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国家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前为取得农业部或云南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检疫员,下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官方兽医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规范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管理,按照农业部下发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实施。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置的申报点及变更情况,应即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申报点在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示。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申报点受理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申报。
饲养者或经营者在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主动申报检疫。
批量动物及动物产品(猪、牛、羊等动物10头以上含10头、禽类50只以上含50只或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的,货主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低于上述数量的零星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填写省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省内跨州市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提交引入地所属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跨州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备案表》,向产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农业部规定的申报程序、检疫程序受理和检疫。
第七条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引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产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农业部规定的申报程序、检疫程序受理和检疫。
第八条野生动物申报检疫时,申报人还应提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准运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检疫的受理:第五条中的批量动物及第六、七、八条中的动物检疫,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官方兽医填写《检疫申报受理单》;第五条中的零星动物,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官方兽医在《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签字即为确认受理。
猪场检疫申报管理制度
猪场检疫申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猪场生态环境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猪场制定了本检疫申报管理制度。
二、申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猪场内所有疫情申报工作,包括需报备的疫情、报备流程、报备要求等方面。
三、疫情申报的种类猪场需申报的疫情包括但不限于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高度传染性疾病。
四、疫情申报流程1. 疫情发现:一旦发现疫情症状,猪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疫情的具体情况。
2. 疫情初步诊断:猪场兽医团队对疫情进行初步诊断,并确定是否需要申报。
3. 疫情申报:如确诊为需申报的疫情,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申报。
4. 隔离管控:病猪应被隔离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 治疗与消毒:对受感染疫情的猪进行治疗,并对猪场进行消毒工作。
五、疫情申报要求1. 及时性:猪场发现疫情后应立即报备,不得隐瞒或拖延。
2. 准确性:疫情申报内容应真实准确,不能虚假陈述。
3. 完整性:疫情申报表格应填写完整,不得有遗漏。
4. 疫情处理:疫情发生后,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处理,确保疫情不会蔓延。
六、疫情申报监督1. 猪场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疫情申报的操作流程,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2. 监管部门应随时对猪场进行抽查,确保疫情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对疫情申报工作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猪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检疫申报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猪场应对所有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3. 本制度如有更新或修订,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以上是猪场检疫申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所有猪场工作人员都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确保猪场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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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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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 划 。 的建设 和管 理 。
第 四条 动 物 检疫 申报 于 2 , 个 屠 宰场 ( 、 ) 置 1 个 每 厂 点 设 第五条 动 物检疫 申报点 承担 以下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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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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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疫 申报 和检 疫实 施情 况按 规定 汇总 五 对
县级 兽 医 主管 部 门应 当加 强 动物 检 疫 申报 点 防控知识 ;
动 物卫 生监 督 机 构应 根 据 动 物检 疫 申报点 建 并 上报 。 设 规划 , 设置 动物 检疫 申报点 , 向社 会公 布 。 并 第六条 动物 检疫 申报点 应 当具备 以下条件 :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四)悬挂“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
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二)对不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检疫规程等有关要求实施检疫。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和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宰前检疫申报),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条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http://www.gxahi。
com/)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
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
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
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
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
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讨论稿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二〇一八年十二月目录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9)-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检疫申报 (5)第三章动物检疫 (8)第四章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审批 (11)第五章检疫证明的签发 (12)第六章监督管理 (14)第七章罚则 (18)第八章附则 (18)-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结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检疫的实施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除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外的其他动物检疫活动。
第五条【检疫范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 4 -法的规定,对下列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一)猪、牛、羊、马、驴、骡、兔、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畜家禽及其产品;(二)犬、猫等宠物;(三)蜂、蚕种;(四)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五)人工捕获或者驯养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六)实验动物。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与管理规范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与管理规范1. 引言动物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设和管理规范的动物检疫申报点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与管理规范,旨在提高动物检疫工作效率,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
2.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2.1 建设环境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应选址于疫情较为稳定的区域,远离居民区和饮用水源,以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
申报点周围应无污染源,通风良好,避免恶劣天气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影响。
此外,申报点内部的环境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彻底的消毒。
