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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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19日劳社部函[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docXXX职工安置方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XXX 第X届第X次职代会审议。

该公司经过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

为了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该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该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文件,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

采取各种措施,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保证企业职工在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

二)广泛发动群众,群策群力该公司广泛动员职工,认真分析和讲解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历史背景和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该公司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安置原则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为切实做好XXX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操作,平稳推进原则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具体财务数据。

3.多方参与,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安置方案经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积极稳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该公司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和再就业。

1.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根据政策规定,针对XXX的情况,需要实行统筹安排、分类安置,分别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同时,需要积极促进再就业,让与XXX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通过各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优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6]4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6]4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6〕4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属地移交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以及参保费用问题(一)省属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参保费,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5号)规定的缴费比例测算,以法院公告破产上年度关闭破产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

(二)将黔府发〔2004〕15号文件规定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预留1年的大病统筹调整为按预留10年计算,对过渡性安置人员按预留10年大病统筹计算。

(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医疗保险移交地方属地管理后,纳入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参保建立医疗保险关系。

在10年内,如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年度实际人均医疗费支出大于移交时测算的年人均参保费,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财政予以补差解决。

10年后确有困难的,由省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移交地方属地管理后,适当给予相关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原则上按实际参保移交人员每人100元计算,所需资金从破产成本中列支。

破产企业员工安置方案

破产企业员工安置方案

对于破产企业的员工安置方案:
首先,企业破产清算时,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以及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款项。

这是员工安置的第一步。

其次,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会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同时,政府还会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对于在破产企业失业的员工,可以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此外,如果整体接收破产企业的其他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需要全部接收破产企业的职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9•【字号】琼府[2002]72号•【施行日期】200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以及通过兼并、产权转让等形式改变单一国有性质和依法关闭、破产的,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办法安置。

事业单位改变单一国有性质或被撤销的,在另有规定以前,可参照本办法安置职工。

实行承包、租赁、委托运营等未改变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职工安置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职工安置遵循以下原则:(一)千方百计安置职工。

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积极促进职工再就业。

提倡和鼓励改制、关闭、破产后组建的新企业继续留用或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大力发展经济,广开就业渠道,制定再就业优惠政策,采用多种形式扶持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多渠道筹措职工安置资金。

依法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所得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等。

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据了解,我国将在未来两年内政策性关闭破产2116家国有企业,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

2022年后就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同时2022年以后,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企业将根据《破产法》,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要求实施商业性破产。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在特定时期为解决“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使得一些国企出现资不抵债”等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

在这项安排中,国家为相关国企的破产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

政策性关闭破产是支持国企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

它与按《破产法》实施的商业性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国企破产时的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然而,我国将要政策性关闭破产的2116家国有企业中,涉及国有金融机构的债权就高达2271.6亿元。

国企这一“最后的晚餐”会不会加大金融风险?虽然政策规定由于政策性破产可以核销金融机构债权,如果说国有独资时代,它们还可以承担起部分国企改制的政策性成本的话,那么今天已经引进战略投资者、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国有银行是否还应该继续承担国企改制的成本?谁又会为银行债权买单?2005年建行和交行成功在香港上市,而中行和工行的股份制改造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工作也已经就绪,上市迫在眉睫。

但是,国家规定国企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要执行到2022年,改制后的商业银行在执行国企政策性破产中,所涉及的金融债权到底由谁来买单?按照国资委的说法,“政策性破产全部由财政买单”,而所谓财政买单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各级政府财政出资,主要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等;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全部是中央财政出资,主要是指用银行的拨备核销破产国企的呆坏账。

但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建行和中行分别得到汇金公司的外汇注资225亿美元,汇金成为两行的大股东,原来由财政部持有的所有者权益归零,被全部用来冲销两家银行的损失类贷款。

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职工安置办法(全文)

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职工安置办法(全文)

国有煤矿企业破产重组后职工安置办法铜川矿务局从1955年建局至今,已经走过了57年的进展历程,为GJ和陕西省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煤炭是一次性开采不可再生资源,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开采,煤炭资源枯竭、污染严峻、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等问题凸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职工生活难以为继,使我局一度成为全国煤炭系统最为困难的企业之一。

为此,XX、国务院做出了对煤炭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矿井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决策。

在关闭破产实施过程中,局XX政坚持把维护职工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无情破产有情操作,充分利用煤炭剩余资源和矿区人力资源优势,优化配置,重新组合,成立社区,服务职工,让改革成果惠及破产单位的职工家属和广大离退休人员,为资源枯竭型煤矿企业的破产重组指明了方向。

本文重点论述了在创建社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类似企业提供参考。

社区工作经验总结20XX年以来,随着三里洞煤矿和桃园煤矿相继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我局先后组建了6个社区治理中心,主要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伤职业病、待退人员、工病亡遗属、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治理以及供电、医疗卫生、房产物业、治安保卫等日常生活秩序的服务工作。

从社区创建以来,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如下:转变观念、树立形象是建好社区的重要前提。

社区成立后,普遍面临历史欠账多、遗留问题多、困难群体多、不稳定因素多,治理难度大的“四多一大”难题。

针对这些问题,首先从思想工作出发,确定了“以人为本,亲情治理,维护稳定,共建和谐”的共同愿景,探究制定了具有社区特色的“制度规范化、工作标准化、学习经常化、治理精细化”的治理理念,以及“群众在我心中,服务在我手中”的服务理念和“公正清廉,勤政为民”的从业理念。

