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代理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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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程策划独家代理合同

立约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项目前期策划、营销代理和项目企划、广告平面设计的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委托代理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总则

1.甲方授权乙方在全国范围内担任本项目除甲方自销外的排他性的独家销售代理(如果乙方未

完成销售任务,甲方可自行销售),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本项目销售代理等相关工作,甲方自留不销售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的书面约定执行。

2.乙方为甲方制定本项目详尽的产品建议、营销策划、销售方案等相关报告,且报告中提出的

产品策略、销售策略及销售方案以及广告方案经双方充分协商制定,并经甲方认可后方予执行。

3.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为甲方获得最大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尽心尽职,甲方按合

同规定的义务,全力支持乙方开展工作。

第二条合同词语定义(本合同中所用的下列词语,定义分别如下)

1.销售平均底价:销售代理各类型房屋的每平方米最低平均单价。

2.单套销售底价:以销售平均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房屋的每平方米最低销售单价即一

房一价底价。

3.单套销售底价总价:单套销售底价乘以单套面积

4.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甲方与购房客户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单套房屋出售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

6.销售成交确认条件:以完成首付并完成备案或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确认销售面积和

销售额的依据。

7.溢价:指单套房屋出售价超出该套房屋的单套销售底价总价的金额。

第三条委托内容及项目概况

1.甲方系本项目的唯一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地址位于。

2.本项目物业名称为“”,具体以政府核准名为准。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推广

名称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3.本项目建筑面积约㎡,其中: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约为㎡,商业总建筑面

积约为㎡,办公总建筑面积为㎡。甲方委托销售面积以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4.本项目可销售停车位(库)由乙方代理销售,具体由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乙方必须在开盘后个月内完成销售约定总面积的90%,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以终

止本合同。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另行确定)的月度、季度、年度或约定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通知乙方退场。

第四条合同代理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乙方销售部分的销售率95%以上,销售佣金费用结清止。

2.因战争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的终止或者不能正常履行,则本合同根据实际情

况终止或者履行时间顺延,牵涉的具体合同条款双方另行协商。

3.因乙方销售进度,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结算、

付清乙方费用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第五条销售平均底价、销售指标及单套销售底价

1.本项目销售平均底价为:待项目开盘前十五个工作日内经甲乙双方签字确定。

2.乙方最低的销售指标要求:①开盘后四个月内完成当期销售的60%;②开盘后十二个月内完

成当期销售的90%,每期销售指标制定后在15日内再细化为季度和月度销售指标并由双方进行确认,月度和季度销售指标均作为合同执行依据。

3.单套销售底价(含停车位库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一),除甲方书面

授权以外,乙方应在单套销售底价以上(含底价)对外销售房屋。

4.单套销售底价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如市场上下波动较大时,甲方可单方根据市场情况对单

套销售底价进行适当调整。

5.以后各期的销售平均底价及销售指标在各期推出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6.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缴纳的购房款项,所有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

由甲方出具收据或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第六条营销广告推广费用

1.本项目的营销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承担,该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渠道费用;物料制作

费用;媒体发布费用、展示费用、活动宣传费用与本项目营销广告推广有关的一切费用。

2.本项目的售楼处、样板房的搭建或租赁以及装修及布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该费用不属于上

述营销广告推广费用)。

3.本项目的营销广告推广费用的实际支出应由乙方按照各销售阶段确定费用比例书面呈报甲方

确认并审核后由甲方按计划实施执行。

4.因乙方在开展全程策划和销售代理时所发生的管理费、人员工资等,由乙方自理。

5.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楼盘所涉及的销售策略乙方应及时报甲方批准,具体行销推广方案及广

告表现甲方应尊重乙方意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对购房客户所承诺的范围内,按照乙方方案核准、确认并执行。

6.项目营销广告推广费用占销售额比例不高于%,销售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各类推广活动

及费用预算均须甲方审核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投放的推广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项目销售佣金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

①销售佣金:达到考核指标时,出售的房屋按照房屋出售价的%支付给乙方作为销售佣金;

销售奖惩:每季度按市场现状、项目工程进度、时间节点及推售价格等实际因素制定季度销售任务(销售任务为推出的可销售房屋、商业店面,已经测绘的建筑面积计算,经甲方签字确认)。

如一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30%或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任务的60%,甲方给予乙方一个月的顺延期,如果在顺延期仍未达到任务的60%或乙方出现重大违规违约等行为,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约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当期销售指标未达到任务的60%,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降至%进行结算;如当期任务完成60%-70%(含70%),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为合同约定价%;达到当期任务的70%-80%(含80%),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为%;达到当期任务80%以上,则当季度总销售佣金比例为%。

②前期启动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乙方前期预支费用人民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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