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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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新外国投资法简介

蒙古新外国投资法简介

业外的外企为生产投人的原 材料 零部件 该外企从在国家税务总局登记之日起 5 年内 免交海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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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允许在蒙古国 地公民代表 单独投 资的企业使用国 有土地的合同 经当 会议和主席团的批准 蒙方的土地所有者同该企业的领导签订蒙古投资者参与的外企使用国有 土地的合同 经国家授权机 构的 批准 当地土地所有者同外企领导签订允许蒙古投 资者参与的外 企使用 私有土地的 合同 外 企使用 土地的合同 期限以企业经营活动的期限来确定 首期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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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不 应受到 阻碍 因蔽古国实行戒严 宜布战争状态而对外国投资者因 获受 损失给予的赔偿同对 投 资者的 赔偿一 视同 仁 ,古 损失 投资者在 投资者提供不低于对旅 古国投 旅古国对外国 管理 使用投人的 资金方面 给于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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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经济转轨重大举措及社会经济影响(一)

蒙古经济转轨重大举措及社会经济影响(一)

蒙古经济转轨重大举措及社会经济影响(一)内容提要:蒙古国曾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一。

1990年代初伴随苏联东欧剧变后,蒙古国选择了东欧型激进改革模式,进入了向西方式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过渡”的转型时期。

在十几年的激进式转轨进程中,蒙古采取了以对国有资产实行私有化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取得了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初步成效。

但激进式转轨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蒙古的经验教训对转轨国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蒙古国经济转轨重大举措社会经济影响一、蒙古经济转轨重大举措及其成效蒙古的经济体制转轨,是从1991年蒙古国家小呼拉尔颁布《财产私有化法》对国有资产实行私有化开始的。

(一)对国有资产实行私有化——经济体制转轨的核心内容对国有资产实行私有化,是蒙古经济体制转轨的首要任务和突破口,是蒙古激进式改革一“休克疗法”的核心内容。

蒙古从1950年代末实现农牧业合作化至1990年代初发生剧变为止,基本上实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

1980年代末,在东欧各国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改革浪潮影响下,蒙古改变了过去那种把生产资料公有制绝对化的做法,采取了实行家庭承包制、租赁合同制等改革措施,使单一公有制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1990年代初,蒙古伴随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后,彻底放弃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认为私有制是蒙古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必由之路”。

从而在面临一场严重经济滑坡的窘迫状况下,仓促地走上了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西方式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过渡”的激进式改革道路,开始了生产资料产权私有化进程。

1991年5月31日,蒙古国家小呼拉尔通过了《财产私有化法》,决定除铁路、航空、邮电、矿山工业等国民经济核心部门外,对当时国有固定资产的44%通过向公民发放“投资产权证书”的途径实行私有化。

截止1996年,蒙古对全国商业服务行业和农牧业生产部门基本上都实行私有化,完成了包括以拍卖方式进行的商业服务行业和小型企业的“小私有化”与以实行股份制形式进行的大、中型企业的“大私有化”以及农牧业私有化在内的第一阶段的私有化任务。

蒙古国宪法-МОНГОЛ УЛСЫН YНДСЭН ХУУЛЬ

蒙古国宪法-МОНГОЛ УЛСЫН YНДСЭН ХУУЛЬ

МОНГОЛ УЛСЫН YНДСЭН ХУУЛЬ1992 оны 01 дүгээр сарын 13-ны өдөрУлаанбаатар хотМОНГОЛ УЛСЫН ҮНДСЭН ХУУЛЬНЭГДҮГЭЭР БҮЛЭГМОНГОЛ УЛСЫН БҮРЭН ЭРХТ БАЙДАЛ第一章蒙古国主权1 дүгээр зүйл第一条1. Монгол Улс бол тусгаар тогтносон, бүрэн эрхт, Бүгд найрамдах улс мөн.一、蒙古国为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家。

2. Ардчилсан ѐс, шударга ѐс, эрх чөлөө, тэгш байдал, үндэсний эв нэгдлийг хангах, хууль дээдлэх нь төрийн үйл ажиллагааны үндсэн зарчим мөн.二、保障民主、正义、自由、平等和国家统一,崇尚法制,是国家事务的基本原则2 дугаар зүйл 第二条1.Монгол Улс төрийн байгууламжийн хувьд нэгдмэл байна.一、蒙古国在国家体制上是统一的国家。

2. Монгол Улсын нутаг дэвсгэр зөвхөн засаг захиргааны нэгжид хуваагдана.二、蒙古国领土只分为行政区划单位。

3 дугаар зүйл第三条1. Монгол Улсад засгийн бүх эрх ард түмний мэдэлд байна. Монголын ард түмэнтөрийн үйл хэрэгт шууд оролцож, мөн сонгож байгуулсан төрийн эрх барихтөлөөлөгчдийн байгууллагаараа уламжлан энэхүү эрхээ эдэлнэ.一、蒙古国的全部政权属于劳动人民。

蒙古国财务管理制度

蒙古国财务管理制度

蒙古国位于亚洲中部,是一个以畜牧业和矿产资源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国家。

自1990年代末期开始,蒙古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一转型过程中,财务管理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革。

以下是对蒙古国财务管理制度的一个概述。

一、私有化改革蒙古国的私有化改革是其财务管理制度变革的重要起点。

1991年,蒙古国通过《私有化法》,标志着国家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私有化改革使得国有企业逐步退出市场,私人资本得以进入,从而激发了市场活力。

在这一过程中,蒙古国政府逐步完善了《所有权法》、《公司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私有化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金融制度改革金融制度改革是蒙古国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转型初期,蒙古国唯一的银行——蒙古银行,既承担中央银行职能,又担任商业银行角色,对国家货币和金融体系实施全面控制。

然而,这种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为此,蒙古国政府进行了金融制度改革,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

改革后,蒙古国出现了多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2.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蒙古国政府制定了《银行组织法》、《蒙古银行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3. 强化监管力度。

蒙古国政府成立了蒙古国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三、财政预算管理蒙古国的财政预算管理在转型过程中逐步走向规范化。

以下是蒙古国财政预算管理的几个特点:1. 确立预算年度。

蒙古国财政预算年度与公历年度相同,便于预算编制和执行。

2. 预算编制。

蒙古国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形势,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预算执行。

蒙古国政府严格执行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4. 预算调整。

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蒙古国政府适时对预算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

蒙古国自由区法

蒙古国自由区法

蒙古国自由区法简介蒙古国自由区法是蒙古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针对特定地区设立自由贸易区,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投资便利和政府支持等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

本文将对蒙古国自由区法的背景、内容以及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背景蒙古国是一个资源丰富的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广阔的草原。

然而,蒙古国在经济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面临着投资不足、经济结构单一和就业压力大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蒙古国政府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蒙古国自由区法的制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内容蒙古国自由区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自由贸易区划设根据蒙古国自由区法,政府有权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在国内特定地区设立自由贸易区。

这些自由贸易区将享受特殊的法律和经济地位,为企业提供投资便利和税收优惠等各种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蒙古国自由区法规定,自由贸易区内的企业将享受税收优惠、关税减免、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动力市场自由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政府支持除了税收优惠和优惠政策,蒙古国自由区法还规定政府将提供一系列支持措施,包括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训和市场准入等。

政府支持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条件,促进经济增长。

法律保护蒙古国自由区法明确规定,政府将保护自由贸易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权益。

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和加强执法力度等,以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影响蒙古国自由区法的实施对蒙古国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吸引外商投资蒙古国自由区法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投资。

通过吸引外资,蒙古国获得了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推动了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促进经济增长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投资条件,吸引了更多的企业进驻蒙古国。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第一条本法的宗旨为鼓励和支持外国对蒙古国的投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财产,协调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外国投资法规一、关于外国投资的法规是由宪法、本法及符合上述法规的其他文件组成。

二、蒙古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有本法以外的其他条款时,则执行国际公约条款。

第三条法律术语一、“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蒙古国土上创办企业或与蒙古企业合资而投入蒙古国的财产和有价知识产品。

