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该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一套内部管理体系,通过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各项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管理方式。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明确责任和权限,完善审计报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监控、内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面。
风险管理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上市公司需要对自身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规划和控制风险,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安全性。
内部监控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控机制,包括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内部审查和内部监察等。
通过监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错误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内部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内部审计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独立、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工作,评估和监控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提供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审计意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内部控制评价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体系和方法,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政策和措施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规划和配置公司业务流程和资金流程,提高公司内部业务协同和资金利用效率。
上交所 实际控制人变更流程
上交所实际控制人变更流程以上交所实际控制人变更流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中的实际控制人也可能发生变更。
对于以上交所来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上交所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流程。
在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给以上交所。
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申请书、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原因、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料和背景等。
这些材料需要经过以上交所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审核通过之后,以上交所将发布公告,公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这一公告的目的是向市场和投资者透明地传递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波动。
接下来,以上交所将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让股东们就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进行表决。
这个股东大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股东们在会上将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投票,决定是否同意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根据以上交所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需要达到一定比例的同意才能生效。
如果股东大会通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以上交所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让市场和投资者知晓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并能够对其进行评估和判断。
在公示期结束后,以上交所将正式批准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了变更,并且变更已经得到了以上交所的认可和确认。
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后,以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管理。
他们将定期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确保其合规性和稳定性。
同时,以上交所也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监管,确保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总结起来,以上交所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流程分为提交申请、审核、公告、股东大会表决、公示和批准等多个环节。
这些环节都是为了确保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护市场和投资者的权益。
以上交所在实际控制人变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和管理作用,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特征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以广东上市公司为例
表明 :实际控制人 分为 国有和 民营性质 时 ,企业环境信 息披露 区, 不大 ,但 实际控制人 分为 内外资时 , 5 1 】
外资控股股 东企 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相 对较好 ;控股股 东两权 分 离度以及控股股 东拥有 所有 权比例与企
业 环 境 信 息披 露 质 量 关 系不 大 ,但 上 市公 司 规模 和 上 市公 司盈 利 能 力 与 企 业 环 境 信 息披 露 质 量 有 显 著 正
向影响 。
【 词】 关键 实际控制人 ; 社会 责任 ;环境信息披露
【 中图分类号】 F 3 f 2 0 文献标识码】 A f 文章编号] 10 — 42 (0 2 2 0 0 — 6 0 3 7 6 2 1 )0 — 12 0
随着 中国经 济 高速 发展 ,中 国已经 成为 世 界主 要 的温 室气 体排 放 国 。根据 碳监 测 行 动 ( A C R— MA) 网站 提供 的 数据 ,中 国 当前 每 年 的二 氧化 碳 的总 排 放 量 是 3 .亿 吨 ,已超 过 美 国 的 2 .亿 1 2 8 2 吨 ,成 为世 界 上 二 氧化碳 排 放 最 多 的 国家 。 因此 国务 院 总理 温 家宝 在 “0 9 20 年哥 本 哈根 气 候 变化 大 会 ” 上 向 世 界 表 态 : 中 国 到 22 00年 实 现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20 0 5年 下 降 4 %~ 5 0 4%。 如何 实 现这 些 目标 ?各 国根 据 自身 情 况 措 施 肯 定 有 所 不 同 ,而在 这 次会 议 所 通 过 的 《 本 哈 根 协议 》所 达 成 的共识 中也 给 出一 些 可行 的建 议 : 比如强 化 环 境会 计 在 企 业 经 营 中 的作 哥
新三板(IPO):实际控制人问题
新三板(IPO):实际控制人问题作者:曹国岭(caoguoling)公司的控制权是指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能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既要考虑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高管人员的任免等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判断。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必要条件。
从立法意图看,《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创业板为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试图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对于IPO而言,实际控制人是不能变更的。
而新三板审核机构对拟挂牌企业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是有条件的接受,前提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业务稳定和持续经营能力。
从审核通过的案例来看,新三板挂牌实际控制人是可以变更的。
一、案例情况均信担保(430558):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万隆电气(430502):认定夫妻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飞田通信(430427):认定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万洲电气(430436):认定五位公司创始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盈光科技(430594):实际控制人变更。
凯德自控(43059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质押。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例分析
实际控制人认定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规定(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读:(1)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2)在发行人存在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其中某个小股东变更,不构成公司控制权变更。
(3)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当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一)公司层面;(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一、背景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为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场所之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越来越高。
内部控制制度是上市公司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
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
二、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依法按照经营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组织、程序、方法等手段,对资产、财务、人员、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制度。
三、内部控制原则1.适度规模原则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内部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深度。
不同规模和业务的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全面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全面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资金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
3.风险管理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侧重于风险管理,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4.合理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合理有效,既能达到控制目的,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和限制。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改进内部控制制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1.风险评估和控制上市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制度,通过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减少投资者和公司自身面临的风险。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实施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措施等。
