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小船建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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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征求意见稿).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征求意见稿).

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第1章通则 (3)1.1目的 (3)1.2适用范围 (3)1.3 船舶检验的依据 (3)1.4设计图纸审查 (3)1.5检验申请及一般规定 (4)1.6 船舶开工前检查 (5)第2章船体建造检验 (6)2.1船体材料及放样检查 (6)2.2船体装配检验 (6)2.3船体焊接检验 (7)2.4焊缝无损检测 (8)2.5船体密性试验 (8)2.6船舶下水前检验(包括轮机项目) (10)2.7舾装设备的检验 (10)2.8乘客定额和载客处所 (12)第3章轮机建造检验 (14)3.1基本要求 (14)3.2 发动机装置 (15)3.3 轴系(舵系)与推进器 (17)3.4船舶管系 (19)3.5操舵系统 (23)3.6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检验[建造、经验总结] (24)第4章电气建造检验 (25)4.1 基本要求 (25)4.2 电缆或电线敷设检验 (25)4.3 电气设备的检验 (26)第5章船舶安全设备的检验 (28)5.1 无线电通信设备 (28)5.2航行设备 (28)5.3 信号设备 (29)5.4消防及救生设备的检查 (29)第6章船舶吨位丈量 (31)6.1船舶吨位丈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31)6.2船舶吨位丈量相关要求 (31)第7章倾斜试验、系泊及航行试验 (33)7.1倾斜试验 (33)7.2系泊试验[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 (34)7.3航行试验 [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 (34)第8章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37)附表一船舶图纸审查要点 (38)附表二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 (42)第1章通则1.1目的为落实强化船舶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质量,指导验船人员进行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促进船舶检验机构建造检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内河渡口船舶管理规定(3篇)

内河渡口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船舶管理,保障渡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内河渡口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内河渡口船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科学合理,高效便捷;(四)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第二章船舶资质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营运许可证。

第五条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船舶结构完整,设备齐全,符合航行、停泊、作业要求;(二)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期内;(三)船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四)船舶保险有效。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章船舶航行第八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航行规定,按照航道标志、信号和航路规定行驶。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规定的航速,不得超速、超载。

第十条船舶在通过渡口时,应当遵守渡口船舶调度规定,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故障、事故或者遇有险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渡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章船舶停泊第十三条船舶停泊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停泊地点应当符合船舶安全技术要求;(二)停泊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漂移、碰撞;(三)停泊时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四)停泊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在渡口停泊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泊。

第五章船舶作业第十五条船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作业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船舶建造规范

船舶建造规范

船舶建造规范船舶建造规范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是关于船舶建造规范的一些内容,以供参考。

1.船舶设计规范:船舶设计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则和建议、国家海事局的规定等。

2.结构设计规范:船舶的结构设计应满足牢固、稳定、安全等要求。

包括船体结构、船舱、甲板、船舶设备安装等方面的设计标准。

3.材料规范:船舶建造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材料标准和规范。

例如,船体使用的钢材应符合船级社的要求,包括材料的强度、韧性、耐蚀性等方面的要求。

4.焊接规范:船舶焊接工艺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焊接标准和规范。

焊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检测和测试,确保焊接接头的质量达到要求。

5.机械设备规范:船舶上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发动机、推进系统、舵机、泵等。

机械设备应具备可靠性、安全性和环保性等特点。

6.电气设备规范:船舶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国际的标准和规范。

电气系统要求可靠、稳定、耐用,并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7.消防安全规范:船舶建造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范。

船舶上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泵、火灾报警系统等。

8.船舶检验规范:船舶建造完成后,应进行相关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船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包括船舶结构强度试验、泄漏试验、防污染设备试验等。

9.安全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应采用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建造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建造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查,确保船舶建造质量。

10.环保规范:船舶建造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船舶必须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国际的大气、水质和噪声等环保标准。

船舶建造规范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性能。

遵守船舶建造规范对于保证船舶使用寿命,避免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船舶建造规范也为船舶设计师、建造单位和检验机构提供了一套明确的标准和指南。