二、“外国投资者”是指向蒙古国投资的外国法人和自然人(非常住蒙古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常住外国的蒙古国公民)。

三、“蒙古投资者”是指进行投资的蒙古国法人和自然人(非蒙古国公民、常住蒙古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四、“投资合同”是指在不成立法人机构的情况下,以执行具体项目为目的所达成的关于租赁、产品分成以及营销、管理、金融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的协议。

五、“一站式服务”是指在一处向外国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注册、开展业务活动的特别审批;领取许可证、证书;统一受理要求予以评价、评估的申请及相关文件;组织主管部门做出决定;向投资者提供所需信息及咨询等全面服务。

第四条外国投资的范围一、除蒙古国法规禁止从事的生产和服务行业以外的领域都可以进行外国投资。

二、除蒙古国法规禁止从事的生产和服务的地区以外的地方都可以进行外国投资。

第五条外国投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自由外汇、投资所得的图格里克(蒙币单位---译注);二、动产与不动产及其相关的产权;三、知识与工业产权。

第六条外国投资实施方式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按下列方式实施:一、外国投资者单独创办企业、开设分部;二、外国投资者同蒙古投资者合办企业;三、外国投资者可依据蒙古国法规,以购买蒙古国企业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直接进行投资;四、按照法规和租赁、产品分成合同规定获得的自然资源利用、加工方面的权利;五、签订营销、管理合同;六、进行金融租赁和特许经营方式的投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9.17【实施日期】2010.09.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草原、林地,实行土地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对土地资源要坚持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土地资源保护措施,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自治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在政府调控下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原则,依法规范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流转,促进土地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盟、设区的市、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自治区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投资蒙古国矿业应该注意的问题

投资蒙古国矿业应该注意的问题

投资蒙古国矿业应该注意的问题蒙古国地大物博,矿产资源丰富该国政府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吸引外资,但近年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对政策的调整,给外国投资者造成了潜在风险。

本文从投资开放度、矿业立法、财产征用、争议解决、激励措施及私有权等方面分析了投资蒙古国矿业的机遇与挑战,最后提出了3点建议,希望对有意投资该国矿业的我国公司有所借鉴蒙古国地处中国与俄罗斯两个大国之间,东西南三面与中国接壤,中蒙边境线长4676公里。

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而且正处在初期开发阶段,潜力很大。

过去10年蒙古国政府通过修改《矿产法》和《外国投资法》,加快了矿业企业的私有化,并制定了一系列引资政策,使其矿业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从而吸引了众多国际矿业资本。

蒙古国政局相对稳定,而且是我国近邻,两国关系良好,是我国矿业部门“走出去”战略的首选地之一[1]。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投资蒙古国矿业存在较大机遇,但也有一定风险。

近年来蒙古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对其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较大影响,投资蒙古国矿业的风险正在加大,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本文着重从蒙古国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度、现行法律、财产征用与补偿、争议的解决、对业绩的要求及激励措施、私有权和立法几方面介绍该国矿业近年来存在的投资机遇与风险,仅供投资蒙古国矿业的公司参考。

一、对外国投资的开放度蒙古国政府支持外商对矿业进行直接投资,但2009年该国在环境法、税收和矿业权等领域做出的调整和立法,明显降低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开放度。

虽然蒙古国大多数产业和经济战略不歧视外国投资者,但政府有关外国公司对蒙古国新兴铀矿部门投资的法令受到公众批评,他们认为政府缩小了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而月铀矿法的修订是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的开始。

总的来说,蒙古国的法律鼓励外国投资。

外国人的投资下限仅为10万美元或同等价值的物资。

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按惯例,外国人均可100%地拥有任何经过注册的经营权,而且对于合资企业、股东或代理商等蒙古国实体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要求。

蒙古农奴制度

蒙古农奴制度

(原创版4篇)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___________序言以下是本店铺编写的4篇《蒙古农奴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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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篇)《蒙古农奴制度》篇1蒙古农奴制是13世纪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存在于蒙古族统治集团内部的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

在元朝统一和对外扩张的过程中,成吉思汗及其继承者忽必烈、蒙哥等建立了以游牧民族为主体,包括农耕民族的大一统帝国,农奴制作为帝国的重要支柱而得以形成。

成吉思汗在征服西夏、金朝时,从中原地区带回大量的工匠、农具和种子,使游牧帝国接触到先进的农业技术、冶铁技术和金属货币。

他还根据“草场即牧场,不得另作他用”的游牧传统原则,于1206年颁布《大扎撒》法令,规定了成吉思汗所领有的900万亩份地和120万牧民,以及他们赖以生存的草场,从而把整个国家变成了游牧民族的私有财产。

成吉思汗去世后,窝阔台继位。

1235年,窝阔台召集诸王、那颜和术忽里会议,决定编成一支新的军队,由万户那颜庆祥统率,专门从事对金作战。

这次作战的胜利,使蒙古军队的军事实力大增。

1241年,忙哥迷失继承汗位。

1246年,忙哥迷失又派大将那颜庆祥去劝降东平,征伐下蔡。

这是他最后一次露面。

第二年(1247年)六月十九日,忙哥迷失去世,最终未能亲政。

这使新上台的贵由不得不依惯例,一面标榜自己不以中原财物为重,一面迫使拖雷之子阔出“过继”给他,“合法地”登上了汗位。

贵由汗统治时期,进一步实行了分封宗王、诸子及各千户、百户所得民地的政策。

忽兰、术忽里、海都、笃哇等宗王分得封地;那颜庆祥、忙哥迷失等千户、百户分得封地;窝阔台、察合台、拖雷的后代子孙分得封地;成吉思汗诸孙分得封地;各千户、百户长也分得封地。

这种分封制度,使蒙古帝国从最高层到最低层都建立了宗王、万户、千户、百户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

亚洲最西化的国家----蒙古国

亚洲最西化的国家----蒙古国

《亚洲最西化的国家----蒙古国》ULAN VWL AXIOMS SYSTEMFor this mongolian kid...This Photo was taken in the year of 2003, in the city of Ulan Bator, which is the capital city of Mongolia. The temperature of Ulan Bator is minus 25 degree (C) in the winter.(At best view this document with 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6.0 Browser, 1024x768 fullscreen)从地理学的角度来看,蒙古也许是世界上最闭塞的一个国家,这个国家被中国和俄罗斯两个大国夹在一起,与它相邻的是人烟稀少沙漠面积相当大而且经济也比较落后的中国西北部地区与严寒的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这个国家没有出海口,距离它最近的出海口是1500公里之遥中国的天津港,对于宏观经济学家来说,几乎是一个极好的现实中的“封闭系统”。

这个面积超过150万平方公里的国家是一个拥有大片草原,戈壁,河流和山川以及相当丰富的矿产资源的国家。

这个面积几乎5倍于德国的国家是一个真正的“地广人稀”的国家,因为在这个国家的人口只有大约255万,他们绝大多数都是善良的纯朴牧民。

在1990年以前,如同很多东欧国家那样,这个国家的经济同莫斯科紧密挂钩。

20世纪90年代,蒙古开始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经济改革,政治上由原来的共产党执政变为多党执政和议会制,经济则以新自由主义(Neo-Liberism)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 Harvard 大学的Jeffrey Sachs教授主持了蒙古90年代初期的经济改革,好来呜的电影也随之涌入Ulan Bator,人们的穿戴更加西化,英语是人们必须掌握的外语。

蒙古国宪法

蒙古国宪法

蒙古国宪法我们蒙古人民以巩固国家的独立、主权,崇尚人权、自由、正义和国家统一,珍惜和继承立国典章、历史与文化传统,尊重人类文明成果,在我国建立和发展人道的、公民民主的社会为崇高目标,谨向大众宣布蒙古国宪法。

第一章蒙古国主权第一条一、蒙古国为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家。

二、保障民主、正义、自由、平等和国家统一,崇尚法制,是国家事务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一、蒙古国在国家体制上是统一的国家。