3.内部审计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机构报告审计结果。
4.企业文化和道德操守上市公司应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道德操守,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意识,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内部控制环境。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改进1.制度建立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制度内容、责任主体和执行程序,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1. 概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并不鲜见。
这种现象往往引起了公众和监管部门的关注,涉及到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合规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
2. 实际案例分析以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为例,该实际控制人通过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方式,既可以在投资领域寻找更多机会,又可以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盈利,增加自身的财富积累。
然而,这种情况也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风险。
3. 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
实际控制人可能会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这种利益冲突需要通过相关监管和内部治理机制加以规范和监督。
4. 法律合规及监管政策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实际控制人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使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5. 个人观点就个人观点而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需要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
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6. 总结回顾通过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分析和讨论,我们对这一现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发展中,相关各方应当共同努力,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良性秩序。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创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案例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议题,需要我们从深度和广度上进行全面评估,才能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利弊和风险。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案例研究——以康美药业为例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案例研究——以康美药业为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的经济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使得企业的质量和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众多优质企业纷纷上市以开拓市场。
然而,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失效而出现的财务舞弊案例层出不穷,因此,研究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基于此,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出发,深入分析了康美药业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制度环境不健全、风险意识严重缺失、财务核算及关联方交易管理不规范等,并康美药业案例为基础,以小见大拓展到其他上市公司相关情况。
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三个层次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对其他上市公司提高内控效率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康美药业,内部控制,案例研究0 引言当前,我国不少企业的发展速度迅猛,截至2020年3月23日,上证A股1593家,深证A股2203家。
为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过度聚焦高额利润和市场扩展,而忽视了内部管理工作。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优质性受到质疑,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逐年增多。
图1是从2011—2018年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数量和比例变动趋势(图1)。
据统计,2018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有5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创历史之最。
从否定意见内容看,2018年度52份“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高频率出现的控制缺陷主要包括: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方交易不规范;存货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环境失效;会计核算与监督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重大前期会计差错等。
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数量的逐年攀升,为众多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资本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手段是上市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
内部控制作为现代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下: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一般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另外控股股东是和实际控制人是不同的概念,控股股东和实际股东的区别在于股东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一、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法律是什么(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上交所主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上交所主板上市条件和要求上交所是中国大陆最具影响力和规模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管理和监管国内的股票、债券和期货等证券交易。
在上交所上市是许多企业的目标之一,因为它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广泛的投资者基础,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然而,在上交所上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要求和条件相当严格,企业必须符合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定,才能获得上交所的批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一、公司基本情况1. 公司法律地位:申请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为企业法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2. 注册资本规模:上交所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公司的实收资本应当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成立时间:上交所要求公司至少经营三年以上,而且最近连续两年在经营活动中实现了盈利或者良好的业绩增长,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 经营范围: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和要求,能够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二、财务条件1. 营业收入:上交所要求公司拥有稳定的营业收入,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年度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财务状况: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健,具有良好的偿付能力和稳定的现金流。
4. 会计制度: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1. 股权结构: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合理,无实际控制人。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关系稳定,不存在过高的股东集中度和内部控制风险。
2. 治理结构: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治理实际相符。
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董事长和总经理职责分明,且分别在上市后连任三年,并具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四、信息披露和合规性1. 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主动加强信息披露,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及时披露重要信息。
同时,必须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上市公司实控人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实控人认定标准上市公司实控人认定标准主要参考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0号——实际控制权》等法律法规文件。
在没有链接的情况下,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认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定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实际控制人则是指能够对上市公司进行支配和控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换句话说,法定股东是指在公司法律文件上被登记为股东的人,而实际控制人则是指拥有或掌握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人。
二、“一票否决权”理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采用了“一票否决权”理论,即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如果能够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一个特定决策行使否决权,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这是因为这种否决权能力能够使得该人或团体能够对上市公司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实际控制了该公司。
三、投票权和实际控制关系的判断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股东根据其持有的股份数确定投票权,持股数越多,投票权越高。
