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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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程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在规划实施中,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空间合理布局的蓝图;分区规划是对大、中城市各分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作出进一步的安排;对城市近期建设行为起更为直接指导和控制作用的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实施规划管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有的还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综合开发和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直接决定着土地的市场价值和相关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必经程序包括:1编制修改方案。

城市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严格执行。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需要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较详细地规定了规划地段的控制指标,直接涉及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在论证过程中,必须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论证结束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性论证的专题报告。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工作。

2修改方案的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工作以后,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关于控规动态调整优化的四点思考

关于控规动态调整优化的四点思考

关于控规动态调整优化的四点思考摘要: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了应对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控规调整呈现常态化态势。

控规调整作为控规刚性管控的弹性机制补充,在弥补控规编制的不足和提高控规对现实需求的适应能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东莞市在《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中提出强化导向、保障底线;分级编制、分类管控;创新机制、增加弹性;扩大细调适用范围四个方面的内容,以便更好地实现城市高品质发展、精细化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控规调整、引领、改革、创新、扩充一、工作背景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作为规划管理的技术手段,在我国五级三类的规划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是政府调控空间资源及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抓手。

新常态下,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规划建设逐步由“增量扩张”转向“存量优化”,控规亦进入了“存量优化”时期,规划管理面临新挑战。

在当前规划背景下,控规调整作为控规刚性管控的弹性机制补充,在推进控规有效实施、弥补控规编制的不足、提高控规对现实需求的适应能力、实现规划精细化管理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规划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当前现实需求多样性等诸多因素的存在,控规与城市发展需求往往存在较大偏差,导致控规调整频繁发生。

而且控规调整逐渐成为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种常态化现象和难点问题,使得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当前规划形式下,控规调整一方面应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的新要求,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改革的价值导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推进“城市双修”、治疗“大城市病”等核心要求,以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得当有效实施,有效推进城市高品质发展、精细化管理,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东莞探索自2000年左右启动控规编制工作以来,东莞市基本实现了建设用地控规全域覆盖,目前已经进入了控规的“存量优化”时期。

浅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意义和思路

浅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意义和思路

浅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意义和思路摘要:本文针对目前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后续调整的问题,探讨其调整的意义和必要性,并对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提出初步的想法,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弹性,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规划调整,增强规划编制的严肃性。

关键词: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思路1 引言当前很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非常频繁,调整的原因很多,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本身的问题,也存在开发区发展变化过大的情况,同时也有部分开发商或工业企业自身利益的述求。

调整过于频繁即不利于规划部门规划管理,也不利于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开发区控规调整进行研究。

2 开发区规划普遍存在的问题(1)管理体制不顺,规划主体不清晰目前,各地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大都呈现“小而全”的特征,但它与城市政府的关系是否通顺,则未引起足够重视,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往往也是这种局面。

以南昌市某开发区为例,规划权虽名义在市规划局,但实际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后为规范职能,虽市规划局名义上派出驻区规划分局实施规划管理,但实际仍是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同样一批人负责,规划主体不清晰,对于规划编制及调整事宜,若市规划局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意见向左,则难以操作,需再协调。

由于管理机构上的重叠,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

(2)急功近利,规划受损有些开发区急功近利,置规划原则于不顾,盲目迁就投资者,甚至拿规划设计要求作为筹码,随意提高容积率等规划指标,降低绿化和环保要求以吸引投资。

而作为管委会下属的规划管理部门亦不敢直谏,唯恐将项目“吓跑”。

开发区欲招天下客,关键在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这种环境的形成绝非依靠规划的让步,相反,科学合理、严肃权威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倒是良好投资环境的不可缺少的构成之一,真正有实力、有胆识、有见地的投资者,不是看中你规划的随意性,而是看规划是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3目前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开发区而言,土地的性质至关重要,工业用地还是居住用地或公建用地,土地价值及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差别极大,由此决定了控规尤其是开发区的控规的主要内容是明晰土地性质和开发强度,而这需要从经济、空间、经济及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考虑,而现行的工业园区控规编制中往往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主要在于:(1)产业用地划分过于机械,与实际情况有一定脱节与城市其他地区不同,开发区中工业用地比例较大。

控规调整的思考与对策

控规调整的思考与对策

控规调整的思考与对策摘要:在当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控规的权威性受到来自政府、社会、民众、甚至规划管理人员等多方面人员的质疑。

