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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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各类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不含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旅游、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游览参观点管理.第四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属于国家自然资源、文化资源,或依托这些资源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采取市和区(县)分级管理方式,通过管理目录予以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制定发布市级管理目录,制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平衡全市门票价格水平,指导区县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市级管理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发布本级管理目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调平衡本级管理的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

(三)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制定试行价,试行期一年,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试行价格应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届满前根据市区分工按有关程序报批。

旅游政策与法规(判断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判断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判断题)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针对外国敌对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阴谋,我们不能承诺放弃使用武力。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旅游政策与法规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章程)决定的,并不是无限的。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旅游政策与法规3.导游人员不可减少旅游项目,但增加是可以的,也是欢迎的。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旅游政策与法规4.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形成的第一次理论飞跃的成果是邓小平理论。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综合5.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新时期新阶段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6.发展对外经济关系要把立足点放在对外开放上。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7.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8.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的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综合9.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知识模块:法和宪法基础常识10.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民事法律规定11.民事责任就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12.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缺一不可。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13.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中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沪旅[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沪旅〔2007〕176号)机关党委、机关各支部、委属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07]22号)精神,结合市旅游委的工作实际,经市旅游委党组研究决定,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原则要求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委党组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委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3、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防止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二、事项范围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委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1)讨论审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委中长期发展规划;(2)讨论审定委及委属事业单位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计划;(3)制定或废止涉及委的改革方案、制度和决定;(4)研究新建或撤消委属的企事业单位。

3、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录用、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事项:(1)后备干部人选;(2)委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负责人;(3)委机关工会、共青团负责人;(4)委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5)需要引进的人才及调入、调出的人员;(6)以委名义授予各种荣誉或称号的人员。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12.06【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1999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制度)本市实行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原则)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业协会)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许可第八条(国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以及5名以上外语导游员;(三)有不少于15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全文)

旅客结账后仍需要短暂停留的,旅馆应当为旅客提供行李寄存服务。
第十八条(服务规范)旅馆应当制定服务规范,载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向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规范,或者放置副本供旅客查阅。
第十九条(人员培训)旅馆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
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者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
第三十条(邮件传递)旅馆提供代收代发邮件服务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邮件收发,并设置登记册,做好相关记录。
旅馆收到旅客交付寄送的邮件,应当向旅客出具收件凭证;向旅客交付代收的邮件,应当经旅客签收。
第三十一条(旅客住宿权)旅客享有平等的住宿权利。除下列情形外,旅馆不得拒绝旅客住宿:(一)酗酒后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的;(三)携带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或者影响旅馆正常经营的动物、危险物品的;(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旅馆的客房没有空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旅馆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旅游管理等部门备案。
旅馆应当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发生的突发事件。
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旅馆应当及时疏散旅客,协助伤患旅客就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贵重物品保管)旅馆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四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景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2.31【实施日期】2004.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上海市旅游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1月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本市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市和区、县公安机关。

在区、县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和集会地点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市公安局主管。

第五条在本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负责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寄住户口的公民。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使用的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沪文旅发〔2024〕84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组织推荐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沪文旅发〔2024〕84号本市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行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支撑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办科教发〔2024〕122号)要求,在本市范围内组织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方向应符合文化和旅游部主管业务范围,服务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见附件1)有关要求。

(三)布局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促进文旅传统产业升级、支撑文旅新业态培育,人工智能文旅应用,沉浸式技术文旅场景应用,文化数字化发展关键环节应用,文旅装置装备创新设计制造集成,文旅领域其他重要技术创新应用。

文博领域及首批12个技术创新中心(筹)已有的研究方向不纳入本次申报。

二、申报程序(一)具备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文化和旅游部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书》(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同电子版一并提交市文化旅游局。

(二)市文化旅游局对收到的申报书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不超过2个。

(三)依托单位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鼓励以企业为核心,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申报。

三、注意事项(一)截止时间文化和旅游部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以电子邮件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关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关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规土资乡[2017]72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乡〔2017〕725号)各区规土局、农委、旅游局:现将《关于支持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2017年11月29日关于支持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开发农业多种功能,优化设施规划布局,规范用地管理,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以及《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的规划土地管理工作。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是指依托农业生产、农村风貌、农民生活、农村自然环境和乡土文化等资源要素,提供休闲观光、农事体验、产品销售、科普教育、文化品味、休闲度假等服务业态而形成的休。

法学基础知识形成性考核作业1-4次(学生版)

法学基础知识形成性考核作业1-4次(学生版)

开放教育形成性考核作业《法律基础与实务》学校名称:学生学号:学生姓名:考核成绩:滁州电大教学处制(第一、第二单元)一、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1、法2、法的溯及力3、法的渊源4、法律部门5、人民代表大会制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法是以()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B、权利义务C、国家强制力D、社会关系2、法是调整()的行为规范。

