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例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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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例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的规定,建设-经营-移交方式 (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BOT项目公司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 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应该根据情况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 产。 一、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情况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 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视以下情 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一种情况,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项目公司可以 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例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 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 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 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银行存 款或应收账款等),所形成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处理。
二、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情况
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 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 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例题 2】××高速公路是×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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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厅对外招标的项目,高速公路为 50公里,采取 BOT方式。甲联合体共 有 A、B、C 三家公司组成,共同对该项目进行投标。甲联合体如果中 标,组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建设和经营。组 建该公司各家出资比例 A 公司占 50%、B 公司占 30%、C 公司占 20%,并按 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最终甲联合体以 30亿元中标,建设期 2 年,经营期 20年,经营期结束后,将该高速公路移交给×省交通厅。经 营期间收入按 8:2 比例进行分配,××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占收入的 80%,地方政府占 20%,经营费用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该工程 中标后,实施建造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1)开工前勘察设计费、发生勘察设计费用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贷:银行存款 (2)工程发包后施工单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向××高速公路有限 公司进行结算时,经监理及合同计量部门审核确认借:无形资产—特许 经营权 贷:应付账款 支付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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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一)BOT的含义及其应满足的条件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BOT项目的会计核算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收入的确认(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XX721BOT项目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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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721BOT项目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案例作者:中国财税顾咨询肖太寿博士(一)BOT项目的概述1、BOT的含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BOT应满足的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筑有关基础设施的权益以外,在基础设施建筑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筑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3、BOT的进展历史、应用的范畴及相关成员的关系BOT显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治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筑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筑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
即:私人第一向政府提出准许建筑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筑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同时表示情愿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筑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治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治理和连续收费。
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筑的。
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建造合同bot会计处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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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建造合同BOT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它通过将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整合在一起,实现项目的长期运营和效益最大化。
在我国,BOT项目广泛应用于交通、能源、环保等领域。
由于BOT项目的特殊性,其会计处理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探讨建造合同BOT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建造合同BOT的基本概念1. 定义建造合同BOT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私营企业签订的一种项目合同,私营企业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在运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或有偿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
2. 特点(1)长期运营:BOT项目通常具有较长的运营期限,一般为20-30年。
(2)风险共担:政府与私营企业共同承担项目风险。
(3)收益共享:政府与私营企业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项目收益。
(4)资金密集:BOT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三、建造合同BOT的会计处理1. 合同成本(1)合同取得成本:包括投标费用、合同签订费用等。
(2)合同履约成本:包括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3)合同变更成本: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导致成本增加。
2. 收入确认(1)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程度,按比例确认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按期确认收入。
3. 成本费用归集(1)合同成本归集:将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变更成本等归集到合同成本科目。
(2)期间费用归集: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归集到期间费用科目。
4. 资产负债处理(1)合同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对已确认的收入部分,将相应的合同成本转为合同资产。
(2)合同负债:对未确认的收入部分,将相应的合同成本转为合同负债。
(3)固定资产:对项目运营过程中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进行处理。
5. 利润确认(1)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利润: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程度,按比例确认利润。
(2)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润: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按期确认利润。
BOT项目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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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 BOT项目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2014-02-17 10:52:22)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原文地址:肖太寿 BOT项目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作者:中国财税老师BOT项目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作者:中国财税顾问肖太寿博士(一)BOT项目的概述1、BOT的含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BOT应满足的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3、BOT的发展历史、应用的范围及相关成员的关系BOT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