二、蒙古国领土只分为行政区划单位。

第三条一、蒙古国的全部政权属于劳动人民。

蒙古人民通过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由他们选举执政的代表机构行使其权力。

二、禁止非法篡夺或企图篡夺国家权力。

第四条一、蒙古国的领土完整和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二、蒙古国的边界,依法巩固之。

三、在蒙古领土上如未立法,禁止部署外国军事力量以及经过蒙古领土而跨越边界。

第五条一、蒙古国的经济为符合世界发展总趋势,具有多种成分的经济二、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的一切形式,依法保护所有者的权利。

三、所有者的权利,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加以限制。

四、国家以保障国民经济安全、一切产业模式和全民的社会发展为目的调节经济。

五、畜群是国家财富,受国家保护。

第六条一、蒙古国的土地及地下矿藏、森林、水流、动物、植物以及其它自然资源只属于人民,受国家保护。

二、除分给蒙古国公民占有外的土地,以及地下矿藏及其财富、森林、水资源、野生动物,均为国家财产。

三、除草场、公用和国家特需外的土地,只能分给蒙古国公民所有,但不包括地下矿藏。

禁止公民以出售、交易、赠送、抵押等方式将私有土地移交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所有,并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让他人占有和利用。

四、国家可使用土地所在者承担与其占有地相适应的义务,根据特殊需要有偿更换或收回土地。

该地的使用如与人民健康、自然保护和国家安全的利益相抵触,国家可没收之。

五、国家允许外国公民、法人、无国籍人士有偿、定期和按法律其它规定条件占用土地。

第七条一、蒙古人民的历史与文化古迹、科学与精神遗产,受国家保护。

蒙古国草地农业及对我国的启示

蒙古国草地农业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 32 卷第 6 期Vol.32,No.61-152023 年 6 月草业学报ACTA PRATACULTURAE SINICA黄治鹏,黄毅,杨全俊,等. 蒙古国草地农业及对我国的启示. 草业学报, 2023, 32(6): 1−15.HUANG Zhi-peng, HUANG Yi, YANG Quan-jun,et al. The grassland agriculture of Mongolia and its capacity to inform development in China. Acta Prataculturae Sinica, 2023, 32(6): 1−15.蒙古国草地农业及对我国的启示黄治鹏,黄毅,杨全俊,夏超,张岩*(草种创新与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甘肃兰州 730020)摘要:蒙古国作为我国北部邻国,拥有丰富的草地资源,是世界上将草地畜牧业作为支柱产业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本研究基于文献资料和统计数据,从制度变革、草地资源、畜牧产业发展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蒙古国草地农业发展现状,并对比分析了与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的差异。

蒙古国草地农业经历了3次制度改革,自1990年进入了转型后的草地畜牧业时期,至今仍保留草地公有、家畜私有的产权制度。

在气候变化、不合理利用、农田和城市扩张以及采矿污染等影响下,草地面积不断减少,草地生态退化日趋严重。

蒙古国五畜结构维持着相对稳定的状态,但区域差异较大,且家畜总量的增长率远高于内蒙古。

近年来,蒙古国畜牧业从业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显著,畜牧业在产业结构中的地位逐步下降,产业发展体系也亟待完善。

最后本研究提出蒙古国草地农业发展的相关对策,并总结了对我国草地农业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蒙古国;草地农业;启示;中国The grassland agriculture of Mongolia and its capacity to inform development in China HUANG Zhi-peng, HUANG Yi, YANG Quan-jun, XIA Chao, ZHANG Yan*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erbage Improvement and Grassland Agro-ecosystems,College of Pastoral Agricul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nzhou University, Lanzhou 730020, ChinaAbstract:Mongolia borders on northern China,has abundant grassland resources and grassland-based livestock husbandry is the pillar industry there.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and statistical data, this study survey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grassland agriculture in Mongolia from three aspects:reform of the pastoral institutional system,the grassland resources,and the development of a grazing-based livestock industry.Our study also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Mongolia and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f China.Grassland agriculture in Mongolia has undergone three stages of institutional reforms,the post-transformation period began at 1990 and is ongoing till now.The grassland itself is collectively owned and the livestock is privately owned.Under the influences of climate change,over exploitation of grassland,expansion of cultivated land and urban areas,and mining pollution,the grassland area has decreased and the ecological status of the grassland is gradually deteriorating.The proportions for each of Mongolia’s five categories of livestock remain stable but with regional variability and differences.The growth in total livestock numbers is much higher in Mongolia than in Inner Mongolia,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e grazing-based livestock husbandry has faced a problem of an aging population. As a result, the proportion of animal husbandry output value within the national economy has gradually declined and the industrial chain urgently needs to be improved. Finally, this study proposes implications for Mongolia and offers DOI:10.11686/cyxb2022265http:// 收稿日期:2022-06-20;改回日期:2022-09-22基金项目:中国工程院战略研究与咨询项目(2022-HZ-09; GS2022ZDA02)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lzujbky-2022-sp13)资助。

