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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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第四章警衔的晋级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

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一)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公安部关于⾸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具体问题解答(⼆)颁布⽇期:1992-11-13执⾏⽇期:1992-11-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现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印刷⼚等附属企事业单位⼯作,编制、⼯资关系仍在原机关的⼈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从机关抽调到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作的⼈民警察,在评授警衔前应确定⼯作岗位,如回原机关⼯作的,可按其所任的⼈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需要继续留在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作的,应与原机关脱钩,不再评授警衔。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聘⽤、聘任的⼈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事部《关于颁发执⾏<关于补充乡镇⼲部实⾏选凭制和聘⽤制的暂⾏规定>的通知》(劳⼈⼲[1987]4号),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制⼲部管理暂⾏规定>的通知》(⼈法发[1991]5号)和《公安部、劳动⼈事部<关于吸收⼈民警察的规定>(试⾏)的通知》([84]公发政治字第118号)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聘⽤、聘任的⼈民警察,凡具有⼲部⾝份的,可以评授警衔。

解聘后离开⼈民警察⼯作岗位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合同制民警不符合上述⽂件规定,不能评授警衔。

三、1992年9⽉1⽇⾄1993年3⽉31⽇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担任⼈民警察职务的⼈员,如何评授警衔?在此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担任⼈民警察职务的⼈员,1993年3⽉底之前均不评授警衔。

待⾸次评授警衔⼯作基本完成后,可以根据他们担任的⼈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批准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从他们担任⼈民警察职务之⽇算起;计算⼯作年限截⽌1992年8⽉31⽇。

四、1992年9⽉1⽇以后,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于实⾏警衔制度的单位之间调动⼯作的⼈民警察,由哪个单位评授警衔?原则上由新调⼊的单位按其在1992年8⽉31⽇前担任的⼈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准则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准则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准则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2.10.21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0.21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法制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2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2年10月21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二)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三)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司法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以上规定。

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警衔首授标准

警衔首授标准

警衔首授标准
警衔首授是公安机关对干警的一种荣誉表彰方式,对于干警们的职业生涯和个人形象都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警衔首授的公正、公平和规范,国家对警衔首授采取了一系列的标准和办法。

以下是警衔首授标准:
一、警衔首授的对象必须为公安机关干部和警察干警;
二、警衔首授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干部和警察干警的任职条件和规定,并已通过审查、考核;
三、警衔首授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等级管理制度和警衔制度进行,确认警衔应当具备一定时间、岗位要求及晋升专门技能等条件;
四、警衔首授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行,实行“条件明确、定期考核、集中评议、严格把关”的工作机制。

警衔首授标准的实行,有助于维护公安机关干警的职业荣誉和形象,也有助于确保干警的权益和利益不受侵犯,使公安机关具有更加权威和专业的形象和能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警衔首授组织鉴定

警衔首授组织鉴定

警衔首授组织鉴定警衔首授组织鉴定是指对警察职务晋升的一种评估制度,用于确定警察个人在职称或警衔方面是否具备升迁资格。

该制度主要通过对警察个人在岗位表现、素质能力和知识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从而确定其是否满足晋升的条件。

首先,对于警察在岗位表现的评估,主要是针对其在工作中的执行力、责任心、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具体评估的内容包括案件侦破能力、执法水平、事故处理能力等。

这些都是衡量一个警察是否胜任更高职务的重要标准,只有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警察才能符合警衔首授组织鉴定的要求。

其次,素质能力评估是警衔首授组织鉴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素质能力包括警察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

作为执法者,警察应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对公平正义有着坚定的信仰。

此外,作为一线执法人员,警察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以便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最后,知识技能的评估也是警衔首授组织鉴定的一项重要考察内容。

警察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技能,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法等。

此外,现代科技的发展也对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警察需要熟练掌握通信技术和信息处理技能,能够灵活运用各种先进设备进行工作。

只有在这些方面达到一定水平的警察,才能够获得首授警衔的机会。

总体来说,警衔首授组织鉴定是一个全面评估警察岗位表现、素质能力和知识技能的制度。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旨在选拔、提拔那些胜任高级职务的优秀警察,以保障公安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该制度也对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他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进步,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通过警衔首授组织鉴定,可以确保警察职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2)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
二监
其余条件。
三督
(1)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
(2)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
2



二监
(1)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
(2)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
(3)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
一司
其余条件。
6



二督
(1)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
(3)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
(4)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
一司
(1)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
(2)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
二司
其余条件。
7