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BOT是什么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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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是什么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BOT业务指投资者以自行建设或租赁形式进行投资,将建成后的项目
在资产使用期结束后,将其转移给投资者的一种业务称之为“BOT业务”。
BOT业务源于英国,自19世纪80年代中叶以来,在美国和日本也相继出现。
目前,中国也积极参与BOT业务,为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
的作用。
1、无形资产和投资资产的政策
BOT业务获取的无形资产难以具体表达,它指不可见的、非实物的、
价值不确定性、经济效益确定性差的固有权利。
这些资产一般是由银行、
投资者或其他机构提供的专业技术支持和管理,有助于项目运营和维护。
如果BOT业务正常运营,则投资者会获得经济效益,比如:购买设备、施
工和维护的成本减少、销售收入增加、资产保值等。
因此,投资者对BOT业务的投资资本可以确定,他们可以通过资本投
资来实现资产增值。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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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
内容:
一、会计处理
1、定义
BOT业务(Build-Operate-Transfer),是把建设工程、运营移交分
开的复合型业务。
其原则是投资方利用自有资金建设项设施,然后与使用
方订立运营租赁合同,经过一定期限后,把该设施移交给使用方,投资方
获得建设投资成本及运营租赁收入。
2、分类
(1)根据投资形式可将BOT业务分为企业性BOT和非企业性BOT两种:
企业性BOT:投资资金全部由企业投资,企业受益,经过一定期限后
把该设施移交使用方,企业有机会获得租赁收入和投资回报。
非企业性BOT:企业投资部分资金,剩余资金由外部融资或其他投资
方式,如政府补贴、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服务机构参股等。
企业受益,经
过一定期限后把该设施移交使用方,企业有机会获得租赁收入和投资回报,外部融资方可以得到融资利息收入和投资回报。
(2)根据建设投资构成可将BOT业务分为投工型BOT和综合型BOT
两种:
投工型BOT:仅投资人负责建设工程和初期运行,然后移交使用方,
由使用方负责后期运营。
综合型BOT:除建设工程外,还投资设备、材料等,完成建设工程之后,投资方负责整个项目的运营。
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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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实例分析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实例分析摘要:BOT业务在我国根底设施建设中应用越来越普遍,但是BOT业务的会计核算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在对BOT业务的特点和风险进行剖析的根底上,重点对BOT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进行浅析,对完善BOT业务的会计核算提出建议。
关键词:BOT 会计核算浅析?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5号――建造合同?对BOT业务确实认和计量做出了许多原那么性的规定,但对其具体的会计处理未做详细的规定,导致许多单位对BOT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差,本文从新会计准那么中所涉及的BOT 业务会计处理的原那么入手,对新会计准那么涉及的BOT业务具体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对完善BOT业务的会计核算提出建议。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BOT业务中,应遵循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标准。
一、BOT工程的特点及风险BOT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投资企业承当公共性根底设施工程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是建设经营预交方式参与公共根底设施建设业务,其实质是将国家的根底产业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民营化,也是政府购置效劳的一种方式。
新会计准那么规定,BOT参与公共根底设施建设业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工程单位除取得建造有关根底设施的权利以外,在根底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效劳。
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根底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效劳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做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根底设施预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业务,并对根底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做出规定。
BOT工程投资大,期限长,且不同的BOT工程条件差异大,所以BOT工程风险较大。
BOT业务的财税处理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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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业务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1.BOT的含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BOT应满足的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做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做出明确规定。
3.BOT的发展历史、应用的范围及相关成员的关系BOT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
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
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
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BOT发展到现在,应用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高速公路、城市污水处理、水电站的建设等领域。
BOT项目会计处理例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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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O T ( b u i l d — o p e r a t e — t r a n s f e r ) 即建设 一 经 营一 转让 , 是指政 府通 过 订立合 同授 予企业 以某 项公共 基础设施 一定期 限 的特许 经营 权, 许可其融资建设 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 , 并 准许其在经营
由于招标带来 的激烈竞争 降低 了产 品价格 , 使最终用户受益 , 也减轻了政府 的财政负担。 同时 , 投资人为降低项 目的建设投资 和
运营管理成本 , 总是采用最合理 的设计方案和运 营维护方案 , 提高
了项 目的技术含量 。 三个成功项 目的招标主要标 的( 价格 ) 见表 1 :
记“ 银行存款 ( 或相关 资产类科 目) ” ( 2 ) 如果 政府在B O T 项 目中授予C 项 目公 司特许 经营权 , 又其
1 9 8 4 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投资建设 ,已于项 目特许期结束后 由 投资人移 交给广东省政府 , 在国际B O T 领域是一个较典型 的案例 。
1 9 9 4 年, 中 国政府开始研究 B O T 方式 。 1 9 9 5 年8 月, 国家计委 、 电力
收益依附于该特许权 ,  ̄ , J I B O T 项 目设施应该属于C 项 目公 司的无 形
资产 。 注意, 此 时B O T 项 目必 须符合无 形资产 的确认 条件 : B O T 项 目的经济利益很 可能流入企业 , B O T 项 目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 因 此应将B O T 项 目确认 为无形资产 。 B O T 项 目完工确认工程收人时应将 B O T 项 目转入无形 资产科
目成立 了招标委员会 , 并设立招标办公室统一解决这些 问题 。 ( 3 ) 降
低产品价格 , 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 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BOT案例分析
![BOT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a2996db2af90242a995e51b.png)
BOT模式的会计处理不管采用什么方式投资经营,企业的目的都是获取利润,BOT模式亦不例外。
其经营目标无非是收回投资获取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采用BOT模式主要涉及以下几笔会计业务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作出原则规定。
一是建造期间的会计处理。
建造期间,按照提供建造服务与否分两种情况确认收入:(1)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但无论那种情况,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举例说明如下:某市政府(以下简称授予方)将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外招标,全长200公里,采取BOT 方式。
甲、乙、丙、丁四家企业联合组建xx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以80亿元中标,对该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建设和经营。
授予方与投资方签定协议规定建设期4年,经营期25年。
经营期结束后,投资方将该高速公路移交给授予方运营.经营期间收入按8:2比例进行分配,投资方占80%,授予方占20%,经营费用由投资方承担.该工程中标后,实施建造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施工。
