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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篇章前期物业管理篇一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订立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设单位订立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依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别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停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

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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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更新:2018-09-10 09:33:04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芜湖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7号)、《安徽省地方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3〕第8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等。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市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安全和和谐,促进社区繁荣发展,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居民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承担起服务和维护居民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服务周到、质量可靠、效率高效。

第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包括对小区、社区和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环境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组织开展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的居住体验和社交互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积极推广和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保护和爱护公共设施,防止破坏和滥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解决居民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保障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工作报告,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政策和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一)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权利;(3)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和决策等权利;(4)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权利。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4)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二)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业主大会的设立、解散、合并、分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方式、召开时间和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4.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前期物业管理(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制定物业管理规约;2. 组织业主大会;3.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5. 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6. 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3. 公共秩序的维护;4. 公共安全防范;5. 公共停车管理;6. 其他约定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2.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约;3.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4.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5. 依法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服务至上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权益,切实提高小区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组织,按照标准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密切配合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提供丰富多样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保安巡逻、垃圾处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业主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维修工、保洁员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维修维护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维修维护计划,及时进行设施的检修和维修。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与业主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的维修需求,协助业主进行维修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维修维护信息登记制度,记录维修事项的处理情况,做好档案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档案,做好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对小区的门禁管理,维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小区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小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专职岗位,负责接受、登记和处理投诉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2)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制定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3)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与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巡查和维修,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和隐患。

三、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1.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

2. 小区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和管理。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小区的消防安全。

3. 小区设施设备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情况。

四、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1)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2)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2. 业主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五、监督与评估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1)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1.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

1.2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小区管理规定、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1.3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并向业主公示。

2. 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2.1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等服务。

2.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2.3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小区环境管理1. 绿化管理1.1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绿化带和花坛的整洁和美观。

1.2 物业公司应合理规划绿化区域,增加小区的绿化覆盖率。

2. 垃圾处理2.1 物业公司应设立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定期组织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2.2 物业公司应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垃圾收集和处理的卫生和安全。

3. 环境卫生3.1 物业公司应定期清洁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楼梯、电梯等。

3.2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的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间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清洁。

四、安全管理1. 门禁管理1.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门禁系统,确保小区的安全。

1.2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门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修复故障。

2. 消防安全2.1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居民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2.2 物业公司应保证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3. 安全巡逻3.1 物业公司应组织专业的安保人员进行小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2 物业公司应建立安全巡逻制度,明确巡逻的时间和路线。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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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对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事项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与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层级。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和收费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预算或者实际费用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费预算,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物业费用的收费明细和发票。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的故障部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保养和检查设施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权益保障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组织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并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对一个地方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下面YJBYS 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条例》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以及物业服务行业中的其他主体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资质审查、从业资格认证、经营场所审批等法律手续,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加强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坚持服务宗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职业良好形象,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其他主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物业服务管理业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资格认证,履行登记、审批等法律手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物业管理机构,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向业主充分公示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主权益、服务期限和服务投诉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对评估结果及时向业主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险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办理综合保险业务,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和物业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法定机构认证的物业服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业主的需求和权益,能够为业主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版通用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版通用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版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物业的日常管理、运行和维修等工作;(二)组织处置物业欠费、违规使用物业和共用设施设备等问题;(三)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保障业主权益;(四)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五)做好物业安全和保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六)开展社区文化建设,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七)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业主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二)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三)规范管理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四)诚实守信原则,不得隐瞒、篡改和虚报信息;(五)依法经营原则,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小区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服务项目:(一)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绿化和环境卫生的保洁和整治;(三)车辆和人员进出的管理和安全监控;(四)物业登记资料的管理和维护;(五)收取物业费和处理欠费问题;(七)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和文化建设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采用以下工作方式:(一)坚持工作定期、有计划的原则,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二)加强工作记录和信息管理,做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公开透明;(三)制定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四)加强培训和学习,提升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物业服务应当做到以下方面:(一)及时处理小区设施设备故障,确保正常运行;(二)保障小区环境整洁安全,开展定期巡查和整治;(四)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章物业费第八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计费方式和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二)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提供物业费收据和明细账目,便于业主核对;(四)及时处理欠费问题,防止欠费继续累计。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是物业管理的核心主体之一。

