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第三章分解
《保险学基础第三章》课件
保费
指保险公司为承担风险所收取 的责条款等保险条款的具体要素。
保险风险的划分
1
按风险特征划分
如寿险、意外险、医疗险等。
2
按保费份额划分
如定额保费、浮动保费、保费减额等。
3
按投保范围划分
如个人、家庭、团体等。
保险责任的限制
1 免责条款
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的事项。
2 附加条款
规定对保险人提供额外保 障的事项。
3 检验条款
要求投保方提供真实有效 证明的条款。
保险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款计算基础 精神损失赔偿 未来生活费用赔偿 现金价值赔偿
赔付金额 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 按年利率折现后确定 利用现金价值表预测金额
保险学基础第三章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的定义、目的与功能、特点与原则、合同要素、风险划分、 责任限制和赔偿计算方法。保险是如何保障我们的权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吧。
保险的定义
意外风险
不确定性因素导致人身、财产损失,对此进行经济补偿。
商业保险
将意外风险向保险公司转移,通过保险公司的分散化风险,保证被保险人的基本利益。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具有普遍性,独立性, 公平性等特点。
通过大量保单进行风险分散,从而降低每个人的风 险损失。
合同自由
保险公司与保险人的交易基于自愿的原则,保险条 款具有自主性。
共同利益
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基于共同的利益,达成经济补偿 交易,保证经济合作的正常进行。
保险合同的要素
标的
• 人身保险 • 财产保险 • 责任保险
社会保障
国家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机制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保险的目的和功能
1
保险学讲义(第3章)ppt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 如实告知 支付保险费 出险通知 提供单证 财产保险还需要履行如
下义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危险增加通知 防损减损 协助追偿
权利:
发生保险损失时的索赔权 利
了解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 的权利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或给付 施救费用 其它合理费用 向投保人说明条款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为投保人等合同主体
保单红利;4)保单抵押借款;5)保单现金价 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这是因为,财产保险:(1)短期合同,没 有现金价值;(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和保单所有人通常情况下同一个人 我国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没有此概念
关于受益人
谁来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主 保险金的请求权如何分配? 被保险人—— 生存受益人 受 益 人—— 死亡受益人 受益人的分类 可撤销的受益人
宽限期条款
该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 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 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须
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费。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日(《保险法》第
58条)。 实务中通常为1个月。
投保人无条件接受后,投保人即为承诺 人 最好将要约理解为一个反复要约的过程
2.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关于成立与生效 成立≠生效 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生效与缴纳保费的关系
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以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之日的零时为具体开始时间, 即“零时起保”
2.3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关于保险合同的有效、生效、失效 生效≠有效 有效的含义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学第三章课件
20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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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绝望之中寻找希望 人生终将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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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条件性:conditional (contract) 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 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反之则可不履行其义务。 • (六)附和性:contract of adhesion 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 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 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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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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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
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①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③ 保险标的 ④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 保险价值 ⑦ 保险金额 ⑧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⑨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⑩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 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 面要约。 2. 保险单 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 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3. 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也立 的临时保险凭证。 4.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 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20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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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 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 费
《保险学》第三章 保险合同ppt课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 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 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 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 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 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 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 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 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 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即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补偿性 (四)条件性 (五)附和性 (六)个人性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 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 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 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 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 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 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 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 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 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保险学-3章ppt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诚信原则一、如实告知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保险人需如实告知有关免责事项。
第一节诚信原则☆实质性重要事实包括:⏹风险情况比通常大的事实⏹以往的损失记录⏹有无他保⏹周围环境变化⏹标的有无改变用途、性质第一节诚信原则二、保证当事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条款一旦违反就不能补救。
1、明示保证2、默示保证如在海上保险中的默示保证为:船舶适航;不变更航程;航程合法。
第一节诚信原则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合同中的一方放弃合同所赋予的某种权利,日后则不能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1、货币利益2、合法利益3、确定利益保险利益在保单开始和损失发生时都应存在。
保险标的过户、转卖、转让他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
但货物运输保险是个例外,只要求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三、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来源1、所有权(1)所有人(2)受托人、受益人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2、据有权(1)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2)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3、契约规定(1)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2)依租约享有某种利益的房屋承租人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四、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1、本人2、基于血缘、法律关系: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投保。
3、基于经济利益关系:如债权人为债务人、保证人为被保证人投保。