“蒙古国生态安全构想”与中蒙生态安全合作

“蒙古国生态安全构想”与中蒙生态安全合作

2022年第4期(总第321期)㊀㊀㊀㊀㊀㊀学㊀习㊀与㊀探㊀索Study&Exploration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No.4ꎬ2022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321政治发展研究蒙古国生态安全构想 与中蒙生态安全合作张㊀秀㊀杰(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东北亚研究所ꎬ哈尔滨150028)摘㊀要:蒙古国的生态安全ꎬ特别是跨境地区的生态安全形势尤为严峻ꎬ对中蒙经贸合作产生了重要影响ꎮ在中蒙发展战略对接中将生态安全保护㊁生态环境合作作为重要项目实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ꎮ当前ꎬ 蒙古国生态安全构想 主要涉及设置禁止矿业开采的区域㊁制定减少环境污染的政策以及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等内容ꎬ虽然提高了我国对蒙古国特别是矿业投资合作的复杂程度和制度成本ꎬ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规定有利于蒙古国的生态保护㊁生态恢复ꎬ也有利于我国在蒙古国矿业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及绿色产业合作ꎮ因此ꎬ中蒙两国应联手在草原生态保护㊁防沙治沙㊁水资源保护㊁矿业生态环保和绿色产业上共同发力ꎬ不断推进合作ꎮ关键词:蒙古国ꎻ生态安全战略ꎻ 一带一路 倡议ꎻ中蒙生态安全合作中图分类号:D822.331ꎻF125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462X(2022)04-0059-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蒙古国家安全战略与中蒙发展战略对接研究 (19BGJ057)作者简介:张秀杰ꎬ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东北亚研究所研究员ꎮ㊀㊀ 一带一路 是中国提出的共建互利共赢的利益㊁命运㊁责任共同体的一个重要倡议ꎬ顺利推进 一带一路 离不开与沿线国家的合作ꎮ与蒙古国 发展之路 进行战略对接ꎬ是我国落实 一带一路 倡议的一个重要路径ꎬ符合两国经济发展方向ꎬ是两国利益诉求的有机结合[1]ꎮ中蒙是共同发起 一带一路 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的国家ꎬ深化环境合作是倡议所聚焦的内容ꎮ蒙古国历经近20年的发展与转型ꎬ不仅自身发生了根本性转变ꎬ而且地缘环境也得到了根本改善ꎬ尤其是传统安全环境日益优化ꎮ但不容忽视的是ꎬ近年来其所面临的草原生态荒漠化㊁人口出生率与健康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增多ꎬ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2]ꎮ2010年7月15日ꎬ蒙古国公布了重新修订的«蒙古国国家安全构想»ꎬ首次在国家安全结构中加入更多的非传统安全内容ꎬ其中包括生态安全ꎮ通过对 蒙古国生态安全构想 的内容㊁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面临问题的分析ꎬ更加证实了中蒙两国生态安全有着紧密相关性ꎬ因此ꎬ有必要进一步深化中蒙生态安全合作ꎮ㊀㊀一㊁蒙古国生态环境与中国生态安全的相关性1.蒙古国生态环境蒙古国是地广人稀的内陆高原国家ꎬ国土面积156.4万平方千米ꎬ西部㊁北部和中部多为山地ꎬ东部为丘陵和平原ꎬ其中东方平原的面积约为25万平方千米ꎮ蒙古国农牧业用地总面积为12238.1万公顷ꎬ其中耕地121.7万公顷ꎬ草场面积为11943.3万公顷ꎮ蒙古国陆地保护区面积占陆地面积的比重为17.7%ꎮ蒙古国境内河流总长6.7万千米ꎬ平均年径流量为390亿立方米ꎬ其中径流量88%为内流河ꎮ面积大于0.1平方千米的湖泊有4000多处ꎬ泉水有7000多处ꎮ湖泊水资源量达1800亿立方米ꎬ地下水资源量为120亿立方米[3]ꎮ蒙古国可再生淡水资源为348.0亿立方米ꎬ人均再生淡水资源是11836.3立方米ꎬ但已经呈现逐年减少的态势ꎮ由于特殊的气候和地貌特征ꎬ蒙古国水资源的分布很不均匀ꎬ河流与湖泊主要靠春㊁夏㊁秋三季的雨水补给ꎮ95蒙古国远离海洋ꎬ属于极端温带大陆性荒漠草原气候ꎬ气温季较差和日较差很大ꎬ冬季长而严寒ꎬ夏季短而酷热ꎬ气温变化剧烈ꎬ降水稀少ꎮ蒙古国北部地区相对寒冷ꎬ冬季时蒙古高原北部形成为高气压中心ꎬ是亚洲季风气候区 寒潮 的发源地之一ꎮ蒙古国年降水量平均只有200毫米ꎬ80%以上的降水集中在夏季ꎮ蒙古国还是世界日照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ꎬ每年日照时间长达2600~3300小时ꎬ但作物生长期只有100天左右ꎮ蒙古国的森林面积约为1246万公顷ꎬ森林覆盖率为8.0%ꎮ蒙古国的森林树种以松树为主ꎬ木材总蓄积量为12.77亿立方米.每年采伐原木160万立方米左右ꎬ除供国内经济建设和民用建筑外ꎬ还略有出口ꎮ蒙古国的植被以西伯利亚针叶林和南部的中亚草原㊁荒漠组成ꎬ北部多森林ꎬ东部和南部为草原ꎬ山顶和北坡是森林ꎬ山谷和南坡为草原ꎮ全国植被按纬度可分为高山草地带㊁原始密林带㊁森林草原带㊁草原带㊁半荒漠草原带和荒漠带6种ꎮ蒙古国森林中有400多种植物㊁70多类140多种哺乳动物㊁390多种鸟类㊁70多种鱼[4]ꎮ2.蒙古国生态安全面临的问题蒙古国生态环境基础良好ꎬ但由于全球气候变暖㊁经济发展加速等原因ꎬ导致其环境问题日益凸显ꎬ国家发展面临诸多生态风险ꎬ同时国家应对生态安全问题的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ꎮ蒙古国生态环境的首要风险是荒漠化严重ꎮ蒙古国自然环境与旅游部2015年评估报告显示ꎬ蒙古国境内荒漠化土地达国土面积的76.9%ꎬ且有不断扩大趋势[5]ꎮ蒙古国位于全球干旱荒漠带上ꎬ境内横跨巨大的戈壁荒漠带ꎬ是一个易受荒漠化和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ꎬ其生态脆弱性比较明显ꎮ但是驱动蒙古国荒漠化加剧还有两大人为因素ꎬ即畜牧和采矿业的过度与无序发展ꎬ土地使用者对草场㊁地下水等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ꎬ导致土地荒漠化加剧与持续蔓延ꎮ20世纪90年代ꎬ蒙古国步入社会转型期ꎬ虽然传统的游牧生产方式依旧ꎬ但是原有的土地利用模式和习惯行为都发生了很大改变ꎮ1991年蒙古国颁布«蒙古国财产私有化法»ꎬ1992年农牧业完成私有化改造ꎬ90%的牲畜和土地归私人所有ꎬ畜牧业有了较大发展ꎬ成为蒙古国传统的基础产业ꎬ占全国生产总值的20%ꎮ1990年至2020年ꎬ蒙古国牲畜存栏量从2000多万头增至7000多万头ꎬ而草场适合放牧量为5163.2万头ꎬ过度放牧量为1933.7万头ꎬ过度放牧率为37%ꎬ甚至一些地区放牧牲畜数量达到牧场环境承载力的2~7倍ꎮ然而ꎬ从畜群结构比例变化来看ꎬ山羊存栏比例由1990年的19.8%上升为2019年的41.2%ꎬ是蒙古国马㊁牛㊁骆驼㊁绵羊㊁山羊 五畜 中唯一比例上升的ꎮ目前蒙古国拥有山羊近3000万头ꎬ山羊过度养殖对草场破坏极为严重ꎬ加剧了草原生态的荒漠化ꎮ进入21世纪ꎬ在市场经济作用和国家政策的驱动下ꎬ蒙古国采矿业出现跃进式发展ꎬ金㊁铜㊁铅锌㊁煤等矿产品开采和对外出口额逐年增长ꎮ目前ꎬ采矿业产值已占到GDP的一半㊁工业产值的73%和出口收入的90%ꎮ2019年ꎬ蒙古国煤炭出口3646万吨ꎬ与2004年的163万吨相比ꎬ15年内增加了21倍ꎮ蒙古国矿业作为该国的支柱产业ꎬ为国家带来了巨额外汇收入ꎬ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对环境造成了较大的破坏ꎮ2010年以来ꎬ蒙古国共计有1244条大小河流㊁湖泊干涸断流ꎬ湿地面积急剧退缩ꎮ截至2015年ꎬ矿业开采直接造成27070公顷土壤被侵蚀ꎬ对蒙古国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ꎮ荒漠化是全球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ꎬ是影响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性重大问题ꎬ蒙古国草原生态的恶化给其传统的畜牧业发展带来了极大伤害ꎮ为此ꎬ蒙古国不断出台防治荒漠化的规划与措施ꎮ例如ꎬ1996年启动了国家防治荒漠化计划ꎬ2005年启动 蒙古国绿色长城计划 ꎬ2010年制定实施«国家防治荒漠化规划»ꎬ2012年在自然环境与旅游部下设国家保护土壤与防治荒漠化局ꎬ专门负责防治工作ꎮ但由于蒙古国政府仍存有严重的 先发展后治理 观念ꎬ没有充分意识到荒漠化和土地退化是蒙古国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生态威胁ꎮ基于这种认识ꎬ这些年蒙古国的防治荒漠化措施不仅没有落实到位ꎬ反而为了短期内更快地促进经济恢复增长ꎬ新出台的经济发展规划ꎬ例如 国家羊绒计06划 三个支柱经济发展政策 等ꎬ都没有充分考虑到防治荒漠化的问题ꎮ 羊绒计划 ꎬ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羊绒产量ꎬ扩大出口创汇ꎮ为了快速发展绒山羊产业ꎬ蒙古国政府采取措施增加山羊品种ꎬ提升数量和质量等ꎮ蒙古国计划在20222025年ꎬ达到山羊保有量2900万~3000万头㊁原绒产量10000吨ꎬ导致山羊数量快速增加ꎬ远远超出草原牧场的承载量ꎬ对草原的破坏程度可想而知ꎮ作为 三个支柱 之一的蒙古国矿业随着勘探㊁开发㊁生产的不断扩大ꎬ也给生态环境带来诸多负面影响ꎮ由于实施上述经济发展计划时并没有同期推出应对环境恶化㊁防治荒漠化和沙尘暴的生态环境保护计划ꎬ导致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破坏ꎮ可以说ꎬ在利益与环境不能兼得的情况下ꎬ蒙古国选择了经济利益ꎮ认识上的不足直接导致重视上的不够ꎬ表现为防治措施单一㊁综合性不强ꎬ缺乏有效政策支持㊁技术支撑和人力资源保障等ꎮ2021年10月4日ꎬ蒙古国新一届政府推出国家六项复兴政策ꎬ其中包括绿色发展复兴ꎮ绿色发展的主要手段是启动 十亿棵树 国家计划ꎬ即号召公民和企业积极开展植树活动ꎬ至2030年种植至少十亿棵树ꎮ这次蒙古国的绿色计划能否落实到位还需拭目以待ꎮ3.