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管理。
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
一、进口食品安全管理
1. 进口资质审批
任何企业或个人从国外进口食品,需要先获得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批。
只有通过
资质审批的企业才能进行进口食品的业务,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进口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确保符合我国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才能流入国内市场。
3. 进口食品追溯体系
建立进口食品的追溯体系,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到问题源头,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1. 出口资质审批
所有出口食品企业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在获得出口资质后方可进行出口食
品业务。
确保出口的食品符合目的国的法规标准。
2. 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也需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通
过检验检疫的食品才能被允许出口。
3. 出口食品溯源制度
建立出口食品的溯源制度,确保食品出口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追溯到原始生产环节,保障国际市场的信誉。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致力于加强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内外消费者的
健康和权益。
只有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才能够促进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融合和国际间贸易的不断扩大,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保障国民的身体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就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目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规范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以保障国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同时,该办法也旨在促进国内食品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促进国内食品企业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三、法律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四、主要内容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进口食品安全管理4.1.1 进口食品准入要求进口食品准入要求是指进口食品必须符合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必须进行检验、检疫并取得相关证书才能入境。
4.1.2 进口食品检验和监控进口食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要求。
此外,进口食品也需要参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控工作,对食品进行抽检,并且建立食品追溯系统,能够追溯到食品的产地和生产过程。
4.1.3 进口食品风险评估针对进口食品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需要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对进口食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4.2 出口食品安全管理4.2.1 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认证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才能出口。
国家要建立适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认证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标准。
4.2.2 出口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出口食品需要建立追溯体系,追溯到食品的产地、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信息。
这样可以提供给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准确的食品信息,增加出口食品的可信度和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食品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可追溯的原则,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四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进口许可。
第五条进口食品应当附有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检。
第六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海关的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
对于不合格的食品,海关有权依法予以退货或销毁。
第三章食品出口第七条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出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出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第九条出口食品应当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
对于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经查实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和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愈来愈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和管理,我国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我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一、《办法》的背景与意义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民生问题,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问题。
在全球食品贸易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贸易的公平性。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和存在问题,《办法》的出台得到了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成为了我国食品进出口领域的一部重要的纲领性法规。
《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控,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督,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的健康与安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 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办法》强调,进出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同时,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熟知食品法律法规、了解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知晓食品原产国的风险特征,切实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
2. 进口食品的审核和批准:为提高进口食品审批效率和质量标准,根据《办法》规定,我国设置了统一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和检验检疫流程。
同时,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供有效的进口食品检验报告和原产地检验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进口食品的品质安全。
3. 进出口食品的追溯管理: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追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记录和食品销售流程,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提高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4. 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督和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且要求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的工作,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1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食品进出口的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愈加凸显,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风险。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讨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
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牺牲了消费者的健康利益。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食品生产和贸易的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三、食品生产环节管理在进出口食品的生产环节,重点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1.原料采购:企业应确保原料供应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建立健全的供应链追溯体系。
同时,企业应进行原料检测,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生产工艺: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安全。
3.设备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过程中的风险。
4.卫生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厂房和设备的清洁消毒、员工的个人卫生及操作规范等。
四、食品质量检测与监管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需加强食品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
1.食品抽检:相关监管部门应随机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对食品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进行全面检测。
2.食品标签管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食品标签准确、明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
3.追溯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应推动建立进出口食品追溯体系,实现追溯目标的全程追溯,提高失责成本,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有效处罚。
四、食品进出口证书和备案管理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部门需对食品企业的证书和备案进行严格管理。
1.进口食品备案:企业进口食品前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确保进口食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证书:对于出口食品,企业需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证书,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水产品
一、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的水产品贸易日益频繁。
水产品在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水产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特别关注水产品的贸易和安全管理。
二、进口水产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口水产品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进口水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 进口商必须向相关部门
提供必要的检验证明和质量检测报告。
- 进口水产品必须在指定口岸进行查验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被拒绝入境。
三、出口水产品管理
对于出口水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样加强了管理: - 出口水产品必须符合目
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 出口商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出口证明
和质量检测报告。
- 出口水产品需在指定口岸进行查验和检疫,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四、进出口水产品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严格的进出口水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包括: - 定期抽检
进出口水产品,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 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产品质量
问题。
- 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问题。
五、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水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安
全管理,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继续加强水产品的管理与监管,确保水产品贸易安全稳定发展。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我国对出口食品的监管,防止出口食品中的安全隐患对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和人民体制经济的发展造成损害。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抽检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行监督抽检的出口食品,包括出口食品采样、检验、评定和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抽检计划和方案第三条抽检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状况、监管历史记录以及出口目的国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编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计划应当以年为周期制定,并逐年完善。
抽检计划应当包括抽检时间、频次、抽样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抽检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抽检计划制定每次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抽检方案应当确定以下内容:1.抽检的出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和批号等信息;2.抽检单位、时间和地点;3.抽检方法和要求;4.抽样数量、分配和封样方式;5.检验项目、指标和标准,以及检测方法;6.检验机构的选择;7.取得抽检结果后处理措施。
第三章抽检过程第五条抽样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从进口国或地区出口的货物或者出境的生产过程中验出的样品中抽取。
抽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由专人实施,避免气味、灰尘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及异物混入;2.要遵守随机原则,抽样地点、时间、数量等应当随机确定;3.抽样应当集中进行,尽量减少对样品的破坏;4.抽样过程应当遵守标准程序、规范操作,并记录详细的抽样记录。
第六条检验对抽样获得的样品进行分析检测,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检验标准和进口国或地区的相关标准。
检验应当分项进行,检验结果应填写合格标准或不合格标准,并注明相关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处理措施根据检验结果,对不合格的出口食品应当采取开会处理或者退货、销毁等措施,对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对于进出口食品的处罚条款
1.进口食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应当责令改正,有权收缴,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2.进口食品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标明中文标签、中文使用说明书或者明示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的,海关应当责令改正,有权收缴,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3.进口食品有虚假记载、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以欺诈手段获取检验合格证书等行为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并可以查封、扣押相关食品。
