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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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物业费基本原则1. 物业费是指业主为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障物业安全、维修管理物业等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2. 物业费的收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业主必须按规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乱收费、多收费,不得虚报、少报、隐报物业费。

3. 物业费的标准应遵循合理、自愿、公开、公正原则,不得超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有关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经业主大会决定,并经物业服务企业合法依据实施。

4. 各项物业费用应按照业主数或者住宅建造面积进行分摊。

第三章物业费的项目和标准1. 建造物入口、台阶、楼梯、电梯、天线、烟囱、楼道等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修缮费用和管理费用。

2. 热水、暖气、空调、通风、排烟等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的电费和维护管理费用。

3. 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修缮费用和管理费用,如消火栓、消防水管、灭火器等。

4. 污水处理费用,例如污水与雨水分流、排污设施等的维护、保养、修缮费用和管理费用。

5. 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的有关服务费用,如绿化、保洁、保安、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咨询等服务费用。

第四章物业费收费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必要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明细及缴费期限等内容予以公示。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时按量收取物业费,不得乱收费、多收费,不得虚报、少报、隐报物业费。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安全的收费管理制度,防止物业费的挪用、滥用和浪费。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费收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和现象。

第五章物业费的使用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费及时用于必要的物业服务与管理支出。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安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物业费的挪用、滥用和浪费。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皖政〔2001〕27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下同)或者使用人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提供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其他相关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与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和公共性专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内高级公寓、别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物业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变化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性综合服务。

包括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防范、消防协助管理服务等。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管理,保障物业服
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的良好发展。

二、收费原则
1.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应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并经业主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 物业服务费应根据不同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收费,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收费方式
1.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可以采用每月固定费用,或者根据实际使
用情况进行计费。

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应以便利业主缴费为出发点,可以采
用线上缴费、现场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等方式。

四、收费管理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通知,并明确收费的时间和方式。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收费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费用可以追溯和核实。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五、费用调整
1.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如需调整,应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并及时通知业主。

2. 调整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合理适用于当前物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需求。

六、违规处理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违规收费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为示例,如有疑问,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居民和物业公司的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收费项目根据物业服务的不同内容和范围,将物业服务收费分为以下几个项目:2.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小区的规模和提供的服务内容,物业公司可以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2.2 公共设施维修费公共设施维修费是指物业公司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公共设施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按照实际维修和保养费用向居民收取相应费用。

2.3 绿化维护费绿化维护费是指物业公司用于维护小区绿化环境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按照实际维护和管理费用向居民收取相应费用。

2.4 安全防范费安全防范费是指物业公司用于维护小区安全环境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和设备,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按照实际安全防范费用向居民收取相应费用。

3. 收费标准3.1 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小区的规模和面积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当地市场行情和平均物业服务收费水平物业公司自身的经营成本和利润要求等。

3.2 收费程序物业公司应当在每年的年初向居民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公示期间内接受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结束后,物业公司应当向居民发放正式的物业服务收费通知,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

3.3 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按小区面积和房产面积进行比例收费按居住户数进行统一收费按物业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差额收费等。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并向居民进行明示和说明。

4. 收费管理4.1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居民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内容、用途等信息,保证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充分的了解。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物业服务的需求和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识和关注。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业企业、业主和社区管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南京市出台了针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实施办法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制定,并报所在区房地局备案。

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适当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如小区户型、规模、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以及市场供需和收益水平等因素。

收费标准一旦制定,需向业主公示并告知,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南京市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1.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人员工资、房屋维护、保洁、绿化、供暖、给排水、电梯电费等。

2.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水泵、消防设施等)维修、保养、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3.综合服务费:包括小区内安保、停车、垃圾清运、大型活动组织等服务费用。

4.装修押金:用于业主装修期间对小区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影响进行垫付,施工完成后返还。

以上费用均需公示并向业主告知。

三、物业服务收费周期物业服务收费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在每个收费周期开始前,物业企业需向业主发布通知,包括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收费周期等信息,以便业主做出决策并缴纳相应费用。