控规调整的比例居高不下,调整的内容也随意,能调的,不能调的,一调了之。

笔者对控规调整进行了思考、分析原因,并从规划编制、管理等环节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控规调整思考对策在当前,控规调整既频繁又随意,办理一个项目,要调整多次控规,使控规的权威性受到挑战,给规划行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存在一个很奇特的现象,控规编制费用不菲,编制单位名气很大,资质也很过硬,参与编制人员由大师领衔,工作组人才济济;编制时间充裕,规划成果很丰富,效果图、动画演示形象逼真、气势恢宏;规划论证会开得热烈,论证结论也多以褒奖为主。

但当建设项目开始报批规划手续时,一查对控规却发现,项目基本很少能符合控规要求,导致项目落不下来。

于是政府要求规划部门调整控规。

这使得我们对控规产生了怀疑?如何能避免或减少调整控规呢?一、基本概念作用、地位简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控规提供了法定地位,但控规的频繁调整和法律的权威性之间的矛盾,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2.1 控规调整比例高在当前规划管理工作中,调整控规已经习以为常。

来一个项目,就要调一次规划,由于每个项目都要求时间紧。

于是项目一来,一看与控规不符,立马开始调控规,因此控规调整的比例相当高。

2.2 控规调整幅度大控规调整幅度也相当大,有的甚至改变了总规强制性内容。

如总规、控规中的绿地,也为了城市经营需要,而调整为居住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为满足所谓的招商引资需要,把住宅小区周边的规划居住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地块的容积率、建筑限高等指标随意大幅度调整,容积率会由1.0调整到4.0.建筑限高由24米调整到100米或更高等。

浅谈控规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困境与思考 崔双娜

浅谈控规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困境与思考 崔双娜

浅谈控规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困境与思考崔双娜摘要:《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中控规的法律地位,并根据行政许可计划实施法律框架下的规划和管理。

可以说,《城乡规划法》的公布,使控规的作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近年来,监管控制、设计规则的定位控制已经转变为立法的方式进行,这是决定性的突破之一。

从目前的法律规划体系来看,城市规划的设立图纸是微观控规,责任重大。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看,监管是政府管理空间资源的有效方法,也是控规和规划实施监督的基础。

关键词:控规;城乡规划;困境;思考引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控规管理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可以通过空间资源关系来考虑,同时控规是对城市空间规划立法,是法律法规。

但在实际工作中,其法律地位存在基础薄弱的问题,在提交、审批和修改等方面存在着不兼容的法律控制问题。

关于控规在城乡规划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还是解决规划权威与严肃性的矛盾和问题。

因此,编制控规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则,在有效范围内实施刚性和弹性规划,精细化规划过程,并进行灵活管理。

在规划控制的方面,控规单位作为编制的基本单位,应加强监管控制,并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使公众积极参与规划和讨论,加强对规则实施的定期评估,并进行反馈纠正等。

一、城市规划管理中控规的困境分析(一)认识分析不深入不全面的问题1.一方面是由于对实际情况不清楚,认识深度不足,大部分认识仍停留在图纸中,现状调查是控规最有效、最基础的工作,调查质量非常重要。

但目前的情况是时间紧迫,设计时间和资金少,只进行了粗略的准备,特别是只在地形图上进行调查,而没有全面和详细的现状调查进行研究指导。

有时会遇到尴尬的场景,比如现有下水道系统的建设常被忽略,导致不预留任何排水设备,如果不进行地板找平,就会在使用后出现积水的情况。

2.另一方面是经济分析或不确定性的增加。

目前房地产的价格在持续增加,那么在制定法规时缺乏经济分析导致政策决策的偏差。

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浅探

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浅探

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浅探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把城市的总体规划或者是分区规划当成是规划的依据,来对建设地区的土地的使用性质以及使用的强度等控制性的指标进行确定,并且对于道路以及工程的管线控制性的位置和空间环境的控制等进行的规划。

一、在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1、控制作用。

合理保护公共利益与生态价值。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通过明确公共用地的种类.规模以及布局,严格保护城市公共设施和生态设施,并通过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来保障城市整体土地开发,提高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公共利益和生态效益。

2、协调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协调作用还在于社会行动的协同。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过程实质上是协调政府各部门.社会公众对编制区空间利益诉求的过程,是对编制区发展目标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