☆为他人投保不仅要具备上述关系,而且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二节可保利益原则五、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可防止道德危险3、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第三节赔偿原则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有免赔额的保险2、定值保险3、重置价值保险第三节赔偿原则三、赔偿方式1、比例分摊方式1)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100%第三节赔偿原则2)在重置价值保险中,上述公式中的保险价值应换作重置价值,损失金额为实际重置费用,即:赔偿金额=实际重置费用(或修复费用)×(保险金额 / 重置价值)×100%第三节赔偿原则3)在定值保险的条件下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1-残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第三节赔偿原则2、第一责任赔偿方式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限度内)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第三节赔偿原则2)相对免赔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免赔率) 3)绝对免赔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损失率>免赔率)第四节代位原则一、债权代位——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后,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原所享有的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学理论与实务第三章保险合同PPT课件
案例1: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 指定他的妻子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 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 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 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 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 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 王先生的妻子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 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 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 ?
则,由此该保险公司作了拒赔。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 (一)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
❖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 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关系确定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1.本人 ❖ 2.配偶、子女、父母
❖ 3.第2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
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 4.雇佣关系劳动者 ❖ 5.被保险人同意
❖ 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 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该游 客的做法可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
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 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 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 《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 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 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 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 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 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05《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3-5节课件(佛山)
•
,则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后而尚未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实务中,对于定期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到期满日 24时为 止。人身保险合同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缴纳首期 或全部保险费为条件。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开始的。
• 概念: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 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 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 • 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增减;保险标的指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包括: 保险标的数量、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变化导致保 险费率的调整;保险期限变动。 • 这类变更先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出立批单,加收或减退保险 费,保险人才可以按保单责任范围和批单的变更事项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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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
• (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 举例: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 中断。保险合同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恢 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 议。 • (四)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 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 原因: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合同因违 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04《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1-2节课件(东莞)
立法目的: 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通过投保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获取利益的道德风险。 运用:补偿性原则演绎出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为求偿权原则与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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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特性——条件性
概念定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经常需要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
务。
举例说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是投保人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否则保
,也就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 (3)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害负有法律责任,
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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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概念定义: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也就是保险金的领取人。 立法状况:目前在我国保险业中,尚未在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引入受益人的概念,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就是被保险人本人。在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的受益人,一般是指身 故受益人。也就是说只有在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下,受益人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发生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如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约定疾病或生存 到特定年龄等)时被保险人未身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往往是被保险人本人。也 就是说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附条件的请求权,只有在被保险人身故条件成就时 ,才能变为实际的权利,否则只是一个期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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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益人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况: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B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C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保险学课件第三章》课件
合同要素
• 标的物 • 被保险人 • 保险期间 • 保险限额
解释原则
合同条款解释以保险法规定为 准,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应与 被保险人财产的价值相符。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决定计算方法的因素
• 被保险人的年龄 • 保险期间的长短 • 保险金额的大小 • 投保人的社会地位
影响保险费的因素
• 行业风险等级 • 行业利润预期 • 公司资本状况 • 资产负债率
保险责任的解释和限制
1 理赔凭证
理赔必须有充足的理赔凭 证,包括报案单、保险单 和相关证据。
2 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可在签订保单前 明确声明,一旦确立后, 被保险人就不能享有相应 保险责任的保障。
3 保险标的的限制
保险标的必须明确确定, 保险金额应当与被保险财 产的价值相符,且不能超 过被保险财产的损失额或 目前的价值。
《保险学课件第三章》 PPT课件
探讨保险学的基础知识和实用技能,包括保险的定义、分类、功能、合同构 成及费用计算方法,以及保险责任的命和财产
参保人支付一定的保费,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发生 时支付赔款。
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具有承担潜在损失的能力,有助于减轻风 险管理负担。
合同约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对于投保人和投保财产的保 护义务及保费的数额有明确规定。
事前补偿
医疗保险保险金是医疗费用的事前补偿,目的是保 护参保人的健康。
保险行业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
是保险业的主题,其业务主要包括承保保险业务和管理投资业务,由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
包括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连 接器。
监管部门
负责监管保险业的发展和运行,包括发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定监管规定等。
