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2013〕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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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大学高水平学术成果(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试行)

2017重庆大学高水平学术成果(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试行)

B
SCIE 期刊 1 区、2 区论文
类 权威期刊论文、双一流重中之重建
0.8
设学科的高水平期刊论文
ESI 高被引论文(按自然年度)
1.6
第十二条 A 类包括在《SCIENCE》、《NATURE》、《CELL》 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重庆大学,排名第一的 按 100%奖励,排名第二的按 30%奖励,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 10% 奖励。
-6-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24 日印发
-7-
重庆大学自然科学类权威、重要期刊目录
序号 学科代码及名称 0701
1 数学
0702 2
物理学
3
0703
权威期刊(一级学科)
期刊名称
ISSN

《物理学报》 《中国物理 B》
1000-3290 1674-1056
《化学学报》
0567-7351
局、工信部(国防科工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
等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奖项类别 省部级特等奖 省部级一等奖 中国专利金奖 中国专利优秀奖
奖Hale Waihona Puke 标准(万元) 30 20 10 2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成果是指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登
记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
奖项类别 特等奖 一等奖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7〕156 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高水平学术成果 (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高水平学术成果(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试行)》经
校长办公会 2017 年第 6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大学术期刊分类

重大学术期刊分类

重大学术期刊分类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重庆大学研究生院文件重大校研[2013] 13号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学术期刊论文研究生奖励部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部、学院:为充分调动研究生进行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快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学校根据《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重大校〔2013〕40号)和《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行)》(重大校〔2013〕57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重庆大学学术期刊论文研究生奖励部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大学学术期刊论文研究生奖励部分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大学研究生院2013年4月23日附件重庆大学学术期刊论文研究生奖励部分实施细则(试行)依据重大校〔2013〕40号及〔2013〕57号文件要求,教师与研究生合作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研究生奖励部分,由研究生院负责核定和发放奖励比例的40%。

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奖励条件1.我校研究生(含博士、硕士)自2012年6月1日起正式发表或检索的期刊论文(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论文须被相应数据库检索,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论文须正式发表)。

2.教师与研究生合作发表的论文,作者排序学生第一或学生第二教师第一,教师是通信作者,署名单位重庆大学排名第一,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奖励,研究生单独发表的论文按40%比例奖励。

3.《SCIENCE》、《NATURE》及姊妹刊物(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单位重庆大学排名第二的按排名第一标准40%奖励,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排名第一标准20%奖励。

论文认定按SCIE最新分区标准(中科院版)。

二、奖励标准1.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论文奖励标准教师与研究生合作发表的论文,按照一定比例(学生比例不低于40%,)进行奖励,研究生院负责奖励比例40%的发放。

2.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论文奖励标准教师与研究生合作发表的论文,按照一定比例(学生比例不低于40%)进行奖励,研究生院负责奖励比例40%的发放。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社政[2002]6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2.05.17【实施日期】2002.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社政[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为了充分肯定人文社会科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巨大作用,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广大高校研究人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勇于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服务,我部在对原《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教育部二00年五月十七日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高校研究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奖项分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类,按一级学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或荣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渝教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科〔2008〕10号)各高校:为了加强对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管理,切实推进产学研合作,特制订《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的管理,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优秀科技成果进行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推动产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重庆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以下简称“优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竞争、强化效益”的原则,提高重庆高校优秀成果的转化率。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主要围绕重庆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实施资助,主要资助方向为:(一)支持高校科技成果在重庆市相关产业的转化。

(二)支持高校与重庆市企业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产业化技术攻关。

(三)支持高校在重庆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四)对重庆市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劳动密集型产业等7大产业集群及农业、生物、医学、交通等产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与节能环保密切相关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渝高校,申请优秀成果转化资助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重庆市产业、技术政策。

大学人文社科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人文社科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大学人文社科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为大力激发人文社科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建设高水平大学,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科研成果获奖、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出版学术著作、青年科技之星、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级决策机构采纳的咨询报告。

二、奖励对象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上级组织部门调动除外)、以及学校同意了调走但没有办理手续实际上已调离学校的教师(含人事处停发工资的教职员工),取消调离当年的奖励。

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的第一单位必须署名“XX大学”。

科研成果获奖必须署名“XX大学”。

三、科研成果获奖奖励说明:(1)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是指对以本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和本校参与合作获得各类成果奖的成果负责人及课题组进行奖励。