因此,如果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持有上市公司大量股票并能通过股东投票来控制公司决策,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四、人事任免权和实际控制关系的判断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任免权力由股东会行使。
如果一个人或一个团体能够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进行控制,那么他们也将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五、“股权间接控制”和实际控制关系的判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要考虑股权的直接和间接控制。
如果一个人通过间接控制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他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例如,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联营、合资企业等方式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也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的实控人认定标准主要参考《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10号——实际控制权》等法律法规文件,并根据股东投票权、人事任免权以及股权的直接和间接控制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优化诚信的市场环境,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制定本指引,有关监管要求如下: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1.2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行为规范。
第三条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第四条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第六条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2.2.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九条2.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一)与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二)与非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上市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组织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交易和运营。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股东权益,提高运营效率,预防与发现经营风险,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机制与措施。
下面将从制度建设、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四个方面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首先,制度建设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规范了公司内部各项业务活动的进行,明确了职责分工、权限控制和业务流程。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制定内部控制操作手册和制度宣传教育计划,确保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其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也是关键。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的规划、建设和监督。
该部门或委员会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和规程,推动内部控制的实施,以及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和监督。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等业务部门,加强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风险管理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应进行全面、科学的风险评估,识别并分类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公司应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最后,信息披露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求。
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场披露经营信息,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和规定。
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保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建立投资者关系部门或委员会,负责与股东和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市场关注和质疑。
上交所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上交所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上交所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表决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控股权力:实际控制人指能够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人事安排和重大事项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指通过关联交易、协议安排等方式,能够直接或间接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操纵权力:实际控制人指能够通过操纵公司股价、资金流动、经营决策等手段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股东意愿:实际控制人指能够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行使决策权力并对公司产生实质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上交所对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投资者在投资上市公司时应关注相关公告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是为了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本指引包含了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内部控制的原则与目标、内部控制的要素、内部控制的组织与运作、内部控制的评价与审计等内容。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保障资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率和运营效果,通过各种管理制度、程序和措施约束、规范、监控和管理公司各项活动的过程和手段。
内部控制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连续性的特点。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与目标2.1 内部控制的原则内部控制的原则包括合理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实施要基于合理的目标和依据,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全面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覆盖所有公司的业务领域和环节,不缺失任何重要的风险点。
实效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能够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公司的运营目标得以实现。
透明度原则要求内部控制的过程和结果对内外部的相关方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公司的信任。
2.2 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业务目标、财务目标、法律合规目标和信披目标。
业务目标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战略和目标而设定的目标,包括市场份额、市场地位和产品质量等。
财务目标是指公司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合规性而设定的目标。
法律合规目标是指公司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合规风险而设定的目标。
信披目标是指公司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设定的目标。
三、内部控制的要素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控制、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与改进。
控制环境是指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的管理哲学、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等。
风险评估与控制是指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 [2011]158号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及证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督促、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事项。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所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五、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
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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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执笔吴星宇内容提要本文根据上市公司XBRL提供的数据,结合实际披露情况的调整,对2011年年报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情况进行了分析。
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较往年有所改善,但依然有部分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部分公司混淆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2011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截至2012年4月28日,共有938家沪市上市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1年报,其中5家公司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披露了2011年度财务资料。
本文分析对象为上述938家公司。
表1:2011年沪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型分布注: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自然人、政府部门等终极控制人。
在数据统计过程中,有的公司未披露至最终控制人,本文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表1反映的是调整后的情形。
(一)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性质的沪市上市公司共计609家,其中中央国有性质206家,地方国有性质403家,合计比例为64.92%,较2010年66.45%的比例仅略有下降,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年新上市的公司中民营控股企业比例占较多,但总体而言国有控制的企业依然占大多数。
“其他部委”主要包括财政部、教育部、水利部、铁道部、共青团中央、中央汇金、中国投资、国防科工委等。
教育部实际控制的沪市上市公司有12家,财政部10家,铁道部4家。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省、市、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除国资委外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如财政厅、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广电局、开发区管委会等;如ST安彩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黄山旅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山市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百视通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广播电视台等。
