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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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文件名称: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相关董事、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出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投资业务负责人、风险控制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负责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2、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3、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4、提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5、审议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什么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什么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什么是投资决策委员会一、是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前提下,拥有对所管理基金的各项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权。

负责决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

目前在我国,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建立。

二、一般来说不会有什么决策委员会,只有决策咨询委员会。

决策一般都是由单位领导否则就是单位正副职领导会议决定。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各项投资业务进行评审的最高决策机构。

委员会各成员均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参与业务决策,为公司项目提供正确的指导意见。

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大多在内部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非常设机构,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一般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等相关人员组成。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督察长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1.审批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决策、交易、研究、投资表现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确定基金投资的原则、策略、选股原则等。

3.确定资金资产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围,包括资产类别比例和行业或板块投资比例。

4.确定各基金经理可以自主决定投资的权限以及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的权限。

5.根据权限,审批各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额超过自主投资额度的投资项目。

(参考内容)沿海地产投资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章程1总则以决策团队的方式和科学的方法选择合适并具有良好增值潜力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方案。

2组织2.1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法定成员是:集团董事长、总裁、运营管理执行总裁、投资策划执行总裁、集团常务董事;主任委员为集团董事长,需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集团相应专业人员或者外部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2.2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需要由投资与策划部总经理或其他委员动议,主任委员批准,不定期召开,每次参会不少于五人的奇数位成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委员名单+会议纪要+表决+决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委员名单+会议纪要+表决+决议)

X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本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公司有关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向【执行董事】报告,对【执行董事】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重大投资事项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出的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执行董事】选择产生,由3名委员构成,分别是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研究岗】。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召开投资决策会议;设【业务秘书】1人,由本公司【法务岗】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执行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则由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任委员出任之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八条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信托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信托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x 年10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证券业务投资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公司投研联动作用,有效控制和管理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公司证券业务的重要决策环节,其主要职责是对运作的证券项目或者自有资金证券市场投资进行审议,揭示项目风险,优化项目方案,并为公司总经理业务审批提供建议。

第三条投决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证券业务的审议工作,应坚持“尽责履职、民主集中、客观公正、科学审议”的原则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投决会的决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投决会委员中凡与待表决项目有利益冲突的应予以回避。

第二章投决会的职能第五条投决会是公司证券业务(包括证券业务和自有资金证券投资业务)投资管理的专门决策机构。

主要职能如下:(一)确定对证券业务分管领导、高级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的投资授权;(二)对实施中的证券项目以及自有资金证券投资项目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三)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一定时期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等;(四)审定证券业务部门提出的在一定时间内的证券投资组合方案;(五)审定证券投资关联交易、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所持证券超越投资比例限制、分红等重大投资事项;(六)需要投决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投决会委员的产生和职责第六条公司的投决会实行委员资格制,投决会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业务委员。

投决会委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名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按照以下组成人员来源决定并授予委员资格。

主任委员:投决会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常任委员:风控合规分管领导、证券业务分管领导、风控合规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门经理(副经理),以及部分担任业务骨干的高级经理;业务委员:业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部分担任业务骨干的高级经理。

投决会委员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投决会委员应积极履行审议及表决职责,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投决会主任委员请假。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医药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为委员会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联系和筹备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开展研究公司的战略问题,就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进行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提供书面参考意见;(三)跟踪审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主要包括:(一)协助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资料;(二)协助联络、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或专项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编制和论证;(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起草拟审议文件,并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四)完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董事、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组成。

由总经理提出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

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人员不低于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XXX或设立的专门基金管理公司)XXX议事规则20CC年1月XXX议事规则目录2XX金融服务有限义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集会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的投资决策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投资决策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审核和决策。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决策实行分级、分类授权制度,公司董事会制定分级、分类授权细则。

界定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的权限范围。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工作,负责审批基金投资额低于基金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投资工程。

