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法函﹝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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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黔府办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支持与保障,现就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一)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由省教育厅起草《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二)为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由省民委起草《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

(三)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由省公安厅起草《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

(四)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省环境保护厅起草《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五)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二、《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删除第十一条。

三、《贵阳市城市公厕管理规定》删除第十三条。

四、《贵阳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工商、电力、公安、园林、消防以及城市户外灯饰设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市户外灯饰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十七条。

五、《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黔府办函〔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主动发布事故信息作为政府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切实加以推进。

二、事故信息发布的原则(一)信息公开原则。

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真实性原则。

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体现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

事故信息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四)积极主动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事故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事故信息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事故信息发布的分级标准(一)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筑业是第二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建筑业对吸纳农村人口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关联产业发展、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0至2013年,我省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5.6%,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6.2%、6.4%、6.7%、6.9%,已成为全省经济的支柱产业。

但我省建筑业企业规模小、资质类别单一、等级低、市场竞争力弱、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仍然突出,与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

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需要,抢抓机遇,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发展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发展壮大建筑业骨干企业,引导社会资金组建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扩大就业,促进增收,形成建筑业加速发展、蓬勃发展的态势,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做多做活、做精做专,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巩固和增强建筑业支柱产业的地位。

(二)发展目标产业发展目标。

实施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两个倍增计划,到2017年底,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总产值达到2600亿元以上;增加值达到1100亿元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8%以上。

企业培育目标。

到2017年底,全省建筑业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建筑业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新增建筑业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2至3家,全省达到5家以上;新增建筑业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0家,全省达到80家以上;重点扶持100个建筑业骨干企业;扶持1至2家大型建筑业龙头企业改制上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5•【字号】黔府办函[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省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规划布局砂石土矿山(一)严格界定砂石土类矿产。

砂石土类矿产是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主要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等12个矿种。

(二)严格实施规划管控。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开展砂石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地质条件、资源保护等因素,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矿山空间布局,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于2014年上半年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严格控制矿山数量。

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的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集聚”的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砂石土矿山进行优化调整,原则上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砂石土矿山数控制在6个以内,其他乡(镇)控制在2个以内,确保到2015年末全省砂石土矿山总量控制数为2878个。

(四)提升矿山生产规模。

矿山生产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全省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位于市、州所在地市区的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位于贵阳市、遵义市所属市辖区和贵安新区的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立方米/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定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黔府函[2014]3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定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黔府函[2014]3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定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定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黔府函〔2014〕38号)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调整贵定县行政区划的请示》(黔南府呈〔2014〕3号)及附件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贵定县城关镇、云雾镇、昌明镇、沿山镇、德新镇、盘江镇、旧治镇、新铺乡、铁厂乡、抱管乡、窑上乡、岩下乡、猴场堡乡、都六乡、巩固乡、马场河乡、洛北河乡、定东乡、定南乡等19个乡(镇)建制,设置新的云雾镇、昌明镇、沿山镇、盘江镇、德新镇、宝山街道、金南街道。

新设置的云雾镇、昌明镇、沿山镇、盘江镇、德新镇、宝山街道、金南街道所辖地域分别如下:(一)新设置的云雾镇辖原云雾镇、窑上乡、铁厂乡、抱管乡,镇人民政府驻平伐村。

(二)新设置的昌明镇辖原昌明镇、旧治镇、都六乡、岩下乡、猴场堡乡及原巩固乡光辉村,镇人民政府驻九百户村。

(三)新设置的沿山镇辖原沿山镇及原巩固乡的杨柳村、新龙村、石板村、森山村、威远村,镇人民政府驻沿山村。

(四)新设置的盘江镇辖原盘江镇、马场河乡及原洛北河乡的白龙村、兴隆村、长江村,镇人民政府驻清定桥村。

(五)新设置的德新镇辖原新铺乡及原德新镇的德新社区、丰收村、德新村和原洛北河乡的宝山村,镇人民政府驻德新村。

(六)新设置的宝山街道辖原定东乡及原城关镇的东方社区、南阳社区、庆熙社区、中山社区、宝花村、城东村、城北村、龙港村和原德新镇的新场村,街道办事处驻城东村。

(七)新设置的金南街道辖原定南乡及原城关镇的荷花社区、麦溪社区、迎宾社区、平北社区和金山村、南平村、荷花村,街道办事处驻南平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消防战斗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专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黔府办函[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抓好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五条措施一、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及报告接到重大以上以及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值班人员立即编辑事件摘要,以专报方式主报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首次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可先不进行核实,不提处理意见;专报采用短信方式发送领导本人及秘书手机。

