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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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内容一览大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下是该条款的解读内容:1.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形: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3. 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责任: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6.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即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7. 合同解除后的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 争议解决:劳动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请注意,本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
在制定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解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1],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其中,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第38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概述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具体来说,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果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者在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意向,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 说明解除原因:劳动者在通知用人单位时,需要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具体原因,以便用人单位了解情况。
- 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经济补偿等。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可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适用范围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五、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适用正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需要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38条解读一、条文内容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条文解读1. 用人单位信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息,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归属明确。
2. 劳动者信息:劳动者需要提供姓名、住址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确认劳动者的身份和合同的约束对象。
3. 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 工作内容与地点:详细说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工作地点,确保劳动者对工作范围有清晰的认识。
5.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6.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7.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8. 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危害防护,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9. 其他法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加入的其他必要条款。
三、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后果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劳动者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法第38条辞职赔偿

劳动法第38条辞职赔偿一、劳动法第38条辞职赔偿辞职赔偿根据劳动法38规定,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一、劳动法第38条辞职赔偿辞职赔偿根据劳动法38规定,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二、劳动法第38条辞职赔偿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辞职报告提交后多久可以离职辞职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可以离职,一般劳动者交了辞职报告以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后,辞职到期以后,就可以走人,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递交辞职报告后可以离职的情况有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只要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三天后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员工过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给用人单位,做好离职交接,一个月时间一到,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的程序有由解除决定人递交解除申请书;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的适用范围二、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办理吗?五、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正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办理吗?答案是肯定的。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1、寻找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2、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不能出现:请领导批准、请予以考虑等要约性质的文字。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效维权?执业几年,常常碰到劳动者咨询: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没有按时支付工资,所以想离开单位,我能获得补偿吗?关于此类问题,我首先想到是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详细询问劳动者以便确定单位具体存在哪种或者哪几种违法行为。
其次,与劳动者确认,是否已经主动递交辞职报告或离职申请书(单位不同,称谓不同),如果已经提交,则根据第三十八条维权的途径已然走不通;如果尚未递交,劳动者只需要发一份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即可,关键要注意发这份书面通知的要领:一、内容方面:必须写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并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基于该违法情形。
二、形式方面:必须是书面方式,且通过快递送达(邮局ems或一般的快递均可,为保证有效送达,最好选择邮局ems或者较正规的快递公司,比如顺丰、韵达、圆通等)。
虽然法律并未有此要求,但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劳动者必须充分考虑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提前做好证据搜集、保存工作,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却举证不能的无奈境地,导致最终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简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法规,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该法条的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解除情形、程序要求等。
一、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雇员和雇主。
该法条涵盖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解除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1.双方一致解除:雇员和雇主协商一致,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在协商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尊重对方权益,如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等。
2.单方解除:雇员或雇主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常见的情形包括:-雇员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雇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雇员严重失职或者玩忽职守,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失;-雇员患有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疾病或者身体残疾;-雇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期满后自动解除,无需另行协商或通知。
三、解除程序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包括以下要求:1.书面解除通知:任何一方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对方提前书面通知。
通知应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日期,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2.解除报备: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合法权益保护: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保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雇员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和其他替代性工作机会,雇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支付义务。
结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雇员和雇主应按照该法条的规定进行解除,以避免纠纷和法律风险的发生。
了解和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于维护良好劳动关系、营造和谐劳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概述二、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八条的法律责任三、劳动者如何运用第三十八条维权四、用人单位如何遵守第三十八条以确保劳动关系稳定五、案例分析正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该条款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概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八条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八条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此外,根据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八条,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如何运用第三十八条维权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八条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1.收集证据:劳动者应当收集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2.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
3.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
4.起诉: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用人单位如何遵守第三十八条以确保劳动关系稳定为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用人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规定,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内容如下:
一、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并经用人单位提出解决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三、劳动者侵占、窃取、故意损毁用人单位财物,破坏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劳动者违反安全规定,严重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致使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事先通知或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为严重情节,仅在严重情况下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采取合法、公正的程序,确保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如果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劳动合同?[1]??,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相关法规: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刻解除【实用版】目录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情况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要求四、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问题五、总结正文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概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一条款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以下六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要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例如,可以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公司规章制度等证据材料。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劳动者可能无法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乘以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总结总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劳动者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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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乎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
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
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
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即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
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
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
(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
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
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
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行为。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
不让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