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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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伤害责任一、引言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伤害责任的界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医务人员责任。

医疗机构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治疗行为产生的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医务人员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过失或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应由其个人承担。

三、医疗机构责任的判定1.医疗机构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医疗规范的医疗服务;(2)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3)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医疗伤害的发生;(4)对医疗伤害负有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

四、医务人员责任的判定1.医务人员的义务医务人员作为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2)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3)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4)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2.医务人员责任的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以下情形,应当承担医疗伤害责任:(1)未按照医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2)未能及时进行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进一步伤害;(3)未能告知患者有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伤害;(4)未能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导致患者受到侵害。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效之后,⼈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再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明显低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标准。

[1]⼜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于医学会之下,致使医疗事故鉴定公信⼒不⾜,加之⼈民法院内部关于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的认识不⼀,致使在裁判实践中形成了所谓“⼆元化”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较低;未经鉴定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按照《⼈⾝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和标准计算赔偿⾦,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反⽽较⾼。

这其中的不公平⾄为明显。

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在进⼊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形成巨⼤反差。

在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在2008年10⽉⼗⼀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解决不可的地步,⽴法机关决⼼排除⼀切⼲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裁判规则。

对于设⽴本章之⽴法⽬的,全国⼈⼤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员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医疗伤害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医疗伤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伤害的法律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受害人则是患者或者其合法代表人。

医疗伤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伤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符合医学标准的诊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患者发生伤害,就构成医疗伤害责任。

第二节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适合范围。

根据该规定,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伤害以及精神伤害等多种形式的伤害。

医疗伤害责任适合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操作等。

同时,也适合于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例如医生的诊断错误、护士的药物错误使用等。

第三节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患者主张医疗伤害责任时,需要提供伤害事实和过失或者故意行为的证据。

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则需要提供自己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未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医疗伤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通常面临着举证难的情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三节规定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患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时,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第四节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四节规定了医疗伤害责任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现实⽣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需要按照诊疗规范的内容为患者提供治疗服务,但如果因为过错致使对⽅⼈⾝遭受损害的,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损害包括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有哪些侵权责任法⾃2021年1⽉1⽇起废⽌,如果产⽣医疗损害纠纷,需要适⽤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如不符合当时医疗技术⽔平⽽造成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如医务⼈员未对患者说明病情造成损害;医疗产品损害,如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有缺陷的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损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追偿。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诊疗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损害通常包括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及医疗产品损害损害等,如果因为医疗机构过错致⼈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弥补给受害⼈造成的损失,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的医疗损害部分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在学习这一部分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医疗行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的重要性,并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医疗损害部分应用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医疗行为中,医生应当按照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果医生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对患者健康权益的保护。

其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和医疗纠纷的处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在认定医疗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医疗技术的先进程度、医生的经验及医疗规范等因素,以及患者的诊断、治疗情况等因素。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损害程度、医疗机构的过错情况等因素,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这些要求体现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需要有全面客观的认定和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患者的权益,也对医生的专业发展提出了要求。

再次,在医疗损害部分中,对于医疗过错的具体责任划分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对于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医生的雇主,即医疗机构也要对医生的医疗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生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责任,以及医疗机构对医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最后,医疗损害部分还对医疗过错的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对于患者的精神痛苦、丧失生活质量等非经济损失,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赔偿。

这一规定体现了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是具体、实际的,对于损害的赔偿应当全面、合理。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我对于医疗行为与患者权益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逐条解读《侵权责任法》于于7年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讨论。

一部法律历时这么长的时间,反复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正,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和现象,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公民的民事权益,所以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项专章规定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其中的重头戏,如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是如何确定其立法原则和责任基本类型,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其立法内容所遇到的利益冲突中,医疗损害责任可说是首当其冲。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纠纷的法律规范只能依赖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在每年数万起医疗纠纷中,仅有少数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多数则因难以定性、于法无据,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难题。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望破解这一难题。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有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有历史性、进步性意义。

下面,我们就对《侵权责任法》中与医疗方面有关的规定进行解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占整部法律条文的比重近11%,在《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的7类侵权责任中所占条文最多,可见立法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视与关注。

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以下是逐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