事件的进一步情况以续报方式报告。

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及报告接到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由值班人员编辑事件摘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以专报方式主报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抄报省长、常务副省长;专报采用短信方式,主报发送领导同志本人及秘书手机,抄报发送领导秘书,由领导秘书转报领导。

三、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和请示报告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进行处理,以最短的时间判定事件级别,并立即编辑事件摘要,按规定报送方式呈报。

在处理突发事件信息过程中,对事件级别判定不清、没有把握的,立即请示应急办带班领导,需要进行专报的,立即按规定要求编辑呈报,并按带班领导的指示要求抓好落实。

贵州省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回顾评价

贵州省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回顾评价

贵州省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回顾评价作者:辛亚蒲郭艳娜武艺夏豪来源:《绿色科技》2020年第04期摘要:对2017年贵州省乌江流城国控和省控监测断面资料进行了分析,回顾评价了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

结果表明:主要污染集中在中下游,主要污染因子为总磷;流域内已开展的一系列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童大幅度减小,流城水质逐年转好,但局部及部分支流仍存在水污染环境问题。

关键词:乌江流域,水环境;措施中图分类号;X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20)04-007.5-021 流域概况乌江为贵州省第一大河,长江上游右岸支流,发源于贵州省境内威宁县香炉山花鱼洞,流经黔北及渝东南酉阳彭水,在重庆市涪陵注入长江,六冲河汇口以上为上游,汇口至思南为中游,思南以下为下游。

有南、北两源,南源三岔河发源于贵州威宁县的盐仓;北源六冲河发源于贵州赫章县的妈姑。

乌江流域总面积69313km2,其中,贵州境内为66807km2,占76%,占贵州省总面积的38%。

乌江干流全长 1037km(南源源头起),其中贵州境内河段长889km,河口多年平均流量1650m3/s主要支流有六冲河、猫跳河、偏岩河、湘江、清水河、洪渡河、芙蓉江等11条,其他重要支流有阿勒河、渭河、暗流河等52条[1]。

2 流域水质现状乌江流域共布设国控及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57个(其中国控断面19个、省控断面38个),2017年乌江流域水体水质综合评价为“良好”,Ⅰ~Ⅲ类水质断面占89.5%;乌江干流除大关桥和六广断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要荹[2]邢掠?断面水质均超标,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清水河新庄断面水质为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瓮安河污染物主要以总磷为主,三岔河上游六盘水段水质较差,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总体来说,乌江流域污染物主要以COD、氨氮和总磷为主[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黔府办函[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有序推进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长:陈敏尔(省长)副组长:谌贻琴(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成员:唐德智(省政府秘书长)张学军(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局局长)丁雄军(省政府副秘书长)柳晓东(省编委办主任)付京(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李岷(省财政厅厅长)夏一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如飞(省审计厅厅长)黄启明(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主任)张平(省发展改革委常务副主任)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推进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制定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全省各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审核批准各市(州)、贵安新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各部门改革实施方案;督导检查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相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张学军、付京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张平同志兼任,相关工作人员从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机关事务局抽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2•【字号】黔府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4〕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全省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3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3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精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黔府法函〔2014〕21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清理工作以《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事项;(二)行政许可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行政处分事项;(五)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收费。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的规定为标准,重点解决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部门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问题。

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上问题的,由制定机关废止,有关内容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制定相关文件。

三、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

关于当前雨雪天气中源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关于当前雨雪天气中源应急处置情况汇报

关于当前雨雪天气中源应急处置情况汇报由于强降温影响,在18-21日中源乡遭受了强暴雪,晚间冻雨又接踵而来,至21日,积雪厚达60-70厘米,导致交通受阻,饮水受冻,农业、林业受损,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针对当前雨雪天气,中源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党委书记余昌显、乡长陶红星坐镇中源,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生产自救,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一、交通方面1、由副科级领导带队分3组在中源乡主干道(向务、白沙坪、三坪)等地设卡,禁止车辆通行;2、在每个路口下坡路段钉装温馨提示,蹲村干部下派到各村检查道路,维护交通;3、在人口密集地组织人员铲冰扫雪,恢复简单人行交通;4、在陡坡重点受灾地段,张贴标语,禁止车辆通行,派专人看守及组织人员抢修开通道路。