业主应在收费周期内将费用缴纳完毕。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1.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物业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以保证收费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2.物业收费通知单应当真实、明细、全面、规范,确保业主知晓,避免产生纠纷。

3.物业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小区收费情况,接受监督。

4.物业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平台,确保业主缴费渠道和方式安全有效。

五、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物业企业或个人,南京市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或罚款。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确保透明与公正。

2.物业服务费应根据物业用途、物业面积、所处地段等因素确定。

3.物业服务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安全费、清洁费等。

4.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提前60天向物业业主或住户发布通知,并进行公示。

三、收费程序1.物业服务费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业主或住户正式发出收费通知,同时提供相应的收费明细。

2.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周期应当明确,一般为月度结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为季度结算或年度结算。

3.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通过相应的收款渠道进行,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

4.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不得强制捆绑其他服务或商品的销售。

四、收费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物业业主或住户提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报告,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度。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公开解释会,接受物业业主或住户的监督。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五、监督与处罚1.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3.物业业主或住户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六、附则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费的收费、管理等具体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南京市相关规定。

以上即为《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物业业主或住户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车位库租金、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第五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坚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相适应,根据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成立自治组织接管物业前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库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符合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6个月含以上未入住的或入住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在空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修装饰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自治组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住宅类型和托管面积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以及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见附件1、附件2;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第十条在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合法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等合法形式确定的物业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30日内分别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备案申请等材料;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备案证明、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资料、备案申请等材料;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尚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三清洁卫生费用;四绿化养护费用;五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管理费分摊;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七条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住户垃圾处理费用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另收取,环卫部门从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实际入住户数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提取,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等后续费用支出;第十八条业主在办理新房交付手续时,应当按产权面积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每平方米元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协议约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装修垃圾不含拆除墙体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装修过程中涉及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不得收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需变动房屋结构的,可按装修房屋实际拆除墙体面积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装修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对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装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收取;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第三章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规划许可或业主大会依法增设的车位库,按照类别和专属权益,分为业主共有车位库、业主专有车位库、人防车位、建设单位车位库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库,应当区别车位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库租金,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第二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车位库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小区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第二十三条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租金、汽车停放费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公共、共用的车位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用于车位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车位库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库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普通住宅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见附件3;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自主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车位库租金由车位库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需要调整租金标准的,由服务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因用户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每张工本费不得超过10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显着位置设置价目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管理第三十一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特约服务、代办服务、临时停车及其它有偿服务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三十四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不含泵房移交自来水公司的、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收取工本费,但每张不得超过10元;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第五章行为规范管理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监督履行和最终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立公示栏,每半年将物业公共服务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如实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第三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所有权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原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物业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属地街道、社区或按规定设立的社区服务站等其他合法管理主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和赣榆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各县和赣榆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各行政区在不超过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连价服字〔2008〕32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维护住宅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由物业公司或者由业主大会确认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取,用于提供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第三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区域经济及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大会提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的详细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的具体方式。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包括基础物业管理费和增值服务费。

基础物业管理费是指提供日常基本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

增值服务费是指提供特殊服务或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向业主提供相关收费标准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八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明确收费周期、时间、方式等。

第九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次收费前提前15天向业主进行书面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信息。

第十条业主有权对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提出质疑,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和说明。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费后提供发票、收据等收费凭证给业主,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账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收费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等途径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收费行为进行审议和监督,并可以决定确定其他形式的监督机制。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服务项目与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保安服务等。

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并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三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物业服务费应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范围和质量,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收费项目应明确列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环境卫生费等。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如需调整应提前告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四章收费周期与方式收费周期应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和业主的需求合理设定,一般为月、季或年。

收费方式应方便业主,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五章发票与收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费用时应向业主提供正规发票或收据。

发票或收据应注明收费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作为业主缴费的凭证。

第六章费用监管与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费用监管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周期、总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市场竞争与选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业主有权根据服务质量、价格等因素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收费告知、公开承诺等义务,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如有与上级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章附件相关法规、政策汇编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收费公示表格等制定和实施本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旨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下面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鹤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可以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这部分主要阐述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济南市内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和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便民。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与标准这部分列明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包括基础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能耗费、停车费等。