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责任。

其中,医疗伤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重要内容。

本文将环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展开阐述。

正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伤害的认定、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以及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

正文内容:1.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1.1 无过错责任原则1.2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3 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2. 医疗伤害的认定2.1 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2.2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2.3 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3. 医疗伤害的赔偿责任3.1 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2 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3 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4. 医疗伤害的举证责任4.1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4.2 医务人员的举证责任4.3 患者的举证责任5. 医疗伤害责任的特殊规定5.1 医疗设备的责任5.2 医疗保险的责任5.3 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总结: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医疗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原则。

在认定医疗伤害时,需要考虑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以及伤害结果的认定标准。

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承担更大责任。

医疗伤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别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承担。

此外,医疗伤害责任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医疗设备的责任、医疗保险的责任以及医疗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医疗伤害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技术不当等原因,对患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相关医疗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医疗技术不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必要的医疗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3.损害结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如身体伤害、经济损失等。

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2.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错误的诊断、手术失误等,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3.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的情况,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协商解决: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赔偿协议。

2.仲裁申请:患者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起诉: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2年学习材料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2年学习材料

三、侵权责任法一统乱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建立了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迄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最高位阶的 律规范,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以往与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要以它为准。-这将大大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 性,减少了整个社会-为解决医疗纠纷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新法实行一元化三类型-医疗技术-医疗伦理-医疗 品
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的负责人、(如职能科室负责人、总值班)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猎施”(医疗负责人)-解读:本条说明紧 情况下的抢救措施-1.紧急情况要点: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领导批准的、 要立即实施抢救的。-2.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患者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特别注意-因病历篡改及无病历资料,-往往医疗鉴定机构都不会受-理鉴定要求,造成对医疗机-构不利后果。
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 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 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医疗-机构追偿。
第五十七条规定害的,-医疗机构应 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医务人员诊疗活动中应属于注意-义务,未采用“高度注意义务”,专家的-注意义务等概念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疗水平”应客观界定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范本近年来,随着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医疗损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深入学习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部分的内容,并获取了一些有关医疗损害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医疗损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定义清晰明确。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患者健康状况受损或者生命、身体、精神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一定义明确了医疗损害的范围和性质,为后续的侵权责任划定了界限。

二、侵权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首要责任在于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在聘用和管理医务人员方面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促使医疗机构履行其管理职责,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水平和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在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充分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证据和鉴定意见等因素。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法官对医疗技术的理解程度,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应该注重救济和调解。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如果医务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的损害,就能够降低医疗事故的影响。

而对于已经造成损害的医疗事故,应该积极推进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陷入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五、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保护患者权益。

医疗损害赔偿是对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在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时,应该综合考虑患者损害程度、医务人员责任大小、医疗机构经济实力等多种因素,通过合理的赔偿机制来保护患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普及,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履行侵权责任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医疗活动;③患者损害;④因果关系。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指的是经批准设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医务人员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如医生、护士等。

2. 医疗活动医疗活动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

3. 患者损害患者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身体、健康、生命等方面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

4.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直接导致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患者的基础状况等因素。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追诉时效为二年。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患者身体、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免责情形和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1.1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1.2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过失、故意和法定事实推定。

1.3 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医疗损害责任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2.1 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2 医疗损害的赔偿方式:医疗损害的赔偿方式一般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2.3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一般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3.1 患者举证责任:患者在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时,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

3.2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辩护时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故意行为。

3.3 证据的举证标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证据的举证标准一般为合理可能性。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情形4.1 不可抗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可以免除责任。

4.2 患者自身过错: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自身过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4.3 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依法规定的免责情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5.1 经济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的经济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

5.2 精神赔偿:医疗损害责任的精神赔偿主要是对患者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5.3 赔偿方式的执行: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方式一般由法院判决执行,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按时履行赔偿义务。

《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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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关系人
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情况紧急
不能告知或取得
经批准
《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立即实施相应的措施
法定 性
优先于约定,不能以 患者没有履行合同义 务为由对不履行紧急 救治义务进行抗辩
员判《侵的断权利并责益提任供法鉴》没定有结明论确的规活定当医动事疗。损人害的赔质偿询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医疗损
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与其他侵权类型一样,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
的范围和标准。但是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医疗过错鉴定问题作出规定。
两者之间的差异点
逻 辑 上 的 包 容 关 系