(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共计276家,比例为29.42%;2010年该类型的公司数量和比例分别为240家、26.49%,即自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相对增加。
与以前年度披露情况相似,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中,存在“一控多”情形(一个自然人同时是多家沪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存在32家公司“多控一”情形(多个自然人共同控制一家上市公司),明细见表2:表2:2011年沪市部分“一控多”情况汇总(三)实际控制人性质为外资法人的公司共计7家。
具体为:表3:2011年境外法人控股公司情况(四)实际控制人为“其他”或未明确披露的公司共计31家。
兴业银行、海越股份、华胜天成、中创信测、金龙汽车等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
部分公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主要为职工持股会、集体企业、村民委员会、村资产经营中心等,例如ST海建披露实际控制人为海航股份职工持股会,伊泰B股披露实际控制人为伊煤集团职工持股会等。
此外,太平洋、美罗药业等披露称其受几个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的股东一致行动控制。
东风汽车、东风科技的中间控制人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后者由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控制人为法国雷诺公司)分别持股50%,因此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五)15家公司明确披露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如华夏银行、民生银行、金地集团等公司的名义持股股东较为分散,认定自身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938家公司中,922家以方框图披露控制关系和层级,16家公司未按方框图披露。
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与往年类似,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混淆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概念、未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错误认定实际控制人等,这些问题在以前年报披露中也多次出现,鉴于此,本文仅做简单介绍:(一)未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未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历年来的主要问题,主要是部分公司混淆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将控股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披露。
主要有如下情况:1、实际控制人仅披露至国企集团公司,未进一步披露至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如某公司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部分银行仅披露至中投公司。
某上市银行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公司披露了中投公司的情况,但并未明确中投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3、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披露至东方、华融、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此现象今年已比去年有好转,仅数家公司仍未披露至财政部。
4、部分高校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为学校,未进一步披露至教育部或其他部委,如某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大学、另一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未进一步披露至教育部。
(二)错误理解实际控制人概念1、部分公司以名义股东较为分散为由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如某上市证券公司披露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为5.87%,最低为1.93%,公司称股东持股情况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但是,公司前9大股东均为上海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其最终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披露为上海市国资委值得讨论。
2、部分公司以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而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某上市银行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央汇金持股比例为35.43%,第二大股东财政部持股比例为35.30%,并披露称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实际上,中央汇金和财政部均为国务院控制,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应为国务院,或者属于共同控制,也值得讨论。
3、部分公司未认定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
华胜天成披露了前五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但公司既未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也没有披露称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其他部分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的股东情况,但也没有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二)未以“方框图”形式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2011年沪市共有16家公司未按方框图披露,比去年的20家要少,但16家公司中有12家去年也未按方框图披露,值得注意。
表:未用方框图披露控制关系的上市公司(三)部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有待完整披露。
由于部分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有多名股东,且其持股比例接近。
如果这些股东是自然人,公司披露到自然人也就完整披露了控股股东的股东结构,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东是法人,则应继续披露这些法人股东的股东。
如:某公司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某机电集团,但该机电集团仅持有公司控股股东43%的股份,另外一家公司持有该控股股东40%的股份。
考虑到两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除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应直接认定单一股东为实际控制方。
三、完善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的若干建议(一)严格实际控制人的披露1、明确实际控制人的类型仅有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最终控制人三种。
这里的其他最终控制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其他部委、职工持股会(工会)、村民委员会、集体企业等特殊组织,并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公司等中间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为外资的,也应参照披露至外资个人、外资基金会、外国政府等最终控制人,而不能简单的披露某外国企业。
2、应披露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的情况。
如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则应披露该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3、对于大股东持股数量接近的,不存在单一实际控制人,但实质上属于多人共同控制的,不应简单披露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而应披露这些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是否有共同控制的安排。
4、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建议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对重组方、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方等的披露内容,但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无须披露。
(二)细化股东控制关系的披露对于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比例接近的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接近的公司,应要求其分别披露该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等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要求在此基础上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于公司认定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的,也应关注其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如果不大的,也应要求披露第二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建议提高无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较少的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来看,全流通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存在“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问题。
目前,我国有四成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30%,其持股比例不高,却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甚至部分第一大股东以不到10%的持股比例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
目前,这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第一大股东把持,存在较为严重的“小股东控制”问题。
同时,随着全流通下部分大股东的逐步退出,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已极大分散,出现了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如果这些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出可能侵害普通投资者利益的议案,独董在董事会层面无法制止,则大股东可顺利地实现其目的。
反之,如果独董在董事会层面可以制止此类议案,既便大股东独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其他中小股东也会响应董事会的意见,否决大股东的提案。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从董事会层面来制约“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
根据公司治理的差异性,要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中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如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单位等关联单位任职、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提供中介服务等六项情形的,其受聘担任独立董事应与前述情形间隔一年以上。
为进一步严格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可考虑将间隔期由一年延长到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