3、引导作用。

合理促进城市开发与城市经营。

控制性详细规划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确定土地的开发强度,最终形成平面+高度+时序的四维控制体系。

同时通过积极的规划引导,合理平衡土地价值与开发需求,为开发与经营保留适当弹性,并保证相关开发与经营合乎公众利益。

二、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方式城市规划经过较为深入调查了解,对编制区内的区位条件、用地现状、建筑物状况、道路及各种市政公共设施、环境状况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分析和研究了城市总体规划对该编制区的规划要求。

在城市总体的整体把握基础上,对编制区的建设在发展时序上、空间布局上、道路系统、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安排上进行上、下层面规划的有效衔接,确定编制区内的规划原则,用地布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本编制区内的规划原则、用地布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本编制区的各项要求,以近期建设引导远期目标的实现。

规划思路“自上而下、有效衔接”,体现了规划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同时,规划以“片区、地块、细分地块”的研究思路,对用地、设施进行“从大到小、层层落实和控制”,建立科学的规划控制体系,确定合理的用地功能、公共设施配置,塑造优美的绿地景观和综合环境,并以地块为单位作出相应的定性、定量控制指标和引导要求,同时又结合实际,兼顾当前和未来,使规划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操作性。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思考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落实总体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强度为重点,它的特点是侧重于运用指标体系体现规划意图,直接服务于城市规划管理。

控规在实质上是一种城市规划的控制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反作用力。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在控规的编制、管理及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首先阐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然后归纳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促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健康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土地;规范Abstract: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based on overall urban planning, zoning, intention to implement the overall planning for the purpose, with an emphasis on land use intensity, its characteristic is focused on using the index system reflects the planning intention, direct services in the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Control rules in is essentially a means of urban planning control, to some extent is a kind of reaction to market economy. At pres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control rules of establishment, manag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in the process of constantly appear some new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needs to take measures to solve. This article first elaborates the legal status and function of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then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in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Key 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Urban design; The land; specification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地位确立,编制走向规范。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修改本文从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的技术体系和修改等方面论述了新时期的控规的编制和修改方面常见的问题,并进行了相关分析,为提高控规的实用性,更好的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参考建议。

标签: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一、新时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体系1.以“单元控制+地块控制”的形式实现规划衔接。

“单元控制”的提出是为了满足“控规全覆盖”的要求,重点是落实总體规划的要求,起到承上启下、分解落实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导功能、人口容量、重大设施、道路系统、城市设计指引、地下空间控制等。

“地块控制”则包括了开发强度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所有指标内容,作为地块出让规划条件的最主要、最直接的依据。

基于以上理论,现阶段很多城市编制了大量的“单元规划”以达到“控规全覆盖”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单元控制+地块控制”的形式对于上海、北京、武汉、重庆等大城市是有必要的,但对于人口规模在100万及以内的城市而言,这种编制形式是否适合有待商榷。

大城市的用地规模过大,在总体规划编制时难免在某些方面存在疏漏,但在人口和用地规模不大的城市,如果在总规编制阶段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和当地规划院的认真研究、审核,其总体规划完全有可能达到“单元控制”中所要求的内容和深度,至少大部分内容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单元规划”对于城市人口规模在100万及以内的城市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政府可以根据发展情况,出台详细的编制计划,直接分年度滚动编制地块层面的控规,以达到引导控制和管理城市开发建设的目的。

2.以“强制性+指导性”区分刚性和弹性。

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如下明确表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根据控规编制区域的不同,灵活划分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通常来说,对于城市新区及开发区等地区,除了主导功能、主干路网和“四线”作为最基本的“强制性内容”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外,其他更细节的控制内容其实是很难准确把握的,暂且作为“指导性内容”,待发展前景明朗后再逐步明确和深化、细化。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局限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办法

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办法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思考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

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

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

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

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

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浅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浅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浅析摘要: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做了简单的介绍。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与作用做了详细分析,并对其与城市设计的进行了比较。

同时,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存在的弊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认识地位作用城市设计存在问题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认识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两个层面即战略层面和操作层面,对应于两个阶段五个层次,两阶段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五个层次分别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指出,控规“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与作用2.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衔接的重要环节。

从规划到管理即依法行政的依据;从规划到实施即控制、引导、监督。

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适合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基本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

2.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从宏观到微观,即上接总规(分区),下接修详(设计);从定性到定量,即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从整体到局部,即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上衔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向下衔接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与开发建设行为。

