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整理(1)

合集下载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提示: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的证明文件关键词:执照、批文、证明。

强调: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资金收付+现金缴存(可存不取)三、专用账户1.单位银行卡账户:必须由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不存不取)2.可存不取: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临时存款账户1.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只收不付),其他的可提现。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可申请开立。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3.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只取不存)六、个人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考点三】票据行为【考点四】票据权利、追索和补救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各章节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括。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为宗旨,明确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章: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律体系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法律规范的总体,用于规范和管理市场经济。

第三章: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由多个股东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创造的作品和发明创造,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处理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以上是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汇总。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整理(1)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整理(1)

第三章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考情分析(参考2017年)考点解读支付结算概况(★)(一)主要支付工具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三)结算纪律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020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解析及真题巩固

2020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解析及真题巩固

第一部分非税部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言】1.考情分析:年均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均可出现。

2.教材结构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第三节票据第四节银行卡第五节网上支付第六节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第七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3.学习方法:本章的内容比较多,记忆量较大,有些内容在我们平时的工作学习中经常接触,可以结合实践进行理论的学习,有些内容平时没有接触且比较抽象,要通过总结、类比等方法结合老师的课件讲义重点学习。

学习中会遇到一些困难,但只要坚持,没有不能逾越的,进入本章的学习很多考生进入了复习“平原期”,学习中会遇到一些困难,是正常的,但只要坚持,没有不能逾越的!【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考情分析】熟悉。

中频考点,各种题型都考过,但分值不高。

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考题·判断题】(2019年)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机构办理支付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和原则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考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B.涂改票据号码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D.修改票据密押『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对“签章”的伪造。

针对签章之外的事项,是变造。

5.填写规范(1)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嘿,朋友们!咱们今儿来好好唠唠经济法第三章那些初级会计得掌握的知识点。

先说说啥是经济法第三章。

这就好比你出门旅游,得知道当地的规矩,不然容易闹笑话,甚至惹麻烦。

经济法第三章就是给咱初级会计准备的“规矩手册”。

这里面有关于税收法律制度的一堆事儿。

税收,你想啊,国家得有钱才能搞建设,给咱提供各种服务,那这钱从哪儿来?就得靠税收。

就像咱们自己过日子,得有收入才能维持生活一个道理。

比如说增值税,这可是个大头。

它就像是个无处不在的“小管家”,管着商品和服务流转过程中的价值增加部分。

你卖个东西,增值了,就得给国家交点“份子钱”。

还有消费税,这可有点特别。

不是啥都得交消费税,得是那些“特殊宝贝”,像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啥的。

这就好比是班级里的特长生,得单独拎出来重点关注。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企业赚钱之后得算算给国家交多少。

这就像你考试得了高分,老师要根据你的成绩给你奖励或者提点要求。

个人所得税也别小瞧,咱打工挣钱、中奖、炒股赚了,都可能涉及。

这就像你兜里的零花钱,多了也得拿出点来分享。

然后是税收征收管理,这就像是个“大管家”,保证税收这事儿有条不紊地进行。

比如税务登记,就像给你办个身份证,让国家知道你在干啥。

还有发票管理,发票就像交易的“小凭证”,可重要着呢,没它有时候都说不清事儿。

说到这,你是不是觉得这些知识点挺多挺复杂?别担心,只要咱们耐心学,多琢磨,就像啃骨头,一点一点来,总能啃下来。

总之,经济法第三章的知识点,对于初级会计来说,那就是入门的钥匙,掌握好了,咱们在会计的道路上就能稳稳当当地迈出第一步。

加油吧,朋友们,相信自己能行!。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第三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二、竞争法的特征1、竞争法调整的是横向竞争关系。

2、竞争法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3、竞争法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立法模式有三种:单行法模式、商法模式、民法模式。

中国竞争法采用的是单行法模式。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确立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竞争是基础,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是目标,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持续动力。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经营,以及禁止政府滥用权力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实质平等原则与弱势保护原则实质平等原则指对于各类性质不同、情况各异的主体和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必须做出符合实质平等的政策选择。

四)本国利益优先原则(本国利益至上原则)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特定性)。

2、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事不再罚(对经营者的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行为列举式立法)——区分3种类型、5种具体手段、11种具体行为。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章节试题:第三章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章节试题:第三章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章节试题:第三章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章节试题:第三章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

A.非法人企业B.异地临时机构C.异地常设机构D.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

A.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B.可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和借款归还C.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开立D.可支取现金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B.因设立临时机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C.临时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可以缴存现金D.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用于办理现金支取的是( )。

A.单位人民币卡B.一般存款账户C.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D.收入汇缴账户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有( )。