船舶建造规范的不断完善和执行,有助于提高船舶建造质量和航运安全水平。

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

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

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1. 引言在中国,内河交通运输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内河交通安全,中国船级社(CCS)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对于24米以下的小船建造进行规范。

本文将深入探讨CCS对于小船建造技术的要求,以及其重要性和影响。

2. 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的含义CCS对于内河小船建造技术要求的制定,旨在确保内河交通运输的安全和可靠性。

这些技术要求涵盖了船体设计、材料选用、焊接工艺、设备安装等方方面面,以期保证小船在航行和运输过程中能够健康、稳定地运行。

3. 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的细则根据CCS的规定,内河24米以下小船的建造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具体技术要求。

对于船体的设计和结构要求严格,包括船体的强度、稳性、防火等方面的要求;对于使用的材料也有详细的规定,要求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规范;另外,焊接工艺、设备安装、电气系统等方面也都有相应的技术要求,确保小船在建造过程中能够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4. 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的重要性CCS对于内河小船建造技术要求的制定是十分重要的。

这些技术要求的制定可以保证小船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内河交通运输的安全;这也可以提升中国造船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为中国小船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多的机会。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中国造船业的从业人员,我深切理解CCS对于内河小船建造技术要求的重要性。

这些要求的制定,不仅是对我们的要求,更是对我们责任和担当的体现。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要求,我们才能够建造出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小船,才能够赢得客户和市场的认可和信任。

6. 结语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的制定,不仅是对内河小船建造的管理,更是对内河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

我们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为中国内河交通运输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从简到繁的探讨,我们对于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摘录)

《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摘录)

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
日期:1984-07-15 来源:督察处点击次数:[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84]215号文发布l984年7月15日起施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建造工艺和构造要求
第四章关于骨架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船底骨架
第六章舷侧骨架
第七章甲板骨架
第八章外板
第九章甲板
第十章舱壁
第十一章支柱、桁架
第十二章首、尾柱、外龙骨、船体结构节点
第十三章密性试验
[适用范围节录]
1.1本规范适用航行于江、河、湖泊和水库的小型钢丝网水泥民用运输船舶,主要系指:
机动船:货船、客船(包括客货船、交通船、渡船)、拖船(包括推船)等;
非机动船:船口货驳、半舱货驳、甲板货驳、客驳等。

对于其他小型钢丝网水泥船亦可参照本规范各有关部分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油船、油驳。

1.2本规范所称“小型钢丝网水泥船”系指船长L不超过40m,主机单机额定功率不超过294kw(400马力),双机总功率不超过441kW(600马力),且船体结构为单底和仅有一层计算甲板的钢丝网水泥船。

1.3本规范按航区分级,将船舶分为A、B、C三级。

航区的划分按我局公布的《内河航区分级
规范》的规定。

J级航段应限制使用钢丝网水泥客船。

1.4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主要尺度比范围内的船舶:
船长与型深比值为:L/D≤24;
船宽与型深比值为:机动船:A级:8/D≤4.0;
曰、C级:8/D≤4.5;
非机动船:B/D≤5.0。

CCS《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6)

CCS《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6)