三督
参加工作满30年。
一督
(1)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
(2)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
一司
参加工作满18年。
(2)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
三监
其余条件。
三督
(1)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
(2)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
3



三监
(1)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
(2)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
(注:以上两条仅适用于基层监狱、劳教单位正处实职。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督
其余条件。
二员
其余条件。
二司
参加工作满8年。
二督
其余条件。
三司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
(2)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

实用文库汇编之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实用文库汇编之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实用文库汇编之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公安部关于印发《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发文单位:公安部文号:公通字[1992]113号发布日期:1992-9-7执行日期:1992-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49号文件),对各地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经与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拟定了《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2年9月7日附: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一、如何理解“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是指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由人民警察编制编成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二、“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从事指挥决策工作的,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以及在办公厅(室)、指挥中心、机要通讯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监督保障工作的,是指在政工、纪检、监察、审计和警用装备物资、警察经费管理、机关行政管理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业务工作的,是指在侦察、情报、预审、治安行政管理、保卫、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管理、科研技术管理、法制、外事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

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民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案犯,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执行拘留、拘传、搜查、遣送和其他强制措施,警卫法庭,执行死刑等工作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执行搜查、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公发[1993]11号(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发[1993]11号印发)颁布日期:19931224 实施日期:19931224颁布单位: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一)按期晋升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警衔管理

警衔管理

第三节 警衔的使用
• 一、警衔标志样式 •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
•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 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 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 二、警衔的佩戴 • 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 • 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二节 警衔分类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设为五等十三级 总警监、副总警监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警员:一级、二级
警员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
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
•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
• 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 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Βιβλιοθήκη 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 衔标志应予收回。
第七节 警衔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 、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 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 、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 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警衔的办理时间
•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级的审批 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地应将截至 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 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 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副厅级以上职务人员的警衔审 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 办理。
• 三、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 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四节 警衔的晋级
• 一、警衔的晋级 •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 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 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 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警衔首授组织鉴定

警衔首授组织鉴定

警衔首授组织鉴定警衔首授组织鉴定是指一种通过评定和认定警察职称等级的程序。

在许多国家的警察机构中,职位的等级体系被广泛使用,以便准确表明人员的职业资历和任务分配。

这个等级体系通常是根据警员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划分的。

警察职称等级制度的设立旨在提高警察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动力,同时也为警察机构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晋升渠道和激励机制。

通过警衔首授组织鉴定,可以准确地确定每个警员的等级,使其能够在相应的职位上发挥出最佳的能力和素质。

警衔首授组织鉴定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组织鉴定的申报阶段。

警员可以按照一定的时间要求,向相关的组织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任职证明、培训证明、学历证书等。

同时,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详细的个人自述,包括自己的职业目标、职业规划以及未来对警力工作的贡献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是组织鉴定的评审阶段。

这一阶段,由一个专门的组织鉴定委员会组成,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包括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个人素质、综合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鉴定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结合申请人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予以首授警衔以及具体的等级级别。

评审结果一般由组织书面通知申请人。

再次是组织鉴定的培训阶段。

首授警衔的申请人,通常要接受一定的培训,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和职责。

培训内容一般包括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法律法规的培训、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提升等。

通过培训,申请人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职责和要求,并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是组织鉴定的执行阶段。

在培训结束后,组织会正式授予申请人相应的警衔。

这标志着申请人已经正式晋升到了新的职位,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同时,申请人也要承诺继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不断适应工作发展和各种挑战。

总的来说,警衔首授组织鉴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程序,它能够为警察机构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和认定体系,有效提高警员的工作动力和业务水平。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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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正文:----------------------------------------------------------------------------------------------------------------------------------------------------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1992年9月7日)一、如何理解“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是指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由人民警察编制编成的单位内现在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警察建制、警察编制、现任警察职务同时具备的,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二、“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从事指挥决策工作的,是指担任各级领导职务以及在办公厅(室)、指挥中心、机要通讯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监督保障工作的,是指在政工、纪检、监察、审计和警用装备物资、警察经费管理、机关行政管理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从事业务工作的,是指在侦察、情报、预审、治安行政管理、保卫、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管理、科研技术管理、法制、外事等单位工作的人民警察。

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民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具体是指哪些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案犯,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执行拘留、拘传、搜查、遣送和其他强制措施,警卫法庭,执行死刑等工作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中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和从事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执行搜查、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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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与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
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司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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