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12.25
•【字号】
•【施行日期】1995.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
复
(1995年12月25日)
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
沪建房(95)第0346号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调整为370元。
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分每平方米210元,公建设施部分每平方米120元,商业网点中作为粮油、菜场、煤饼供应部分每平方米40元。
二、住宅建设配套费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征收,并根据住宅配套计划安排使用。
新住宅区商业网点配套面积按3.5%规划要求配置,其中2%的商业网点配套面积包括粮油、菜场、煤饼供应网点部分建成后交由财贸部门安排,按“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不能改变原规划中商业服务性质,所需资金从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中支出;其余1.5%部分可进行出售或出租,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财贸系统要对其加强行业管理,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只能按规划的商业用途使用。
三、住宅建设配套费,作为住宅建设部分配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建委的监督。
四、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
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496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496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1.29•【字号】沪财预[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1〕12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在本市2009年收费目录管理规范基础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1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财政”网站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2001年7月15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沪府(95)66号文及沪建房(96)0498号文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1、继续实施配套费征收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市局每年分二次下达配套费的征收指标,进一步强化区住宅发展局的职能,将配套费征收工作纳入区住宅局目标考核的内容。
配套费征收继续实行"两级审核、统一征收"的办法,将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实施住宅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
2、配套费征收采用划量分阶段逐步到位的办法,根据住宅项目的不同规模,具体为:(1)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3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2)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2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
3、按照《上海市征收配套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配套单位不予配套或延缓配套时间,已完成配套的,不予发放《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
凡未按规定进度缴纳配套费的,市、区住宅局应及时发出催交通知单,并征收逾期息。
4、住宅测估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的住宅面积2%以上的(含2%),需全额补交齐配套费后,方可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奉贤区配套费征收
一、项目名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二、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三、审批依据: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四、办事依据:
沪建交联〔2011〕405号
五、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依据:沪建交联〔2011〕405
七、办事程序:
房产商申请,科室受理
八、办事时限:
即时
九、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部门:住宅管理科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443号5楼邮编:201400电话:37596065
十、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十一、监督渠道:
投诉电话:37596077。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3.23
•【字号】沪建管〔2015〕181号
•【施行日期】2015.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
沪建管〔2015〕1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承担单位精心组织,按计划进度做好定额编制工作,确保编制质量。
并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做好统编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表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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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费[2011]0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27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
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1]003号)
一、本市车辆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一)按费额标准征收
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征收标准自2011年5月份起执行,按月征收。
外省市进入本市的车辆征收标准自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表: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表。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上海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城市基础设施一直是上海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建设住宅用地时,用于支付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用的费用。
通过此费用,上海可以为市民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这种背景下,上海市出台了相应的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就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全面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上海市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其中A档次为5.5万元/平方米,B档次为4.5万元/平方米,C档次为3.5万元/平方米,D档次为2.5万元/平方米。
具体的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途和不同标准进行具体调整,以满足各地区不同的发展需求。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背后的意义。
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住宅用地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费用,如道路、排水、供水、供电、绿化、公园、医疗、教育等。
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关系到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通过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保证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充分保障,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市民的影响。
首先,对于购房者来说,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购房成本的一部分,购房者需要在购房时一并缴纳。
但是,相比较于购房总成本,基础设施配套费只占较小比例,对购房者的影响并不会太大。
其次,对于住户来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将直接影响到他们日常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通过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上海的住户可以享受到更完善、更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例如更好的交通便利、更好的医疗卫生设施和更好的教育资源。
最后,我们来展望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未来发展。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公布日期】2001.03.15•【字号】沪住计[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计[2001]99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对1998年3月11日开始执行的《上海市新辟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本市住宅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促进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沪府[95]66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6]第0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负责审核本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是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协管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居住区,可以申请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规划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且:(1)基地具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2)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配建的公建设施符合上海市制订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住宅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费用,包括道路、绿化、排水、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照明、供暖、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及服务设施等。