(2)获奖年度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公文的表述为准。

(3)“XX大学”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奖励对象应是科研获奖成果的完成人员(以有效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优秀学术论文奖励1、源期刊论文发表奖励(按照CSSCI(2014年-2015年)来源期刊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3:表3源期刊论文发表奖励标准说明:(1)在相应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歌曲、美术作品,不含漫画作品及个人或单位介绍性作品),按上述期刊的相应类别学术论文的1/4奖励经费计算,同一期只计算一次,每人每年在同一期刊上最多不超过两次。

(2)同一篇学术论文同时有中、英文等多个语言版,以一篇计奖励;同一作者在同一个刊物一年内发表多篇论文的,只奖励1篇;同一篇文章分多篇发在同一刊物上按1篇计;一稿多发以学术不端计,取消奖励。

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所有论文奖励。

(3)发表在期刊上学术论文必须在0.4万字以上或满2个版面,否则不予奖励;在期刊网上或刊物网站上查不到的论文不予奖励;综述性(述评性)文章、国外论文翻译成中文(译文)的文章不予奖励。

教育部关于颁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颁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颁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的决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社科[2009]5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9.09.04
【实施日期】2009.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关于颁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决定
(教社科[2009]5号)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评奖工作业已完成。

按照我部《高等
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经专家评审、面向社会公示和
奖励委员会审核通过,共有648项成果获奖,其中一等奖38项,二等奖205项,三等奖392项,成果普及奖13项。

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开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是教育部为表彰全国高
校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所取得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科研人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
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
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而进行
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以本次评奖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提高研究质量和创新水平,进一步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奖成果名单
一等奖(38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专项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专项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专项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渝教办宣函[2013]155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专项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通知(渝教办宣函〔2013〕155号)各高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我委决定组织开展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专项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指南申报者在以下六个方面任选其一,拟定研究题目,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思路。

(一)对大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方法、途径、载体及创新性做法研究,包括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国梦”教育等。

(二)在新形势下,如何利用新媒体,如网络、微博、手机微信等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三)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打造特色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心理健康教育研究。

(五)辅导员选聘、培养、管理、评价与晋升等方面研究,探索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辅导员队伍的方法路径。

(六)如何进一步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改进教学方法,推进学科建设,真正把其建设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课程。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一)本专项研究项目面向全市普通高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校学工部、团委工作人员,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二)此次课题申报普通本科院校限3项,独立院校和高职高专限报1项。

(三)申请者必须能够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组织项目的实施;每个申请者限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的申报;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报;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成员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4•【字号】•【施行日期】2003.03.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重庆市科委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日常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重大校〔2013〕40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大校〔2013〕40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大学文件重大校…2013‟40号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单位:为充分调动学校广大师生员工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快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学校对《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大学2013年2月27日- 1 -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学校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学校广大师生员工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本着“激励创新,高端引导,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励的原则、类别及时间(一)奖励原则1.高端奖励原则。

以“提高学术质量,突出学术贡献”为指导思想,激励高端成果,促进技术转化,鼓励学科交叉,强化协同创新。

2.奖励不重复原则。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取最高奖励额度。

(二)奖励类别奖励类别包括科技成果、科技项目。

(三)奖励时间根据学校聘岗要求,按学年度时间即从当年的6月1日起至次年的5月31日止。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奖励,须有重庆大学为署名单位,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和学生。

- 2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四条科技成果奖励(一)奖励范围科技成果包括获奖科技成果、论文、著作、专利、国家标准等。

(二)奖励标准1.获奖科技成果(1)国家级获奖科技成果奖励对重庆大学排名第一的获奖成果按100%进行奖励,排名第二的按50%进行奖励,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20%进行奖励。

(2)省部级获奖科技成果奖励对重庆大学排名第一的获奖成果按100%进行奖励,排名第二的按50%进行奖励,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20%进行奖励。

以上省部级奖指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公安部、安全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等设立的科技奖。

2017重庆大学高水平学术成果(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试行)

2017重庆大学高水平学术成果(自然科学类)奖励办法(试行)

1671-8836
息科学版)
理信息工程
《测绘通报》 《测绘科学》
0817 24
化学工程与技术
《化工学报》
0438-1157
081701 化学工程 081702 化学工艺
《化学工程》 《化学反应工程与工艺》
081703 生物化工
《生物工程学报》
0817 24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704 应用化学
《应用化学》
1009-606X 1001-0963
-3-
080701
工程热物理
080702
0807 13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 《工程热物理学报》 0253-231X
物理
热能工程 080703 动力机械及工程 080704
流体机械及工程
080705
制冷及低温工程
080801
电机与电器
080802
0808
《电工技术学报》 1000-6753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2-
《生物化学与生物物 理进展》