董事会是进行投资决议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单一工程累计投资额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注册资本百分之十的基金关联交易,单一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公司所管理基金首期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基金重大投资,超过基金投资范围的投资以及基金投资期内运用已处置项目回收资金进行投资的决策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需在跨越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对于重大投资及重大关联交易工程,投委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终究决策,其他投资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接受投资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出售、上市退出等发起报告以及工程重大风险报告,审议并决策。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

其中,XXX提名两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位,由董事会自XXX3XX金融服务有限义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集会事规则提名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投资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本领,具有独立工作的本领。

(完整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完整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

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总人数为5人。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第七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相关疑问的答复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并确定本公司所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策略,负责公司所有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投委会的组成第三条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任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组织投委会工作。

第五条投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投委会会议的;(五)经公司董事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委会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委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制定投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制度;(二)监控公司的投资活动,确定公司的投资、退出策略;(三)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四)负责所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五)审议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投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投委会应根据公司章程配合审计活动。

第九条投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投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投委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投委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投委会委员表决的行为;(七)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97、《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

97、《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公司投资风险内控管理机制,完善投资审批制度,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工作程序,提高投资资产质量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投决会委员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等组成,监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及其他部门经理列席会议。

投决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主持投决会会议。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其安排人员主持会议。

投决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无投票权。

第三条投决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投决会工作职责包括:一、审议、核定各类投资业务、资金业务中单项业务总额、单笔交易金额、期限;二、审议其他超出以上范围,且符合银保监局核准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业务。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五条投决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审议。

投决会会议至少有80%(含)有表决权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投决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六条投决会会议定期召开,如有调整,需经主任委员决定后由投决会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遇特殊情况,投决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委员开会。

第七条投决会采用记名投票,投票情况分为“同意”、“否决”、“再议”三种,具体说明如下:一、凡认为投资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同意操作方案者,可投“同意”票。

二、凡认为投资业务风险大且难以防范,不符合我公司经营宗旨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者,可投“否决”票。

凡投“否决”票者,应写出“否决”理由;三、凡认为投资业务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尽职调查工作尚不够细致,或缺乏保障投资安全的必要条件,要求相关人员再行调查者,可投“再议”票。

凡投“再议”票者,应写出“再议”的理由及条件。

第八条投决会的表决结果为:所表决事项,“同意”票数达到投决会委员的80%(含)即为通过,超过20%投“不同意”票即为否决,其他情况为“再议”。

信托公司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信托公司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董事会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x年5月)第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决议特设立董事会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拟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发展规划;(二)对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一)一一(四)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并确定本公司所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策略,负责公司所有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投委会的组成第三条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任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组织投委会工作。

第五条投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投委会会议的;(五)经公司董事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委会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委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制定投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制度;(二)监控公司的投资活动,确定公司的投资、退出策略;(三)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四)负责所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五)审议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投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投委会应根据公司章程配合审计活动。

第九条投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投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投委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投委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投委会委员表决的行为;(七)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有限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合伙)及受托资金和资产投资决策程序的高效、合理和科学性,完善所管理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企业管理的基金资产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决策作出投资决策,并向有限合伙企业负责。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投资决议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章程》等基金设立时的有关协议规定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2人,普通合伙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委员2人。

外部专家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一下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运营。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所管理基金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金融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及其他行业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重大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会议。

当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拟投项目的投资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推荐,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普通合伙人可以变更推荐,但需在合伙人企业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变更披露。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基金存续期一致。

期间如有委员退出委员会或基金合伙人退出基金,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战略决策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组织机构,旨在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指导和支持。

为了确保战略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制定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战略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的选拔与职责1. 成员选拔(1)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应由公司高层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确保代表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成员的选拔应基于其在公司内部或行业中的声誉、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考量。

2. 职责(1)制定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

(2)评估和分析市场趋势、竞争对手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3)提供战略决策所需的信息和数据支持。

(4)审查和批准关键项目和投资决策。

(5)监督战略实施的进展和效果。

三、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组织与运作1. 会议组织(1)由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并确定会议议程。