中蒙两国生态安全的相关性绿色 一带一路 的内在要求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ꎬ提出 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ꎬ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ꎬ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ꎬ就是因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最为基本的条件ꎬ是我国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ꎮ蒙古高原是东北亚重要生态安全屏障ꎬ其可持续发展问题关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和我国生态安全ꎮ蒙古高原及其周边地区是一个相互依存㊁相互影响㊁密不可分的复杂地域系统和生命共同体ꎬ加强跨国生态环境合作至关重要ꎮ2017年ꎬ中国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绿色 一带一路 建设的指导意见»ꎬ指出绿色 一带一路 建设就是以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ꎬ将生态环保融入 一带一路 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ꎬ顺应和引领绿色㊁低碳㊁循环发展ꎮ注重生态环保与社会㊁经济发展相融合ꎬ积极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相关战略㊁规划开展对接ꎬ加强生态环保政策对话ꎬ丰富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ꎬ促进绿色发展成果共享ꎮ加强开展中蒙国际科技合作ꎬ共同应对和防范经济与生态环境风险ꎬ加强民心相通ꎬ是中蒙科学家的历史使命ꎬ也是实践 一带一路 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㊁推动中蒙发展战略对接的重大战略任务ꎮ中蒙跨境生态安全休戚相关ꎮ蒙古国是与我国共用陆地边境线最长的邻国ꎬ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中蒙毗邻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ꎬ对我国与蒙古国接壤的内蒙古自治区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㊁甘肃省等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都至关重要ꎮ随着中蒙两国贸易往来不断加强ꎬ两国边境城市和边境地区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ꎮ蒙古国土中大部分为沙漠㊁戈壁㊁荒漠ꎬ生态系统脆弱ꎬ存在着跨境生态灾害的潜在威胁ꎮ蒙古国南部是我国沙尘暴的重要沙源地ꎬ沙尘暴形成大范围的沙尘污染给我国的生态环境㊁大气质量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ꎮ此外ꎬ跨境火灾的蔓延㊁病虫害的跨境传播㊁野生动物的跨国界迁徙等等ꎬ都会带来政治㊁经济㊁外交㊁生物保护方面的问题ꎮ跨境生态安全受到蒙古国气候与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ꎬ涉及两国利益冲突与协调ꎬ甚至地缘政治经济贸易合作和边境地区稳定ꎮ探讨蒙古国荒漠化与其生态环境关系ꎬ对于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ꎬ保障我国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ꎮ2022年2月ꎬ中蒙签署了«中蒙关于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联防协定»和«中蒙自然环境与旅游部生态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ꎬ表明中蒙两国对跨境生态安全十分重视ꎮ生态环境安全关乎中蒙矿业合作可持续发展ꎮ矿业合作是中蒙发展战略对接的重要领域ꎮ据蒙古国统计ꎬ1990 2019年ꎬ蒙古国的投资伙伴共有102个国家和地区ꎬ对蒙投资企业达到1万余家ꎮ截至2019年末ꎬ蒙古国吸引外资存量为225.56亿美元ꎬ其中对矿产领域的投资占外商投资总额的70%ꎮ中国曾十几年居蒙古国第一投资大国地位ꎬ目前是蒙古国的第二大投资国ꎮ截至2019年末ꎬ中国对蒙古国直接投资总额达到1654亿美元[6]ꎮ从投资领域来看ꎬ中国对蒙投资较大比重分布在矿产㊁能源行业ꎬ主要有铅锌矿㊁石油㊁煤矿㊁铜金矿㊁钨矿㊁稀土矿和铀金矿的勘探与开采ꎮ 中国企业获得的采矿权有128个㊁探矿权255个 [7]ꎮ然而ꎬ矿业勘探与开采或多或少会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ꎮ例如ꎬ在蒙古国的煤炭开采大都是露天矿ꎬ对当地的土地资源㊁水资源等生态环境破坏较大ꎮ蒙古民族又非常重视自然环境的休养生息ꎬ因此ꎬ蒙古国政府对于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得特别详细ꎬ甚至比较严苛ꎬ相继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法㊁森林法等20余项专门单行法规ꎮ目前ꎬ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蒙两国矿产开发合作的关键因素ꎮ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ꎬ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ꎬ中国在蒙古国投资矿业的企业ꎬ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不注意环境保护ꎬ不对生态环境给予有计划的修复ꎬ将严重影响中蒙矿业合作的效益及其可持续发展ꎮ因此ꎬ如何统筹环境保护规划ꎬ协调开发与保护的关系ꎬ实现绿色低碳资源开发是中蒙发展战略对接的重要课题ꎮ㊀㊀二㊁ 蒙古国生态安全构想 的内容及影响1. 蒙古国生态安全构想 的内容近年来ꎬ蒙古国生态屏障作用日益减弱ꎬ空气污染㊁水污染㊁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8]ꎬ对居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ꎬ严重限制了农牧业㊁工矿业的可持续发展ꎬ对生态经济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ꎮ蒙古国的生态安全构想概括起来就是保持生态平衡ꎬ保护水资源ꎬ减轻气候变化㊁土地退化的不良后果ꎬ防止生物多品种的逐渐灭绝ꎬ减少环境污染和自然危害现象以及降低自然灾难的风险ꎮ防止水资源短缺ꎮ这方面的规划相当具体ꎬ从组织上完善水务管理部门的结构㊁组织和监督机制ꎬ建立消费者保护和承担责任的体系ꎬ创造充足㊁稳定的满足人口饮用水和生产使用水需求的条件ꎮ增加国家预算投资ꎬ设置专门机构ꎬ提高水资源的保护与勘探能力ꎮ推行流域地管理体制ꎬ对地下淡水资源和江河水流的源头给予国家重点保护ꎬ限制在淡水资源流域的经济活动ꎮ对修建水库及地下蓄水㊁输水系统ꎬ引进节水㊁净水技术等予以政策支持ꎮ应对气候变化和土地退化的政策措施ꎮ建立协调机制ꎬ利用国际金融机制ꎬ确保国家全面参与ꎮ制定草牧场所有权㊁使用费用㊁保护和恢复草牧场责任的法律制度ꎬ并根据草牧场现状和未来发展重新核定各地区载畜量ꎬ保持牲畜头数㊁种类和畜群结构的合理比例ꎮ对牧场资源等给予国家重点保护ꎬ为草原脆弱地区的土壤和植物自然再生提供良好的条件ꎮ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ꎬ向游牧业和牧民推广新的生产生活科技成果ꎬ以适应新的经营管理方法和生活方式ꎮ农业上要通过推广土壤保护㊁防护林种植㊁先进的灌溉设备和技术的使用等途径ꎬ减少农业对土地的破坏ꎮ保护生物多样性ꎮ采取一系列科学措施ꎬ研究㊁保护㊁合理使用和恢复森林㊁动植物等自然资源ꎬ建立资源评估及责任机构ꎬ维持生态平衡ꎮ合理控制森林采伐ꎬ全面禁止野生植物出口ꎬ支持林木替代品的生产与普及ꎬ系统解决燃料问题ꎬ增加木制品的进口ꎮ建立国家保护区ꎬ对珍稀动植物加以保护并进行科学繁殖ꎬ增强保障生物安全㊁评估和监督风险的能力ꎮ鼓励公民社会组织㊁私人实体和地方居民广泛参与造林以及保护㊁种植㊁修复㊁研究和监测极危㊁濒危和可能濒临灭绝的动物与植物的工作ꎮ治理环境污染ꎮ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利用ꎬ鼓励采用清洁能源ꎬ推广 煤转气 技术ꎬ提高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能源效应ꎬ并合理利用核能ꎮ对能够将废弃物转化成为能源㊁资源以及原料的技术产业予以政策性支持ꎮ加强对有害废弃物的管理ꎬ防止剧毒㊁有害废弃物的囤积ꎮ就跨界空气和水污染的问题ꎬ积极参与国际合作ꎬ增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ꎮ降低灾害风险ꎮ对各类潜在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ꎬ并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ꎮ完善灾害管理体制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改善薄弱环节的工作ꎬ创造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㊁专业机构㊁私人实体和公民协调参与的条件ꎬ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ꎮ合理引进研究㊁预报自然灾害和灾难的技术ꎬ确保监测网络正常运作的技术设备及人力资源ꎬ提升灾26害预警能力ꎮ2. 