二、农业方面1、组织农技站工作人员到各村抓好农作物越冬工作;2、对全乡的经济作物进行调查,对受灾情况进行统计;3、指导全乡农业工作及畜牧业入冬指导,共印发指导意见书2000余份。

三、民政方面1、组织干部对困难群众进行走访,捐资捐物,到目前为止,共走访70余户;2、对特别困难、生活难自理的农户,各村干部结对子,由个人负责,帮助救济其户共度严冬;3、对敬老院孤寡老人及时添加木炭、棉被等生活用品,并委派专人负责看管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四、安全生产方面1、要求各矿山,工厂停止作业;2、对各工厂、矿山进行安检,解决矿山工厂工人饮水吃饭住宿生活问题;3、组织供电部门检查通电线路是否完好,对受损线路进行抢修,保障群众的生活用电。

五、林业、饮水方面1、组织各村人员调查并上报山林受灾情况;2、检查各村各户饮水情况,各村组设定安全饮水地点。

六、设立办公室由主要领导带班,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要求各村组对各村情况每天进行上报,对来电来访组织人员迅速处理。

到目前为止,中源乡境内无一处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

2015年第三季度,区应急办紧紧围绕今年全区社会建设的工作部署,在区社会管理部的指导下,开展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建设为目标的社会管理建设,积极完善我区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知识技能宣教,推进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努力提升我区应急管理水平。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4]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4]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4〕42号)毕节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黔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请示》(毕府呈〔2012〕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黔西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原则同意黔西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县域城镇发展目标、城镇规模等级结构、职能分工、城镇空间结构布局形态、基础设施规划、社会服务设施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和空间管制规划。

(一)实施该规划时,要进一步强化黔西县中心城区作为县域中心城市的地位,加快发展金碧、钟山、重新、大关、林泉、谷里等中心镇,增强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

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发展主要交通沿线小城镇。

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着重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和水平,逐步提高小城镇综合职能。

(二)要按照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职能分工,统筹安排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逐步完善县域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及供水、供电、通讯、防灾等基础设施体系,尽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明确、发展协调的县域城镇体系。

(三)县域城镇化水平:2015年为42%,城镇常住人口36.5万人;2020年为50%,城镇常住人口45.5万人;2030年为60%,城镇常住人口60.0万人。

二、关于黔西县县城总体规划原则同意《黔西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年限、县城性质、规模、布局、发展方向和各项专业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14〕8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14〕8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14〕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要求,现将《黔西南州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4年2月17日黔西南州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方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精神,为全面完成今年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逐年上台阶,确保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民主法制的有机统一为总体目标,按照《纲要》和《决定》基本要求,通过建立和施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健全考评工作机制,改进考评方式,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着力增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努力推进全州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黔西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黔府办函[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推进我省政府网站建设,增强网站的管理与整合能力,推动各级政府网站建立健全日常运维保障机制,促进政府网站规范、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继续开展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时间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二、评估范围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门户网站。

三、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用户体验、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五个方面。

四、评估工作安排(一)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2014年度贵州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工作。

评估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评估工作具体由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化推进处负责。

(二)评估采用日常评估与年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13年政府系统门户网站评估中排名靠后的部门和县进行集中培训,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指导。

(四)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办公厅、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及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五)对政府网站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给予补助奖励。

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网站评估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市(州)人民政府网站评估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网站评估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重点建议提案名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重点建议提案名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重点建议提案
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26
•【字号】黔府办函[2014]64号
•【施行日期】2014.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重点建议提案名录的
通知
(黔府办函〔2014〕64号)
省各有关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已分别确定了2014年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3号)要求,认真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要围绕重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办理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请会办单位于2014年7月15日前将会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主办单位汇总相关意见后于7月31日前将办理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提案者。

附件:1、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
2、2014年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提案
3、2014年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
4、2014年省政协提案委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提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黔有关单位: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和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以来,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各民主党派、团体及专委会、界别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领域改革等中心工作,共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提案1153件(其中:省人大代表建议568件,省政协提案585件)。

为认真做好2014年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办理责任各承办单位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

