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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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五)低得多。也就是说,我国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只有千分之一强。他们仍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继承权等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

(二)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广泛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还表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自由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并逐步扩大。公民的权利自由,涉及到公民社会生活和个人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包括了从个人的、政治的到社会经济的和文化教育的等各个领域,其内容是极其广泛的。我国政府特别重视包括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生活环境权在内的人民的生存权。我国现行宪法对有关生存权的各项权利自由明确予以确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平等性是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是指,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定义务。

(一)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基本权利

国家在赋予公民法定的基本权利时,不因公民的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居住期限的不同而有差别。任何自然人,只要具备公民资格,就同其他公民同样地享有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剥削人的制度,真正做到了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的基本权利。

(二)公民平等地承担法定的基本义务

国家在设定公民基本义务时,不因公民的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不同而不同。全体公民都平等地

承担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在我国,不允许有不承担法定义务的特殊公民,也不允许将自己的法定义务强加到其他公民头上。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 "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33条)这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根本内容和概括表述。它贯穿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所有条文规定中。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同时也必须是义务主体,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正是在坚持这一点上得以体现。

2.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在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主体义务的履行。如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

3. 某些具体的公民权利同义务是重合的、统一在一起的,具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双重性质。例如,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既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又是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权利。

4. 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就有条件有能力去积极履行法定的各项义务;公民忠实而积极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各项事业就能蓬勃发展,不断向富强、文明、民主的方面迈进,从而使公民能享有更多更广泛的权利自由,使公民的权利自由有更充分的物质保障和更坚实的物质基础。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贯穿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精神,社会主义制度结束了一部分人享有权利而另一部分人承担义务的不合理状况,大多数公民都能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觉地履行义务。法定权利有其法定界限,行使法定权利就必须承担不超出其

法定界限的义务,超出了这一界限,就会侵入别人权利的领地,就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对此,现行宪法专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51条)这一条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强调和保障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是公民正确行使法定权利所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

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是 " 天赋 " 的,而是斗争得来的。中国人民的权利自由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斗争才得来的,是得来不易的。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十分珍惜它,爱护它,正确地运用它,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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