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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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综合概述(ppt 49页)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综合概述(ppt 49页)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我国鼓励和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政策
措施:信息和技术支持;财政金融支持;投资 保险与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税收保护。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 府授权的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 资者或者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 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 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律 制度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述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 法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 未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 过程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 第八条 : 合营企业依 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 以享受减税 、 免税的优惠待遇 ; 外国合营者将 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 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 “东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 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资者可以在东道国内进行投资的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8日;1998年1月 1日;2002年4月1日;2004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1 日;2011年征求意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限制外 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I

合营企业分类

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是指 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 体。这种类型的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合营者的出资分成股份,各方按照自己出资的比例 对企业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有 一定的管理机构,作为法人的代表。 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 同事业的经济组织。合营各方不是以股份形式出资, 也不按股份分担风险和盈亏,而是根据合营契约的 约定对企业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并 对其所出资产保留其合伙的权利。
(二)合作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 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 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 是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或非股权式合营企业。国际 上通常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无法人资格的合伙来对待, 在法律上,—般适用合伙法或有关合伙的规定。但 中国的法律实践则颇具特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 仅可以是一个经济实体,还可以是一个法律实体。
(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

独资子公司,又称独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英文直译 为完全归外国人所有的企业。相对于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东道国法律 在东道国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 资本的企业。事实上,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 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认为,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 企业;而有的国家则严格限定在全部资本由外国投 资者所有的才是外资企业,例如中国。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还有有关投资的国际惯例,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引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的特别规定;其适用于内国投资的法规,往往同样适用外国投资。

第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这在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中是鲜有的。

第三,20世纪60-70年代的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的国际风潮及80年代的债务危机,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分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之后,发展中国家竞相采取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措施,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的外资立法晚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是保护和优惠,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进程。

以下从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的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九章 投资法

第九章  投资法

3.关于国有化补偿的观点 .
赫尔准则” (1)全部补偿,即“赫尔准则”,该 )全部补偿, 标准以“充分、即时、有效” 标准以“充分、即时、有效”作为衡 量国有化是否合法。 量国有化是否合法。该主张从私人财 产不可侵犯的立场出发, 产不可侵犯的立场出发,以反对不当 得利和保护既得权为法律依据坚持该 观点。 观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全部补 偿的内容。 偿的内容。
2.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1)特许协议属于国际法协议。 )特许协议属于国际法协议。 (2)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协议。 )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1.国有化的概念 国有化( 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指投资 ) 东道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东道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 据本国法律程序将外国投资者或外国 政府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 政府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并由国家 加以控制和管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加以控制和管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国际投资关系
投资者母国 东道国 资本输入 资本输出
(二)分类
官方投资 主体不同 私人投资 长期投资 时间长短
国际投资
短期投资 直接投资 投资方式 间接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资金来源 国际信贷
(三)国际直接投资和私人投资的 联系和区别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 另一国的经济实体, 另一国的经济实体,对该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有较大的控制权, 有较大的控制权,并根据该经济实体的经营状 况取得相应投资收益的经济活动。 况取得相应投资收益的经济活动。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 另一国,由另一国经营者接受并运用该资本, 另一国,由另一国经营者接受并运用该资本, 投资者不参与或控制该资本的经营管理的一种 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 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最大的区别在于 投资者是否参与或控制投资的经济实体的经营 管理。 管理。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

2、外国投资自由化法律框架
(1)双边投资条约; (2)多边投资条约; (3)区域性投资条约。
3、中国涉外投资法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目录 (2)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节 鼓励外国投资法制
一、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1、税收鼓励 2、直接融资支持、财政鼓励 3、信息技术支持
二、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鼓励
2、关于股权、资本控制措施
(1)股权比例限制 (2)合营企业要求 (3)在一定期限内股权转让东道国国民 (4)外资股权转让审批
3、关于外资营运措施
(1)业绩要求 (2)外汇限制
二、外国投资自由化
1、外国投资自由化历史与现状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二战以后出现的。 外国投资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 外国投资自由化通过各国谈判达成条约方 式解决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 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 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
(1)调整跨国投资关系; (2)调整私人投资关系; (3)调整直接投资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1、国内法渊源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二、最惠国待遇
1、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 待遇不应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关系中有三个国家的关系: 授予国、受惠国、最惠国
2、最惠国待遇例外
(1) 国家联盟: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 同市场、自由贸易区 (2) 边境贸易 (3) 国家间传统关系 (4) 双边税收协定 (5) 互惠/片面最惠国待遇
2、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联合国大会决议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余劲松

第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
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
动。

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
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
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
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
通常是与股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
国际投资发生与发展的原因:资本的本性是觅利,哪里有
能取得高额利润的机会就投入到哪里。

