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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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第一阶段:自由的市场经济时期——无形之手“市场调节
第二阶段:垄断的市场经济时期——生产社会化
市场缺陷1、市场障碍2、市场惟利3、市场的被动性、滞后性
第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1、有形之手——国家调节机制
2、国家职能的演进
传统国家职能:对内镇压反抗对外抵御侵略对经济方面——行政性管理民事性管理,刑事管理。
“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的转变。
第三、法律体系的演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1、“政府失灵”——权力与经济的结合易导致腐败,需用法律予以规范。
2、法律体系的变化及其思想理论基础
民商法(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权利本位)。
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学基础
1、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
2、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
3、协调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对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
1、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客观性、区别性、层次性。
2、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法定性。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是指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
五、经济法的调整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经济民主原则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在经济立法中的要求
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中“人”的要求
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的转变
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立法中政府的要求
干预式政府有限制:(1)政府目标,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应在经济目标之前,经济增长追求质而非量;(2)政府决策科学话;(3)政府廉政建设。
六、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式、法律后果形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经济法调整国家需要干预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取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有什么样的调整对象,就有什么样的调整方法。
概括来讲,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有三:
1、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性的整顿和调控。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
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调整方法包括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两种。
2、国家公权力非强行性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公共权力者的身份介入经济活动并对经济活动进行非强制整顿和调控。这种调整方法主要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指导。引导、建议、提倡、经济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3、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是指国家以非公权力的手段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以此达到对整个经济运行进行整顿和调控的目的。投资创办国有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政府采购,政府出售与收购,发行国债,买卖外汇,政府补贴等均属这类调整方法。
七、经济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确定经济法地位的判别标准
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判别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注意:
(1)经济法价值目标的独特性。(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经济法法律体系
1、市场主体法
2、市场规制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
八、经济法法律关系(看一下)
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依经济法律规范在有关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最为突出的意志主线是国家意志,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既体现国家意志,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确认与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内容:
一)、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
1、即经济法主体,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也叫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2、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
3、特征:广泛性、多样性;不平等性,相对固定性;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
(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4)个体户与承包户。(5)自然人。
二)、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内容
1、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内容即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依法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3、国家经济调节中的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承诺。
4、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权利
国家经济决策权;组织实施权(命令、禁止、许可、核准、撤销、倡导、检查监督、奖惩权);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调处权。
5、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义务
积极正确行使经济管理权利;依法管理,不得滥用职权的义务;接受管理的义务。
6、企业等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义务)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服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的义务
(权利)建议权、监督权、对指导性措施的执行自由决定权、举报权、控告权。
三)、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客体一样,无非也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四类。
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经济性行为。
1、社会各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基本经济行为;
2、国家的经济调节管理行为。
九、经济法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法律责任即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