1000-3282
无机化学 070302 分析化学 070303 有机化学 070305 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071001 植物学 071004 水生生物学 071005 微生物学 071007 遗传学 07101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1011 生物物理学 本一级学科未 分设二级学科 本一级学科未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10 16
信息与通信工程
《通信学报》 《电子学报》
1000-436X 0372-2112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

《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

《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最新版深大〔2015〕248号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2015年11月30日深圳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人文社会科学类)(2015年10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动力,提升研究质量,扩大学术影响,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和发展目标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类别:(一)重大成果奖;(二)学术创新奖;(三)咨政服务贡献奖;(四)高层次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奖。

第三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范围: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教师、离退休人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生,以深圳大学为完成单位的人文社科类研究成果、项目等。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的原则:(一)反对学术泡沫,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二)公开、公正、简约、高效;(三)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学术创新与社会服务并重。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第五条重大成果奖是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实行的追加奖励。

重大成果奖分为政府奖后奖和社会公认的国家级协会奖后奖。

政府奖是指学术成果(包括文艺作品)获得由国家行政权力机构颁发且奖励证书有国徽章的各级政府奖励,社会公认的国家级协会奖是指由全国性专业协会组织颁发的有国徽章的奖励。

第六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深圳大学且第一完成人为深圳大学教师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奖励额度(万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20 二等奖15 三等奖10人文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等)15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含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王力语言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一等奖10 二等奖 5三等奖 3国家级协会奖(有国徽印章)特等奖 5 一等奖 3根据深圳大学作为完成单位的排序和深圳大学教师作为成果完成人排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标准奖励:1.深圳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但深圳大学教师不是第一完成人,或深圳大学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深圳大学不是第一完成单位,按全额的50%给予奖励。

XX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经费资助与奖励办法【模板】

XX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经费资助与奖励办法【模板】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工作经费资助与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科研竞争力,加大科研创新力度,提高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团队、科研创新平台、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的层次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竞争力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能力,尽快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大学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实施意见》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与奖励范围、对象及方式1.资助与奖励范围包括高级别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团队、科研创新平台、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学术论文和著作、科研成果应用与采纳、科研成果奖等。

2.资助与奖励对象为本校在职教职工。

3.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学校实行经费配套、补助、奖励等多种资助方式。

二、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与补助1.对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社科基金(含单列学科)重大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的经费配套。

2.对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社科基金(含单列学科)重点项目,每项给予15万元的经费配套。

3.对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社科基金(含单列学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各类别项目,每项给予6万元的经费配套。

4.对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社科基金(含单列学科)委托类项目等,每项给予2万元的经费配套。

5.对以**大学为合作申报单位(前三位)联合申请获准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含单列学科),到校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每项给予4万元的经费配套;到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每项给予2万元的经费配套。

6.对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各部委部级重大项目(不含基地项目),且资助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上的,每项给予3万元的经费配套。

7.对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不含基地项目),每项给予3万元的经费配套。

8.对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部省级联合资助类项目,按照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或申报时约定的协议给予经费补助。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通知教社科[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了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广大高校研究人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更好地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部在对原《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附件: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重大学术期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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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学术期刊分类重庆⼤学研究⽣院⽂件重⼤校研[2013] 13号关于印发《重庆⼤学学术期刊论⽂研究⽣奖励部分实施细则(试⾏)》的通知各学部、学院:为充分调动研究⽣进⾏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快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学校根据《重庆⼤学科技奖励办法(试⾏)》(重⼤校〔2013〕40号)和《重庆⼤学⼈⽂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重⼤校〔2013〕57号)⽂件精神,制定了《重庆⼤学学术期刊论⽂研究⽣奖励部分实施细则(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重庆⼤学学术期刊论⽂研究⽣奖励部分实施细则(试⾏)重庆⼤学研究⽣院2013年4⽉23⽇附件重庆⼤学学术期刊论⽂研究⽣奖励部分实施细则(试⾏)依据重⼤校〔2013〕40号及〔2013〕57号⽂件要求,教师与研究⽣合作发表的学术期刊论⽂研究⽣奖励部分,由研究⽣院负责核定和发放奖励⽐例的40%。