蒙古国生态安全构想 对中蒙发展战略对接的影响评估习近平主席指出ꎬ 纵观世界发展史ꎬ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ꎬ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9]ꎮ蒙古国重视生态保护ꎬ对一些可能给生态安全带来风险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ꎬ虽然会对矿业开发等中蒙发展战略对接项目产生掣肘ꎬ或给投资生产增加成本ꎬ甚至带来中途搁浅的风险ꎬ但是ꎬ只要投资企业加强环保意识ꎬ遵守蒙古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ꎬ尊重蒙古国人民的风俗习惯ꎬ蒙古国关于生态安全的法律规章不仅不会成为投资企业发展的障碍ꎬ反而会为中蒙发展战略对接及双边经贸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ꎬ共同实现更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ꎮ划定禁止矿业开采的区域ꎮ2010年«蒙古国国家安全构想»中针对生态安全提出推行流域地管理体制ꎬ通过对地下淡水资源的来源和江河水流形成的起源予以国家重点保护ꎬ限制在具有淡水资源的大湖流域的经济活动ꎮ确定在该流域地不破坏生态系统的前提下ꎬ平衡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ꎬ并确保使用量不超过所规定的限额ꎮ进行有关法律调节ꎬ不给任何消费者优先的权利ꎮ特别指出在杭盖㊁肯特山脉水源和库苏古尔湖附近建立国家公园ꎬ使之列入国家重点水资源保护区ꎬ并禁止在园区从事采矿活动ꎮ这就要求投资合作企业要清楚相关要求:一是禁止开采的区域都是江湖水源等生态重点保护区ꎻ二是在可以开采的地区ꎬ相关的生产活动也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ꎬ同时做好自然环境的恢复工作ꎮ这样ꎬ投资企业在申请探矿权㊁采矿权时能够避免买到限制地块ꎬ减少不必要的风险ꎮ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ꎬ投资企业在开发合作中ꎬ只要规范建设矿区ꎬ制定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ꎬ积极保护生态环境ꎬ遵守环保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ꎬ就能够利用良好的生态环境获得充分的发展ꎬ并为中蒙发展战略对接以及双边合作健康发展奠定基础ꎮ减少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ꎮ在2010年«蒙古国国家安全构想»中关于减少环境污染的部分指出ꎬ 对污染的来源设立废物限额ꎬ禁止损害环境的㊁耗费多的设备和技术ꎬ支持引进减少耗费的先进技术ꎮ就跨界空气和水污染的问题ꎬ积极参与国际合作ꎬ增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ꎮ对能够将废弃物转化成为能源㊁资源以及原料的技术产业予以政策性支持 ꎮ中蒙在基础设施建设㊁矿产资源开发㊁金融合作方面已经耕耘多年ꎬ中蒙发展战略对接中的 五通 内容也取得了丰硕成果ꎮ中蒙签署的经贸合作具体项目涉及矿业开发及加工㊁农畜产品生产加工㊁交通㊁物流㊁进出口贸易和旅游ꎬ甚至包括精细化工㊁生物医药㊁金融合作等多个领域ꎬ但是在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合作还没有深入展开ꎮ因此ꎬ中蒙两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较大的合作空间ꎮ蒙古国2021年提出的 新复兴政策 更加强调绿色发展ꎬ相继开展的 十亿棵树 计划㊁建立环保型废物回收厂等项目都为中蒙深化合作带来了机遇ꎮ关于清洁能源的规定ꎮ2010年«蒙古国国家安全构想»规定ꎬ为减少环境污染ꎬ支持引进节能减排先进技术ꎬ在此基础上制定原煤高温深加工㊁气化㊁液化等方案ꎬ加强能源㊁供热以及洁净高效燃料的生产ꎬ确保所有生产技术工艺的节能性与进步性ꎮ同时ꎬ积极促进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ꎬ并合理开发㊁利用核能ꎮ蒙古国为解决能源短缺ꎬ需要大量进口ꎬ在 新复兴政策 中提出建设水电站㊁热电站的计划ꎬ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ꎮ蒙古国拥有高于全世界平均水平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ꎮ大力开发风能ꎬ是蒙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ꎮ有资料显示ꎬ蒙古国有超过10%的国土面积风资源等级达到优良级别以上ꎬ超过40%的国土面积风能资源达到中级至良好级别ꎬ13个省具备发电量超过2万兆瓦㊁9个省具备发电量超过5万兆瓦的风能资源ꎮ除风力资源外ꎬ蒙古国境内每年有270天至300天是晴天ꎬ为利用太阳能资源提供了有利条件ꎮ中蒙合作开发这些自然能源ꎬ不仅可以满足蒙古国需求ꎬ还可将多余的可再生能源出口到中国㊁韩国和日本等ꎮ㊀㊀三、中蒙生态安全保护与深化环境合作的思路中蒙两国交界区为两国的主要畜牧业区ꎬ都36面临着沙化㊁植被破坏㊁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ꎬ两国在共同治理环境方面的合作空间巨大ꎮ长期以来ꎬ中蒙两国均饱受沙尘危害ꎬ在防治沙尘暴方面进行合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最为强烈ꎮ中国近些年来在防沙治沙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ꎬ采取了绿化治沙等很多有效措施ꎬ探索出不少卓有成效的治沙模式ꎮ中国在控制草原载畜量(即轮牧㊁退牧㊁禁牧)ꎬ减轻草场压力ꎬ保护草原生态ꎬ防止草场退化㊁沙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ꎬ这些经验对蒙古国也切实可行ꎮ由于财政困难㊁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ꎬ蒙古国对植树造林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ꎬ更加需要与中国开展合作ꎮ蒙古国的 十亿棵树 林带建设计划需要中国先进的蓄水灌溉技术以及林业专家的具体指导[10]ꎮ此外ꎬ中国的绒山羊舍饲圈养技术ꎬ可以助其以生态友好方式进行畜牧生产ꎻ人工造雨㊁增雨等技术可以促进其荒漠沙地的生态修复ꎮ中蒙双方在水资源领域具有很多共同点㊁契合点与合作点ꎮ中国可以利用中方在水资源规划㊁开发利用㊁生态修复等领域的丰富经验ꎬ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ꎬ流域区域水资源调查㊁评价与规划ꎬ水利基础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ꎬ河流湖泊生态修复以及水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等领域加强合作ꎮ还可在 中蒙俄经济走廊 建设框架下开展中蒙俄三国水资源合作ꎬ充分利用俄罗斯的丰富水源ꎬ缓解中国北方㊁蒙古国南方缺水的问题ꎮ中蒙矿业合作与生态安全息息相关ꎬ在与蒙古国开展矿业开发合作时ꎬ要遵守蒙古国相关法律ꎬ尊重蒙古牧民爱护自然的传统习俗ꎬ要对潜在的生态风险进行预测ꎬ制定出矿区绿化及生态恢复生产管理制度ꎬ将环境保护意识贯穿到整个生产过程中ꎬ让蒙古人民切实感受到经贸关系发展带来的生态效益ꎮ绿色产业应成为 一带一路 倡议与蒙古国产业政策对接的重要发展方向和政策抓手ꎮ当前ꎬ蒙古国绿色产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ꎬ我国相关产业可以与之进行有效对接ꎬ加强双边合作ꎮ例如ꎬ蒙古国煤炭产业受国际能源结构去煤炭化趋势的影响而发展缓慢ꎬ中国可利用资本和技术优势与之加强合作ꎬ探索新的产业形式ꎮ再如ꎬ蒙古国风能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ꎬ中国可以利用地缘优势ꎬ与其广泛开展相关合作ꎬ建设大型风能㊁太阳能发电基地ꎬ发展绿色生态农业ꎬ开发跨境绿色旅游等ꎮ中蒙生态安全合作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两国政府共同研究与探讨ꎬ通过签订生态安全相关的共同防护㊁共同治理等协议ꎬ制定出符合中蒙实际状况与需求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ꎮ加强两国政府的对话与沟通ꎬ建立环境部长会议机制等ꎬ采取会晤㊁会议㊁举办交流会等形式做好中蒙双方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ꎮ此外ꎬ还应加强两国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㊁民间环保组织的密切合作ꎬ充分发挥科技在生态安全合作中的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㊀张秀杰:«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视角下的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研究»ꎬ«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6期ꎬ第105-106页ꎮ[2]㊀巴殿君㊁欧德卡:«冷战后蒙古国国家安全战略特征及趋势»ꎬ«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6期ꎬ第269-273页ꎮ[3]㊀刘伯川㊁陈敏㊁李玲缨:«关于向蒙古国输出技术的思考»ꎬ«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年第6期ꎬ第75-80页ꎮ[4]㊀张秀杰:«蒙古国的经济发展环境»ꎬ«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1年第10期ꎬ第25-29页ꎮ[5]㊀王浩㊁肖晗:«蒙古国荒漠化防治与成效»ꎬ«世界知识»2021年第9期ꎬ第33-35页ꎮ[6]㊀郑青亭:«蒙古国成中国最大煤炭供应国3万只 捐赠羊 将完成移交»ꎬ«21世纪经济报道»2020年11月5日ꎮ[7]㊀黄庆波㊁郭佳佳:«中国与蒙古国矿业产能合作的研究»ꎬ«东北亚经济研究»2020年第2期ꎬ第42-50页ꎮ[8]㊀霍文:«蒙古国环境污染倒逼经济转型»ꎬ«人民日报»2013年6月6日ꎮ[9]㊀«深刻认识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性»ꎬ«经济日报»2018年7月12日ꎮ[10]㊀吕国栋㊁郝利锋㊁惠小勇:«中蒙联合治沙迫在眉睫»ꎬ«西部时报»2006年4月25日ꎮ[责任编辑:巩村磊]46。