适当的配套费用标准对于城市建设和住宅环境的改善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展开讨论。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义1.促进城市良性发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可以帮助城市政府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能力,从而有效地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2.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适当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可以保障住宅区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从而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品质,增强幸福感和满意度。
3.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状况,有利于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
二、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居民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费用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2.市场调节原则。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市场调节原则,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合理确定费用标准。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征收和使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调整和完善1.加大政府投入。
上海市政府应当加大对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资金保障,提高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完善税收政策。
上海市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和居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共同承担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3.强化监管管理。
上海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管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征收和使用的程序和标准。
四、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经验借鉴1.参照国际经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2]067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等三项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沪价费[2002]067号)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市政府《关于取消本市铸锻、热处理、电镀等26项收费的通知》(沪府发[2001]17号)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降低你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再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交易席位费、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茶水费等与交易服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收取交易服务费时,对总承包单位属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承包方的交易服务费。
四、调整后的勘察、设计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原我局沪价行(1998)第162号和沪价行(1999)第46号文件废止;沪价行(2000)第011号中有关勘察、设计交易服务、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土石方桩基等施工交易服务和交易席位等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六、上述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沪房管配〔2015〕67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配〔2015〕6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相关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三章方案评审及审批第四章实施单位产生第五章工程建设第六章后期管理第七章附则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技术经济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前期搬迁(以下简称“前期搬迁”)的投资,规范建设管理,编制本导则。
第二条(搬迁类型)前期搬迁的类型包括: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等公用管线、特种管线(航油管等)及绿化的搬迁(不含绿化补偿)。
第三条(搬迁原则)前期搬迁原则上以保护为主,减少搬迁量;确需搬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搬迁必要性、可行性。
第四条(投资来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前期搬迁的费用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明确前期搬迁费的投资来源。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综合管线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管线综合规划单位应结合现场条件和规划要求,遵循“方案优化、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相应的综合管线规划。
第六条(前期调查和摸底)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应组织代建、设计、勘察等单位加强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调研等前期调查和摸底工作,摸清管线类型、规格和数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沪府发[20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上海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效率优化研究
智库时代 ·47·财经智库一、上海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历史演变1987年10月,为了确保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和公建设施同步配套,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暂行规定》(沪府发[1987]71号)。
该文规定: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县进行住宅建设,要按住宅建筑面积以95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鉴于住宅配套建设成本的增加,住宅基地不断向中心城区以外的非城市化地区发展。
1995年10月,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沪府(1995)66号),明确从1995年10月1日起,住宅配套费征收标准由95元每平方米调整为370元每平方米[1]。
为了加强对住宅配套建设行为的规范与管理,上海市政府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21号令),明确原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全面实施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以及对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2]。
从2000年1月1日起,在相继停止电话设施、商业网点配套费项目补贴后,配套费调整为320元每平方米。
后又为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上海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发文,自2003年1月起,在住宅建设配套费中提出30元每平方米用于补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结合此前住宅建设配套费已经调整至320元每平方米,减去用于补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数额,住宅建设配套费已实际调整为290元每平方米[3]。
2009年,“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1年,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自2011年5月起,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430元每平方米,其中用于轨道交通建设30元每平方米。
二、上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政策(一)上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1.配套费征收范围和节点凡在上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上海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
176简析住宅项目全过程成本及对管理者的要求
176简析住宅项目全过程成本及对管理者的要求Analysis of the Cost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Residential Project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Managers■杨智平■Yang Zhiping[摘要] 商品房在确定销售价格时通常要考虑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配套工程费、其它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用、财务成本、税金等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造价。
[关键词] 建设工程造价[Abstract] When commodity house in determining the sellingprice,the land cost, the fabrication cost, su。
orting the constructioncost, and other 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fee, salescost, financial cost, taxes and other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These factors make what we usually say of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cost.[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商品价格的形成,是以商品的价值、使用价值为基础,以供需关系和垄断为市场的关键制约因素。
商品房作为商品与其它普通商品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商品房在确定销售价格时通常要考虑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配套工程费、其它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用、财务成本、税金等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造价即由上述各项内容构成,那么每项内容的具体组成及特点如何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下。
1. 土地成本随着城市可供开发土地的减少,土地逐渐成为稀有资源,土地成本也不断上涨,土地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开发项目的效益,因此最为开发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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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以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为准)。
八、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