A.更新改造资金B.收入汇缴资金C.业务支出资金D.销售货物资金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 ):A.个人贷款转存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C.继承、赠与款项D.纳税退还3.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这三类账户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银行可以通过Ⅰ、Ⅱ类账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服务B.银行可以通过Ⅰ、Ⅱ类账户为存款人提供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服务C.银行可以通过Ⅰ、Ⅱ类账户为存款人提供无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D.银行可以通过Ⅲ类账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4.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其授权的代理人为张某,下列关于甲公司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4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24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

24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嘿!今天咱们来好好总结一下24 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的知识点呀!首先呢,咱们得说说第三章里那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哎呀呀,就比如“合同的订立”这部分。

合同订立可不简单呢,这里面涉及到要约和承诺的问题。

要约是什么?它可不是随便的一个想法,而是具有特定条件的意思表示呀!得有明确的内容,还得让对方一收到就能明白。

那承诺呢?这也是有讲究的,得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而且内容得和要约一致呀。

再看看“合同的效力”这一块。

哇,这里面学问可大啦!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每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定。

有效合同那自然是符合法律要求,各方都得遵守。

无效合同呢?哎呀呀,比如那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肯定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就有意思啦,像是因为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是有权请求撤销的呢。

然后呢,“合同的履行”也不能忽视呀!履行的原则有哪些?全面履行、诚实信用,这可都是保障合同顺利进行的关键呢。

还有涉及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可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的。

接着说说“合同的担保”。

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这里面,又得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和质押,要搞清楚它们在财产转移上的不同。

留置呢,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

定金的数额也有规定哟,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呢。

再来讲讲“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合同得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合同又有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不同规定。

还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最后呢,“违约责任”也得重视。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等。

哎呀呀,总结了这么多24 年初级经济法第三章的知识点,是不是感觉收获满满呀?希望大家都能把这些知识点牢牢掌握,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呢!。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例题·单选题】(2004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A.销售货物
B.进口货物
C.转让无形资产
D.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正确答案】C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金融业务中,应征收营业税的是()。

A.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B.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C.金融机构买卖金银业务
D.人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正确答案」D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选项A、B、C均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例题·判断题】(2010年)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应当征收营业税。

()
「正确答案」×
「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保险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2008年)下列各项业务中,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是()。

A.武术比赛
B.文学讲座
C.体育比赛
7D.广告播映
「正确答案」D。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精讲
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非必经措施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暂时的预防措施
(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3)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保全
按期提示
逾期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逾期提示付款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依法证明(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
抗辩
可以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出票人和
承兑人
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
付款
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
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提前提示付款
于到期日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强制使用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电子化
的环节
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时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
挂失、赎回
记名:可挂失,可依法赎回;不记名:不挂失、不赎回
有效期
记名: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不具有透支功能,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充值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基本情况在最近3年的机考中,本章分值在13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分为5个单元,共计30个考点。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很大。

复习本章需要12个小时左右。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删掉了“托收承付”的全部内容;(2)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考点0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2)1、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更改(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相关链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

(3)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1)“1月18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月壹拾捌日;(2)“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例题1·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2011年)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答案】B【例题2·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 教材 第三章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 教材 第三章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的重点章节之一,包括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含教育费附加)2个税种;本章在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以出现;2010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7分,预计2011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5分左右。

第一节营业税概述一、营业税概念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二、营业税特点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营业税征税对象(对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货物进口征收增值税除外);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4)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2)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提示: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4.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扣缴义务人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第一章: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性、规范性、关系性、制度性。

经济性:指经济法中所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涉及经济生活领域,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

规范性:指经济法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即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规则。

关系性:指经济法调整和规范的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制度性:指经济法是国家建立和完善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功能: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专门的经济法律法规等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大体系。

第二章:宪法的经济规定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文件,是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法律和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宪法的经济规定内容:宪法的经济规定主要包括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等内容。

宪法的经济规定对经济法的影响:宪法的经济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制度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公平、协调和可持续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主要制度: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制度、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金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包括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

市场竞争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包括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

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市场价格和非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

财政金融制度:包括财政制度和金融制度,主要调节和管理国家财政和金融活动。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法治原则。

市场经济原则:指国家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有哪些知识点内容呢?我们不妨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下是小编为您搜集整理提供到的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总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学习!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2.伪造和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事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7.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开户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注意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队。

【注意2】外地“常设”机构。

【注意3】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考情分析(参考2017年)
考卷之二考卷之三
考卷之一
单项选择题-1题1.5分-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
不定项选择题4题8分--
合计5题9分2题2.5分1题1分
考点解读
支付结算概况(★)
(一)主要支付工具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三)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