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桂政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各级工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投身实现富民兴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深入实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加快推进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和平安广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工发〔2005〕66号━━━━━━━━━★━━━━━━━━━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各级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柳州铁路局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二、工会经费计提依据(一)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二)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来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四)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是中国政府颁布的一份文件,目的在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推动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本文将全面阐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的内容和意义。
首先,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明确了工会的职责与权利。
其中,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企业内部民主协商制度,开展工作业绩考核等。
同时,工会还有权组织工会会员参加经济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活动。
这些职责和权利的明确,可以让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其次,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进一步加强了工会的组织管理。
针对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全文规定了其组织形式、会员资格、管理机构等内容。
同时,对于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也有了更详细的规定,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这些规定可以促进工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会的组织管理水平。
第三,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加强了劳动保障方面的规定。
全文要求工会组织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全文对于工会在职工休息、劳动安全、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法。
全文要求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
同时,全文还要求工会组织要积极介入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总之,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的颁布,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会组织建设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深化了社会主义建设。
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的规定,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会组织建设做出贡献。
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广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广西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保障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会员按照规定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2.经费收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工会提供的经费支持。
3.其他合法收入:如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三、经费支出
1.职工服务支出:用于职工福利、帮扶救助、职工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2.工会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各类工会活动、比赛、评比等方面的支出。
3.业务支出:用于维护工会组织正常运转的各项业务支出。
4.其他合法支出:如对外投资、支付罚款等。
四、收支管理
1.工会经费收支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出现赤字。
2.工会经费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报销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和透明。
3.工会经费应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账目,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4.工会经费应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广西总工会制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广西总工会所有。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工会法实施细则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
工会法实施细则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法制定的,用于具体落实和实施广西工会法的规定的细则和具体办法。
该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会组织的设立和组织管理:规定了工会组织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以及工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运作方式等具体细节。
2. 工会会员的权益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工会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享受工会服务的权益等;同时也规定了工会会员的义务,包括遵守工会章程、参加工会活动等。
3.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收入来源、管理制度和使用范围等,保障了工会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4. 工会工作的组织和开展:规定了工会工作的组织形式、工作领域和工作方式等,确保工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5. 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责任和权限,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6. 工会监督和维权:规定了工会监督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和方式。
7. 其他相关事项:对于工会法实施中遇到的其他具体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解释。
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实现工会组织在广西的职能和作用。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以下简称《细则》)是中国工会颁布的一部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了规定,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该细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指出《细则》适用于全国工会系统及其组织,旨在进一步准确执行《工会法》,推动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不断发展。
其中,强调了工会的领导作用和服务职能,还规定了工会服务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由职业者、独立工作者和小微企业老板等群体,这部分内容展现了工会强化服务职能的新态势。
第二条明确了工会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包括工会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等,也规定了工会主席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这一部分内容有效规范了工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提升了工会组织效能。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三条强调了工会组织要做到“全覆盖、精准服务”,其中提到了“工会三级委员会”的构建和工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工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成立,规范了工会组织的构建和管理。
第四条规定了工会组织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工会组织章程、工会经费收支、工会会员名单等方面,督促工会组织公开、透明,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和服务效能。
第五条明确了工会可以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加强工会组织与基层群众联系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
第六条针对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形,对工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展现了工会组织适应企业变化的灵活性。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第七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明确了工会作为职代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规定了工会委员会的成员选举、人员构成、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是工会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经费收支管理第九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收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强调了“财务公开、透明管理”的原则,加强了工会对经费的监管,增强了工会自我调节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为了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扩大工人的民主权利,发扬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而颁布的。
在制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工会法相关条款,推进工会工作的深化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对于工会组织如何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促进劳资协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制度安排。
一、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工作根据工会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设立工会组织,确保工人、职工代表依法参加和管理企业,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职工代表和职工大会的合法权益。
对于工会组织的成立需要合法手续和资金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工会组织应该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科学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推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同时,工会组织应该关注和参与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发扬人民大众的优良传统,对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二、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工人阶级的权益保障是工会法和实施细则关注的重点问题。
其中,工人阶级的最低收入、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是工会组织必须积极执行的首要职责。
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工会组织应当主动担负起维护工人阶级权益的重任,真正为工人阶级发声、敢于维权、有效地促成工人权益的实现。
同时,工会组织应当深入了解和反映职工对于企业是否合法、运行是否正常的态度和意见,及时向企业提供工作建议和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劳资协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企业与工会之间的合作已经成为了必要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细则》鼓励企业和工会积极推进劳资协商,倡导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企业中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2022年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文档模板范本】标题:2022年最新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促进工会组织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会组织是指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任务的组织。
第三条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工会主席是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据《工会法》组织机构规定,严格遵守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组织优势。
第五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预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制度,加强对工会干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工会的公信力和形象。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七条工会会员是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享有参加工会活动、参加工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九条工会会员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自觉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十条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主要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和业余活动。
第十一条工会经费的筹集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经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工会监察第十二条工会监察是工会组织依据《工会法》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催促改正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十三条工会监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宣传和教育,采取巡视、检查、调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劳动关系协调第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参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防止和解决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应当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七章职工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工会组织应当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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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劳动法实施细则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实施细则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1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下
面是该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和要求,包括
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及手续等。
2. 工资和工时:规定了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和支付、工资
福利、工时安排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劳动保护:规定了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具体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安全和卫生、劳动者
的休假、培训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
4. 工伤保险和社会福利:规定了工伤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具体安排,包括工伤认定、赔偿计算和支付、各种社会福利的申请和享受等方面的规定。
5.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劳动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劳动争议解决的时效、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该实施细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营造和谐劳动关
系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工会组织的条件
建立工会组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发展会员,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可由在该单位工作的职工,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对会员人数少于二十五人的单位,可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会员人数少于十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参加按区域或行业建立的联合基层工会,也可参加乡镇、街道、社区工会。