航区限制附加标志
序号
营运条件
1
A 级航区营运限制
Service Area A
2
B 级航区营运限制
Service Area B
3
C 级航区营运限制
Service Area C
4
J1级急流航段营运限制
J1
5
J2级急流航段营运限制
J2
附加标志 附加标志
表 1.2.2.2(3)
1.2.2.3 轮机附加标志
(1) 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附加标志见表 1.2.2.3(1):
1.3.2 对船厂的要求 1.3.2.1 船厂所实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检验、试验、试验设备、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等均应符合本社的有关规定。
1.3.3 对产品制造厂的要求 1.3.3.1 对制造船用材料、零部件、产品、设备等的工厂,应根据本社建立的适用程序,
-4-
申请本社的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或质量体系认证。
1.1.8.8 方形系数Cb——系指按下式算得的船型系数:
Cb
=
∇ LBwL d
1.1.8.9 干舷甲板——按主管机关规定量计干舷的甲板。
1.1.8.10 营运航速——系指 1.1.1.1 定义的最大航速的 90%。
1.1.8.11 气垫船——系指船舶不论在静止或运动时,其全部或大部分重量能被连续产生的
-5-
c 部分机械的车间试验; d 管系试验,包括在车间内强度试验和装船后的密性试验; e 重要机械的安装和试验,如主机、轴系、螺旋桨、齿轮箱、发电机组、喷水推进装置、 垫升装置、重要泵、舵机、锚机、减摇装置、海底阀、舷旁阀等; f 系统的安装和试验,如燃油、滑油、舱底、压载、消防、通风、测量、加热、冷却、透 气、阀门遥控等; g 机械遥控; h 遥控关闭装置的安装和试验,如油柜速闭阀、通风管风闸等; i 系泊和航行试验; j 本社认为必须检验和试验的项目。 ③ 电气和设备部分: a 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和主要分电箱安装和试验; b 电缆规格查核和安装检查; c 船内通信试验; d 可遥控和/或自动控制运行的重要机械,其控制、安全和报警系统的布置、安装和试验; e 机械遥控和自动化——主、辅机、操舵系统; f 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 g 防火、防爆设备等级、规格、安装和试验; h 应急电源安装和试验(包括充电设备); i 遥控、遥测系统——测试、液位、压力等; j 确认有关船用产品证书; k 本社认为必须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7) 造船厂应向本社提交有关的检验、试验、测量等有关报告和记录。 (8) 执行检验的验船师,在检验和试验完成后,应按本社指定的格式,编写有关船体和设 备、机械、电气和设备的各种检验报告、记录、资料和临时船级证书。 (9) 完工图纸资料、证书、报告、记录、稳性资料、操作手册(如有时)和其他指导性文 件应保留在船上。 (10) 通常以船舶建造过程中,完成建造检验的日期作为造船日期,记录于船舶录。若由于 某种原因,不正常地延长船舶下水至使用之间的时间隔期,应把船舶下水日期、完工日期和使用 日期分别记录于船舶录内。

河北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

河北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

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试行)第1章总则1.1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2号),为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中所述的内河船长小于5米船舶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规则的相应标准。

1.3 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2章一般规定2.1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的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适用本规则。

2.2 军事船舶、渔船、帆船和运动竞赛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2.3 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水上飞机等特殊型式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时,可以参照省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其它相应标准。

国家已有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4 船长小于5米的快艇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关高速船的规定进行检验。

2.5 对适用本规则的船舶,在本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要求的,参照中国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者《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中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

2.6 营运限制条件2.6.1 按本规则检验的船舶,其航行应当符合以下营运条件:(1)限蒲氏风级不超过4级、距岸不超过 1km航行;且满载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的航程不超过1小时;(2)航行时,船上所有乘员应当身穿救生衣,并应当坐在座位上,不得站立和走动;(3)船上所有可移动的物体均应当可靠固定;(4)航行中,船舶应当由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证书的船员驾驶或者操作;(5)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6)禁止船舶在雾天、夜间等视线不良的情况航行。

2.7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规定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8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应当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开航的规定。

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

钢制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

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生效日期:2016年7 月1 日北京总目录总则 ........................................................................................................................................................................... 0-1 第1篇船体 ........................................................................................................................................................... 1-1 第2篇轮机 ........................................................................................................................................................... 2-1 第3篇电气设备 ................................................................................................................................................... 3-1 第4篇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 4-1 第5篇货物冷藏 ................................................................................................................................................... 5-1 第6篇消防 ........................................................................................................................................................... 6-1 第7篇材料与焊接 ............................................................................................................................................... 7-1 第8篇其他 ........................................................................................................................................................... 8-1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总则总 则1 适用范围1.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航行于表1.1规定的内河水域且船长大于或等于20m的钢质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1)军船;(2)渔船;(3)帆船;(4)运动竞赛艇;(5)游艇。

