 , 这也 刺激 了有些 耕地被征收前 3年平均年产值 的 6至 1 , 0倍 安置 补助费为该 地 方 政 府 滥 用 征 地 权 。
( 阳师范 学 院 南
摘
法 学 院 , 河南
南阳
4 36 ) 7 0 1
பைடு நூலகம்
要: 近几年在我 国由土地征 收引起 的社会问题 日益严峻 。征地 问题 的存在 , 归根到 底是 由于我 国土地征 收补偿 制
度不完善导致的。我 国- ̄ + - -
1 " 偿标准低 、 补偿范 围窄、 补偿 方式不够 灵活 , 些都迫 切 需要 改 革。因此 , 这 有必要 从
耕地被征收前 3年平均年产值 的 4至 6倍。我 国按照土地 年 产值进行补偿 , 并且 明确地规定了倍数 , 明显地 限制了补偿 金
2 缺 乏 对 土地 承 包经 营 权 的 补 偿 .
在《 村土地承包法》 农 制定 以后 , 土地承包 经营权 是物权
额, 而土地具有 耐用性 和可开发性 等特点 , 一旦转 为其它 的用 已经得到确认 。其他 国家在土地征收时是必须对他 物权进行 途 , 价值会远远 大于耕 地时的价值。 其 补偿的 , 在我国并不对土地承包 经营权进 行补偿 , 就侵 害 而 这 首先 , 土地 补偿 费为该耕地 被征 收前 3年平 均年 产值 的 了农 户的财产权 。由于我 国的土地 制度 是土地 集体 所有 制 , 6至 】 0倍并不合理 。因为我 国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根 据法 律规 那么农户就具有双重身 份 , 一是作 为集 体经 济组织 的成员 , 对 定一般为 3 , 0年 而且 承包 期限到了 以后 , 果没有其他 原因 , 土地享有共有权 。另外 , 为土地 承包 经营 权人 对土地 享有 如 作 可 以继续承包 。所 以以耕 地年 产值 的 4至 6倍 进行 补偿 , 买 完整的使用权 。从这个 权力结 构也 可 以看 出, 国农 户对土 我 断农户对农 地 3 的使用权 , O年 不能说是合理 的。 地是有双重权益 的, 而现 在法律 规定 只对集体 所有 权进 行补 其次 , 土地 管理 法》 《 的补偿标 准是按 照土地 的原 用途 给 偿 , 这个补偿费 就是 土地补偿费 , 而没有对农户的土地 承包经 予补偿的 , 而土地被 征收后 , 由于改变用途 , 土地 的价值 往往 营权进行补偿 , 这是 不合 理的 , 这也 导致 我 国土地补 偿 费低 , 会增加。在国外征收土地 , 都是按 照土地最佳用途来补偿 的 。 影 响 了 失 地 农 民 的生 活 。 又由于农产 品的价格 低 , 即使按照最高标 准给予补偿 , 补偿费 3 土 地 征 收 包括 了 经 营性 用 地 . 用也是很 少。如 《 福建省人 民政府关 于统 一全省 耕地年 产值 我国的土地征收不仅 包括 了公 益性用 地 , 而且 包括 了经 和征地 补偿标 准 的通 知》 1条规 定 : 全省 的耕 地 ( 括灌 营性用地 。所 谓经营性用 地 , 第 “ 包 是指 工业 、 商业 、 房地 产开发 用 溉水 田、 望天 田、 山垅 田、 水浇地 、 地 、 地 , 同 ) 旱 菜 下 年产值 划 地 。对经营性用地进行征收不仅 违反了宪法 的规 定—— 土地 分为五 等 : 等 每亩 10 一 6 0元 , 等每 亩 10 二 50元 , 等 每 亩 征 收的 目的只能是为 了公共利 益 , 三 而且还 制约 了我 国土地 征 10 4 0元 , 四等每亩 10 20元 , 五等 每亩 10 0 0元 ” 。按这 个标 准 收补偿制 度的改革 。 的一等 每 亩 10 6 0元 , 6倍 还 不 到 100元。另 据 财 经 网 第 00 首先 , 土地通过 市场 机制 买卖所 获得 的对 价通 常高 于征 13 5 期报道 , 西部某省农村工 作领导小 组办 公室对 全省 1 个 收补偿 的价格 , 1 因而经 营性用 地的征收损害 了农户 的利益 。 县 ( 及 42户 失地 农 民生 计状 况 的调 查 ,0 0年 至 2 0 区) 3 20 03 其次 , 国的土地征 收补偿 从长 远来 看要 按照 市价给 予 我 年全省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耕地 补偿 2 0 7万元 , 中 , .7 其 公路 一 补偿 。所谓按 照市价进行 补偿 , 就是按 照 土地 在市场 上 出售 般为每亩 0 6万元 , 路一般 每亩 0 8 . 铁 .2万元 , 其他项 目一 般 所能获得 的价格进 行补偿 , 就是 购买人所愿意支付 的价格 。 也 为每亩 3 5万元 , 营性开发项 目一般 为每亩 6 5万 元。 . 经 . 因为征收 的土地不 可能 真正 出售 , 以要 比照其 他 同类 土地 所 第三 , 国外对 征收土地 的补偿一般 是 按照 被征 收土地 的 出售 的价格来 予以补偿 , 同一地 段同种级 别 的其他 土地 出 如 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的 , 我国是按 照农地 年产值 倍数 进行 补 售 的价格 。因为我 国现在经营性用地 与公 益用 地都 是通过 土 而 收稿 日期 :0 8—1 一 4 20 l 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农地由农业用途向非农用途的大量转变。
土地的征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剥夺,涉
及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缺陷,特别是程
序方面,这就需要通过科学的立法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征地制度,使其符合我国的
经济发展。
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现状出发,论述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以及立法
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益性;听证;土地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9A-0027-
01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及特征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建设事业的需要,强制性的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对被征收单位予以补偿的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为了公共
事业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的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
地的行为。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权限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二、各国土地征收的比较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对公权力的制约,程序正当是保证土地征收合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公正
的法律程序后,土地才能被征用。
其征地程序是:具有资格的正式审核员审查;
审核员在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实地调查、汇总,提交审核报告给负责征地的