为推动此项⼯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奖励条件1.我校研究⽣(含博⼠、硕⼠)⾃2012年6⽉1⽇起正式发表或检索的期刊论⽂(⾃然科学类学术期刊论⽂须被相应数据库检索,⼈⽂社科类学术期刊论⽂须正式发表)。

2.教师与研究⽣合作发表的论⽂,作者排序学⽣第⼀或学⽣第⼆教师第⼀,教师是通信作者,署名单位重庆⼤学排名第⼀,按照不低于40%的⽐例进⾏奖励,研究⽣单独发表的论⽂按40%⽐例奖励。

3.《SCIENCE》、《NATURE》及姊妹刊物(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署名单位重庆⼤学排名第⼆的按排名第⼀标准40%奖励,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排名第⼀标准20%奖励。

论⽂认定按SCIE最新分区标准(中科院版)。

⼆、奖励标准1.⾃然科学类学术期刊论⽂奖励标准教师与研究⽣合作发表的论⽂,按照⼀定⽐例(学⽣⽐例不低于40%,)进⾏奖励,研究⽣院负责奖励⽐例40%的发放。

2.⼈⽂社科类学术期刊论⽂奖励标准教师与研究⽣合作发表的论⽂,按照⼀定⽐例(学⽣⽐例不低于40%)进⾏奖励,研究⽣院负责奖励⽐例40%的发放。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精品)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精品)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争取高级别项目和高水平成果,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论文、学术著作、获奖成果、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以XX大学为第一承担(完成)单位、本校在职职工为第一承担(完成)人的项目或成果。

第四条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奖励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第五条级重大项目:指项目,每项奖励50000元。

第六条级重点项目:指点项目,每项奖励30000元。

第七条级一般项目:指一般项目,每项奖励20000元。

第八条部委级项目:指各部委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第九条只立项没有经费的级、部委级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章科研论著类成果奖励第十条论文奖励以XX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XX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榜》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3500字以上),根据所刊发论文的期刊档次,学校分别给予以下奖励:1、发表在A类期刊(影响因子在平均值3倍及3倍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其中7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2、发表在B类期刊(影响因子在平均值2倍-3倍之间)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其中3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3、发表在C类期刊(影响因子在平均值1-2倍之间)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其中1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4、发表在D类期刊(影响因子在平均值以下)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5、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其中7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6、被《AHCI》(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引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其中3500元作为科研经费。

7、被《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3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3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3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教技发厅函[2013]3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3.06.24【实施日期】2013.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3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发厅函[2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了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我部决定今年9月开始进行2013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项目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同时进行201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遴选工作。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09〕2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奖励范围2013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共四个奖种。

二、推荐、审批程序1.所有推荐项目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水平、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荐等级进行评价和推荐,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推荐书》“推荐单位意见”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2.除我部直属高校直接向我部推荐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高校的审查、推荐,并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专用项目汇总表”的主管部门处盖章。

【免费下载】重大校〔〕40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免费下载】重大校〔〕40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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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刊物(研究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单位重庆大 学排名第一(或为通讯作者)按 100%奖励,排名第二的按 40%奖励,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 20%奖励。论文认定按 SCIE 最新分区标准(中科院版)。
教师与研究生合作发表的论文(学生须排名第一或第二, 通讯作者是老师),按照一定比例(学生比例不低于 40%)进 行奖励。学生奖励部分由研究生院进行核定与发放。
学校奖励标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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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庆大学排名第一的获奖成果按 100%进行奖励,排名 第二的按 50%进行奖励,排名第三及以后的按 20%进行奖励。
以上省部级奖指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
局、国防科工局、公安部、安全部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等设立的科
技奖。
奖项类别
重庆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学校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充分调动学校广大师生员工进行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 步的积极性,加速我校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本着“激励创新, 高端引导,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条例的精 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励的原则、类别及时间 (一)奖励原则 1.高端奖励原则。以“提高学术质量,突出学术贡献”为指导思 想,激励高端成果,促进技术转化,鼓励学科交叉,强化协同创 新。 2.奖励不重复原则。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取最高奖励额度。
部级一等奖
省部级二等奖
省部级三等奖
中国专利金奖
中国专利优秀奖
(3)行业获奖科技成果奖励
省部级科技奖奖励标准
学校奖励标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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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3〕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人文社科
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开展人文社科研究的积极性,加快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学校对《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大学
2013年3月8日
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学校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开展人文社科研究的积极性,加快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本着“激励创新,质量引导,分类实施”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的原则、类别及时间
(一)奖励原则
1.高端奖励原则。