2.2 设施设备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支持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常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动物隔离栏:用于隔离疑似患病动物,防止疫情扩散;•申报室:用于接收申报人员,收集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实验室:用于进行常规检测和病原学研究;•消毒设备:用于对隔离栏和申报室等区域进行消毒;•储存设备:用于存放动物及其产品的样品,在需要时提供证据支持。
2.3 人员配备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配备专业的检疫人员,包括兽医和实验室技术人员。
检疫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能够进行有效的申报和检测工作。
此外,检疫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3.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3.1 申报流程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制定完善的申报流程,确保所有申报信息的准确记录和跟踪。
申报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申报登记:申报人员到申报室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动物及其产品的信息;2.检疫审查:兽医对申报表格进行审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检测和隔离;3.动物检疫:根据需要,将动物送往相应的隔离栏,进行检疫处理;4.实验室检测:如有必要,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以确诊动物是否患有疾病;5.检疫证明: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将获得相应的检疫证明。
3.2 检疫记录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建立完善的检疫记录系统,对每一次申报的动物检疫工作进行准确的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构建良好的动物检疫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动物检疫窗口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申报)和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动物检疫工作窗口(受理动物宰前检疫申报),具体负责接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以下称检疫申报),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全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地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向社会公开宣传告知,并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在“广西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与检疫任务相匹配、便民服务的原则设置。
每个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少配备两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记载、统一检疫器具配置的“五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且全区统一,详见附录。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实行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将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宣传告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受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
货主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提前申报。
检疫申报以书面申报方式为主,以电话申报或其他方式申报为辅,接受检疫申报要作好记录。
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填发《动物检疫申报单》,告知货主实施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联系方式。
决定不予受理的检疫申报,要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点仅限受理其任务区域内的检疫申报,严禁受理任务区域外的检疫申报。
但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受相邻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可以受理相邻县区的检疫申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包括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动物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野生动物的检疫规程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建立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做好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
第九条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3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1. 背景动物检疫是维护国家畜牧业健康和动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了更好地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效率,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建设和管理动物检疫申报点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建设规范2.1 选址动物检疫申报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靠近畜牧业集聚区、养殖场等动物源地;•距离交通枢纽近,便于货物运输;•必要时应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2.2 建筑设计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结构牢固,符合防火、防腐蚀等相关建筑标准;•布局合理,划分清晰的功能区域,包括申报大厅、办公室、样本实验室等;•设备齐全,包括通风系统、消毒设备、样本保存设备等。
2.3 设备配备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配备以下设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全套检疫仪器设备,如显微镜、离心机等;•样本保存设备和样本处理设备;•消毒设备和防护设备等。
2.4 人员配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配备专业的检疫人员,包括检疫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等。
人员配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专业能力。
3. 管理规范3.1 工作流程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管理:1.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申报人到达申报点,前台人员接待并核实相关信息;2.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初步检疫,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将样本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3.实验室人员对样本进行检测,做出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前台人员;4.根据检测结果,前台人员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5.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应进行合理处置,以保障环境和公共安全。
3.2 文档管理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文档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每笔申报信息都应有相应的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归档的文档应进行分类存档,方便查阅和管理;•文档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应得到保障。
3.3 安全管理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强化卫生消毒措施,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范本(二篇)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养殖场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和安全,加强养殖场的疫情防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包括养殖场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检疫申报。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检疫申报能力,做到及时准确申报。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开展动物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意识。
第二章养殖场检疫申报程序第六条养殖场检疫申报程序包括动物健康监测、疫情诊断、申报填报、报送和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健康检测,包括体温、呼吸、食欲、粪便等指标的检测。
第八条养殖场对于发现动物出现异常症状或疾病症状,应当立即进行疫情诊断,并隔离患病动物。
第九条养殖场从业人员在检疫申报前,应当填写详细的申报表格,包括养殖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疫情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表格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当地畜牧部门或相关检疫机构。
