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学籍是学校对学生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对学生学业、行为表现的评价和监管的基础。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规定。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各级中小学校。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使用及学籍维护。

1. 学籍注册:所有在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需要提供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情况、健康状况等相关资料。

学籍注册后,学校会为每位学生发放学生证,并留存学生相关材料备案。

2. 学籍变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班、转学、留级、升级、退学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和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使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认真遵守学籍使用的相关规定。

学生使用学籍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及时跟踪学生学业和行为表现。

学生使用学籍过程中如有不当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学籍维护:学校要加强学籍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保证学生学籍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二)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学校对所有学生要公平对待,在学籍管理上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2. 优质原则:学校要提供优质的学籍管理服务,确保学生享有合法权益。

3. 管理原则: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法制原则:学校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敬业原则:学校要敬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学籍注册的具体措施1. 学生入学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按学校要求填写《学籍注册表》。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八章 主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他专业为辅修。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学好 主修专业外,积极选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各专业要按规定和条件尽量接收或有限额的接收辅修学生。
81
第三十八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一般应设立25~30学分。学习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在毕业 前修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60~ 69分(及格)
1.0~1.9(1.5)
59分及以下(不及格)
0(0)
即:课程考核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等级制成绩与绩点的关系是:优
折合4.5绩点、良折合3.5绩点、中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 绩点、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权重系数
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定以下权重系数:
第四章 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绩点 课程考核绩点是根据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出来的,其关系如下表:
考核成绩
所得绩点
90~100分(优)
4.0~5.0(4.5)
80~ 89分(良)
3.0~3.9(3.5)
70~ 79分(中)
2.0~2.9(2.5)
为了使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 情况,特制订出本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课程 第一条 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一) 必修课程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 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 环节,学生必须修读。 (二) 选修课程 指为了拓宽知识面,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必须修读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按下列比例安排: 必修课为60%~70%,选修课为30%~40%。 根据大学生成才规律和自学能力,学生每学年选修课总体上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由少增多的 原则安排。 第三条 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修读的范围划分,又可以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公共课一般指全校大部分专业都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课一般指为培养专门人才所需要,为某 一专业开设的课程。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3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是指规定学生在普通高等学校期间的学籍相关事项的规定。

具体内容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学籍管理规定:1. 注册: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

2. 学籍转入:学生转入其他学校时,需提交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入。

3. 基本档案:学校负责建立和管理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情况、奖惩记录等。

4. 课程选择: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选课和学分要求进行选课,不得违反规定。

5. 考勤管理: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且具备正常的出勤记录。

6. 学业评价: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评价指标进行学业评价,通常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

7.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籍期间如有因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学籍变动手续。

8. 奖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9. 毕业管理:学生毕业前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进行毕业申请和答辩。

10. 学生权益保障:学生享有根据学校规定的权益,包括学业权益、人身安全权益等。

以上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应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在学校期间享受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国家、学校依法管理和利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工作,包括学生的招生、注册、学业评定、修业和毕业等环节。

第二章招生与注册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

第五条招生计划应依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学科建设需求和就业市场需求确定,确保适龄人口的合理分布和学校的办学质量。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广州大学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为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决定设置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双学位:全日制本科学生取得本专业学位的同时,又取得不同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第二专业资格,并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即可取得双学位。

双专业:学生毕业时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称为双专业。

辅修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的条件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是已修满本专业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的在校本科生。

申请修读双专业的学生是已修满本专业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在校生。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是修完一年级全部主修课程,成绩及格的在校本科生。

三、申请修读的程序1、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始第二周查阅学校公布的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目录,并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由学生所在学院按本规定有关条件,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1周内报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开办学院签署意见,并在1周内将各专业学生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审查。

3、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申请表审查后,批准实施,公布名单,并通知学生办理注册及交费手续,未注册和未交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

4、修读的学生在教务处办理听课证,听课证加盖教务处公章方能生效。

四、修读期学籍管理1、学生在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即取消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资格:(1)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经补考)有3门课程出现不及格者;(2)考试作弊者;(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学生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发辅修证书。

学生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其修读的课程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公布时,对参加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成绩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上情况,应立即上报教务处,并通知有关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广大?2021?137号签发人:李训贵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21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5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5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____、____思想、____和“____”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____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17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州大学章程》、《广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与委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学院(包括中心、所,以下简称学院)向研究生处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由所在学院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入学手续完备的,予以注册学籍。

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身份信息等虚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或者在入学体检复查中被确诊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被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患有不宜在校学习之疾病者;(二)怀孕者;(三)创业者;(四)出国留学者;(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符合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申请,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

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批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属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日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6月份)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研究生处审查合格后,与下一年级新生一起,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广州大学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为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决定设置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双学位:全日制本科学生取得本专业学位的同时,又取得不同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第二专业资格,并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即可取得双学位。

双专业:学生毕业时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称为双专业。

辅修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的条件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是已修满本专业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的在校本科生。