全面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

全面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

一、背景当前,我国内河运输发展迅速,内河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型多样化,标准不一,存在一定的安全和运输效率隐患。

为推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提高内河航运安全和效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总体要求1. 统一标准:建立健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体系,统一内河船舶技术标准,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合理化。

2. 提升水平:强化内河船舶设计研发,提高船舶性能和安全等级,引导内河船舶优化升级。

3. 规范建设:规范内河船舶建造和维护管理,降低内河船舶安全风险,提高内河运输效率。

三、工作重点1. 完善标准体系:根据内河航运特点,综合国内外相关标准,制定内河船舶技术标准指南,覆盖内河船舶设计、建造、操作等全过程。

2. 提升设计水平:支持内河船舶设计研发机构,推动内河船舶设计技术水平提升,鼓励创新设计,提高内河船舶性能和节能环保水平。

3. 规范建造管理:加强内河船舶建造和维护管理规范制定和实施,落实船舶建造执行标准,提升内河船舶建造和维护质量。

4. 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内河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内河船舶技术监管机制,加强对内河船舶建造、维护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和保障。

四、实施路径1. 政策引导:制定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内河船舶设计、建造和运营。

2. 技术支持:设立内河船型标准化专项资金,支持内河船舶技术研发和标准编制工作,推广内河船型标准化技术。

3. 培训推广:组织内河航运从业人员进行内河船型标准化培训,推广内河船型标准化理念和技术,提升内河航运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加强监管:加大对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责任,确保内河航运安全和效率。

五、组织实施1.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制定相应政策和规范,组织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2. 配合单位:各沿海和内陆港口管理机构、船舶设计院所、船厂、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一、引言内河小型船舶是指适用于内河航行的排水量小、载重轻、船舶尺寸较小的船只。

为了确保内河小型船舶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检验指南,明确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的内容和要求,以提高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质量,确保船舶满足安全性能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过程中的检验工作。

具体的船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内河旅游观光船、内河渔船、内河货船等。

三、检验内容2.船舶材料的检测:对船舶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包括钢材、铝合金、船舶涂料等,确保材料的合格性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船舶结构的检验:对船舶的结构进行检验,包括典型结构件的尺寸、焊缝质量、船体强度等,确保船舶结构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船舶系统的检验:对船舶的各项系统进行检验,包括动力系统、舵系统、维护系统等,确保船舶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

5.船舶设备的检验:对船舶搭载的各项设备进行检验,包括通讯设备、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设备的功能正常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船舶试验的检验:对船舶在建造过程中进行的各项试验进行检验,包括船舶的泄漏试验、船舶的航行试验等,确保船舶在试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检验流程1.建造单位向检验机构申请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检验,提交相应的建造文件材料。

2.检验机构对建造文件进行审核,并告知建造单位是否符合检验要求。

3.建造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建造,并定期向检验机构报告建造进展情况。

4.检验机构对船舶的结构、系统、设备和试验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5.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合格证书。

五、检验标准本指南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具体的检验标准可参考《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

六、结论本指南旨在规范内河小型船舶的建造检验工作,确保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质量,提高船舶的安全运行水平。

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将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实施。