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着力推动建议提案的办理,对重点建议提案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

严格落实“四确定”制度,确定一位负责人直接分管,确定一位综合处室负责人日常协调,确定业务处室具体办理职责,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办理联络员,切实做到每件建议提案有人管、有人办、有着落。

二、协调配合,规范办理程序(一)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省人民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和提案、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提案以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提案属于重点建议提案。

重点建议提案实行主会办制度,主办单位要在办理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非法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非法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据【发文字号】黔高法[2014]12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2.23【实施日期】2014.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高法[2014]125号)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及时转发辖区基层法院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对于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一律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未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的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真实意愿的言词证据,但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属于《解释》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等证据。

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应急演练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4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应急演练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4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应急演练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应急演练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实战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开展2014年应急演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演练目的以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为依据,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应急演练,进一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磨合和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水平,提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全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演练科目(一)输油管道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牵头部门:省能源局主办单位:省能源局、安顺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实施时间:7月(二)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出动演练。

牵头部门:省政府应急办主办单位:省政府应急办、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实施时间:8月(三)城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牵头部门:贵州能源监管办主办单位: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贵阳市人民政府、遵义市人民政府实施时间:9月(四)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主办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实施时间:10月三、参演单位和人员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突发事件预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参加,具体承办单位、参演单位、参演人员由各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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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公布日期
报备日期
备注
1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市有关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进行督导评估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4-17
2013-04-24
及时
2
贵阳市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建设国际学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8-20
2013-11-27
及时
57
贵阳市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我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告
2013-12-06
2013-12-10
及时
58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我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13-12-06
2013-12-10
及时
59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举报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3-29
2013-04-03
及时
65
黔西南州政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8-08
2013-08-19
及时
66
黔西南州政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3-08-09
2013-08-27
逾期
27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3-07-05
2013-08-21
逾期
28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地》的通知
2013-06-28
2013-08-19
逾期
29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3-01-04
2013-01-05
及时
63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我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13-12-06
2013-12-10
及时
64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4-19
2013-08-19
逾期
30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4-28
2013-07-26
逾期
31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终身负责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4-28
2013-07-26
逾期
32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2013-10-14
2013-10-16
及时
33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关村贵阳科技园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3-10-29
2013-11-12
及时
34
贵阳市政府
黔西南州政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1-19
2013-01-24
及时
74
黔西南州政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援建水源工程项目及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3-08-02
2013-08-12
及时
75
黔西南州政府
黔西南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2013-05-15
2013-10-31
逾期
11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5-09
2013-05-15
及时
12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教育“9+3”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5-24
2013-10-31
逾期
13
贵阳市政府
2013-01-08
及时
69
黔西南州政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黔西南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8-20
2013-08-23
及时
70
黔西南州政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7-30
2013-08-12
及时
71
黔西南州政府
及时
52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我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13-12-06
2013-12-10
及时
53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我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13-12-06
2013-12-10
及时
54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我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13-01-25
2013-05-02
逾期
序号
制定机关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公布日期
报备日期
备注
18
贵阳市政府
贵阳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2013-01-18
2013-05-17
逾期
19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2013-09-18
2013-10-21
逾期
20
贵阳市政府
2013-11-11
2013-11-13
及时
45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我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13-12-06
2013-12-10
及时
46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2013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2013-11-27
2013-11-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6-20
2013-10-23
逾期
43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12-30
2013-12-31
及时
44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扶持避署精品酒店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10-29
2013-11-12
及时
50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我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13-12-06
2013-12-10
及时
51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我市铁路建设项目沿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2013-12-06
2013-12-10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3-04-18
2013-08-14
逾期
21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高新信息产业园建设方案的通知
2013-05-31
2013-08-14
逾期
22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逾期
15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道路和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3-05-14
2013-05-24
及时
16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4-24
2013-05-02
及时
17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逾期
25
贵阳市政府
贵阳市人民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全国创业就业先进城市”成果的意见的通知
2013-05-07
2013-08-19
逾期
26
贵阳市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推进“100个产业园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备案的报告
2013-05-27
2013-09-30
2013-10-11
2013-12-06
2013-12-10
及时
37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政消火栓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6-27
2013-07-10
及时
38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力度的通知
2013-04-28
2013-07-26
逾期
39
贵阳市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通知
2013-08-19
及时
67
黔西南州政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黔西南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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