第3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知识拓展】第一份保险合同——比萨保单(续)
可以称得上现代含义的保险合同是1384年订立的比萨合同。这张保 险单内容是承保从法国南部的阿尔兹至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和运 输风险。到1397年,佛罗伦萨出立的保单已经有承保“海上灾难、 天灾、火灾、抛弃、王子的禁止、捕捉”等字样,当时的保险单如 同其他商业合同一样,是由专业的撰状人起草的。13世纪中叶在热 那亚一带就有撰状人200个。据一位意大利的律师调查,1393年有 位热那亚的撰状人,一年就起草了80多份保险单。这个时期,意大 利在海上保险中独领风骚。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就写到海 上保险及其种类。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也于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分析】一般来说,保险可分为给付性保险和补偿性保险。所谓给付性保险, 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对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全额给 付,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额,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 赔偿的保险金可以累加。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更甚于其他合同。最 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 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费。同时,《保险法》也规定,订立保险合 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合同概述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
按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
保险学课件第三章分解
2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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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三种通常做法
定义主义
列举主义
同意主义
定义主义即在法律 中给出保险利益的 定义。凡符合定义 者,法律承认其具有 保险利益;不符合定 义者,法律不承认 具有保险利益。采 用定义主义的优点 是,可以高度概括 具有保险利益的所 有情况,缺点是人 们对定义的理解可 能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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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案情介绍】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 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 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 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 公司要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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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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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保险利益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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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物权 预期利益——因财产所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保的,依
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责任利益——因被保险人对其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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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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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相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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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
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8
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计9158.30元。1998年10月,刘某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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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2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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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 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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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方式 投保人 保险人
✓无限告知 ✓询问回答(我国采用)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我国采用)
特别注意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遵循,而且在保险合同
有效期内也同样要遵循。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
变化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都要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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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2021/2/6
4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保险不是实体商品,而是对未来某项作为的承诺。 ➢保险费由保险人所定,费率是否合理不是一般被保 险人能了解的。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 险人能了解的。
要求要保人或被保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
保险人核保依赖于要保人所提供的数据,如数据不实则 对于保险人及其它保户将不公平。
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 •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
绝赔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
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1998年9月诊治医院的病历
记录,而病例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
述不是刘某所为,病例记录属于传来证据,没有证据效力,保险公司
2021/2/6
3
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 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该向 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 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 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 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 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 或者责任,还可以对因此受到 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投保人未如期交保费,保险人本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知此种 情形却仍旧收受补缴费用时,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 表示。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扔要求投保 人或者被投保人提供损失证明,因而增加投保人在时间及金钱上的 负担,视为保险人放弃抗辩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将有人应于约定或死亡时间期限内通知保险 人,但如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抗辩权。
法律后果 行为
故意未告知
合同
解除
过失意制造保险事故 解除
虚报保险事故
不解除
保险费
保险责任
不退
不承担
可以退
不承担
不退
不承担
一般不退
不承担
不退
虚报部分不承担
2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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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保证某种事项的作为与不为
保证的内容本身就是合同的一部分,必须严格遵
确认保证(保证过去及现在)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 保险金的责任。
2021/2/6
14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明示保证
保证的方式
承诺保证(保证未来)
默示保证:海上保险 (适航、航道合法、运输合法)
2021/2/6
11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释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弃权后不得再 主张权力。
2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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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而作出 下列行为的视为弃权:P62
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 而未告知。
误告,是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 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 欺骗。
隐瞒,是指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 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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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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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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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什么是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 提供影响决策的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 的约定与承诺。
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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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