4.对于从事食品进出口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海关可以责令改正,有权收缴,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5.进口食品未按要求出具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证书、检验证明等进口食品安全相关证件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6.对于经批准进口的食品提前或延后进货期限的,海关可以责令改正,有权收缴,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7.进口食品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进口口岸进口食品的,海关可以对其返运并处以罚款。
8.进口食品未按规定保存进口食品安全相关文件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9.其他未按照本法规定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处以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罚。
以上条款自本文公布之日起生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检验、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进出口食品品质。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设备;(二)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四)有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设施和检验检疫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第八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添加剂和相关产品。
第九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储存,保证食品在储存期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运输和销售第十条进出口食品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运输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二)有与运输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冷冻设施;(三)有与运输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出口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销售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与销售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关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国际贸易的频繁发展使得进出口食品成为世界各国之间重要的交流和贸易品。
然而,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暴露,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海关作为进出口食品的重要监管机构,承担着保障国家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
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并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1.严格监管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确保食品不会对国民健康造成潜在威胁;2.防止非法、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的进出口,维护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3.加强各方合作,提高海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效率和能力;4.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增强国家进出口食品的竞争优势。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进出口食品准入登记制度根据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有进出口食品都必须进行准入登记。
准入登记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所有进出口食品必须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质量和安全信息。
2.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海关将实施严格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保证食品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对出口食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抽检,防止不合格食品出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和资源,提高检验检疫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且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估。
备案要求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向海关提交质量和安全报告。
4. 食品问题的处理和通报制度海关将建立健全食品问题的处理和通报制度,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1. 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控制体系等,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2. 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加工生产、质量控制、产品追溯等环节。
3. 食品生产企业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并建立相应的原料供应商追溯体系。
4. 食品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保存检验报告作为备案。
5.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能够及时追溯到原料的采购方、生产环节和销售渠道,以便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三、食品进口企业的管理要求1. 食品进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开展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评估,确保进口食品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进口企业应建立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进口食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风险评估。
3. 食品进口企业应与境外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明确食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限等,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
4. 食品进口企业应建立进口食品的追溯体系,能够及时追溯到食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环节,以便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四、监督管理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出口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应配合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产品和质量安全信息。
3. 对于违反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补充规定1.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口食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食品,包括:1. 出口食品:指在我国境内生产,用于出口的食品。
2. 进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用于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使用的食品。
三、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1.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1.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食品到达我国境内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1. 国家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2. 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我排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续)4. 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精选10篇)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指对进口食品和出口食品的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食品是一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对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进口食品的许可管理进口食品的许可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目前,中国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进口食品许可管理。
1.在境内注册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和储存企业及其代理店,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
2.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或加工企业应当在其进口食品的原产国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运用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计划等管理工具。
3.根据进口食品的风险评估,对一些高风险进口食品实行事前检验和监管。
(二)进口食品的检验和检测进口食品的检验和检测是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手段。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来确定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和检测范围,对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括退运、销毁等严格措施。
此外,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使用了一系列先进技术如快速检测和检验技术来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管。
(三)进口食品的溯源问题进口食品的溯源问题是指对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运输企业、流通企业等的全链条信息进行监管,对于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二、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出口食品的生产管理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要求符合出口目的国或地区采取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同时,出口食品必须按照合格的生产标准,从源头确保质量和安全,包括生产环境、原料控制、过程控制和成品检验,对最终出口的食品进行全局检测确保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二)出口食品的贸易管理出口食品的贸易管理一方面涉及中外贸易规则,需要满足双方的需求和法规要求;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国外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等。
目前,我国已经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出口食品协议,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目的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将出口食品与外国市场需求对接。
进出境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境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境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食品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进出境食品:(一)进出口食品;(二)过境食品;(三)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四)其他涉及进出境的食品。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出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进出口1. 进口食品(1)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3)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2. 出口食品(1)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2)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3)出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五、食品过境过境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具有过境国家或地区要求的食品安全证明;(三)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四)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批准。
六、跨境电子商务食品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二)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具有合法的进口渠道;(四)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国家建立进出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
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1.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1)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9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海关总署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食品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出口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出口食品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国(地区)对出口食品实施的相关规定。
三、出口食品安全责任1.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承担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2.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要求1.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加工、储存、包装、运输等设施设备;(2)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3)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2.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食品安全管理:(1)采购原料: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原料,并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储存: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4)包装: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要求进行包装,确保食品包装安全。
(5)运输: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和运输要求进行运输,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6)检验检测: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对出口食品进行自检和抽检,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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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
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相关批准文件;(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食品出口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
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
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
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
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