从蒙古国土地私有化看我国土地制度改革

从蒙古国土地私有化看我国土地制度改革

作者: 代琴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
页码: 146-15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6期
主题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蒙古国 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权主体 私有土地的流转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学者们持不同观点。

1990年后,蒙古国进行土地私有化改革,建立国家、私人双重土地所有权制度,保护私人的基本土地权利。

但是蒙古国偏于强调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对私有土地的主体,流转方式进行严格的限制,土地私有化制度未能实现预期的社会效应。

本文以土地改革为视角,对蒙古国土地私有化制度进行解读,理清我国学者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观点,为我国集体土地改革提供制度借鉴。

蒙古特许权法概述(doc 18页)

蒙古特许权法概述(doc 18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宗旨1.1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明确投资者以特许权合同形式,通过招投标对国有及地区私有财产进行投资的行为。

其中包括特许权合同、签订合同、更改合同、解除合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条关于特许权法2.1特许权法由蒙古国宪法、民法、蒙古国政府法、国有财产法、外国投资法以及符合这些法律的其他法律组成。

2.2如果在蒙古国国际合同中另有规定,则以国际合同为准。

2.3 关于本法4.2 、7.2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及地区大众持有的私有财产的特许权合同的给予、使用、新立、更新完善有关的责任,本法不涉及。

2.4 本法规定的持有、使用、持有权变更、国家及地区将新产生的财产归为私有、与国家统计及登记有关的关系、国家及地区财产私有权、与其有关联的其他关于财产的权利从国家统计登记法。

2.5如特许目标的标的由土地组成时,按照土地法(由2002年7月公布整编的“国家通告”)、地下财富法(1998年11月由??公布)、土地付款法(由1997年5月公布整编的“国家通告”)的规定进行持有、使用。

第三条名词解释3.13.1.1 “特许权”指国家或地方按照本法的条件规定将持有的财产用于向大众服务的目的,并按照合同持有、使用、新立、更新完善的特殊权利。

3.1.2“特许目标”是指进入本法10.1、10.2规定所指清单的目标。

3.1.3“特许授权合同”是指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3.1.4“受许人”是指按照本法律规定取得特许权的蒙古国法人或者外国法人及组织;3.1.5“特许投资人”是指为受许人特许经营进行投资,提供贷款、提供担保等提供财务服务的法人或者私人;3.1.6“管理机构”是指颁发许可证经营所有需要的批文、许可证、相关证件,确定价格,编制与特许权目标或者服务有关一切规章、规范的国家权力机构;3.1.7“持权人”对于国有财产特许目标,为国有财产管理局;对于地方特许目标,为其所在省的行政长官或者首都行政长官。

第四条特别许可权类型4.14.1.1“建设-使用-转让”受许人将持有的特许目标用自己的财产建设,投入使用,按合同期限内投入使用,并在合同结束时转让为国有及地方持有。

蒙古开始实施住宅私有化

蒙古开始实施住宅私有化

蒙古开始实施住宅私有化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1997(000)018
【摘要】蒙古已通过有关法规,从今年5月10日开始实施住宅私有化。

按照蒙古有关法规,住宅私有化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每户蒙古公民可以无偿得到一套现住公房,产权和使用权全部归已,但房子不得挪作它用。

拥有两套以上公家分配住房的居民,如想都要,另一
【总页数】1页(P53-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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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城市住宅私有化现实意义的重新估价和反思——兼论我国现阶段住宅私有化突破口的最佳选择 [J], 赵晷湘
5.住宅商品化与住宅私有化 [J], 王国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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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法律2002年6月7日乌兰巴托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法律宗旨1.1本法的宗旨是向蒙古国公民实行土地私有化以及协调与之相联的关系。

第2条公民土地私有化的法规2.1 有关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的法规由宪法1、民法2、土地法、本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法规性文件组成。

2.2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与蒙古国土地私有化相关联的内容如果与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规的条款有出入,则根据蒙古国宪法,遵从本法的条款。

第3条法律术语的解释3.1 本法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3.1.1“土地”是指土地的表层、土壤及其生长植物的空间层。

3.1.2 “公民土地私有化”是指从蒙古国宪法规定的可以向蒙古国公民私有化的土地中根据本法规定的数量、情况、要求、法则、条件向公民实行私有化。

第4条公民私有化土地的用途4.1公民私有化土地的用途:4.1.1 家庭需求。

4.1.2以经济为目的。

第5条公民土地私有化过程中的原则、依据5.1公民土地私有化遵循下列原则和依据:5.1.1 土地私有化的方法是,在申请私有土地的公民自愿的基础上,只用于本法规定的用途,在国家和公众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5.1.2 向公民进行除种植业外其它用途的土地私有化时,应在省、首都土地设计总规划、省会及城市开发总规划和分规划,县、区当年的土地规划中得到反映,以县所在地、村级公民代表大会决议中的公民私有土地的总量、地点、申请土地的公民人数为依据。

5.1.3以种植业为目的向公民进行土地私有化时,以省、首都土地、县、区种植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当年规划中规定的公民私有化土地的总量、位置、申请土地的公民人数等为依据。

5.1.4 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蒙古国公民以联合形式土地私有化并用于本法4.1.1款规定的用途,可以一次性无偿拥有私有土地。

5.1.5 按本法4.1.1款规定的用途向公民进行土地私有化时:5.1.5.1 公民依据土地法占有的土地,在本法5.1.2款规定的规划中属于的向公民私有化范围内的,并在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将该土地归其私有。