(2)会议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应提前通知,并确保参会人员的到场。

2. 会议议程(1)会议议程应包括对上次会议决策的落实情况的审议和评估。

(2)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重点项目,确定本次会议的讨论议题。

(3)确保议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议程过于庞杂或重复。

3. 会议程序(1)会议应按照预定的议程进行,确保会议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2)会议记录员应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决策结果和行动计划等重要信息。

四、战略决策的制定与执行1. 战略制定(1)战略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制定战略目标和行动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2. 战略执行(1)战略决策的执行应由相应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并定期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报告执行进展。

(2)战略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应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解决。

五、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评估与改进1. 评估指标(1)定期评估战略决策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2)评估指标可以包括战略目标的实现情况、市场份额的增长、利润的提升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称“园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园区国有企业效益,增强园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确定园区国有企业的发展规划,完善园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园区工委、管委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园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行业布局方案,对园区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向进行指导,对园区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监督,审查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策略和规范程序。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暂定五人,由园区工委、管委会任命,条件成熟时,聘请2名外部专业人士作为独立委员参加委员会。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审议确定园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二)审议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三)对园区国有企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四)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是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重组、分立或合并、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五)对国有企业发展中其他重大的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七)园区工委、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六条企业战略决策程序如下:(一)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向园区国控公司提交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及修改依据(每年一次);(二)园区国控公司初审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签发书面决议;(三)园区国控公司以股东身份将此项决议提交其所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并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维护合格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活动及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进行审议。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以公正的立场评价投资风险。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持有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公司最大比例股权的投资者、法律、财务、企业咨询方面的人员组成。

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列席会议。

执行董事为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经由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报告。

委员会主任主持投资审议委员会会议,监事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确保公司执行股东会、执行董事所制定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2、审议投资管理程序及权限设置的确定和变更;3、审议各私募基金的投资活动,确保基金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内部的投资指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承诺;4、审议各投资经理的尽职尽责情况,和各基金的业绩表现;5、审议规模超过200万一1000万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项投资活动;6、组织落实合规风控负责人合规控制的建议,确保投资过程各环节严格遵守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并强制相关人员改正违反合规控制的行为;7、审议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投资风险控制报告,确保公司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以内;&审议现有产品及计划中的新产品在投资管理方面的所有事宜,报执行董事决定;9、决定其它有关私募基金管理或投资决策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以上的股权投资,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合规风控负责人对私募基金投资中隐含重大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 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医药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为委员会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联系和筹备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开展研究公司的战略问题,就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进行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提供书面参考意见;(三)跟踪审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主要包括:(一)协助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资料;(二)协助联络、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或专项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编制和论证;(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起草拟审议文件,并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四)完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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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称“园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园区国有企业效益,增强园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国有企业经营风险,确定园区国有企业的发展规划,完善园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园区工委、管委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园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及行业布局方案,对园区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向进行指导,对园区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监督,审查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策略和规范程序。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暂定五人,由园区工委、管委会任命,条件成熟时,聘请2名外部专业人士作为独立委员参加
委员会。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审议确定园区国有企业发展战略;
(二)审议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
(三)对园区国有企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四)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是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重组、分立或合并、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五)对国有企业发展中其他重大的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意见;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园区工委、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企业战略决策程序如下:
(一)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向园区国控公司提交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及修改依据(每年一次);
(二)园区国控公司初审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签发书面决议;
(三)园区国控公司以股东身份将此项决议提交其所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七条投融资等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如下:
(一)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向园区国控公司报其管理层关于本项目的决议、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相关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情况等资料;
(二)园区国控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并签发书面决议;
(四)园区国控公司以股东身份将此项决议提交其所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并通过。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可分为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园区国控公司或其所属企业支付。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普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会签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收到园区国控公司呈报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如有特殊原因,可延迟至十五个工作日。

否则,视同该委员同意该呈报的事项。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首次否决的项目,投资单位在对相关问题作出充分的说明后,还可提请复审一次。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须做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园区国控公司保存。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可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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