申请修读双专业的学生是已修满本专业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在校生。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是修完一年级全部主修课程,成绩及格的在校本科生。

三、申请修读的程序1、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始第二周查阅学校公布的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目录,并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由学生所在学院按本规定有关条件,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1周内报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开办学院签署意见,并在1周内将各专业学生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审查。

3、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申请表审查后,批准实施,公布名单,并通知学生办理注册及交费手续,未注册和未交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

4、修读的学生在教务处办理听课证,听课证加盖教务处公章方能生效。

四、修读期学籍管理1、学生在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即取消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资格:(1)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经补考)有3门课程出现不及格者;(2)考试作弊者;(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学生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发辅修证书。

学生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其修读的课程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公布时,对参加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成绩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上情况,应立即上报教务处,并通知有关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大学本科生的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入学条件:规定大学本科生入学的条件和资格,包括高考成绩、文化素质等要求,以及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

2. 注册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的注册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所需提交的注册材料和证明文件。

3. 选课和修读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和选课规则,包括课程的学分要求、课程的必修和选修要求等。

4. 学籍变动管理:对大学本科生的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事项的操作流程和申请条件。

5. 奖惩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业奖励等,以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6. 毕业要求:规定大学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毕业论文和实习报告等的提交要求。

7. 学位授予:规定大学本科生获得学位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学位论文、学位答辩和学位授予仪式等。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学术声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而制定的。

不同学校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 1 页共 1 页。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10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学院(包括中心、所,以下简称学院)向研究生处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处提出已加具学院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入学管理:规定学生的入学资格和要求,包括考试成绩、高考录取分数线、文化课和体育成绩等。

2. 注册与报到:规定学生入学后的注册和报到流程,包括交纳学费、办理证件、选择专业等。

3. 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学生的学习要求和课程学习计划,包括修读课程的学分要求、选修课程的限制等。

4. 学分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学分和完成学业的要求,包括学分认定规则、学业评定规则等。

5. 在校表现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包括守法遵纪、尊重师长、重视学习等等。

6. 奖助学金和资助管理:规定学生获得奖助学金和资助的条件和程序。

7. 退学和复学管理:规定学生退学和复学的条件和程序。

8. 学籍档案管理:规定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维护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声誉,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人能力的提升。

这些规定是大学教育管理的基础,也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规范的教育机制。

第 1 页共 1 页。

学籍管理条例

学籍管理条例

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理念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俭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

(三)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院为其提供的助学贷款。

(四)服从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科研、实践任务。

大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大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及研究生等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招生规定进行。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发生学籍变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申请转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违法违纪等原因,需退学的,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平时成绩等。

第十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标准、考核方式及成绩公布等事项,由学校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业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定、触犯法律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奖励与处分的具体规定,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六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学制、专业、转专业与转学第七条学校以学科划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设定专业。

第八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

标准学制为4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制为3-7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制为4-8年。

第九条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按某一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课程,考核及格,取得学分,可获得所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准转专业、转学: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因复学或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5、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确实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5、插班生;6、定向生未经定向地区(单位)同意者。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

有关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发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3、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备齐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学校校一级的审核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的审批意见、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第三章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按规定学完所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而未取得所选课程学分的,需通过重修取得。

第十五条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应有考核成绩。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体育课考核成绩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学校医疗机构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公共体育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1、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课程外,其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第一、二周参加补考。

公共必修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其他课程补考由各学院组织安排。

非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

补考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必须重修。

2、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留校重修,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可申请留校重修,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结业。

3、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或补做,必须重修。

4、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修读期间,每门课程重修不限次数。

重修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再一次重修。

不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或办理了重修手续但不参加重修课程学习或考核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

5、学生如果认为某门课程成绩不理想,也可申请重修,成绩按历次考核最高的一次计算。

6、重修课程须按学分交纳重修费用。

7、任意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不记入成绩登记表,须重选或选修其它课程,以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

第十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班主任或导师、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

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

第四章编班、退学与试读第十九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主要课程,并选修高一年级课程达到其学年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由本人申请,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在标准学制年限前一年获得毕业资格的也可以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条学生认为自己某阶段学习有困难,可申请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已修读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仍未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者;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3、休学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4、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不准复学者;5、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6、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7、操行评定累计两次不及格者;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或因受各种处理离校的学生,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入学前是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凡属第二十一条第6款须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以后,可申请试读。

具体规定如下:1、在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后15天内,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试读一年。

2、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无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试读期满,考试或补考及格、各方面表现良好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可以恢复学籍,随试读时所在年级按正常学生继续学习。

4、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试读一次。

5、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仍须按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费。

6、试读期间若有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行为者,立即作取消试读资格处理,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在校学习。

7、获批准试读的学生,接到试读通知一个月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试读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试作弊者或因有其他违纪行为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不能试读。

第五章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需隔离、休学或退学的有关疾病,参见《广州大学学生疾病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5、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6、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7、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