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12宣贯

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12宣贯
2018年11月2日 13
第2章 第2节 入级规范
2、规范制定 制定依据:经验、理论和科研成果、
IMO/IACS适用要求及中国政府的有关
法定要求;
规定了规范颁布的程序。
2018年11月2日 14
第2章 第2节 入级规范
3、规范生效及实施原则 颁布后3个月生效; 适用于新建船舶和新制造产品; 现有船舶原则上适用原规范; 重大改建船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适用 新规范; 对船舶的舯剖面图或等效结构已批准的船舶仍 应适用原规范; 对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采用新规范,但应 在技术文件中注明。
修改,即强调所有干舷甲板以上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内部 甲板上的开口,若能导致浸水进入到干舷甲板以下时,则 其外部开口应能保证风雨密,反之则不作要求。 2、 内部水密及风雨密完整性(4.4.2) 本部分内容直接引用原02内高规相应条款。
2018年11月2日
29
第 4 章 第4节 水密完整性与门、窗、盖的要求
8
第2章第1节 一般规定
1、适用范围
内河高速船的界定 座位/卧铺规定 不适用船型 珠江——香港高速船的要求
2018年11月2日 9
第2章 第1节 一般规定
2、入级原则 明确入级表示本社按其规范,认为船体及附属物主要
部件的结构强度和完整性,推进系统和操舵系统、发
电系统,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特征或辅助系统的可靠 性和功能,能维持船上的基本服务,并以不同的符号 与标志进行标识。
2018年11月2日
20
第3章 第3节 建造中检验
密性试验 明确了船体密性试验中采用的各种方式 所适用的部位和试验方法;
机械设备的密性试验满足第6章的相关
要求。
2018年11月2日

内河通航标准 2004

内河通航标准 2004

内河通航标准 2004
内河通航标准是为了规范内河航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2004年发布的内河通航标准对内河航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船舶设计、设备配置、航行安全等方面,以下将对内河通航标准2004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内河通航标准2004对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标准,内河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船体结构、动力系统、操纵装置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的尺寸、排水量、载重量等参数,以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适航性。

其次,内河通航标准2004对船舶的设备配置提出了详细要求。

标准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的导航设备、通航灯具等装备,以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能够准确、安全地进行航行。

另外,内河通航标准2004还对航行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

标准规定了内河航行的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船舶的航行速度、航行通道、避让规则等。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内河航行的各项禁令和限制,以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总的来说,内河通航标准2004是对内河航行提出的一系列具体要求和规定。

通过遵守这些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内河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因此,船舶所有者和船员都应该严格遵守内河通航标准2004的要求,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航行。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中国船级社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2016)
生效日期:2016年7 月1 日 北京
总目录
总则 ........................................................................................................................................................................... 0-1 第 1 篇 船体 ........................................................................................................................................................... 1-1 第 2 篇 轮机 ........................................................................................................................................................... 2-1 第 3 篇 电气设备 ................................................................................................................................................... 3-1 第 4 篇 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 4-1 第 5 篇 货物冷藏 ................................................................................................................................................... 5-1 第 6 篇 消防 ........................................................................................................................................................... 6-1 第 7 篇 材料与焊接 ............................................................................................................................................... 7-1 第 8 篇 其他 ........................................................................................................................................................... 8-1

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

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

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1.概述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是指我国船级社(CCS)对内河小船建造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内河小船在我国的水上交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建造技术要求对船舶的安全性和性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设计要求、建材选用、工艺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对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探讨,以便读者能够深入了解相关内容。

2.设计要求在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中,设计要求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设计要考虑船舶的结构强度和稳性,以确保船舶在航行中能够承受外部环境和负荷的影响。

设计要充分考虑船舶的航行性能和操纵性,以满足内河航行的特殊要求。

设计还需考虑船舶的舱容、货物装载能力和燃油经济性等方面的要求。

3.建材选用建造内河小船所选用的建材需符合CCS的要求,包括钢材、焊接材料、防腐涂料等。

这些建材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耐腐蚀性能,还需要符合环保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在材料的选用上,还需充分考虑成本、加工工艺和市场供应等因素。

4.工艺技术在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中,工艺技术的运用至关重要。

包括船体的建造工艺、焊接工艺、涂装工艺等方面。

各项工艺技术需要严格按照CCS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船舶的质量和性能。

还需要注重工艺技术的创新和改进,以提高船舶建造的效率和质量。

5.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从材料的验收到船舶的最终交付,质量控制需要贯穿整个建造过程。

在质量控制方面,还需要重点关注焊接质量、涂装质量、尺寸精度等关键环节,以确保船舶的质量符合标准。

6.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船舶建造领域的专家,我对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实际操作中,我深深体会到严格执行CCS的技术要求对船舶建造的重要性,并且在工艺技术和质量控制方面进行了不少的探索和实践。