甲、乙两企业出资各占30%,丙、丁两企业出资各占20%,协议规定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投资方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前期勘察设计费5000万元,征地拆迁补偿费30000万元,其他各项开工前的费用计15000万元,工程发包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680000万元(本案例中假设施工单位税收已按规定缴纳),其中已支付550000万元,发生借款费用200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预计发生的维修、大修等费用50000万元,假设经营当年取得运营收入50000万元。
会计干货之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例题
![会计干货之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例题](https://img.taocdn.com/s3/m/a56ca979ddccda38376baf6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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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例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BOT项目公司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应该根据情况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
一、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情况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一种情况,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例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所形成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成本类科目)。
第二种情况,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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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案例分析2012-3-29 8:34肖太寿【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BOT的含义及其应满足的条件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
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BOT项目的会计核算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收入的确认(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③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收入确认的案例分析第一个情况:项目公司自己建造的会计处理。
【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10年(不含建设期2年),期满归还政府。
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
(项目公司自建该项目),并于2010年1月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建设期2年)。
经营期间通行费大约为200万元/年,为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而发生的预计支出为10万元/年,经营费用大约为2万元/年。
其他资料:该项投资款1000万元为自有资金。
(P/A,10%,10)= 6.1446【分析】甲公司: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这里不采用现值确认)(1)建造期间: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贷:银行存款1000(2)2011年12月31日(略)完工程度为50%:借:主营业务成本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3)2012年12月31日建设完工:借:主营业务成本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借:无形资产1000贷:工程结算1000(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为:预计支出=10×6.1446=61.446(万元)借:管理费用61.446贷:预计负债61.446(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 2贷:银行存款2(6)经营期间的没年收入:借:银行存款2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7)经营期内每年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累计摊销100(8)1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第二个情况:项目公司外包某施工企业建造的会计处理。
【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30年,期满归还政府。
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
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项目公司外包),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3年10月1日前完工。
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归甲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分析】1、建造期间,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丙公司发生各种成本的会计处理,按照建造合同收入规定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结算工程价款借:应收账款——甲贷:工程结算确认计量收入费用: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甲公司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1)项目开工前的会计核算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的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2)建造期间,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借:无形资产贷:应付账款——丙(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借:无形资产贷:应付利息(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借:管理费用贷:预计负债(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6)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7)经营期内每年采用“车流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8)3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三)结论对于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
BOT项目在建设期主要有两种建设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
自行施工可归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处理,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
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2)后续计量。
非专门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中BOT项目可以是“主营业务”也可以是“其他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应相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
此外,BOT 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会增减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即不属于移交范围设施;另乙类是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即属于移交范围设施。
第一类设备的增减应视同公司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属性:遵循“存货”、“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OT设施中有些设备的使用寿命短于特许经营期,如果这些设备报废造成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进行核算。
而对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支出涉及到该项资产的价值,最终要无偿移交,并且经营公司吏关注的是投资的收回,所以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摊销。
因此,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为维持特许经营权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如果发生数额较大,可考虑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合理分摊。
(3)摊销,BOT项目摊销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的收回。
摊销年限应以特许权经营期为限,一般不应长于特许经营期。
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不需要考虑净残值,所以特许经营期满将BOT项目无偿移交时,不存在残值与无偿移交的冲突。
(4)BOT项目的移交。
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
对于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
此处较“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多一项投资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时的会计处理;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入的资产科目。
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借记接受的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