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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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

一、我国现行准则的基本状况

新准则与我国现行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比较没有变化。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是1998年3月发布,2001年1月修订的。准则中包含了对关键名词的定义、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报告现金流量表的一般原则、特殊问题的披露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金融企业(含保险公司)可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经营活动的金流量项目。

2.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以净额单独列示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并将其他相关信息在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

3.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以现金流量发生日或平均汇率折算,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分开,单独列示。

4.我国准则要求在补充资料中披露的内容包括:

(1)将净利润调节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2)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收支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筹资活动;

(3)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以净额单独列示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其他相关信息在报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主要有:购买或处置价格;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购买或处置子公司用其他营业法单位取得的现金;购买或处置子公司用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二、我国现行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关于编制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8条“银行借款一般视为融资业务。但是,在有些国家,需要即时偿还的银行透支也属于企业现金管理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透支也包括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中。这种筹资举措的特点是银行往来余额经常在结存和透支之间波动。”即:规定对于一经要求即应偿还、构成主体现金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银行透支应包含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范围内,而我国准则中定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包含银行透支。

2.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编制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18条规定:“企业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一种报告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1)直接法,即揭示现全收入总额和现金支出总额的主要类别;(2)间接法,即在净损益的基础上,调整非现金性交易的影响,调整过去或未来经营业务现金收入或支出的任何递延或应计项目,以及与源于投资与融资的现金流量有关的收入或费用项目。”即:鼓励主体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但也可以采用间接法;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必须采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按间接法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3.股利和利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31条规定:“由已收取和已支付的利息和胜利产生的现全流量应分项单独揭示。每一项目均应按各期一致的方法将其归类为经营、投资或融资业务。”国际会计准则中第33条规定:“就金融机构而言,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通常被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但是,就其他企业而言,如何对该现金流量分类尚未达成共识。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涉及净损益的确定。另外已支付的利息和已收取的利息与股利也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和源于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们是获得资金来源或投资回报的成本。”国际会计准则中第34条规定:“已支付的股利可以归类为源于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因为它是获得资金来源的成本。另外,已支付的股利也可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以便帮助使用者确定企业用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支付股利的能力。”可见,对收到和支付的股利和利息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但应保持一贯性;我国会计准则第9条和规第12条规定,对支付的股利和利息列为筹资活动,对收到的股利和利息列为投资活动。

4.所得税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35条规定:“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单独揭示,并应归类为源于经营业务的现金流量,除非能具体确认其源于融资和投资业务。”;我国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主要包括支付的各项税费”,将与所得税有关的现金流量归为经营活动。

5.套期保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第16条规定“如果一项合同按对某一认定状况的套期保值进行核算,该合同的现金流量应以同样的方式归类为被套期保值状况的现金

流量。”如果签订的合同是对可辨认头寸的套期,由此而形成的现金流量应按照被套期头寸的分类方法加以归类;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此问题。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1.公允价值计量

本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部分采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将公允值产生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作为调整项目单独列示。

四、现金流量表编制业务的几个实务操作

1.现金流量表中列报外币项目

(1)外币现金流量的折算和列示

外币现金流量应折算成企业的报告货币,并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对于折算汇率的选择,《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规定,“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平均汇率既可采用报告期的加权平均汇率,也可对报告期年初和年末的汇率进行简单平均。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和平均汇率所折算的结果是不同的。当简单平均汇率不具有代表性或汇率波动较大时,简单平均汇率所折算的结果将有失准确性。

由于外币现金流量是由于企业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计量和结算单位而产生的,在来源上并不构成单独的现金流量,因此,经折算后的外币现金流量应依其性质分别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中合并反映。

由于汇率变动对企业所持有的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将产生影响,《准则》中要求报告汇率变动对企业所持外币现金的影响额,并将其作为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动的一个调节项目单独列项反映。

由于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净额是由外币现金流量引起的,而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减净额已按期末汇率调整,外币现金流量按发生日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所以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在实务中,这一影响额可以采用倒挤法、逐笔法、逐月法等方法计算确定。

a.倒挤法

由于外币交易所引起的现金流量已按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外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减净额已按报告期期末汇率进行了调整,并且两者都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因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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