我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CCS船检内河24米以下小船建造技术要求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内河船建造规范第三章3.5.1.2内容

内河船建造规范第三章3.5.1.2内容

内河船建造规范第三章3.5.1.2内容初次检验:
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审请书上所指定的船厂,建造工程编号或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但自图纸批准之日起至船舶开始建造(安放龙骨或相应建造阶段)之日应不超过4年。

凡属下列情况即自行失效:完工时;自批准之日起已满4年,但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除外;图纸同现行规范或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有抵触时;船级社规范修改通报或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的生效影响批准图纸有效性。

验船师应参加检验和试验的项目如下:
船体部分:
材料审查或复验;分段检验;大合拢检验;完整性检验;压力试验和密性试验;舱口和开口的关闭装置试验;舵机、锚机、绞缆机安装后检验;舵中心线推进轴系中心线和基线的确定;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确定(如授权时);耐火完整性的检验;倾斜试验,包括试验前船舶状况的确定;船舶主尺度检验;船舶下水前检验。

内河建造规程(电气)-潘

内河建造规程(电气)-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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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检查下列电缆应避免或尽量避免在一起敷设: (1)具有不同允许工作温度的电缆不应成束敷设在一起; (2)要求两路供电的设备(如驾驶室集中控制板),其 两路电缆应尽可能在水平及垂直方向远离敷设; (3)具有双套设备的重要设备或互为备用完成同一重要 功能的双套系统(如操舵装置),其各自的供电及其控制 用电缆应尽可能在水平及垂直方向远离敷设; (4)如果船舶分成防火区,其主用和应急馈电线通过任 一防火区时,应在水平和垂直方向尽可能远离敷设; (5)不同护套或外护层的电缆,若敷设时可能损坏其它 电缆的护套或外护层时,则不应成束敷设在一起。
(2)安全装置试验(包括发电机的离合装置、 超速保护、过流保护、频率和电压调整装置,以 及变流装置的安全保护和报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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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电源装置的试验。 1 应急电源装置采用发电机组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1)负荷试验; (2)稳态电压调整特性; (3)自动起动试验。 2 应急电源装置采用蓄电池组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1)模拟主电源失电,蓄电池组自动接通应急电
4 对电机和变压器应测量各绕组对地之 间的绝缘电阻。
5 对电能网络应测量各极(相)对地之 间的绝缘电阻。
6 经测试后船上的电气设备的最低热态 电阻值应满足表10.4.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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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
1 主电源装置采用发电机组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1)负荷试验; (2)稳态电压调整特性的试验; (3)负荷转移试验(适用时); (4)并联运行试验(适用时); (5)自动并车试验(适用时); (6)自动起动试验(适用时); (7)在电站最大设计工况下,作起动本船最大功 率的电动机,应不致使运行的电动机失速、停转 和电器自行脱扣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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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检查电缆在金属或管道或电缆槽内的 敷设情况。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2009) 11.2.4)

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

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

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试行)第1章总则1.1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2号),为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中所述的内河船长小于5米船舶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规则的相应标准。

1.3 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2章一般规定2.1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的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适用本规则。

2.2 军事船舶、渔船、帆船和运动竞赛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2.3 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水上飞机等特殊型式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时,可以参照省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其它相应标准。

国家已有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4 船长小于5米的快艇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关高速船的规定进行检验。

2.5 对适用本规则的船舶,在本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要求的,参照中国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者《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中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

2.6 营运限制条件2.6.1 按本规则检验的船舶,其航行应当符合以下营运条件:(1)限蒲氏风级不超过4级、距岸不超过 1km航行;且满载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的航程不超过1小时;(2)航行时,船上所有乘员应当身穿救生衣,并应当坐在座位上,不得站立和走动;(3)船上所有可移动的物体均应当可靠固定;(4)航行中,船舶应当由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证书的船员驾驶或者操作;(5)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6)禁止船舶在雾天、夜间等视线不良的情况航行。

