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下文是安徽住房公积金条例,欢迎阅读!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八)离休、退休的;(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职工的____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盖章的提取清册(提取本人签字,提取所用的卡或存折必须是支取人的)3、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申请书或约定提取申请书4、购房提取时,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或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或产权人的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内容自制)。
二、除提供以上资料外按照提取原因需再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包括封皮页、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地址、住房面积、购房金额、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2)购房____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回迁房。
(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贷款的:(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无房产证原件的:①产权证收押在银行,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及长条章的产权证复印件;银行未盖章的需提供产权证收押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
②产权证收押在担保机构(不包括____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商业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及长条章。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
(1)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分摊到个人的费用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
6、翻建自住房屋。
(1)____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以上的规划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证明。
2021年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确公积金银行卡使用责任,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___令第262号)和《 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xxxx(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xx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缴存公积金的公司及托管单位职工。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司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 ___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___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 ___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因 ___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偿还 ___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以受赠、继承等非 ___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 ___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 ___明复印件、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安庆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暂行)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五、提取时限
符合条件的职工,每隔1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本细则实施之前租房的不再补提。
六、其他事项
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真实性进行严格核查。对无租赁行为而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材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庆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暂行)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提出申请;
2、审批。职工提交的资料要件齐全,符合规定条件,市公积金中心予以受理,审核后作出审批决定。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支付。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照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审批决定,办理资金转账,资金转入提取人账户。
七、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5年5月25日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3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范文[提取细则范本]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和居民经济发展。
本细则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鼓励合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租赁和装修住房等。
提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贷款、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
第三条提取条件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8周岁;2.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3. 符合购房、租房、装修等相关要求。
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经营资格;2. 工作人员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第二章提取细则第四条住房贷款提取个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首付款,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50%;2. 提取期限不超过20年;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和银行贷款审批意见。
单位申请住房贷款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50%;2. 提取期限不超过20年;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和银行贷款审批意见。
第五条租房补贴提取个人在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租房补贴,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30%;2. 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租房补贴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30%;2. 提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第六条购房补贴提取个人在符合购房补贴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补贴,具体操作规定为:1. 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的70%;2. 提取期限不超过3个月;3. 提取人应提供相关购房补贴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15]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承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各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设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七)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房产办法】安庆市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安庆市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庆市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进城购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庆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已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个人缴存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坚持本人自愿缴存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当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核算、使用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个人缴存者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缴存开户申请,个人账户纳入公积金管理机构个人缴存者专户管理。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缴存者,不得重复设立账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六条个人缴存者办理缴存开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安庆市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原件;(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四)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缴存基数及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当年最高缴存基数,不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自行申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个人选择申报。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2倍。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年检每年7-8月份进行,调整后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上年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2024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提取条件1.1 职工账户性质1.2 提取原因1.3 提取额度1.4 提取次数2. 提取材料2.1 职工身份证件2.2 公积金账户信息2.3 提取原因证明文件2.4 其他相关材料3. 提取流程3.1 线上提取3.2 线下提取3.3 提取审批3.4 提取到账4. 提取时间4.1 线上提取时间4.2 线下提取时间4.3 审批时间4.4 到账时间5. 提取注意事项5.1 提取条件变更 5.2 提取材料真实性 5.3 提取额度限制5.4 提取次数限制6. 提取失败处理6.1 提取失败原因 6.2 处理流程6.3 重新提取时间6.4 联系方式7. 政策变动7.1 提取政策更新 7.2 政策解读7.3 影响范围7.4 应对措施8. 提取违规处理8.1 违规行为界定 8.2 处理方式8.3 后果承担8.4 申诉流程9. 职工权益保护9.1 提取权益保障9.2 隐私保护9.3 投诉渠道9.4 法律途径10. 合同解除与终止10.1 解除条件10.2 终止条件10.3 解除/终止后果10.4 解除/终止后的处理11. 合同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调解机构11.3 诉讼管辖11.4 执行效力12.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2.1 生效条件12.2 变更条件12.3 解除条件12.4 生效、变更和解除的程序13. 合同的附则13.1 解释权归属13.2 合同的修订13.3 合同的废止13.4 合同的延续14. 附件14.1 相关政策法规14.2 提取申请表样张14.3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提取条件1.1 职工账户性质1.1.1 职工账户必须是正常缴存状态。