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物业管理有序进行的基础。

业主拥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也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业主大会则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业主大会。

在业主大会的筹备过程中,需要确定业主的身份和投票权数,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为了保障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和决策的有效性,应当明确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有效票数等。

同时,要加强对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确保其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全体业主的利益。

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重要条款。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价机制。

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是保障物业价值和使用寿命的关键。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物业使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用途、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等。

对于物业的维修和养护,应当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筹集和使用。

而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则由业主自行负责。

同时,要加强对物业装修活动的管理,防止装修过程中对物业结构和其他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业主和装修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的安全、秩序和良好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具备物业管理需要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负责对物业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宗旨。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实施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等;2.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确保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3.负责物业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理;4.组织社区活动、居民培训等服务,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5.处理居民投诉、纠纷等事项,及时回应居民需求,解决问题。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物业项目的业主和居民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决策,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物业管理服务;3.拥有公共设施和场地的使用权;4.获得物业管理费的明细和使用情况的告知;5.共同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八条物业项目的业主和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2.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扰乱社区秩序;3.爱护公共设施和场地,不进行破坏;4.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共同维护社区环境;5.遵守社区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物业费收费与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向业主和居民提供费用明细。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用于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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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范本一:一、背景介绍1.1 前言物业管理是指在城市、城镇、小区等固定范围内,依法对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共有财产以及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特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2.1 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a. 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b. 组织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管控和清洁工作;c. 协助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的日常事务;d. 提供物业服务、保洁服务等。

2.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连系纽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a. 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及时反映业主的诉求;b. 协助物业公司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c. 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物业管理的内容3.1 公共设施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对小区内的电梯、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b. 维护小区内的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c. 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和车辆进出管理。

3.2 公共区域管理公共区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组织清洁人员对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扫和保洁;b. 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c. 管理小区门禁系统和访客登记工作。

四、业主权益保障4.1 业主权益的法律保障业主的权益享有法律保障,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对业主权益进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a. 业主拥有对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使用权;b. 物业公司应当公开透明,及时提供相关物业费用清单;c. 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涨价物业费用。

4.2 业主权益的维护途径业主在维护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a. 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寻求;b. 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问题;c. 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件: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业主权益保障手册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的相关资料等。

第三章: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复制物业管理合同、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助进行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合同第七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章:物业服务与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如保洁、维修、绿化、安保等。

第十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业主支付。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服务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因执行本实施细则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地域、法律法规的变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打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打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01]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001]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物业管理责任1.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响应业主的投诉和需求,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3.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4.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政府要求,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三、公共设施维护1.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设施维护计划,按照规定周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修。

3.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设施维修基金,用于处理紧急维修和设施更新换代的费用。

4.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公共设施维修、保养情况。

四、安全管理1.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社区内的安全工作。

2.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小区门禁系统和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识。

五、环境卫生管理1.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卫生清扫工作,包括楼道、公共区域和绿化带的清洁工作。

2.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指导,提倡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3.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社区的环保工作,如绿化、节能等。

六、业主权益保障1.物业管理公司应全面、准确地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2.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业主履行业主大会决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法律支持。

3.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业主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4.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业主服务平台,方便业主进行咨询、投诉和建议。

七、监督检查1.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为了更好地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二、物业管理组织架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是执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主体,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管理小区的公共区域和绿化环境;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问题和纠纷;收取物业费用并进行财务管理等。

三、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物业费用可以采取按建筑面积比例收取或按住宅单元数量收取的方式。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具体用途和支出情况。

2. 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保洁、安保、绿化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使用物业费用,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 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保证业主的正常使用。

2. 小区环境的保洁和绿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同时,应合理规划和管理小区的绿化环境,确保植被的健康生长和环境的美观。

3. 安全管理和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对于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有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业主通报。

五、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权益的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包括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共设施的维修记录、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执行,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并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本细则旨在详细阐述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以便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能够清晰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物业管理范围1. 小区基础设施维护:包括道路、绿化、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

2. 公共区域管理: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和秩序维护,如楼道、电梯、停车场等。

3. 安全管理:制定并执行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逻、门禁系统管理、消防设备维护等。

