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概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
1、概念 国际投资是与国内投资相对而言的,是国际资本流动
的一种重要形式。国际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以营利 为目的,将本国的资本投入到别国的一种经济活动。 该资本包括货币、物资、技术、专利、商标及其它财 产权利。 在国际投资关系中,接受别国投资的国家称为资本输 入国或东道国;向别国投资的国家称为资本输出国, 或投资者母国。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是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 息或股息等为形式,以被投资国的证券为对象的跨 国投资,即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 外国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国 际间接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 动,其投资活动主要通过国际资本市场(或国际金 融证券市场)进行。国际间接投资也称为对外间接 投资(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
2、国际投资的分类
国际投资可按不同的标准予以分 类:
(1)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政 府(或官方)投资和国际私人(或企业) 投资。
(2)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分类,可 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2、国际投资的分类
(3)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分类,可 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广义上,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 资、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 资仅指国际直接投资。
(2)跨国兼并收购的方式,主 要是投资者收购或兼并资本输入国 (即东道国)原有的企业或其他经 济实体,或在原有的经济实体内取 得股份,参与经营。
(3)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投 资者(主要是一些跨国公司)根据 需要在资本输入国依据当地法律, 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以执 行并实施总公司的全球战略。
b:颁布专门的单行法规:复合双轨制
这一立法模式中外资法部分是由众多 的外资专门法律和特别法规构成的。 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是前苏联及 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等。
d:适用一般的国内法:对外商投资不作特别 规定,外国投资直接适用本国的有关法律, 即内外资立法统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 美国是这一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外国投 资者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其他一些发达 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 瑞士等国,也是采用国内立法来调整外国 投资法律关系。
2、法律渊源
国际投资法渊源是指国际投资法的各种具体 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渊源两方面。
国内法渊源可分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 资法制以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或称海外) 投资法制。
国际法渊源包括国家间有关国际投资的 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 约、联合国有关文件、国际惯例等。
B:资本输出国的立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鼓励对外投 资,同时为了保护本国的投资者免 遭各种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资 本输出国通常都制定保护海外投资 的法律,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 日本的《输出保险法》 。
(2)国际法渊源
a 国际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其主要形式有
三种:“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投资保证协定”和“相互促进和 保护投资协定”。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投资保证协定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
由于美国首创,所以这种协定被称 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该类协 定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协定让缔约 对方承认美国国内保险机构在发生 政治风险保险事故、理赔后享有代 位求偿权,并就双方政府因索赔事 宜发生争端时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
国际间接投资可分为国际银行信贷、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证券,以及战 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混合贷款和国际项目贷款等。
国际间接投资与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 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有无控制权。
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趋势:比如企 业跨国并购 。
4、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主要方式
(1)举办或参与举办独立经营的经 济实体的方式,主要是投资者根据 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设立独资经 营的企业或与东道国的经营者共同 投资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企 业。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 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资保护与鼓 励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 称。
法律特征: ①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②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Hale Waihona Puke Baidu
③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 系。
④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经济 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国际组 织、自然人和法人。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联邦德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将传 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 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提取出来,加 以具体化,并融合以美国式“投资 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证、代位 求偿及争端解决的规定,“制造” 出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一 新的模式。
3、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 资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它是指投资者(自然人、企业) 以控制企业部分产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为特 征,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对外输出。 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创办新企业和控制外国企 业股权两种形式。国际直接投资也称对外直接 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
(1)国内法渊源
A:东道国(资本输入国)立法: a:制定统一的投资法典:简单双轨制 内外资分立的立法模式,构筑外资法主干部
分的是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采用这一 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 的发展中国家,如智利、叙利亚、埃及、印 尼等国, 阿根廷1977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后1989又修改)。
(4)合作开发方式,投资者 根据东道国的特许参与陆上或海 上自然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
(5)BOT投资方式,主要是指投 资者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东道国政府对其 参与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的 许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该投资者负责 特定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并通过 对该项目的经营活动收取使用费或服务 费用于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 议期满时则向政府移交该设施的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