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总结历年各项目商品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因果,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司“精细化"管理年的具体要求。
为精细管理途径,重点把控环节,把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分为:商混考察选用环节、商混进场检查环节、浇筑养护环节、试块加工送检环节、回弹验收环节和成品保护环节。
并在以上环节中加强对商混管理突显“精”和“细”, 特草拟此办法。
一、商混考察选用环节公司项目相对分散, 运距相对较远, 不可能使用相对满意的同一家商混。
各项目结合实际应在开复工前, 经公司统一部署对工程所在区域的商混站进行系统考察.要求公司由生产、经营和项目部组成考察小组对三家以上商混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商混站资质等级, 试验、生产、技术和运输能力,运距和运输路线交通状况,同类工程商混供用经验,砂、石、水泥和外加剂的选择和近两年有无因商混质量的投诉事件等。
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 生产技术和运输能力强, 有同类工程供用经验和价格适中的商混供用站.重点把控:原材料的选用, 考察小组应对选定的商混供用站用于本工程的砂、石子、水泥和水做定期不定期的抽查。
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拒绝使用, 要求供用站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做出赔偿。
在供用期间要求商混站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商混浇筑质量状态, 协助解决商混现场不良状况, 及时反馈商混站调整配合比直至满足需要。
二、商混进场检查环节各项目混凝土浇筑前必须进行开盘鉴定。
对于本批次混凝土必须符合现场施工需要的配合比,设计强度, 浇筑部位应和商混供用单相符合.项目部必须提前24小时将商混需用量和设计强度报商混站, 提前1小时通知其开盘。
运至现场商混不得长时间积压, 商混运输车要始终保持运转。
重点把控:对于进场商混应逐车对其坍落度检测, 对于塌落度不合格的商混坚决退回。
商混出场超过3小时的不得进场,配合比和强度等级与开盘报告不符的不得进场。
泵车或地泵安放位置应合理, 泵送管道布设科学并对其提前做好测试.在现场等待的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滚动。
商品混凝土管理制度
商品混凝土管理制度
一、混凝土管理制度宗旨
1、确保混凝土质量: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提高混凝土浇筑质量,避免结构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的结构损坏。
2、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防止或减少混凝土工程质量低下和缺陷。
3、实现可持续发展:满足综合性发展的要求,为现行工程建设提供高质量混凝土,选择现代技术,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目标。
二、混凝土管理制度构成
(一)混凝土采购
1、确定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和技术参数:在购买之前,必须确定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和技术参数,同时要求出具质量保证金。
2、挑选混凝土厂家:应确定混凝土厂家的资质,技术水平及设备条件。
3、招标采购:应按照合同签订和招标采购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以保证每一笔混凝土购买都合法合理、高效有效。
(二)混凝土施工
1、组织施工:确定施工组织结构和施工流程,分配施工任务,确定施工工期等。
2、设备管理:明确施工设备所需要的质量要求,落实设备的维护、检查、保养管理办法,进行材料储运管理。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是指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和
规定,以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生产管理:规定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和工艺标准,包括原材料采购、混合和
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生产出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商品混凝土。
2. 销售管理:规定混凝土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和销售合同的要求,包括价格、交付时间、质量证明等方面的要求,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使用管理:规定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的要求、混凝土的施
工方法、养护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混凝土在使用中的安全和稳定性。
4. 监管管理:规定对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
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处罚和奖励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行业
的健康发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商品混凝土质量,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品混凝土采购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采购管理办法一、导言商品混凝土作为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材料之一,其采购管理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优化商品混凝土的采购过程,减少成本和风险,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商品混凝土采购管理办法》。
二、采购流程1.需求确认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根据工程实际需求,编制混凝土使用计划,并明确混凝土的规格、强度等技术要求。
2.供应商评估根据项目要求,评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供货协议。
评估时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资质、经验、信誉等因素。
3.报价比较将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选取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同时要确保报价中包含全部费用和服务内容。
4.合同签订选择供应商后,与其签订购销合同。
在合同中需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
5.供货验收在供货过程中,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抽样测试,确保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如发现不合格品,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要求其进行处理。
6.支付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
支付前需经过验收人员的确认,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混凝土符合质量要求。
三、管理要点1.质量管理在采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同时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和档案,以备查阅。
2.供应商管理与供应商的合作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续签和终止的依据。
同时要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对不合格供应商进行记录,并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与其合作。
3.风险管理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如供应不足、停电等,要制定应急预案,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
4.合同管理合同是采购过程中的重要保障,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如有变更,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和签订变更协议。
四、总结通过本《商品混凝土采购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和优化商品混凝土的采购过程,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同时,有效管理供应商和风险,减少成本和风险,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XXXXX楼XXXX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XXXX有限公司XXX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1)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要求 (6)第四章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6)第五章商品混凝土运输管理 (7)第六章商品混凝土现场管理 (8)第七章不合格情况处置 (9)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商品混凝土在原材料管理、配合比管理、现场管理,以及不合格产品处置等各环节管控,根据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工地混凝土拌和站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筑行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相关管理文件等要求,并结合所管项目用到的商品混凝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XXXX工程XX项目经理部用到的商品混凝土管理各项工作。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职责施工单位为商品混凝土的购买方、使用方和养护方,承担有关商品混凝土质量行为的第一责任,监理单位均不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对混凝土安全质量责任,但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而造成混凝土工程事故,监理单位负有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将完整、详细的混凝土设计和技术要求纳入供货协议,并上报监理审查;负责对合格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原材料、质保体系、生产过程、企业试验室等进行派驻监督和抽检,并协助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取样、送样和配合比验证等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混凝土资料通过监理审核上报指挥部;负责在现场监理的见证下制作混凝土试样,负责混凝土的浇注、振捣和养护等全过程质量。
1.施工单位对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拌和站进行实地考察,资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供应能力等符合要求,通知监理试验室和监理项目部进行实地考察和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要求上报资料到监理审批同意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经允许后启用。