上 的 差 异 性
患•者事自实行拆上除的固因定用果夹关板系,:导致加骨折 端严害重行错位为,与医损疗行害为之没间有的过错关,不 构成系该医案疗中事医故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
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而医疗机构不承担侵因
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主观过错
过错
是否达到应当达 到的注意程度
医务治人员疗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 一般诊疗活动者中 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知;情权 《知特特情③④手殊殊同术检治意临收治查疗书》床 费 疗试 可验 能性 对医的检患务 说务人 明查者员 义和造治成疗较;大患 知经意者 情济权的 同负担的同检意基础前提查权 和能自力愿
注意义务
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 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
最基本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导语:《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重要内容,其中医疗损害部分涉及到了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问题。

通过对这一部分内容的深入学习,我对医疗事故的法律处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更加明确了自身的权益与责任。

一、医疗损害的界定与分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中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健康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

医疗损害可以分为生命损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害三种类型。

生命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生命丧失或导致生育能力丧失等严重后果;健康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疾病加重等后果;财产损害是指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财产减少或遗失等后果。

通过对医疗损害的分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医疗纠纷中各种不同后果的权益和责任。

二、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产生后,医生或医疗机构作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的两种形式: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行为,如医生在诊断错误、手术操作失误等方面犯有错误。

当患者因医生的过错行为导致医疗损害时,医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

无过错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在医疗行为中没有犯过错,但患者仍然遭受了医疗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话。

通过对侵权责任的了解,我们可以明确在医疗纠纷中,医生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的确定性在医疗纠纷中,双方需要对事实进行证明,以确定医生或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以及医疗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患者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确定性证据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解释全文

第七章医疗伤害责任解析: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

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伤害。

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

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合用本法人身伤害赔偿的普通规定。

三、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伤害结果。

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解析: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允许权。

自我决定权——特殊的人格权。

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

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

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允许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伤害事实——伤害事实有结果。

3、因果关系——伤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六、患者知情允许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允许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允许权加以限制。

具体如下:1、患者拒绝或者抛却——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者抛却知情允许权,如抛却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允许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允许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一)

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一)
偿 ” 的 规 定 ,是 对 于 医 院 承 担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规 定 。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在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形 下 , 以 行 不 为 人 的 过 错 为 要 件 ,只 要 其 行 为 造 成 他 人 民 事 权 益 损 害 ,行 为
人 就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笔 者 认 为 , 5 条 制 定 的 实 质 目 第 9
适 用 民 事 诉 讼 “ 主 张 、谁 举 证 ” 的 一 般 举 证 原 则 。 谁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有 人 提 出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5 9条 “ 药 因
品 、消 毒 药 剂 、医 疗 器 械 的 缺 陷 ,或 者 输 入 不 合 格 的 血 液 造 成 患 者 损 害 的 ,患 者 可 以 向生 产 者 或 者 血 液 提 供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 也 可 以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患 者 向 医 疗 机 构 请 求 赔 偿 的 , 医
从以上 分析 可以看 出 , 5 条 明确 了医疗损 害责任 的基本 第 4
归 责 原 则 是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诊 疗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作 为 责 任 将 承 担 的 前 提 和 标 准 , 要 求 同 时 具 备 侵 权 责 任 构 成 的 其 他 要 件 但
才 能 形 成 最 终 承 担 责 任 的 事 实 。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为 , 进 社会 和谐稳 定的 民事基 本法律 。 预 促 该 法 第 七 章 关 于 医 疗 损 害 责 任 的 规 定 , 于 解 决 长 期 以 来 的 医 对 疗 纠 纷 处 理 二 元 化 问 题 、规 范 医 患 双 方 行 为 、促 进 医 患 和 谐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将 起 到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在 侵 权 责 任 法 》出 台 后 , 何 根 据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精 神 来 正 确 理 解 和 适 用 , 确 如 是 保法 律实施 的关键 。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一)、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中,我国借鉴了法国侵权法关于医疗科学过错和医疗伦理过错的分类方法。