1.1.2 职工账户中必须有可提取的公积金余额。
1.2 提取原因1.2.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一、提取条件1. 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已经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单位正式工作满1年以上。
2. 提取事由:申请人的提取事由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取条件,如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等。
二、提取申请1. 提取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房屋购买合同、贷款合同、医保证明等。
2.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审核流程1. 材料审核:人力资源部门或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2. 审查条件: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提取事由,判断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批准提取;如果不符合条件,需要向申请人解释原因。
四、提取方式1. 提取金额:根据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和提取事由,确定提取金额。
2. 提取方式:提取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的提取方式。
五、提取时间1. 提取周期: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的提取申请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办理手续。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2. 提取时间:提取的具体时间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审核流程决定,在办理期间,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查询提取进度。
六、提取记录1. 提取记录: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对每次提取进行记录,并在申请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显示提取的相关信息。
2. 查询记录: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手机APP或柜台等方式随时查询自己的提取记录。
七、申诉途径1. 申诉程序:如果申请人对提取申请被拒绝或者提取金额存在疑义,可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会经过核实和审查程序后做出处理结果。
2. 申诉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以上是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规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模版(3篇)
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提取细则。
第二条本提取细则适用于所有住房公积金参加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提取视同销户、提取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提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用于租赁住房等情况。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人,应按照本提取细则的规定提出提取申请。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守提取申请、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比例、提取限额等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依法、合规提取。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提取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提取符合规定,并且依法依规使用提取资金。
第七条本提取细则的解释权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提取申请第八条职工及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前,应向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递交书面提取申请。
提取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 提取原因及用途;3. 提取金额等相关信息;4. 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应由职工或个人如实填写,签字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装修合同等。
第三章提取条件第十条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提取条件;2. 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提取方式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选择以下方式:1. 提取视同销户:申请人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后,视同销户,其缴存记录和账户信息将被删除;2. 提取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3. 提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4. 提取用于租赁住房: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
第五章提取比例与额度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限制,具体比例和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随时进行调整。
安庆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安庆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1.对于取得安庆户口并连续缴纳公积金满5年的居民,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
For residents who have obtained Anqing hukou and have continuously paid housing provident fund for 5 years, they can apply for housing provident fund withdrawal.2.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目的。
Housing provident fund can be used for purposes such as purchasing housing, repaying housing loans, major medical treatment, and children's education.3.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等。
Withdrawal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requires theprovision of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including application forms, ID cards,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books.4.员工因个人原因或者单位原因离职的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Employees who leave their jobs due to personal reasons or reasons related to the unit can also withdraw their housing provident fund.5.公积金的提取流程需要经过单位的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
The withdrawal process of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needs to be reviewed by the unit and the application shouldbe submitted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6.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和规定应当符合当地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安庆市负责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其成立旨在保障城市职工住房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下文将对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工作内容及其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
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首先,该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职工的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划入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其次,该中心负责收集和审核职工的住房贷款申请,并根据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低利率的住房贷款。
此外,该中心还负责管理公积金的投资和使用,以确保公积金合理、安全地流转。
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在公积金的收缴管理方面,中心需要定期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接,确保公积金的及时缴存,并对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在住房贷款审核方面,中心需要审核职工的住房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并跟踪贷款的使用情况。
此外,在公积金的投资和使用方面,中心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公积金的使用,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流转和合理增值。
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积金的收缴和管理可以提高职工的住房购买能力,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其次,通过住房贷款的发放,可以帮助职工解决购房难题,满足其住房需求,增强职工的安居感和归属感。
此外,公积金的投资和使用也可以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
总之,安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一个重要的政府部门,承担着保障职工住房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通过公积金的收缴和管理,住房贷款的发放以及公积金的投资和使用,该中心为城市职工的住房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城市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希望该中心能够继续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体系,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宜政秘〔2016〕228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意见宜政秘〔2016〕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分类指导、因城施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具体贷款额度与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还款能力挂钩。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为20%;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为30%。
首次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停止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