2.施工单位在商品混凝土拌和站验收通过后由监理项目部中心试验室统一安排试验监理对拌和站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委托(全指标)检验,同时对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验证合格按要求上报监理审批同意使用。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总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试验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核报批,根据实际情况向物资部门提供混凝土比重,负责现场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七条计财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结算审核及货款支付工作,向物资部门提供商品混凝土单价分析资料,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八条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混凝土的现场管理,对相关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负责管辖工点的混凝土的质量、经济控制,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九条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调查,重点是对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生产能力、设备情况、信誉、运距、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没有明确指定供应商的,项目部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
由计财部门对混凝土进行单价分析,物资部门结合预算资料确定目标单价,合理划分标包,采用经评审合格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应明确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控制、混凝土单价、价格调整条件、泵送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义务(要明确对于数量短少情况的确认和处罚)、售后服务等条款。
第四章供应及验收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物资需用量技术交底,建立健全物资限额发料台账,建立工点混凝土限额卡片,每一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登记限额卡片。
第十三条各工点需用的商品混凝土应由物资部门填制《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书面通知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并做为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依据。
《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一式二联,注明混凝土品种、需用数量、施工队伍、浇筑部位、浇筑时间、需用混凝土输送泵类型、现场签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商品混凝土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混凝土。
施工单位要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下面是对商品混凝土管理的一些建议。
首先,施工单位需要选择合适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时要考虑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可以通过查阅供应商的历史记录、了解其生产工艺和设备、和其他施工单位的评价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其次,施工单位需要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要求。
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现场拌制混凝土的相关证书和检测报告。
对于混凝土的配比和强度要求,施工单位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进行必要的预配试验和强度试验。
应确保混凝土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
第三,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混凝土进场验收制度。
施工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以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标准可以包括混凝土的外观、坍落度、含水率和强度等指标。
对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要及时拒收,并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第四,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混凝土的配送和使用。
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需求量,预先与供应商协商好混凝土的配送时间和方式。
在施工现场,要保持混凝土的均匀搅拌和不断翻动,以防止混凝土分层和凝结。
同时,要确保混凝土的浇筑速度和压实程度符合要求。
第五,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混凝土记录和档案管理系统。
要对每批次的混凝土进行记录,包括供应商、配比、强度试验等信息。
对保留的混凝土样品和试件要进行标识和存放,以备后续验收和检测。
最后,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要对混凝土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混凝土施工的现场管理,确保各项施工措施和防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应包括供应商选择、质量控制、进场验收、配送使用等方面。
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确保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原则上不得设立以总企业资质承接业务的分公司,若设立分公司的,必须满足新设立公司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按新公司申报资质。
第五条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原则上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
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的
为了使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工艺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确保受检单位
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安全可靠,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根据《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混凝土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检验及销售管理。
三、管理体系
混凝土生产管理体系由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包括:
(一)产品质量计划,制定全面的质量管理计划,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二)实施质量控制,建立备案制度,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实施质量控制,保证混凝土产品质量。
(三)检验体系,建立混凝土成品检验体系,对混凝土产品实行入厂、
抽样、出厂等检验。
四、质量技术规范
1、采用的混凝土必须符合GB/T7561-2023《混凝土一般要求》的规定,质量指标应合格,抗压强度应达到项目文件要求的标准。
2、混凝土材料用量必须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掌握,各混凝土原料及
混合料的用量比例应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计算,并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商品混凝土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品混凝土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三条商品混凝土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行政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登记。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执照必须明确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并且必须进行有效期注册。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第五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公司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活动第七条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且遵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公司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并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生产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公司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质量和技能水平,并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条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第六章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必须制定健全的职工安全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七章公司的责任与监管第十四条公司必须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依法配合各项检查和调查,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可能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顾问起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内部公告后生效。
本办法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商品混凝土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管理,有效控制混凝土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建设工程。
第三条为保证工程所用商品混凝土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公司采取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合格供方,并根据工程现场的需求适当增减供应商数量。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满意度调查反馈意见和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年终综合评价。
第五条为促进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在质量、供应、服务等方面不断加强和提高,公司将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六条一年内未在工程中供应混凝土的供应商,自动取消下一年度供应资格。
第七条凡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等各方责任主体均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条件及审查程序第八条公司质量安全部(以下简称:质安部)负责组织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的审核和批准工作。
第九条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对拟参建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质安部联合质量监督部门与项目管理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参建及拟参建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进行资质预审、现场检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应具备的条件1、供应商资质等级为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贰级,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认证、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
3、通过计量管理体系认证。
4、生产能力:具有至少两条120m3/h生产线,且单站年生产能力在30万m3以上;具有冬施混凝土供应能力。
5、运输能力:单站配备商品混凝土运输车25台以上,泵车3台以上(臂长36m以上)。