以“突出学术影响力,突出学术贡献”为指导思想,激励高端成果,促进成果转化,鼓励学科交叉,强化协同创新。

2.奖励不重复原则。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取最高奖励额度。

3.本办法未覆盖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学校科技奖励办法执行。

(二)奖励类别
奖励类别包括科研成果、科研项目。

(三)奖励时间
根据学校聘岗要求,按学年度时间即从当年的6月1日起至次年的5月31日止。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奖励,须有重庆大学为署名单位,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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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包括经国内外公开申报、成果公示等程序的获奖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作。

(一)获奖的科研成果
1.奖励条件
对重庆大学排名第一的获奖科研成果按100%进行奖励,排名第二的按50%进行奖励,排名第三的按20%进行奖励,排名第四及以后的不予奖励。

2.奖励标准
(1)国家级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参照国家级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执行。

(2)省级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类)、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奖、纳入教育部高校社科年报统计的各类行业基金奖(吴玉章人文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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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国务院其它部委组织评审且具有行业特征的社科类科研奖项参照省级人民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励标准执行。

(3)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成果
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成果署名单位为重庆大学排名第一,并经由重庆大学组织推荐申报。

以上展演与创作获奖参照了教育部艺术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同时以上获奖作品均不含外围展(包括全国美展入围作品)。

由教师指导学生所获的教师指导奖不纳入科研奖励。

省级展演获奖创作作品、本奖励办法中未覆盖的奖项和不设等级的获奖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认定级别和等级。

(二)学术期刊论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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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受奖学术论文,署名单位重庆大学排第一(或为通讯作者)。

2.期刊论文须是以正文发表(字数超过2000字及以上)。

3.教师与学生合作的论文(学生须排名第一或第二,通讯作者是老师),按照一定比例(学生比例不低于40%)进行奖励。

学生奖励部分由研究生院进行核定与发放。

4.学术期刊论文发表,其中权威期刊、重要期刊须是学校认定的期刊(附件3)。

(三)著作奖励
重庆大学作为唯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不含编著、教材类著作和论文集)。

外文社科专著要有国际书号,并提供互联网上查询信息。

各类别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金额对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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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
科研项目奖励分为立项奖、结题奖。

(一)立项奖
重庆大学作为牵头单位,获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招标项目等,每项奖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2万元;
重庆大学作为牵头单位,获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每项奖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1万元。

(二)结题奖
重庆大学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结题评优的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其它
第六条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由社科处统计原始数据,经个人确认,学院审查,社科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由学校科研奖励专项经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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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于本奖励办法中未涉及的部分科研成果,以及具有重大学术影响的学术会议论文以及学术会议等,各学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科研奖励办法,报社科处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对在科研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同时取消由此获得的相关荣誉和待遇,并按学校相关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原《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委托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际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中所设全国性艺术奖项
2.全国其它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3.重庆大学人文社科权威及重要期刊目录(2012)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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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
中所设全国性艺术奖项
一、“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
中国音乐金钟奖
中国舞蹈荷花奖
二、“戏剧与影视学”一级学科
中国戏剧奖
中国曲艺牡丹奖
中国电影华表奖
中国电影金鸡奖
中国电视金鹰奖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中国电视星光奖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大众电影百花奖
三、“美术学”一级学科
中国美术奖创作奖
书法兰亭奖
中国摄影金像奖
四、综合
“五个一工程”奖
文华奖群星奖
民间文艺山花奖
附件2
- 8 -
全国其它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各类别不分先后;排名按拼音排序)
一、社科类
安徽人民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长春出版社
重庆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解放军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青岛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外文出版社
学习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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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二、科技类
电子工业出版社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军医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 10 -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星球地图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中国纺织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三、大学类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重庆大学出版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 11 -
厦门大学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四、教育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
广东教育出版社
江苏教育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浙江教育出版社
五、古籍类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黄山书社
岳麓书社
六、少儿类
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
接力出版社
明天出版社
- 12 -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七、美术类
安徽美术出版社
湖南美术出版社
吉林美术出版社
江苏美术出版社
江西美术出版社
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八、文艺类
长江文艺出版社
湖南文艺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上海文艺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浙江摄影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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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人文社科权威及重要期刊目录
(2012)
权威期刊(4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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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期刊(12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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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权威和重要期刊均不包括英文版或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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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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