停止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购买住房,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住房贷款。
停止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办证费用(契税、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执行前已签订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并已支付首付款开具发票的,申办公积金贷款仍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宜政秘〔2015〕140号)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
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
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流动趋势日益明显,公积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地。
安庆市是中国安徽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公积金的收支和使用,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运而生。
一、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安庆市政府下属的一个行政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积金缴存与提取管理: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公积金缴存工作,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核发公积金提取申请和审核提取资格。
2. 公积金基金管理: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基金的统筹管理和收支监督,确保公积金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3. 公积金政策制定与宣传: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完善公积金相关政策,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公积金政策,提高公众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4. 公积金贷款管理: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公积金参与单位和个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服务,并监督和管理贷款的使用和还款情况。
5. 公积金信息管理: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公积金参与单位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与突出特点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秉持“高效、便捷、规范、诚信”的服务理念,在服务中突出以下特点:1. 线上服务: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完善的线上服务平台,使缴存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等终端随时随地进行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操作,方便快捷。
2. 一站式服务: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集缴存、提取、贷款、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省去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因多头办理手续而费时费力的问题。
3. 专业团队: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建了一支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他们熟悉公积金政策法规,具备丰富的操作经验和良好的服务态度,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和指导。
4. 公正透明:安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依法依规运作,公开透明,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021年安庆公积金提取条件
Being hurt by a friend is the same as being hurt by a stranger. Don't doubt friendship, people don't owe you, but beware of those who betray you.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安庆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一年内办理。
安庆公积金提取条件,安庆公积金提取流程(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七)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 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西安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申请人准备好办理提取业务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如实填写《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携带《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和材料到金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安庆市住房公积⾦提取条件相信⼤家都知道,想要提取住房公积⾦是需要满⾜⼀些条件的。
那么,对于安庆市住房公积⾦提取条件的这个问题,⼤家是否有所了解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安庆市住房公积⾦提取条件的内容和⼤家分享,欢迎⼤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安庆市住房公积⾦提取条件安庆市住房公积⾦提取条件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住住房;⼤修、翻建⾃有住房;⾃建⾃有住房;(2)房租超出了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的;(3)偿还住房的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的丧失劳动的能⼒,并与单位终⽌了劳动关系的(⼆者条件缺⼀个都不可以);(4)死亡。
3.提取住房公积⾦的次数(时间)要求(1)采取⼀次性付款购买⾃住住房,每年可⽀取⼀次;(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式的,每季可⽀取⼀次;(3)房租超出了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的,每年3、4⽉办理⽀取。
4.提取住房公积⾦的对象(本⼈、配偶或继承⼈)及提交材料要求(⼀)住房消费⽀取1.采取⼀次性付款的职⼯,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取。
2.购买⾃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付款发票办理⽀取。
3.建造⾃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取。
(⼆)销户提取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3.丧失劳动能⼒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丧失劳动能⼒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死亡办理销户,如职⼯死亡前已办理了⽤于住房公积⾦⽀取的个⼈储蓄卡,法定继承⼈可提供死亡职⼯开⽴的个⼈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个⼈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取款项直接划⼊该账户中。
住房公积⾦住房公积⾦,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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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承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各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设立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就业,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数额是:当年已结息的按当年结息数,当年未结息的按上年结息数。
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或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度结息数。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七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款总额。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或对帐薄、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证明,并按以下条款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婚姻关系或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原件、购房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原件。
(二)职工参加全额集资建房,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全额集资建房批复、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原件、单位全额集资人员证明、已付集资房款票据。
(三)职工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被拆迁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增购住房面积协议书原件、安置通知书、缴款通知书。
(四)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原住房产权证书复印件及新过户的产权证书原件;
购买公有自住住房的,提供经市房改办审核的“安庆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直管公房由主管局盖章)原件。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施工许可证原件、建筑工程预算。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市、县(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确属大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地察看、核实)、规划许可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业主委员会关于大修的决议原件、大修费用分摊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职工离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退休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原件、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专用存折或银行卡(存折或卡需有还款记录,不得有取现记录)、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计划表或对帐单。
每份偿还购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供《安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的社居委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和《安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职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材料以及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确因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县(市)级以上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职工凭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和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复核。
受托银行、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