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D、自然关系3、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颁布后( )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A、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B、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C、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4、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A、16周岁B、15周岁C、20周岁D、18周岁5、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 )A、人民法院B、审判员C、合议庭D、审判委员会6、我国的根据政治制度是()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C、人民民主专政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7、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单一制化B、民族区域自治C、联邦制D、复合制8、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A、各级国家行政机关B、各级国家审判机关C、各级国家检察机关D、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三、多项选择题1、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B、调整自然关系C、以权利义务为内容D、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E、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下列()要素构成,缺一不可.A、主体B、客体C、内容D、法律事实3、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 )A、制定B、制订C、认可D、颁发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A、联邦制国家B、单一制国家C、统一的多民族国家D、邦联国家5、宪法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A、言论、出版自由B、结社自由C、宗教信仰自由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 )A、最高国家立法机关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D、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四、辨析题(先判断对错,再说明理由)1、法是靠社会舆论和个人习惯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景区(点)、公园、轨道交通站点、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二)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本办法所称人群聚集活动,是指下列活动:(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人群聚集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活动的领导,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的批复-沪府[2013]10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的批复-沪府[2013]10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的批复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的批复(沪府〔2013〕107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沪规土资详〔2013〕589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结构规划》,具体批复如下:一、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规划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向南拓展,共24.7平方公里。

其中,核心区7平方公里,发展功能区17.7平方公里。

二、度假区功能定位立足于构筑上海城市休闲旅游功能核心,塑造具有示范意义的现代化旅游城、当代中国娱乐潮流体验中心,形成旅游产业发达、文化创意活跃、消费低碳环保、环境优美宜居的大都市新地标,最终发展成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在产业体系上,充分发挥迪士尼项目的产业带动优势,体现新兴业态导向、产业融合导向、低碳智慧导向、重大项目带动导向,构建度假区的产业发展体系。

三、度假区规划形成“一核、五片”的空间发展格局,总建筑规模约为700万平方米。

其中,核心区约为200万平方米;发展功能区约为500万平方米,建设迪士尼直接配套、多样化旅游娱乐和其他带动功能等三类设施,各占约三分之一。

发展功能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约9.4平方公里,非建设用地约8.3平方公里。

四、同意度假区各片区发展导向及核心区3.1平方公里过渡性开发等相关要求。

五、度假区核心区内规划建设一处2号线和11号线换乘站。

要根据地区建筑规模和客流预测,进一步研究远期增加轨道交通运能的可行性;强化度假区内部的公共交通衔接;优化地区路网系统,形成“多横、多纵”的骨干道路系统。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名称的英译现状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名称的英译现状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名称的英译现状泛瑞翻译我国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名称的体例词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为多。

地方性法规中“ 条例” 的英译最多见的也是Regulations,如《上海市旅游条例》译为Regulations of Shanghai unicipality on Tourism,间或可见Regulation 或Provisions。

“规定”的英译最为常见的是Provisions,如《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译为Provision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onStrict Restriction of Keeping Dogs,间有译为Provision Regulations、或Rules 的情况。

“ 办法”最为常见的译文为Measures,如《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办法》译为Measures of BeijingMunicipality for Implementing the Law of the Peo 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odHygiene,间有译为Procedures的。

对于regulation、provision 和measure前文已有分析,在此咱们再来看看procedure一词。

《牛津》、BLACK’S和《元照》对该词释义不近相同,但均指向程序,特别是司法程序。

如美国的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其体例词为Rules而非Procedure。

通过检索,未能发现英语国家法律名称的格式词利用procedure 一词的情况。

将“办法”译为Procedures,就其从以上词典释义来讲也似无按照,因为我国法律中的“办法”多指实体性的法律,而非程序性的法律。

旅游政策与法规(判断题)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判断题)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判断题)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对外开放是独立自主的前提和基础。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旅游政策与法规2.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旅游政策与法规3.“一元两级多层次”中的“多层次”是指中央、省、市三个不同效力的层次。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旅游政策与法规4.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首先要实事求是。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首先要解放思想知识模块: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5.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矛盾。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综合6.我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发展农业,坚持农业占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基础地位知识模块:新时期新阶段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7.所谓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是以市场手段为基础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综合8.消费者甲在展销会购买了一件商品,回家使用两天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展销会已结束,消费者甲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9.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综合10.旅行社如已经获准经营,在经营中可以引进外商投资。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综合11.违约金是一种以惩罚性为主,补偿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 )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知识模块:民事法律规定1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沪财行[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6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要求,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联合制定《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旅游局2014年1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编制和下达第四章申报和评审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立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2011〕3号)的工作要求,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旅游业大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市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支持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支持方向)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生态旅游行业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生态旅游行业相关政策 建立健全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