5.1.5.2 公民依据土地法占有的土地,在本法5.1.2款规定的规划、决定中不属于向公民私有化土地范围内的,在该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从本法5.1.2款规定的规划、决定中属于向公民私有化的土地中,并且在不影响其他人私有土地权的情况下先期向该公民进行私有化。

5.1.6公民以种植业之外的其他经济用途拥有私有土地:5.1.6.1 给公民自费兴建的、正在建设的或私有化了的并且根据民法、国家和地方财产法3的有关规定转为个人财产的建筑划拨的,依据权利机构根据土地法的规定作出的决定,以相应的合同占有的土地,在本法5.1.2款规定的公民私有化土地范围内的,在该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该土地可以出售为私有土地。

5.1.6.2 给公民自费新建、依据法律条例将私有化的并且根据民法、国家和地方财产法的有关条例将转为个人财产的建筑划拨的土地,在本法5.1.2款规定的公民私有化土地范围内的,以拍卖的形式进行私有化。

5.1.7 在农业用地上从事种植业的公民,以分片或联合的形式进行土地私有化。

5.1.8 公民在以种植业为目的土地私有化时:5.1.8.1 公民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占有的农业用地,根据本法5.1.3款的规划内容属于向公民私有化范围内的土地,在该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可优先按实际价格向其私有化。

5.1.8.2依据土地法规定未占有农业用地的公民,在提出私有农业用地申请的情况下,根据本法5.1.3款规定的规划内容,属于向公民私有化的土地,可以以拍卖的形式私有化。

第6条向公民私有化的土地6.1 除农业用地以外向公民私有化的土地包括:6.1.1除城、镇及其它居民区的公用地(街道、广场、道路、娱乐体育场所、花园、墓地、垃圾点、清洁场地等)、草场、森林及水源地、专门用地、道路、线路用地以外的其它土地。

6.2 用于农业的私有化土地包括下列土地:6.2.1 农业用地及已开垦的荒地。

第7条向公民私有化土地的数量7.1 用于公民家庭需求的私有化土地,根据其住址及用途,有以下几种数量:家庭需求私有化用地的地址数量(公顷)1.首都至0.07公顷2.省会城市至0.35公顷3.县所在地、乡至0.5公顷7.2除农业用地以外的用于其它经济目的的私有化土地数量如下:7.2.1本法5.1.6.1款规定的土地,依据其所处位置和用途,以该建筑及其土地用途的规模为准。

7.2.2 本法5.1.6.2款规定的土地,应与当时拍卖的土地面积相等。

7.3 农业用途的公民私有化土地面积如下:7.3.1 本法5.1.8.1款所规定的土地,依据其位置和土质,与该公民占有的土地面积相等。

7.3.2 本法5.1.8.2款规定的土地,与当时拍卖的土地面积相等。

第二章公民土地私有化和协调私有土地关系的国家机关、地方领导的全权第8条、国家大呼拉尔的全权8.1国家大呼拉尔依据宪法规定,明确公民土地私有化和私有土地关系方面的国家统一的法规。

第9条、政府的全权9.1政府的全权:9.1.1组织公民土地私有化和私有土地关系方面的国家统一政策的落实。

9.1.2根据省、首都的建议,制定当年全国私有化土地的总量、位置、用途。

9.1.3批准私有化土地的基本评估标准和方式。

9.1.4有权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对公民私有土地做出进行补偿性的调换或收回的决定。

9.1.5批准对私有化土地的概貌、土质进行鉴定的法则。

9.1.6制定与公民私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服务费价格。

9.1.7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10条、主管土地问题的政府行政机构的全权10.1主管土地问题的政府行政机构具有下列全权:10.1.1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向公民进行土地私有化的国家政策。

10.1.2在组织、落实公民土地私有化工作过程中,为各级政府行政长官提供统一的专业指导。

10.1.3汇总省、首都行政长官在私有化土地的位置、用途、总量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县、区为单位统计私有化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和分界。

10.1.4以政府的名义与土地私有者商定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对公民私有土地进行补偿性调换,收回问题。

10.1.5批准土地私有化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10.1.6法律规定其它权力。

第11条、省、首都公民代表大会的全权11.1省、首都公民代表大会具有以下全权:11.1.1监督本地区的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规的执行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11.1.2组织县和区讨论省、首都行政长官提出的当年在省、首都区域内的向公民私有化土地的用途、位置和面积方面的意见。

11.1.3对土地私有化过程进行监督,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讨论当地政府行政长官对此问题的解释。

11.1.4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12条、省、首都行政长官的全权12.1省、首都行政长官具有以下全权:12.1.1在本地区组织落实公民土地私有化方面的国家统一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

12.1.2汇总县、区行政长官的意见并组织各县、区以本法第4条规定的用途为依据拟定当年全省、首都私有化土地的总量,提交省、首都公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将结果报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12.1.3受理省会县、首都区行政长官报送的公民土地私有化申请书,根据当地的公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出土地私有化的决定。

12.1.4在根据省、首都行政长官的决定拥有私有土地的公民,将土地转让给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将农业用地用作它用,对于人的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造成危害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有权向法院提出没收该土地的诉讼。

12.1.5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13条、县、区公民代表大会的全权13.1县、区公民代表大会拥有以下全权:13.1.1对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律、决议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讨论行政长官的有关报告。

13.1.2讨论县、区行政长官提交的当年私有化土地的用途、总量的方案。

13.1.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14条、县、区行政长官的全权14.1县、区行政长官拥有以下全权:14.1.1在地方组织执行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律,法规。

14.1.2组织县、区内的每个小区、每个乡、村讨论拟定本小区、本乡、村当年用于本法第4条所规定的各种用途的私有化土地的方位、总量方案,呈报公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上报省、首都行政长官。

14.1.3省会县的和首都区的行政长官受理公民土地私有化的申请并呈交省、首都行政长官,其他县的行政长官受理该申请,并根据相应一级公民代表大会意见做出土地私有化的决定。

14.1.4受理私有土地转让给其他人经营和使用的公民申请,发放转让使用许可证。

14.1.5在公民将私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外国法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将农业用地用于其它用途,对人的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向该公民核发私有土地决定的县行政长官有权向法院提出没收土地的诉讼,或者向核发土地私有权的省、首都行政长官提出向法院诉讼的意见。

14.1.6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15条、乡、小区公民代表会议的全权15.1乡、小区公民代表会议具有下列全权:15.1.1听取乡、小区行政长官监督本地区蒙古国公民土地私有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汇报。

15.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16条、乡、小区行政长官的全权16.1乡、小区行政长官具有下列全权:16.1.1保障上级组织和乡、小区公民大会就公民土地私有化问题所作出的决定的落实。

16.1.2监督蒙古国土地私有化法规在地方执行。

16.1.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三章公民土地私有化第17条、对公民私有化土地的概貌、质量进行国家监察17.1在实施公民土地私有化时,对该土地的概貌、质量进行国家监察。

17.2对公民私有化土地概貌、质量进行国家监察的工作由负责土地问题的国家行政机构授权专业机构,依据土地法规的规定作出结论。

17.3对土地的概貌、质量的国家监察结果是全权机构向获得私有土地公民发放不动产国家注册证明的必备部分。

17.4与土地概貌、质量的国家监察指标、方法相关的问题由土地法58条规定协调。

第18条、公民私有化土地的价格制定及其偿还期限、法则18.1按本法第4条规定的用途私有化的土地价格,依据土地的基础价格和土地估价办法由乡、小区行政长官决定。

18.2公民按本法第4条规定的用途拥有的私有土地的费用,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之前,要交纳到乡、小区预算财政。

第19条、拥有私有土地的公民的权利、义务19.1有权拥有私有土地的公民具有下列权利:19.1.1向乡、小区行政长官提出对本法规定的可以私有化的土地的私有申请。

19.1.2一次性拥有本法4.1.1款规定用途的土地。

19.1.3优先无偿私有本法5.1.5.2款规定的土地。

19.1.4没有依土地法获得私有土地的公民,对属于本法5.1.2款规定的公民私有化范围的土地、并在该土地未产生他人占有、利用权利的情况下,以向乡、区行政长官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无偿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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