医疗损害责任的外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人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对病人治疗措施的执行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有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也应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1/11 为的时候,没有对病人履行充分告知或说明其病情,没有给病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建议,没有保守和病人病情有关的秘密,或者没有取得病人的同意就采取某些医疗措施或者停止继续治疗等,从而违反职业良知或者医疗职业伦理上应该遵守的规则,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证明,由患者即原告负责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把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医疗机构承担,如医疗机构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失,必须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和制品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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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情同意的主体。
• 3. 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未取得患者 或亲属同意,实施诊疗行为在成患者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4. 须特注意,虽然履行为本条规定的说明 义务,取得了患者或近亲属书面同意,如 果医方出现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 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 5.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患者拒绝或放弃知 情同意权的、受限制的如:传染病、精神 病、吸毒人等,可以考虑知情同意权受限。
• 因药品、消毒制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 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 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 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医疗 机构追偿。
• 2. 标准混乱,是处理医患关系时面临的最 大法律难题。
造成混乱的原因是法律与法律打架 是二元化的问题:
• 三个双轨制构成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诉因的双轨制
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鉴定的双轨制

•医

医赔
人赔 医技
司机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疗

疗偿
身偿 疗术
法构错
•事

事标
损标 事鉴
鉴医鉴
•故

故准
害准 故定
定疗定
三、侵权责任法一统乱局。
理解和把握这一条规定, 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 其一,第一种情形所界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和规定”比较笼 统,在新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非常 频繁的适应用;
• 其二根据新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形发生其一, 法官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不需要进 行任何形式的鉴定;
• 其三,一旦根据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医疗机构 又不能就因果关系作出有力的举证,医疗机构则 将承担完全责任。因此新法实施后,很可能会出 现医方实际承担的责任情形不会减少,反而会扩 大的现象。
特别注意
• 因病历篡改及无病历资料, 往往医疗鉴定机构都不会受 理鉴定要求,造成对医疗机 构不利后果。
第五十九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医疗 损害责任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立法历程
• 2008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 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分为12章,共88 条。二审稿增加了1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
• 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 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二审稿的基础上, 对医疗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标准,劳动活动侵权等事关民 生的重大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建立了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迄今
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能起到“一锤定 音”的作用,以往与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要以它为准。 这将大大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减少了整个社会 为解决医疗纠纷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
新法实行一元化三类型


• 医疗技术 • 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 损害责任
• 2009年12月22日至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二次会议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并于2009年12月26 日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实施。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背景:
• 1. 医疗事故案件增加,仅法院受理医疗事 故案件2009年结案达到15757件
第五十八条
•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 疗机构有过错:
• 1.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 料
•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
• 总结裁判实践经验,本条明确 规定,凡具备本条列举的三种 情形之一,应当“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应当特别注意。 本条所谓“过错推定”属于 “不可推翻的推定”,而与通 常所谓“推定”允许以反证加 以推翻不同。
第五十七条规定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本条规定医务人员诊疗活动中应属于注意 义务,未采用“高度注意义务”,专家的 注意义务等概念。
•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尽到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疗水平”应客观界定
医疗产品 损害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条款解读:
•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 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 (为54-56条)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解读
• 1. 本法抛弃以前行政法规和裁判实践使用的医疗 事故责任“概念”,采用“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第五十五条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 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 意。
• 医务人员未尽 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2. 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在诊疗活动中,医方因 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 3. 归责原则:有违法行为、医方存在过错、患者 有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 4. 医疗损害责任要有以下四个要件 • 5.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将以“本条
作为裁判依据”,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既无 责任。
• 解读:
• 1.本法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 务的行为作出了统一规定,医 务人员要尽说明义务及取得患 者知情同意。
(1)关于医疗告知的内容,概括起 来有4个方面:
• A 患者病情: • B 医疗措施: • C 医疗风险: • D 其他替代医疗方案: • ( 2)手术告知 • (3)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包括:
第五十六条规定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 权的负责人(如职能科室负责人、总值班)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负责人)。
• 解读:本条说明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措施。 • 1. 紧急情况要点: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领导批准的、 要立即实施抢救的。 • 2. 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患者知情同意的特殊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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