6、调度能力:供应商应具有一定的综合调度能力,应保证工程混凝土连续浇筑,因故间断的,其间隔时间一般情况下宜在20分钟之内,极端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小时。
7、具有拌合站级的独立试验室,且试验设备必须满足商品混凝土试验要求。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商品混凝土是一种特殊的建筑材料。
国家如何对商品混凝土进行管理的呢?下文是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1)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进行原材料的采购和检验。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混凝土配合比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详细的配合比方案,并对生产过程中的配合比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
3)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进行充分的试验和检测,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密实性等质量指标符合要求。
第五章混凝土生产的过程控制1)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要求。
2)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生产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混凝土的质量。
第六章混凝施工现场的控制1)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监控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2)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施工人员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意识。
3)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章混凝土供应流程控制1)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供应流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和控制,确保供应流程的畅通和质量。
2)施工单位应当与混凝土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混凝土。
3)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供应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确保供应流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1.配合比: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并由混凝土生产厂家根据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并对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验证。
只有在混凝土各项指标合格后,才能用于指导施工。
2.加强出厂检验的控制: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应根据技术标准和采购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
在确定坍落度时,必须考虑混凝土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值。
3.运输至施工现场:混凝土出场后运输至施工现场时,厂家必须采取可行措施,保证运输车的运输通畅,按时送达施工现场。
商品混凝土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混凝土公司是指专门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混凝土公司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公司的全面规划、日常经营和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企业管理部、市场销售部、财务部、生产部等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方向。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制定市场营销策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品牌影响力。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优化员工结构,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健全的培训和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公司制度建设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升员工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个部门和员工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采取纠正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
一、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要求
1、物料管理
(1)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必须采用规定的种类、性能的混凝土材料来组成,且加工到位;
(2)所用混凝土配料要按照生产设备的要求比例配制,材料的使用要按照生产质量标准规定使用;
(3)及时安排发料,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发料不得超过指定量;
(4)现场发料时,可以以抽样的方式检查材料的质量;
(5)要定期安排样品检测,保证混凝土配料的质量;
(6)在混凝土配制上要做到合理比例,保证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2、施工管理
(1)对混凝土施工前,应提前准备好施工场所的清洁工作,并要根据实际工程的需要进行护理;
(2)混凝土施工中,应根据拌合料的生产和施工的要求,按照拌合比混合;
(3)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原材料,确保其符合施工标准;
(4)有关技术和设备施工现场要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5)施工现场要定期检查混凝土的形态,换桩、拆靴等检查,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
(6)施工现场要定期安排抽查样品,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7)施工完毕后,上层工程要安排抽查样品,确保。
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第四条省建设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预拌砂浆的生产.第六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
第七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闽建筑〔2007〕51号)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资质。
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组织对企业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试验室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理制度:应编制试验室的质量手册,建立健全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正文:----------------------------------------------------------------------------------------------------------------------------------------------------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一)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二)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利用专用设备对水泥、骨料、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配料、搅拌、运输和泵送至施工现场后,再经过施工现场进行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而形成的混凝土。
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要求较高,还需考虑到施工环境、施工工艺、施工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一、生产环节1.与材料供应商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保证材料的质量稳定。
2.建立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对每一批次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包括骨料、水泥、粉煤灰等。
3.进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合比。
并定期进行配合比的检验和调整。
4.配料时要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进行,确保各材料的比例准确,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搅拌生产1.设备的选择和维护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搅拌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搅拌质量可靠。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操作规范搅拌站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确保操作规范、技术熟练。
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熟知各种混凝土配合比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操作。
3.搅拌时间控制搅拌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得过长或过短。
搅拌时间过长会导致水泥起胶,对混凝土的强度和工作性能造成影响;搅拌时间过短会导致材料的不均匀,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4.搅拌效果检验每天对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进行抽检,比对配合比和实验室试验结果,确保搅拌质量合格。
三、运输环节1.车辆的选择和保养车辆应选择适合的搅拌车型,确保混凝土能够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均匀和流动性。
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正常状态。
2.装车和卸料操作装车时要注意按照施工现场的要求装车,防止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离析现象。
卸料时要注意合理的卸料方式,确保混凝土均匀流动并避免混凝土的分层。
四、施工现场1.接收和养护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混凝土,并按照要求做好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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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可享受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发通行证。
对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按照通行证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行驶,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商品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期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商品混凝土产品,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招标手续。
(二)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市商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