它以量化指标和控制要求将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的控制转化为对城市建设的微观控制,并作为具体指导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设计、土地出让的具体设计条件和控制要求。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思路与方法研究_以重庆万州江南新区核心区控规调整为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思路与方法研究_以重庆万州江南新区核心区控规调整为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思路与方法研究——以重庆万州江南新区核心区控规调整为例 孙 娟 蔡 震 郑德高 李 英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适合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基本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

但在城市快发展时期,实践证明控规调整对将规划内容真正落实到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它也有益于城市的长远和合理发展。

而在规划界面对越来越多的控规调整需求时,探寻一种合理和科学的控制调整方法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控规编制和调整方法和理论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借鉴国外控规调整的经验,提出我国未来控规调整的思路和方法,并结合规划实践得到一些启发。

以期为其他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 调整 思路 方法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以后,我国的规划技术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规划形式和技术手段——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适合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基本依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涉及到城市中的各个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其科学与否、法制化水平的高低都直接影响着城市建设,从而影响着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

无论什么样的规划形式,最终落实到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上,都或多或少要采用控规的技术和法律形式。

因此,纵观中外,类似控制性详细规划形式的规划都是规划体系中的核心环节。

但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在中国城市快速扩张的背景下,许多编制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导致无法实施的尴尬局面。

由此,一些城市出现了通过法定的程序,不断调整和修改控规,以达到动态控制目的尝试。

实践证明控规调整对将规划内容真正落实到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是十分必要的,它也有益于城市的长远和合理发展。

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一个法定规划,尤其是目前规划体系中真正能指导城市发展的最直接依据,其调整和修编也一定不应盲目和随意。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研究陈玲1丁楠21.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2.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摘要:在城市规划中,需要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制定强制性的指标,才能发挥出规划的控制作用。

并且通过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能够对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各项活动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建设活动的可行性。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1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现代化的城市规划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目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体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才能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

2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2.1指标体系内容不够科学化目前,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的内容相对缺乏科学性,原因在于前期的研究不够全面和深入。

通过对基础信息资料进行研究,能够得出相应的研究结果,这些结果可以成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依据。

但是我国目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在收集基础资料时,普遍存在着资料收集不全面的情况,且对收集到的资料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研究。

并且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一般会采用图则等简练的方式来表达,所以就算前期的研究不深入,同样能完成相应的研究成果,这就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的内容相对缺乏科学性,而在上报审批的过程中又难以被察觉出来。

2.2指标体系内容过于模式化在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时,重心往往在其规划管理的作用上,使得控制作用有所偏差,从而形成一种“为管理而管理”的模式。

虽然这样能让管理活动更加方便,但却没有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体系的真正作用发挥出来,反而使其失去应有的意义。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进行控制一般采用弹性与刚性相结合的方式,这种控制方式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从而产生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

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指标的控制方式并没有完全按照原有的设想来进行,偏离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初构想。

城乡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城乡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城乡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城乡规划的调整,是指城市⼈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所规定的空间布局和各项内容进⾏局部或重⼤的变更。

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城市⼈民政府在实施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发现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做出重⼤变更。

修改总体规划由城市⼈民政府组织进⾏,必须经同级⼈民代表⼤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同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来源: 1. 城乡规划的修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 1)上级⼈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2)⾏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规划的;考试⼤论坛 3)因国务院批准重⼤建设⼯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2.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的调整程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的⽅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向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镇⼈民代表⼤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征求意见的情况。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可编制修改⽅案。

3. 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与修改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可编制修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与修改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被许可⼈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程设计⽅案的总体平⾯图不得随意修改;却要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浅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认识及相关思考

浅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认识及相关思考

浅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认识及相关思考作者:张中杰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5期摘要: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控制性详细规产生问题的根源,关于控规指标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思考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两个层面即战略层面和操作层面,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阶段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有效的过渡与衔接,起到了深化前者和控制后者的作用,但是我们目前的控规实施过程中面临控制有余、弹性不足、频繁调整等相关问题。

下面我就控规谈下自己的看法。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控规在规划体系中主要起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1.1承上启下的作用。

在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控规的核心价值在于“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它以量化指标将总体规划的原则、意图和宏观的控制,转化为对城市土地乃至三维空间定量、微观的控制,从而具有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的双重属性,既能继承、深化和落实总体规划的意图,又可对城市分区和地块建设提出直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导则。