第十一条当地畜牧部门或相关检疫机构应当对养殖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审核结果进行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包括隔离、治疗、消毒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地畜牧部门或相关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养殖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养殖场检疫申报责任第十四条养殖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检疫申报的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养殖场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疫申报,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当地畜牧部门或相关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场的检疫申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养殖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养殖场,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一、目的及依据为了落实国家动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保障国家动物卫生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与义务1.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责任由所在单位履行,负责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设施设备的维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人员要熟悉国家动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具备一定的动物检疫知识和技能。
四、建设与设备2.检疫区域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动物隔离区、检疫器械和药品配备等,以满足动物检疫的需要。
3.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1.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人员要接受相关培训,熟悉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2.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进修和培训,了解最新的动物检疫政策和技术要求,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3.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人员要履行管理职责,做好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4.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人员要保守国家和人民的机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六、工作流程与要求1.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2.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人员要做好申报户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申报户的信息准确完整。
3.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各类查验申报单,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人员要及时发布动物疫情和检疫政策的通知,做好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工作。
七、监督与评估1.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和相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
2.监督部门要定期对动物检疫申报点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的反馈和指导。
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1. 引言动物检疫申报点是指用于接收、检疫和处理动物进出口申报事务的场所。
为了确保动物健康和国际动物疫病防控安全,建设标准对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基本要求进行规范,并提供可行的方案以确保其高效运作。
2. 建设标准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2.1 场所选择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选择在空气流通良好、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以便于动物运输车辆的进出,并且远离人口密集区。
2.2 设施要求2.2.1 场地布局: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备合理的场地布局,包括动物接收区、检疫处理区以及申报事务办公区。
这些区域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划分,并设置合理的通道和隔离区域。
2.2.2 检疫设备: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配备必要的检疫设备,如鉴定骨骼结构、微生物检测等设备。
设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定期维护和保养。
2.2.3 通风系统: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确保空气流通,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通风系统应能够满足场所内人员和动物的需求,并设有合适的过滤器以净化空气。
2.2.4 消毒设施: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配备适当的消毒设施,以确保场所的清洁卫生。
消毒设施应包括洗手池、消毒剂储存和喷洒设备等,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3 人员要求2.3.1 培训要求: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具备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检疫设备和实施防控措施。
2.3.2 健康要求: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每日进行健康监测并记录,如出现疾病症状应及时报告和隔离。
2.3.3 配备人数: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根据检疫量和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工作人员,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2.4 动物运输要求2.4.1 运输车辆: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有合适的运输车辆,并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环境符合要求。
2.4.2 运输文件:动物进出口申报事务应有相应的运输文件,包括动物健康证明、运输记录等。
这些文件应妥善保管,并能在需要时提供。
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2023-11-04•制度概述•申报点建设与管理•检疫申报程序目录•检疫与监督•责任与义务•附则与附件01制度概述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和质量,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
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维护动物产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目的和意义•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以及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指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建设的,负责接收和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的设施设备及人员。
定义与术语动物检疫申报点指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运输者向动物检疫申报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
检疫申报指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对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检疫处理02申报点建设与管理申报点设置原则科学布局原则申报点的设置应根据当地动物养殖分布、交通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布局,确保覆盖面广、服务半径合理。
规范建设原则申报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设施齐全、环境整洁、标识清晰、操作规范。
便利性原则申报点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便于动物货主前往的地方,以便于动物货主进行检疫申报。
1 2 3申报点应设置独立的接待区域、办公区域和隔离观察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检疫检测设备、消毒设施等。
场地设施申报点应将检疫流程、申报须知等信息进行公示,以便于动物货主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信息公示申报点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等,确保工作人员和动物货主的安全。
安全防护03服务质量申报点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服务承诺、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反馈等,确保服务质量符合要求。
01人员管理申报点应配备专业的检疫人员,并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检疫人员的专业性和工作责任心。
02档案管理申报点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动物检疫申报进行记录和管理,确保可追溯性。
03检疫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动物检疫申报点在法定工作日全天候接受申报,节假日及非工作日期间不接受申报。
解读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0
产地检疫一般程序
申报受理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临床检查
实验室检测
不合格
检疫结果处理
合
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处理通知单》 做好检疫记录 运输 报 告
33
第四章 屠宰检疫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对动物产品出具《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和动物产品分销 出证的制度。
34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
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过程监管是指对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 营全过程监管。从源头上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动物产 品质量与消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1)养殖环节:对畜主是否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进行免疫接种,是否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进 行监管,如果没有,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
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5
第一章 总
则