2.7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规定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8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应当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开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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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中国船级社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2006年3月1日生效北京目录第1章通则 (1)第1节一般规定 (1)第2节申诉和解释 (3)第3节授权法定检验和证书 (3)第2章检验和发证 (4)第1节一般规定 (4)第2节检验 (5)第3节证书 (7)第3章钢质船舶船体结构 (8)第1节一般规定 (8)第2节外板和甲板 (9)第3节船底骨架 (10)第4节舷侧骨架 (13)第5节甲板骨架和支柱 (16)第6节舱壁 (18)第7节机舱骨架 (19)第8节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20)第4章纤维增强塑料船舶船体结构 (21)第1节一般规定 (21)第2节结构设计原则 (21)第3节总纵强度 (23)第4节外板 (24)第5节甲板 (24)第7节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26)第8节骨架 (26)第9节主机基座和机舱骨架 (29)第10节尾封板 (30)第11节甲板开口和局部加强 (30)第12节支柱 (31)第13节船体试验 (32)第5章轮机 (33)第1节一般规定 (33)第2节发动机装置 (34)第3节汽油机 (34)第4节液化石油气(LPG)发动机和系统 (35)第5节泵和管系 (37)第6节轴系和螺旋桨 (38)第7节操舵装置 (40)第6章电气设备 (41)第1节一般规定 (41)第2节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41)第3节配电系统 (44)第4节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46)第5节配电板和配电电器 (46)第6节电力拖动装置 (47)第7节照明、航行灯、信号灯 (47)第9节船内通信、广播和对外扩音装置 (48)第10节电缆 (49)第11节船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 (50)第12节液化石油气(LPG)动力船舶电气设备的附加要求 (51)第7章设备 (52)第1节一般规定 (52)第2节舵设备 (52)第3节锚泊和系泊设备 (53)第4节其他 (54)附录Ⅰ送审图纸资料 (55)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目的1.1.1.1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为对内河小型船舶实施有效的建造检验,促进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防止内河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1.2适用范围1.1.2.1本规范适用于除本节1.1.2.2规定以外的我国内河船长大于等于5m但小于20m 的民用船舶。

但所有从事营业性的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客船不应设置LPG座舱机。

1.1.2.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闪点≤60℃的油船,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社的其他相应规范或等效标准。

1.1.2.3除另有规定外,本法规不适用于:(1) 高速船;(2) 柴油挂桨机船;(3) 帆船;(4) 运动竞赛艇。

1.1.2.4本规范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

1.1.2.5除本规范规定外,船舶还应符合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

1.1.3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有关定义如下:1.1.3.1船长L(m)——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

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满载水线系指船舶在核定适航航区内所允许达到的最大载重水线。

如果船舶适航于数级航区,满载水线系指核定的最高级别航区的最大载重水线。

满载水线长度系指船舶的满载水线面在中纵剖面上的投影长度。

1.1.3.2船宽B(m)——对钢质船舶系指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

舷伸甲板或护舷材等不计入船宽。

1.1.3.3型深D(m)——对钢质船舶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对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船舶,应由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线与舷侧板内缘延伸线的交点;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船底板外表面至干舷甲板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3.4吃水d(m)——对钢质船舶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船底板外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1.1.3.5非敞口船——系指位于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货舱口及其它开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1.1.3.6敞口船舶——系指位于干舷甲板上露天部分的舱口,无风雨密舱盖设备,其他舱口符合风雨密要求的船舶。

1.1.3.7游艇——系指用于公众娱乐、休闲或旅游观光的营业性小艇。

1.1.3.8新船——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1.3.9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1.1.4免除1.1.4.1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范有关章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内河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本社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

1.1.4.2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各章所提及的免除,均应经本社同意。

1.1.5等效1.1.5.1本社可准许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规范要求的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范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1.6生效与适用1.1.6.1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经中国船级社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规范生效日期标注在规范的扉页上。