1.2管理的依据和建设的引导。

控规在规划控制体系中的地位体现为其突出的“管理性”特征。

由于控规的层次、深度适宜,同时又是采用规划管理语言表达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因此它是规划管理的依据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控规仅仅是规划管理的一个参考,未能起到应有的控制与引导作用,大部分内容在管理审批实践中均有所调整。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原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原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原理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关于城市设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B.由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设计项目具有法律效力C.我国的城市设计和城市规划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管理系统D.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是两个独立发展起来的学科【答案】 A2、工业化时期城市很多都是依托丰富或独特()而发展。

A.自然资源B.社会资源C.科技资源D.文化资源【答案】 A3、下列有关经济全球化对城市发展效应描述中,不正确是()。

A.城市之间跨地区甚至跨国横向联系更加密切B.城市与城市之间形成垂直性地域分工体系C.全球化对城市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会产生深远影响D.全球化主要是对世界经济中心城市和特大城市产生影响,对中小城市影响很弱【答案】 D4、居住用地功能要求不包括()。

A.便捷交通条件B.较完备生活服务设施C.大面积平坦土地D.良好居住环境【答案】 C5、关于城市中心表述中,不准确是()。

(2014年真题)A.在全市性公共中心规划中,首先应集中安排好各类商务办公设施B.以商业设施为主体公共中心应尽量建设商业步行街、区C.因公共设施性能与服务对象不同,城市公共中心应按等级布置D.在一些大城市,可以通过建设副中心来完善城市中心整体功能【答案】 A6、城市组成要素空间布局基础是()。

A.扇形理论B.有机集合理论C.区位理论D.有机疏散理论【答案】 C7、国务院于2001年增补的历史文化名城是()。

A.祁县B.山海关和吉安C.山海关和凤凰县D.代县和凤凰县【答案】 C8、城乡之间存在着亦乡亦城中间层面是()。

A.自治区B.镇C.行政村D.民族乡【答案】 B9、关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原则”中“自然原则”描述正确是()。

A.各级公园按各自有效服务半径均匀分布;不同级别、类型公园一般不互相代替B.各种绿地互相连成网络,城市被绿地楔入或外围以绿带环绕,可充分发挥绿地生态环境功能C.重视土地使用现状和地形、史迹等条件,规划尽量结合山脉、河湖、坡地、荒滩、林地及优美景观地带D.乡土物种和古树名木代表了自然选择或社会历史选择结果,规划中要反映地方植物生长特性【答案】 C10、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城市、镇以及乡、村庄规划实施组织具体要求为()。

关于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与控详规划的请示报告.doc

关于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与控详规划的请示报告.doc

关于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与控详规划的请示报告篇一: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办法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思考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

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

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

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

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控制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

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 年8 月29 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

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思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若干思考【摘要】在我国,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在近几年因为《城乡规划法》的实行更是使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隐隐有逐渐上升的趋势,规划管理部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进行也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

但是,在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确是因为各种主客观的因素受到许多的阻扰。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就目前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在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特殊的国情提出了许多发人深思的建议。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思考;0.引言自改革开放以来,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得以有效推广和实施,在借鉴了国外的“土地区划”方法基础上,我国建立起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改革制度。

在经历了1992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管理方法》和1995年的《城市规划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推行后,对于控制规划制度的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

在经过20多年的努力后,这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环节,但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重点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是为保障民权服务的,然而作为公权实施的城乡规划依据基础必然会受到影响和限制,使得规划人员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1.1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涵对于我国而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系统大概可以分为战略以及操作等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有相应的对照着两个阶段和五个层次,其中两阶段是指总体规划阶段以及详细规划阶段,而提到的五个层次就是总体规划的纲要、总体的规划、分区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进行本文涉及的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时候,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并且还要考虑相关专题规划对具体地点的利用和建设的相关要求。

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谨慎对待。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作用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愈加重要,不仅在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又是科学的建设以及管理城市的重要指南,是1.2.1承上启下正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的五阶段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处于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因此它具有十分重要的过渡和衔接的作用,能够更好的对总体规划进行深化,也能做到很好的控制修建详细规划,最终达到保障规划体系的完善的目的。

关于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与控详规划的请示报告.doc

关于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与控详规划的请示报告.doc

关于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与控详规划的请示报告篇一: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办法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思考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