(1)适用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 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 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不适 用于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2)适用的人的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 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 公民、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的人。 (3)适用的人的行为就是动物检疫活动。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3. 分工协作,责任明确的原则。
三、申报点设置和管理1. 申报点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根据当地动物养殖规模、运输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不少于3个申报点,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申报点。
2. 申报点管理: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申报点正常运行。
申报点应设立明显的标识,配备必要的设施和工作人员。
四、申报条件和程序1. 申报条件: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 申报程序:(1)货主向申报点提交检疫申报表、动物疫病防控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2)申报点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申报点及时派员对申报动物进行现场检疫。
(4)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由申报点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处理。
五、检疫内容和标准1. 检疫内容:包括动物健康状况、疫病监测、疫情报告等。
2. 检疫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六、检疫证明和管理1. 检疫证明: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检疫人员出具检疫证明,作为运输、屠宰、出售等环节的凭证。
2. 检疫证明管理:检疫证明应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确保检疫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宣传教育和工作指导1. 宣传教育:申报点应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货主和公众的防疫意识。
2. 工作指导: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点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疫工作水平。
八、法律责任1. 货主未按照规定申报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动物检疫申报点实施方案
动物检疫申报点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动物检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我局制定了动物检疫申报点实施方案。
一、申报点设置。
为了方便申报人员的申报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动物检疫申报点将在各地设立。
申报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检疫的实际需求,根据地区的特点和动物检疫的工作重点进行设置。
同时,申报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申报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申报流程。
申报人员在申报点进行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进行操作。
申报流程应当包括申报材料的准备、申报信息的填写、申报材料的提交等环节。
申报人员在进行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在进行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要求进行操作。
申报要求应当包括申报材料的准备要求、申报信息的填写要求、申报材料的提交要求等内容。
申报人员在进行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申报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四、申报监管。
申报点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报点的监管工作,确保申报点的正常运行和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报人员的监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申报服务。
申报点应当加强对申报人员的服务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申报点应当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提供申报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申报人员顺利进行申报。
六、申报宣传。
申报点应当加强对申报工作的宣传工作,提高申报人员的申报意识和申报水平。
申报点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申报宣传,提高申报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申报评估。
申报点应当加强对申报工作的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申报点应当建立健全的申报评估机制,对申报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八、申报奖惩。
申报点应当加强对申报工作的奖惩工作,激励申报人员积极申报,惩罚违规申报行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畜牧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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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
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检疫规程等有关要求实施检疫。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应当掌握辖区内动物品种、数量、分布、规模化程度、疫情、免疫、动物流通以及屠宰加工等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动物检疫申报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动物检疫申报点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电子化管理。
敬爱的党组织:
经过一段时期的初级党校学习,我的心境自然澎湃而又亢奋。
其实,无论是谁,这种难得的熏陶刚过,思想上和认识上都会大有一吐为快的强烈之欲望。
这对深刻理解中国***始终是一个最先进的党、最伟大的党,始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楷模,也始终是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等等,以及正确选择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我对我们的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有它的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
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的先进性。
而工人阶级之所以具有先进性是因为它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具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赋予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等越来越发达,因此工人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具有新的内涵、新的标准和新的特征,做到与时俱进。
党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将“三个代表”写入了新的党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先进性作了富有时代特征的界定,具体地、明确地揭示出党的先进性的实质和内涵,深化了我们对党的先进性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通过学习我进一步端正了自己的入党动机。
入党动机是指一个人要求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是推动人们争取入党的一种精神力量。
真正正确的入党动机应该是能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了最终实现****而奋斗终生。
我要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地实践,不断地确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一个人在组织上的入党一生只有一次,而思想上的入党是一生一世的,所以,在今后的
人生道路上,必须坚定信念,用理论知识来武装自己,不断地深化自己的行动。
再次,我懂得了入党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是一个充满考验的过程,不是你随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要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
听了几位优秀学生党员的入党经历,学到了我们不仅要在组织上积极要求入党。
把党和人民放在第一位,用自己的行动来展现一位入党积极分子的作风,时时刻刻,用党的标准提醒自己,什么要积极主动的去做,什么要积极同违背党标准的做斗争。
入党的过程,便是不断完善自己的过程,便是升华自己的过程。
当然,我也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融为一体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
荣辱观是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决定的。
不同的荣辱观,是不同的世界、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
荣辱观渗透在整个社会的生活之中,不仅影响着社会的风气,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导向,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而且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由巨大的反作用。
通过这次的学习, 我不仅加深了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确了入党动机,优秀党员决不是套在自己头上用于炫耀的光环,而是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不断进取所应该达到的目标,组织上的入党一生一次,思想上的入党一生一世。
在学习当中,最让我感动的是中国***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恰恰印证了这一点。
看着那些面对党旗宣誓的***员,我感动了,我感到了作为***员的骄傲,也更加坚定自己的人生信念:我也一定要成为一名***员。
我要时刻谨记党的教诲,时刻以党员的行为准则来约束自己, 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自觉的加强自己,争取得到更大的提高。
汇报人:***
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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