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
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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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2ae8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3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2003年7月9日)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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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8﹞390号
【发文日期】1998-06-29
【实施时间】1998-06-2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201634
注释: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0ab7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7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
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95d4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8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25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设备检修业务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1998]594号)收悉。
关于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的大型成套装置提供的维修服务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你市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8.08.23
【实施日期】2018.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
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1985年6月8日)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的通知及(以下简称)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账户。
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账户。
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及“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四、规定:开征城建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
各行处如再遇到摊派情况,应据理拒绝支付。
五、我行从1985年起缴纳城建税,具体纳税手续由各行处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
以上各项请各行贯彻执行。
——结束——。
税务总局发布11号公告,电梯安装维保这样征税!

税务总局发布11号公告,电梯安装维保这样征税!为进⼀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件印发)第四⼗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建筑企业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协议等⽅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以下称“第三⽅”)为发包⽅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直接与发包⽅结算⼯程款的,由第三⽅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开具的增值税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在同⼀地级⾏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纳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般纳税⼈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程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
四、⼀般纳税⼈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程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
纳税⼈对安装运⾏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卡跨机构资⾦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付的⽹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付的⽹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服务费,⼀并计⼊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电梯设备维修适用何种税目

电梯设备维修适用何种税目有人问:公司销售的电梯在以后的维修保养中,根据协议收取的维修保养费,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不仅仅是销售公司的税金问题,也涉及到建设(使用)单位应索取怎样的票据问题,如果得票不当,则不能税前扣除,双方都有潜在的损失风险。
下面就此类问题做简单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修理修配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人。
实施细则规定,这里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电梯属于货物,对它的维修属于修理修配业务,理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对以房屋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财务如何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文件所指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各种管线。
地税机关认为,既然电梯计入了房产原值,那么在以后的维修业务里,维修对象就是属于一个不动产,业务上应该是对不动产的修缮处理,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及税目注释,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在电梯计入房产原值后的维修保养中,应作为建筑业的修缮税目计税,缴纳营业税。
于是,争议出现了,国税机关以修理修配货物属于增值税范畴为依据要求该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而地税机关则以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属于建筑业为由要求缴纳营业税。
对企业来讲,17%的增值税税率与3%的营业税税率,差别之大,当然以缴纳营业税为妙。
于是,只有根据国税函(1998)39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界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说,如果属于生产或销售企业后续的维修保养,则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非供应企业的其他单位的维修保养,则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
【税会实务】己提取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税会实务】己提取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 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帐面价值, 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案例102][案情说明]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一台大型设备账面原价12万元, 截至2002年6月份, 已提取折旧4万元。
由于该设备老化, 生产技术落后,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打算购买新设备更换。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将该设备对外出售, 可收回金额3万元。
于是,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于2002年6月30日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
直至2002年10月份该项资产仍未转让出去, 目前该项固定资产仍在使用。
[要求解答] 吉村(余杭)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提取减值准备后, 对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提取折旧?如果允许, 应如何计算折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3号文件。
[业务解说] 财会(2001)43号文件的规定,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 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 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 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5.29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a418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6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
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收悉,现批复如下: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国税发[2009]29号《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6d1829647d27284b7351e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0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7号)2.《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JHN石油作业公司出租“海皇”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1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1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420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5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6〕61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1997〕645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329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0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66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6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20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5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2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3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70号)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1.《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008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一条、第七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8号)营业税内容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第一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营业税内容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3号)第一条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4号)营业税内容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28号)第一条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82号)营业税内容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营业税内容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的规定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附件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营业税内容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营业税内容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附件第三条二○○九年三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2.25
•【文号】国税发[1994]035号
•【施行日期】1994.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文
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税发[1994]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
《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
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会计干货之电梯维保业务的税率到底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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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电梯维保业务的税率到底是多少?
关于电梯维保业务的税率问题,早在营改增前,就是一个争议特别大的问题,有人认为电梯维保属于生活服务业,有人认为属于建筑业的修缮服务业。
可以确定,电梯维保业务不属于修理修配业,而是属于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业。
电梯维保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持电梯的清洁,而是为了对电梯进行养护改善、改善,使之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四款建筑服务第3条修缮服务明确规定:修缮服务,使之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此规定、电梯属于不动产的构筑物,电梯维保服务明确属于建筑业的修缮服务业,而不是普通生活服务业,应该按照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而不是按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延伸一下:
一个公司,同时经营电梯销售、安装以及维保业务,他们各自的税率分别是:
电梯销售,属于商品销售,税率17%;
电梯安装,属于建筑安装,税率11%;
电梯维保,属于不动产修缮服务业,税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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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6.29
•【文号】国税函[1998]390号
•【施行日期】1998.06.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
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
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