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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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锁经营情况: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连锁总店的基本情况、连锁统一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情况、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
(5)成品油流通情况:石油及制品批发业、机动车燃料油零售业和生活燃料油零售业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的成品油流通情况。
(6)亿元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年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出租摊位情况、分商品类别的成交额情况。
4、年成交额亿元以上的现货商品交易市场:要填报E104表。
5、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的双重报送原则
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试点用)规定,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一方面,产业活动单位要向其所属的法人企业报送普查表;另一方面,按产业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当地普查机构不用将这部分产业活动单位资料上报给上级普查机构。
4、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6、统计单位规模的划分
7、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
8、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9、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五)统计标准和目录
1、《统计单位规模的划分》:
普查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的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划分标准
2、对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情况采用全面清查的方法,对其业务和财务指标依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个体加油站除外)。
(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内容
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内容分两部分:一是纳入普查的年报内容,二是年报以外的普查内容。
1、纳入普查的年报内容,包括六方面:
(3)批发和零售业多产法人企业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批发和零售业多产法人企业附属的批零住餐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法人本部、总部、总店),要填报702表和702-1表。
②批发和零售业多产法人企业附属的除批零住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只填报702表。
(4)从事石油制品批发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要填报E121表。
(5)从事机动车燃料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填报E122表。
2、住宿和餐饮业
(1)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要填报法人的报表:701表、E102-2表、E103-2表、705表、706表;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连锁总店要填报E105-1表、E105-2表。
(2)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要填报法人的报表:701表、703表、E102-2表。
(1)单位基本情况: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基本情况,多产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企业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附属的批零住餐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
(2)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和信息化情况: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的财务状况、能源消费和信息化情况。
(3)商品流转经营状况: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商品流转或经营状况,及“三上”(即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下同)法人企业附属的批零住餐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流转或经营状况。
(3)商品流转经营状况: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商品流转或经营状况,除“三上”以外的法人企业附属的批零住餐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流转和经营状况。
(四)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使用的统计分类和目录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
2、行政区划代码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一)普查组织方式
1、批发和零售业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要求填报法人的报表:701表、E102-1表、E103-1表、705表、706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连锁总店要填报E105-1表、E105-2表。
(2)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要求填报法人的报表:701表、703表、E102-1表。
(3)住宿和餐饮业的法人企业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附属的批零住餐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法人本部、总部、总店),要填报702表和702-1表。
②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附属的除批零住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只填报702表。
3、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简称:其他行业法人企业,下同)附属的批零住餐业产业活动单位:要填报702表和702-1表。
批发业:年末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年末从业人员60人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
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4Baidu Nhomakorabea人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2、市场类别目录
普查中使用《市场服务管理活动产品目录》。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的组织方式和案例分析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概述
第一部分 概 述
一、总体说明
(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对象和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全部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按照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的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在范围上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两个门类四个大类,即:
2、年报以外的普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单位基本情况: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基本情况,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附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除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以外的法人企业附属的批零住餐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
(2)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和信息化情况: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的财务状况、能源消费和信息化情况
1、批发和零售业(H)
批发业(63),包括9个中类,48个小类。
零售业(65),包括9个中类,45个小类。
2、住宿和餐饮业(I)
住宿业(66),包括3个中类。
餐饮业(67),包括4个中类。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方法
1、对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指标、财务指标、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成品油流通、连锁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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