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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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工资的情况举证。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9)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10)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此案中的竞业限制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应遵守。老东家公司在去年11月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向胡先生支付相关补偿金,并无不当。需指出的是,即使老东家公司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是胡先生当即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只有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由于竞业限制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约定的,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也应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双方没有约定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上海目前一般是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20%—30%为标准计算。

先达国际货运:被开员工拿着录音上法庭

【案例回放】 8月初,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何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案时,何女士拿出录有公司“违法”内容的录音讨要自己的工资以及相关劳动收入。4月16日,公司口头告知与她解除合同。4月21日,何女士对与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就辞退一事交涉谈话内容进行了录

音。录音中可以证明公司强行扣留何女士的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一系列相关事实。最终,何女士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给何女士经济赔偿金2000元。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何女士的录音能否成为案件审理的有效证据?

【法律解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出台《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认为,这条规定批判继承了《批复》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合理内涵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或者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据此,录音资料并不一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方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的该证据的时候没有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就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浦东仲裁裁决西门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他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评析:(一)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核心问题在于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补偿金的标准问题,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在该单位正常工作期间获得的劳动报酬相比明显过低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由于《劳动合同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有些省市根据地方立法或地方政府规章之规定,以年薪的1/2或2/3作为王某作为竞业限制年补偿标准(但必须按月发放),也有的省市认为,补偿标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只要双方约定的标准不致于过低(如“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应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当然只约定竞业限制未约定补偿的,该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二)双方已就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和违约金作了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之间的比例应当公平合理。如果补偿金和违约金之间显失公正的,仲裁委员会对于违约金金额可以适当变更。这样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

争议焦点:(1)在用人单位执行某一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时,对于是否应付加班工资如何认定?(2)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如何认定?(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前后不一致时,其真实意思如何认定?

评析:(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或不定时工时制),如用人单位执行的工时制度延长了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对劳动报酬如何支付事先应作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或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可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虽然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一年申请仲裁时效的限制,但该特别时效规定是否适用于加班工资争议在仲裁实践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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