”组建基层工会基本程序第一步,由基层单位提出建会书面请示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请示方式中的一种。
1、凡是已经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单位),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的组成人选,并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书面请示;2、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单位),由职工选出自己的代表,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书面请示;3、由一上级工会与职工和企业(单位)代表共同协商,成立筹备小组,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会书面请示。
上级工会接到基层组建工会请示后,一般在十日内给予批复。
基层工会建会请示,经上级工会批准后,由工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组织职工学习《工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会组织及其活动。
第三条工会法实施细则的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对工会组织和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工会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独立自主,民主参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和谐发展。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立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协作。
第七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工教育,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决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的团结和凝聚力,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协作。
第三章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协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协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章工会经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桂工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工发〔2018〕3号各市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区总各部门、直属单位、直管基层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第十二届第八十四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2018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会【发文字号】桂政发[2001]2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1.04.25【实施日期】2001.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桂政发〔2001〕2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我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为此,就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工作的联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市、县(含自治县、地级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都要建立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政府办公会议的制度。
除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研究与工会工作相关的专题办公会议外,政府在研究涉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涉及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及其他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涉及广大职工利益的紧急和重要问题的会议时,都要邀请工会负责人参加。
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贯彻落实。
二、要积极支持工会参与决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7月29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发展会员,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领导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可由在该单位工作的职工,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组织。
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四条女职工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不足十人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
第五条工会会员变动工作单位的,会籍转入新的工作单位工会;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该单位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管理会籍。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规定的待遇。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有关工会组织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治区劳动局拟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这四个《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试行,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与国务院发布的四个《暂行规定》同时实施,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国营企业、国营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营农、林、牧、渔场暂不实施。
在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过程中,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本着“改革要坚决,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工作要扎实”的精神,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掌握中央、自治区的各项有关方针>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为适应实施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需要,要继续抓紧各级劳动部门的组织建设,尽快建立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充实和加强各级劳动业务公司,抓紧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工作。
四个《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实际领导负责制的要求,精心部署,精心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抓好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桂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商解决共同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是各级人民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职工群众意见的重要途径。
联席会议制度是工会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和职工利益代表者作用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护和调动职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发展的有力举措。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执政能力,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入实施“双核驱动、三区统筹”战略,推动我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政府与同级工会互通情况,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群众队伍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把政府的决策和主张变成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一)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工会服务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部署、举措和成效等。
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
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下文是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间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的利益。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关联法规:第四条工会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完成《工会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关联法规:第五条发展和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为促进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自治区总工会和区辖市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有关国家、地区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小组,设女职工委员一名。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当地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权派员前往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组建工会。
关联法规:第十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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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下文是广西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间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的利益。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工会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关联法规:第四条工会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完成《工会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关联法规:第五条发展和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为促进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自治区总工会和区辖市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有关国家、地区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建立女职工小组,设女职工委员一名。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当地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权派员前往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组建工会。
关联法规:第十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地方建制发生变化,地方总工会应当相应调整。
产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产业工会应当相应合并或者分立。
企业终止或者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基层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合并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成立时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并报县、市总工会备案。
关联法规: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经本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待遇。
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会工作干部,保障工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制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监督。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对于情节严重又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依法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支持、帮助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法规:第十六条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企业因工作、生产需要加班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的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加班的工资报酬。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工资、奖惩、工时、休假、辞退、解雇、福利、劳动保险、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等内容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可以派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的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设立主要为职工和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依法维护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职业危害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工会报告。
工会有权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进行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同企业行政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四条工会应当办好工会主办的各类职工学校。
组织职工开展业余学习,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
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协作和文娱、体育活动。
各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化、教育、科技、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发展规划,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竞赛奖励费,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有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
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
国有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的代表参加。
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当尊重、支持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保障工会依法行使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时间及物质条件。
国有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的职权,发动和组织职工服从行政生产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乡村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公司制企业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关联法规:第三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制度、生活福利、职工奖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通知工会派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建立协商会议制度。
企业工会有权对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经营者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会协助行政领导加强民主建设,参加干部民主评议,关心职工生活,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
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四条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
第三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确定。
由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七条工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和财产管理制度,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的规定和国家的审计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审查、审计工作。
关联法规:第三十八条工会用自己的资金兴建、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于工会所有。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依法拨交的工会经费,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补助及其他收入,属于工会所有。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依法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基层工会依法撤销的,应当及时清理经费、财产,提出处理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处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