而各个国家在自然资
源、科学技术、金融和市场等方面的差异,促使那些具有竞
争优势的企业向海外发展,以求取得新的市场和高额利润。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和作用
对资本输入国来说,国际投资兼有消极性和积极性这两重。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 按能量的传递方式, 还可分为能量控制型传感器和能量转换型传感器 两大类。能量控制型传感器的输出能量由外部供给, 但受被测输入量 的控制, 如电阻应变式传感器、电感式传感器、电容式传感器等。能 量转换型传感器的输出量直接由被测量能量转换而得, 如压电式传感 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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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性曲线) 偏离直线的程度, 又称为非线性误差, 静特性曲线可通过实际 测量获得。在实际应用中,大多数传感器为非线性的, 为了得到线性关 系, 常引入各种非线性补偿环节。如采用非线性补偿电路或计算机软 件进行线性化处理。但如果传感器非线性的次方不高, 输入量变化范 围较小时, 可用一条直线(切线或割线) 近似地代表实际曲线的一段, 如 图2.1 - 2 所示, 使传感器输出—输入线性化, 所采用的直线称为拟合 直线。实际特性曲线与拟合直线之间的偏差称为传感器的非线性误差 (或线性度), 通常用相对误差γL表示, 即
• 1.传感器的静态特性 • 传感器的静态特性是指被测量的值处于稳定状态时的输出—输入关系
。衡量静态特性的重要指标是线性度、灵敏度、迟滞、重复性、分辨 率、稳定性和漂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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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传感器的基本概念
• 1) 线性度 • 传感器的线性度是指其输出量与输入量之间的实际关系曲线(即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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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综观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结构, 外国投资体系主要是由这四类法规 组成。
• 1.外国投资法律 • 许多国家, 如韩国, 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 德国, 加拿大, 俄罗
斯, 都制定有专门的外资立法来吸引、鼓励和调整外国私人投资。 然而, 各国专门外资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还有些国家和地区, 如 法国、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地区, 并不制定专门的外 资法规, 而仅仅通过其他特殊法规来调整有关外国投资问题, 不管 采用任何立法形式或名称, 各国有关外国投资法律的主要内容一般 都大致包括外国投资政策、投资审批程序、投资鼓励和优惠措施、货 币和外汇管理, 对外资的政府管理、投资保护等内容。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概述)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十章国际投资法概述10.1 复习笔记一、国际投资概述1.国际投资的概念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

对于国际投资的概念的理解,有广义说和狭义说。

通常认为,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直接投资。

2.国际投资的特征国际投资具有以下特点:①投资目的多元化;②使用货币多元化;③体现一定的民族和国家利益;④投资环境的差异性;⑤存在较大风险。

3.国际投资的种类(1)国际直接投资,又称股本投资,指一国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通过生产资本的输出把资本输出到国外,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2)国际间接投资,又称财务性投资,是指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把资本输出到国外,其特点则在于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在于投资者能否有效地控制作为投资对象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1)国际信贷。

指一国政府、银行或国际金融组织或个人向其他国家政府、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贷款、支付保证和出借有价证券。

(2)发行国际债券。

指一国政府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其他国家政府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行的国际债券。

(3)在国外设立外资企业。

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有关法律,经东道国批准,在其境内举办的全部为外国资本的公司或企业,由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4)在国外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依照东道国有关法律,经过东道国批准,共同出资创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特点是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

(5)在国外设立合作经营企业。

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在于其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

(6)国际技术转让。

即一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所拥有的技术转让或许可给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特点是将技术转让与资本投资活动结合在一起。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一)概念 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 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 (二)特征 1、投资者至少来自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2、由外国合营者与东道国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 3、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并共负盈亏。
五、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一)国内法规范 一个国家关于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经 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制定的对外投资的法律。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时立法 侧重点不同
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和短期投资 (short-term investment)——前者常指为期5年以 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以下的国际投资。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 非法人团体,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 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 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 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过程 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一)国家是否有权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 化 (二)补偿 全部赔偿 不予赔偿 适当赔偿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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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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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类型
1、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 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 ,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
并购活动对世界经济而言,其影响深刻而广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 个方面:
(1)企业跨国并购活动改变了国际资本的注射,推动国际资本在发达 国家之间流动,这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造成更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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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球企业并购加速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① 合作开发的方式 A、特许协议; B、联合经营; C、产品分成合同; D、服务合同。
② 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 A、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 B、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C、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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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OT方式
① BOT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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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投资法: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国投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5)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1)险别(政府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征用险)
2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专属东道国政府投资和经营的领域内进行投资
3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约定投资利润的分配方式
4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外国投资法的管制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鼓励措施 :
(一)税收鼓励和信贷优惠措施 (二)政府资助与服务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
4 BOT :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国际投资法的特征有哪些?
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智恩杰投资关系
(二)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收险3战争与内乱险
保险对象
1合格投资的标准:投保资本合格是指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 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旳多种法律规范旳总称, 是国际经济法旳一种重要分支。

它旳重要构成部分, 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旳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波及跨国投资问题旳各类双边性国际公约、区域性国际公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旳有关跨国投资活动旳规范性文献;尚有有关投资旳国际通例, 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旳涉外投资立法一国旳涉外投资法, 一般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吸引外国投资旳立法和向外国投资旳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取外国投资旳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 发展中国家旳外资立法重要有如下特性:第一,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旳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旳形式, 对有关外资旳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赔偿、财税优惠及争端处理等法律问题, 作出尤其规定, 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取外国投资旳立法原则, 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 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旳尤其规定;其合用于内国投资旳法规, 往往同样合用外国投资。