引导员工提升学习力、激活制造力、优化服务力,营造了积极向上、健康浓厚的文化氛围,逐渐抚平了破产“阵痛”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次,利用各种渠道向广大离退休人员和家属宣传社区的职能作用,工作目标和任务。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31•【文号】国资改组[2004]403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改组[2004]4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使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工作原则(一)以检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工作重点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兼顾国有中小型企业;(三)以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内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3.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倒闭,法律上的破产,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

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XX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操作规范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操作规范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列入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或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二)根据企业批准执行文件的不同,分别符合国发〔〕号、国发〔〕号、国阅〔〕号、中办发〔〕号、司法通〔〕号及国办发〔〕号、中办法〔〕号、桂办发〔〕号以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印发的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县内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份(附件);(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通知或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关闭破产批复份;(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份;(四)决议通过所申报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3 / 3。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
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陕劳社发[2007]3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3.13
【实施日期】200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在陕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3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做好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程序
(一)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资源枯竭矿山四行业政策性关闭破
产企业,及其他中央在陕企业、省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二)市属及以下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正式报审前,要充分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沟通,听取修改完善的意见,按政策规定认真修改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讨论通过后,正式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报审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出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及欠费清偿情况说明。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安置法律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安置法律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安置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在中国破产法中,虽然规定所有工资纠纷都可以适用于整个雇佣关系,但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雇主支付工资的证明是两年。

对于两年以上的未付工资,即使不超过仲裁期,员工也会因审判困难而出现其他问题,因此无法保障其合法权利。

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安置法律引言在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员工的重新分配。

如果我们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应对破产公司员工的外流,这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后将陷入困境,导致公司财产严重损失,由此产生的债务问题可能对大量优质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这将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倒闭中的员工分离问题,不断完善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倒闭机制,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提高社会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1破产清算的含义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都对清算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清算过程中必须有效区分清算。

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只是普通清算。

本文要求进一步分析公司破产法,以了解如何在实际意义上进行清算。

如果公司法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宣布破产,法院将迅速成立清算组,以便于公司法人在短时间内进行特别清算,破产后将资产优先分配给债权人将导致公司法人的清算。

2建立行政管理性质的破产管理署无论是个人破产还是企业破产,也无论是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抑或破产重整,其都涉及大量的司法管理性事务。

破产管理事务既不宜交给破产管理人这样的社会性主体或中介性机构进行处理,也不宜交给以行使被动性司法权和中立裁决权为己任的司法审判机构进行处理,而应当专设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破产管理署的设置具有必要性。

破产管理署具有多元化职能,除主要进行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外,在破产案件进入法院门槛之前,它还应当被赋予进行非司法型调处破产案件的职能和权限,破产管理署进行的非司法型破产案件调处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在性质上与人民调解委员并无实质性差异。

3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稳定员工情绪为了积极改变工作人员的传统观念,主管部门应积极听取工作人员的需求和建议。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

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劳社部发[2005]19号)

(劳社部发[2005]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社部发[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

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

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要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的原则。

事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审核职工安置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分类细目】其他【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5.07.05【实施日期】2005.07.0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9号【主题词】劳动保障职工权益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

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

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分类细目】其他【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5.07.05【实施日期】2005.07.0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9号【主题词】劳动保障职工权益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监察部和财政部《关于2005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组〔2005〕93号)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维护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

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

纠正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问题,以国有中小企业为主;纠正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要加强与国资(经贸)、监察、财政部门和工会的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本地区进一步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措施,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把好关口,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求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并协助做好所在地中央企业同类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中未明确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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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关闭破产前企业名称,××年××月××日经×××以××号文件(附后)批准关闭破产。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关闭破产的基准日。

(二)政策依据。

主要有:《劳动法》、《破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X〕1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国领导小组〔201X〕3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领导小组〔201X〕33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矿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国阅字〔1999〕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1X〕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X〕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X〕36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X〕36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560号)、压滤机滤布××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一)公司现有在职职工××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原固定职工××人、合同制职工××人、混岗集体工××人、移交社会职能人员××人、特殊工种人员××人、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人等。

(二)离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人。

(三)抚恤人员××人。

(四)集体企业职工××人。

三、职工安置(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

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元,所需费用:人数*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万元。

2.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总工龄××年,所需经济补偿金××万元。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企业有合同制职工××人,滤布厂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

2.企业有混岗集体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

(三)关闭破产矿山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关闭破产矿山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补助。

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所需年费用××万元,3年共××万元。

(四)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破产终结后转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被安置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员数量按关闭破产矿山离退休人数6‰的比例核定,但一般不少于5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和日常支出费用,由中央财政按3年的费用安排。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所需年费用××万元,3年共××万元。

(五)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休人员××人,退休人员××人,提前退休××人,共××人。

(六)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

(七)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具体文件附后),对距退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

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

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退休人员××人,提前退休人员××人,共××人。

拟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560号)要求,移交××市××县(区)退管机构管理。

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

离休人员××人,经×××老干局同意,移交×××老干局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按有关规定核定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此项费用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计算,即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25%*10年*50%=××万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补贴待遇处理方法。

(四)退休人员移交××市××县(区)退管机构的移交费用的项目、依据及金额,共××元。

(五)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费用的项目、依据、标准、金额,共××元(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六)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

此项费用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即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6%*10年=××万元。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计划及所需费用: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具体文件附后),××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缴纳各类费用的计算办法、金额(详细费用附表)。

(七)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万元,其中各项费用的依据、标准、金额(详细费用附表)。

五、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一)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企业关闭破产时为职工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欠缴社保费××万元,欠缴的原因。

(三)欠缴社保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六、工伤(职业病)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一)1-6级工伤职工××人(附花名册)、安置办法、年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二)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三)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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