机构;高级监督员进一步研究能否同意审核员提交的报告中的补偿价格;征地机
构向土地所有者或与之有厉害关系的人报价,若产权方与政府机关之间在价格上
有分歧,则进行谈判;在此之后,若在补偿费用上仍不能达成一致,政府及有关
机关则实施强制征用。
在征地补偿方面采用公平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土地的现
有价值和土地未盈利的折扣价格,它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同时还考虑
了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补偿。
①
通过比较分析美国的征地制度,不难看出征地制度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
下几个方面:1.征地范围;2.征地程序;3.征地补偿;4.征地纠纷的解决机制。
三、我国土地征收的现状及缺陷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本条将征收和征用概念严格区分,有利于明确和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使
我国的立法更加规范和严谨,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进一步具体规范土地征
收征用提供了宪法依据。
该条款增加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条款,将此规定纳入宪法
规范,充分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农耕土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征地目的不明确,征地数量过多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所以政府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现实中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不明确,以致实践过程中经常做扩大解
释,土地征收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为公共目的而进行的征收,另一种是政府为
了满足土地市场的一般需求而进行的土地征收。
由此导致征地范围的扩大和征地
权的滥用,目前我国的征地项目,不管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用地都由政府说了算,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借公益性之名,行经营性之实,一些房地产商炒地、圈地、滥占乱用农地等时有发生,而被征地人却没有任何可以参与、监督和救济
的权利。
有些地方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
(二)征地程序不透明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但事实上,当
前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基本上还是政府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集体土地变为
国有土地的过程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农民在这场不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
中完全被排挤在外,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彻底地剥夺了。
因此在不同利益集
团重新分割土地利益的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
(三)补偿标准过低
土地征收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按市场价格
为基础来进行补偿的,要求征地者先通过与土地所有者协商购买土地,只有在协
商不成时才动用征地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
费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安置补助费为4—6倍,二者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完全是一种与市场无关的政策
性价格,而且比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要低很多。
(四)征地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备
在征地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有的国家专门设立土地法庭,有的国家是在普通法院进行诉讼。
这样可以有
效的保证裁判者的中立,可以使得程序公正,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限制政府权力。
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征地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然而,现行
的征地制度仍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的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的征地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
完善,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加强规范征地程序,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建
设完备的司法救济体制。
(一)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公益性征地
(二)加强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土地征收的透明度
(三)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四)建设完备的司法救济体制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相比我们
还有很大的缺陷,对于西方国家的制度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要根据
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同
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
注释:
[1]刘浩,葛吉琦.“国内外土地征用制度的实践及其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农业经济》 200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