每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合理论证,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同时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持稳定性。

并对物业服务收费的退费情况做出了规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和责任这部分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和责任,包括物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收取费用;业主和承租人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物业企业应当向业主和承租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的依据和明细;物业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和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异议等。

同时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应当公示并严禁乱收费。

四、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这部分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设立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机构,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业主和承租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投诉渠道;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提供便利的查询途径;对违规乱收费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执法和处罚。

五、附则这部分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包括物业违规收费的处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时效性等。

综上所述,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与标准、规范收费程序和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等措施,能够保障物业服务收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费;(二)维修基金;(三)公共能耗费;(四)特约服务费;(五)其他依法或约定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收费方式和期限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按月收取;(二)按季收取;(三)按年收取;(四)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直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确保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将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物业服务收费是居民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收费制度可以保障物业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能确保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害。

然而,一些地区存在物业服务收费乱象,导致费用高昂、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和定义了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经业主代表大会或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时,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收费。

2. 收费方式该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方式。

物业公司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收费。

同时,可以采取线上缴费或线下缴费等多种方式,以方便业主进行缴费操作。

3. 收费费用的使用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物业公司应当将收取的费用用于小区日常运营和维护,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等方面。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4. 收费监督为了保障收费的透明度和合法性,该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收费标准和费用使用情况,并接受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业主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5. 违规处罚该办法明确了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措施。

如物业公司未经业主代表大会或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者将收费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将会受到罚款或吊销物业服务资格等处罚。

三、影响及意义《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于解决物业服务收费乱象,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规范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可以避免物业公司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降低业主的负担。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1 为推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1.2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1.3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收费项目合法、合理、公正、透明。

二、收费标准2.1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大会共同决定,并报物业服务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备案。

2.2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物业服务项目、物业等级、业主需求、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

2.3 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得盈利。

三、收费项目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及住宅物业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服务项目:(1)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住宅物业的规划、设计等;(2)保洁和卫生服务;(3)停车场管理服务;(4)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服务;(5)安全和保卫服务;(6)房屋维修服务;(7)绿化和景观服务;(8)其他服务项目。

3.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

四、收费方式4.1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支付方式应当有多种选择,包括现金、刷卡、电子支付等方式,确保业主便捷快速地支付费用。

4.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发票或收据,并记录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

五、收费周期5.1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季度计费,每季度缴纳一次。

5.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个季度收费前,提前15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业主,说明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以便业主及时准备缴费。

六、费用监管6.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收费管理公开、透明、规范。

6.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合规、合理、合法。

6.3 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 背景介绍物业收费管理是保障物业服务正常运转,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制定明确的收费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物业费收取流程,提高收费效率,确保收费合理公平。

2. 收费标准2.1 物业费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护费等内容。

物业费标准在业主大会上通过决议确定,必须合理公示并向业主说明清楚。

2.2 其他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停车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收费标准需合理计算,确保公开透明。

3. 收费管理流程3.1 缴费方式业主可选择线上缴费或线下缴费方式,线上缴费可通过指定平台进行,线下缴费则需前往指定地点办理。

3.2 缴费周期物业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度收取,其他费用也要有明确的缴纳周期安排。

3.3 滞纳金规定对于逾期未缴费的业主,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以激励业主按时缴费。

4. 收费管理责任4.1 物业公司责任物业公司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责任人,确保收费流程合规顺畅。

4.2 业主责任业主要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并配合物业公司的收费管理工作。

5. 收费管理审查5.1 内部审查物业公司要定期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2 外部审查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可以对物业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外部审查,确保收费工作公正透明。

6. 其他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收费问题,可以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决定,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7. 结语通过完善的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可以有效规范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增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信任度,进一步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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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鹤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可以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卖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房屋销售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对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适用条件的管理。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十天内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支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八)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十)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十一)法定税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公开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具体范围、比例可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则制定;业主(使用人)不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确保区内道路安全通畅条件下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降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的支出状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实施管理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及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4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一级:0.10元二级:0.30元三级:0.50元四级:0.70元五级:0.90元六级:1.10元七级:1.30元注:上述基准价格不含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电费和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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