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01 02
生态旅游行业政策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旅游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以推动生态旅游行业的发展2018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促 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发展“全景式、全要素、 全时空的旅游”,推动了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此外,2021年国家 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指出,要加强生 态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行业标准
我国生态旅游行业标准建设起步较晚,但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 动下,正在加快制定步伐。截至2021年底,已有30多个省份发 布了50多项生态旅游行业标准,涵盖了生态旅游规划、资源保 护、游客管理、设施建设等多个方面。
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生态旅游行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上取得了显著成果2018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发展全域旅 游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20年,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旅 游发展的意见》,提出了生态旅游发展的总体思路和 重点任务此外,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如 《北京市旅游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等,为生
广东省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广东省生态旅游行业政策及标准
1.生态旅游行业政策
2. 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旅游行业的发 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推动生态旅游行业的可 持续发展。 3. 政策目标:政策旨在建立健全生态旅游等绿色发展标准, 促进生态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生态旅游产品的质量和 效益,推动生态旅游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方向转型升级。 4. 政策措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生态保护区 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生态旅游产品的创新和升级,加强生态 旅游行业的管理和监管等。 5. 政策效果: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生态旅游行业得到了快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会展与旅游的关系

会展与旅游的关系

会展与旅游的关系会展是会议、展览、展销等集体性活动的简称,是在一定地域和空间,由多个人、单位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制度或非制度的集体性活动。

包括各类大型会议、地方及民族节庆、展览展销活动、文化艺术表演、体育竞技活动、商品交易活动等。

会展旅游是借助举办国际会议、研讨会、论坛等会务活动以及各种展览会而开展的旅游形式。

目前,国际会议旅游具有组团规模大、客人档次和消费额高、停留时间长、涉及相关服务行业多、成本低、利润丰等特点,在欧洲、北美、亚洲的香港和新加坡,会议已经成为一门产业。

具有展览性质的会议也在迅速增加,1998年至1999年度国际上登记的展览会达21950个。

尽管会展业和旅游业是两个独立的产业部门,但是会展与旅游的相互介入是经济活动发展普遍联系的外在表征。

会展业和旅游业同属于第三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举办会展不仅使当地的展览馆、饭店、餐饮服务业受益,而且对相关的电信、交通、购物、旅游服务以及城市市政建设,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事会展业是旅游有多元化战略之一,而会展业则可以利用旅游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资源,二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一)会展对旅游的促进作用会展本身具有行业性、产业性以及组办规模大等特点,这势必将吸引政府、民间组织的会展团、参观团、旅行社组织的观光团队。

会展由于会议规格高,参会人员均是有较强消费能力的商务客人、较高文化素质客人,其消费档次、规模均比普通旅游者要高得多。

一个大型或知名展会的举行,对本地旅游业中的酒店、旅行社、景区、旅游交通、购物均会产生较大的促进带动作用。

同时,对于一般旅游团队或旅游者来说,若在旅游过程中恰逢举办会展,由于会展所带来的强烈的气氛,使其旅游情趣大增。

会展旅游还具有时段不受气候和季节影响的特征,从而消除了观光旅游时段性明显的缺点。

会展活动大多数安排在城市的旅游淡季,会展旅游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旅游设施和服务的使用率。

会展为城市提供了一次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展示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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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组织协调,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并可以根据会员需求,开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区(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指导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的投资;为境内外投资者参与旅游业的开发和建设,提供信息,帮助协调;对重点旅游区域和带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境内外企业采取参股、兼并、收购或者迁移总部等方式来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享受与本市旅游企业同等待遇。

法律、法规对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结合。

本市区域开发、市政项目或者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及其组织的来沪旅游团队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第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本市制定公共客运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本市市内旅游线路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线网规划。

本市旅游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应当与公共客运线路及其设施的配置相协调。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机构和网站,并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

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和公共服务,鼓励企业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十八条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有关组织机构在协调安排年度展览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规模大、国际化程度高、对旅游业促进作用明显的展览项目。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年度节庆活动计划,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节庆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节庆活动。

每年在举办上海旅游节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预先发布活动信息,协调与旅游节活动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和开发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本市鼓励企业为旅游者购买的商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二十三条本市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领域,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县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资源的综合优势,推进区域旅游的合作与发展。

对黄浦江、苏州河等水系景观的旅游开发,以及区与区之间或者区与县之间相邻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实行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农家旅游村等专项规划。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第二十七条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旅游规划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境内外专业机构编制。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区、县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旅游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三十一条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标牌,用中文和外国文字介绍历史人文旅游区(点)的有关历史文化背景。

第三十二条利用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第四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三十三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旅游经营者经营或者组织漂流、狩猎、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和保养。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区(点)票价的确定或者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订立旅游合同,可以参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旅游区(点)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选择境外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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