1.1.6.2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1.6.3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可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

如船厂或船舶所有人要求在建造中的船舶采用本规范的要求,本社认为合理和可行时,可予以同意,但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1.1.6.4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范的要求。

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本社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1.1.6.5除另有规定外,对本规范的修改通报,涉及到船舶结构者,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1.6.6如本规范的要求特别指明适用于建造中的船舶或现有船舶时,则应予以满足。

1.1.7申请与费用1.1.7.1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本社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检验条件。

1.1.7.2申请人应按本社检验费规或服务协议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1.8责任1.1.8.1本社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其所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第2节申诉和解释1.2.1申诉1.2.1.1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岐而又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应及时向验船师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处理意见仍不满意时,则可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申诉,由本社作出最终裁决。

1.2.2解释1.2.2.1本规范由本社负责解释。

第3节授权法定检验和证书1.3.1授权法定检验1.3.1.1本社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授权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法定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证书和报告。

1.3.2授权法定检验证书1.3.2.1本社验船师在进行了授权法定检验且检验合格后,将按照授权国政府的规定,根据检验内容,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第2章检验和发证第1节一般规定2.1.1一般要求2.1.1.1凡符合本规范第1章1.1.2的内河小型船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本社签发/签署相应的证书。

2.1.1.2法定授权项目的检验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2.1.2检验种类和检验间隔期2.1.2.1船舶检验种类:(1)建造检验;(2)初次检验;(3)特别检验;(4)年度检验;(5)坞内检验;(6)临时检验。

2.1.2.2营运船舶检验间隔期见表2.1.2.2。

表2.1.2.2船舶种类钢质自航船钢质非自航船纤维增强塑料船趸船特别检验执行次数间隔期限(年)检验种类特别检验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特别检验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第一次613824412844第二次613824412844第三次及以后313414212424说明:①趸船第一个特别检验可浮于水面上进行。

②对船龄超过15年的自航船和船龄超过20年的非自航船舶的检验间隔期,验船师可根据船舶技术状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间隔期。

③在有冰封期水系营运的船舶,经本社同意,并经检验满意后,特别检验可延期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2节检验2.2.1建造检验(新船的初次检验)2.2.1.1船舶建造前,船厂或船东应向本社申请建造检验,并提供检验所要求的图纸资料1式3份(见附录I),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2.2.1.2船舶结构及设备的建造检验项目:(1)船舶重要用途的材料、设备和装置应具有本社船用产品证书。

特殊情况没有船用产品证书时,应经本社批准;(2)检查结构安装的完整性与正确性是否与图纸相符;(3)检查焊接工艺、焊接规格表、材料和焊接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无损探伤;(4)检查舵装置及锚设备的符合性、安装质量和操作使用的可靠性并进行必要的试验;(5)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要对工艺规程、原材料、模具进行认可和检验;(6)对纤维增强塑料船要按工艺规程进行成型前、成型后的检验(主要对工艺规程的执行情况、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成型质量及船壳板厚进行检查和试验);(7)压力试验、密性试验和倾斜试验;(8)其他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2.2.1.3轮机和电气设备的建造检验项目:(1)主机、推进装置、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主要设备应具有本社船用产品证书及合格证,并核对其主要技术规格和性能指标;(2)检查主、辅机、轴系、螺旋桨的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3)检查各种管系的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4)检查驾机合一装置安装质量和可靠性;(5)检查液压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的安装质量和可靠性,并进行必要的试验;(6)检查电气设备、电缆安装质量并进行必要的试验;(7)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接地(或接零保护)和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8)其他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2.2.2初次检验2.2.2.1凡未经本社监督检验的现有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前,应申请初次检验。

2.2.2.2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社提供建造厂的船舶质量证明书和重要用途的材料、设备和装置的本社船用产品证书,并提供附录I中带“*”的图纸资料一套供审核。

如无法提供上述相关图纸资料,本社可接受用其他有关资料作等效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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