4. 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小区环境卫生的日常清理、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5. 设施设备维修:负责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6. 物业费管理:负责物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三、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1. 注册登记: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确保合法经营。

2. 人员管理: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3. 监督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监督,确保工作纪律和规范的执行。

4. 定期报告: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

5. 紧急处理: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出现的紧急情况,如火灾、水漏等。

6. 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收支情况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透明度。

四、居民的权利和义务1. 缴纳物业费:居民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 遵守规定:居民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3. 参与管理:居民有权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相关决策,共同管理小区事务。

4. 提供信息:居民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物业公司做好小区的管理工作。

5. 维护公共秩序:居民应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得进行扰民行为和违法活动。

6. 合理利用设施:居民应合理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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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莱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莱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更新:2018-09-13 09:16:02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莱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三会”是指业主恳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联席会,“三公开”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服务标准和价格、投诉渠道
和方式、公共收益信息以及业主委员会公开业主自治管理标准、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共收益信息。

第三条
业主恳谈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建立并召集,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设立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并召集。

“三公开”的责任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落实“三会三公开”工作制度,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主体具体落实“三会三公开”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三会”的召集应本着协商、公正、和谐、务实的原则,“三公开”工作应本着适时、透明、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二章三会
第六条
业主恳谈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建立并召集,根据物业管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采取座谈会的方式。

参加人员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或物业小区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监督员代表和建设单位人员(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同时可以邀请区建设主管
部门、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关人员参加,其中参加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监督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

第七条
业主恳谈会除研究解决当前面临的具体问题外,主要恳谈以下内容,并由专人做好记录并建档:
(一)工作情况通报。

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向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通报当前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二)听取意见建议。

物业服务企业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听取社区居委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问题排查及问计。

共同分析小区内存在的主要矛盾和不和谐因素,特别是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和四类风险(暴力恐怖事件隐患、群体性事件隐患、个人极端事件隐患、安全事故隐患);
(四)重大重要事宜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内部重大人事、经营策略变化,涉及广大业主利益的管理方式改变,小区改造等,均应事先告知或征求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意见;
(五)个性化问题协商。

对小区内有违管理规约的个别业主或现象,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诚恳交流和劝阻,制止问题发生;
(六)其他有助于小区和谐文明建设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居委会指导其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区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参加,该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有关事项后,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处理意见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联席会议形成的书面处理意见作为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有关事项的基础依据。

第三章三公开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两箱两栏”(物业企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小区事务公示栏),用于征求意见、宣传政策和公开公示相关事项。

鼓励通过现代新技术建立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宣传沟通和公开公示平台。

第十三条
物业企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意见箱应每周开启一次,及时了解掌握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业主自治水平。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宣传栏用于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并根据工作需要宣传阶段性物业管理工作重点、行业文明创建、社区文化建设等内容,不得用于商业化宣传。

第十五条
小区事务公示栏分物业服务和业主自治两栏,分别用于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公开公示有关信息。

业主委员会未组建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导物业企业公开公示业主自治管理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内向业主公开公示下列事项:
(一)服务标准和价格
1、物业企业营业执照、信用等级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平面图等;
2、物业服务合同全本、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公示时间为接管小区后一个月内落实公示内容,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4、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
5、业主恳谈会议商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投诉渠道和方式
1、物业企业24小时投诉及服务电话;
2、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3、开发建设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和质量保修电话;
4、辖区物价、城管、公安、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及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投诉服务电话;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投诉服务电话;
6、市长公开电话等综合投诉受理平台的电话和网址等。

(三)公共收益信息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经营管理主体;
2、由物业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账户的设置情况和公共收益划转公共账户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的“三会三公开”制度落实情况检查调度一次,市物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全市“三会三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三会三公开”制度,有序推进、全面落实。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公共收益信息及投诉渠道和方式须长期公开公示,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

公共收益信息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落实“三会三公开”制度的,作为负面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落实“三会三公开”制度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责令整改,并视情况重组业主委员会或罢免有关成员。

第二十一条
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公开公示信息的审查,保证公开信息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因公开不实、不当信息给小区物业管理带来损失、损害业主权益、影响和谐稳定的,由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关权利主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侵占或挪用公共收益的,由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关权利主体,追回侵占或挪用的公共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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