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

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

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

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

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控规调整含义、原因

控规调整含义、原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原因、对策及意义夏壮2012013315一、控规调整的含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编制层次,是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衔接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的中间环节,是指导城市规划调控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直接依据。

然而,在控规的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大量的控规调整申请诉求,控规调整往往涉及到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城市居民等多方面的切身利益。

总的来将:对拟建项目所处地块的“控制性规划指标”进行变动,称作控规调整,也叫调整控规、规划调整等,土地变性、改变土地用途等也属调整控规。

“控制性规划指标”最主要的几项是容积率、控高、密度、绿化率、用地性质等,凡对以上任何一项指标申请调整的,都属调整控规范畴。

二、控规调整的类型从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来看,目前控规调整工作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控规修编规划的时效性逐渐减弱,或社会经济发生重大改变引发规划的不适应性,或区域重新定位,或上层次规划发生了较大改变等,都将引发控规的重新修编工作。

2.控规整合整合原本是政治学上的一个概念,具体指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使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形成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

控规在编制过程中因缺乏标准分区之间的统筹和协调而出现不同标准分区控制成果之间的“打架”现象。

或因缺少分区规划作为一种过渡,导致控规成果的不适应性,进而引发控规的整合问题。

3.控规局部调整控规的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对于各项具体控制要求进行调整的变动诉求,即为控规局部调整。

例如对某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建筑密度进行变贰或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

控规局部调整往往是由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地产开发在市场经济下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或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总之,可以将控规修编、控规整合和控规局部调整之间的关系简要地归结为抽象和具体、整体和局部、编制和实施的关系。

三、控规调整的原因1.控规编制本身的技术缺陷(1)控规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由于城市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形态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一次规划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一个城市今后发展过程中的所有规划管理问题,这就要求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而控规编制本身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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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强制性内容的思考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

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

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

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
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

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

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一,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层面,其内容、深度的规定有很多是概括性的要求,很多内容做不到具体指导实施、引导和调整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达到这种要求和深度只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去深化、具体化和实现。

第二,由于小比例尺地形图的限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也难以对各类性质用地边界具体确定,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用地
边界大都是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去落实的。

第三,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对有些用地性质的划定很少考虑或不考虑用地的产权、改变用地性质的可能性、经济分析等,这就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留下了变数。

从而可以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并予以适当调整是正常的,就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一定的、必要的调整也是正常的,这是其工作阶段、内容、深度、需求所决定的,这个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和城市规划的事权相对应,应该是地方政府的权力。

二、要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切实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督察要牢牢守住“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这个“底线”,严格落实对城市绿地、河湖水系、基础设施、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等敏感地区的空间管制,切实保护好城市不可再生的各类资源,保证城市的成长、运行和供给,维护城市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公平和公正,保证城市按照规划健康可持续发展。

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山体绿地、公园绿地、滨水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水源地保护区、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的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海、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黄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城市黄线中内容较多,其中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不确定性因素及可能性较大,需要城市规划对应该且能够控制的一定要控制住,需留下弹性的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

紫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优秀建筑,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界线。

“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要与不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其控制范围、界限要界定清晰并明确建设控制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尽力把“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对“四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应十分明确、具体。

城市规划的“底线”在不同的城市规划阶段对其内容、深度有不同的要求,应区别对待。

牢牢守住城市规划的“底线”,保证城市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必须强化,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督察中这个底线必须守住、不能退让,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侵占强制性内容的违法建设必须严肃依法查处。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
线管理办法》等部令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实际对其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规定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程序和规定,按照城市规划事权划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地方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责任和权限。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经济全球化时代,城市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过程及目标都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城市规划的基本矛盾─如何处理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是各个国家各城市普遍遇到的问题。

英国的经验是采用指导性的规划与自由裁量式来应对市场变化,还要有严格的程序和透明的制度。

城市规划即要有严肃的刚性,也应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城市规划的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应正确把握和对待,在城市规划编制、上下层级规划的衔接中也有类似情况,需要妥善处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一定程序进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维护、实施中如需要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
整的理由,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后记,今年7月上旬,部稽查办杨丽坤副主任、南楠同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卢晓栋副厅长、谭欢副处长参加了城乡规划督察山东二组的巡查,期间通过汇报、座谈、交流、核查图斑,我感到有必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总规特别是调整强制性内容进行研究探讨,遂成此文,一己之见,和有关同行交流。

昝龙亮于潍坊 201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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