第二, 发展中国家旳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旳同步, 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处理等许多方面, 予以外资优于内资旳种种特惠待遇, 这在发达国家旳外资立法中是鲜有旳。

第三, 20世纪60-70年代旳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旳国际风潮及80年代旳债务危机, 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旳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旳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足运用外国直接投资以增进本国经济发展旳重要作用之后, 发展中国家竞相采用适应形势发展旳新措施, 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旳外资立法晚近旳发展趋势是逐渐放宽限制, 予以外资更多旳是保护和优惠, 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 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旳立法经历了一种“波浪式”旳发展进程。

如下从对外国投资旳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旳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 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旳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旳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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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投资的分类
国际投资可按不同的标准予以分 类:
(1)按投资主体分类,可分为政 府(或官方)投资和国际私人(或企业) 投资。
(2)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分类,可 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2、国际投资的分类
(3)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分类,可 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广义上,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 资、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 资仅指国际直接投资。
2、法律渊源
国际投资法渊源是指国际投资法的各种具体 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渊源两方面。
国内法渊源可分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 资法制以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或称海外) 投资法制。
国际法渊源包括国家间有关国际投资的 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 约、联合国有关文件、国际惯例等。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投资保证协定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
由于美国首创,所以这种协定被称 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该类协 定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协定让缔约 对方承认美国国内保险机构在发生 政治风险保险事故、理赔后享有代 位求偿权,并就双方政府因索赔事 宜发生争端时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
国际间接投资可分为国际银行信贷、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证券,以及战 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混合贷款和国际项目贷款等。
国际间接投资与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 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有无控制权。
国际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融合趋势:比如企 业跨国并购 。
4、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主要方式
(1)举办或参与举办独立经营的经 济实体的方式,主要是投资者根据 东道国的法律在东道国设立独资经 营的企业或与东道国的经营者共同 投资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企 业。
B:资本输出国的立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鼓励对外投 资,同时为了保护本国的投资者免 遭各种风险,尤其是政治风险,资 本输出国通常都制定保护海外投资 的法律,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 日本的《输出保险法》 。
(2)国际法渊源
a 国际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其主要形式有
三种:“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投资保证协定”和“相互促进和 保护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
1、概念 国际投资是与国内投资相对而言的,是国际资本流动
的一种重要形式。国际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以营利 为目的,将本国的资本投入到别国的一种经济活动。 该资本包括货币、物资、技术、专利、商标及其它财 产权利。 在国际投资关系中,接受别国投资的国家称为资本输 入国或东道国;向别国投资的国家称为资本输出国, 或投资者母国。
(4)合作开发方式,投资者 根据东道国的特许参与陆上或海 上自然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
(5)BOT投资方式,主要是指投 资者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东道国政府对其 参与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的 许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该投资者负责 特定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并通过 对该项目的经营活动收取使用费或服务 费用于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 议期满时则向政府移交该设施的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等。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是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 息或股息等为形式,以被投资国的证券为对象的跨 国投资,即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 外国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国 际间接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 动,其投资活动主要通过国际资本市场(或国际金 融证券市场)进行。国际间接投资也称为对外间接 投资(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
b:颁布专门的单行法规:复合双轨制
这一立法模式中外资法部分是由众多 的外资专门法律和特别法规构成的。 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主要是前苏联及 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南斯拉夫等。
d:适用一般的国内法:对外商投资不作特别 规定,外国投资直接适用本国的有关法律, 即内外资立法统一的“单轨制”立法模式。 美国是这一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外国投 资者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其他一些发达 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 瑞士等国,也是采用国内立法来调整外国 投资法律关系。
(2)跨国兼并收购的方式,主 要是投资者收购或兼并资本输入国 (即东道国)原有的企业或其他经 济实体,或在原有的经济实体内取 得股份,参与经营。
(3)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投 资者(主要是一些跨国公司)根据 需要在资本输入国依据当地法律, 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以执 行并实施总公司的全球战略。
(1)国内法渊源
A:东道国(资本输入国)立法: a:制定统一的投资法典:简单双轨制 内外资分立的立法模式,构筑外资法主干部
分的是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采用这一 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 的发展中国家,如智利、叙利亚、埃及、印 尼等国, 阿根廷1977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后1989又修改)。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 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资保护与鼓 励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 称。
法律特征: ①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②调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③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 系。
④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经济 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国际组 织、自然人和法人。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联邦德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将传 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 保护外国投资的内容提取出来,加 以具体化,并融合以美国式“投资 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证、代位 求偿及争端解决的规定,“制造” 出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这一 新的模式。
3、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 资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它是指投资者(自然人、企业) 以控制企业部分产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为特 征,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对外输出。 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创办新企业和控制外国企 业股权两种形式。国际直接投资也称对外直接 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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