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近年来,证据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诉讼证明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诉讼证明的传统理论—“客观真实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新的理论—“法律真实论”随之兴起,目前,这两派学说形成争鸣之势,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亮点。

客观真实论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而法律真实论认为诉讼证明的事实只是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而不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需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可。

在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到底坚持哪种真实观,还没有达成共识的时候,各派观点针锋相对,都在理论上找到了支持本方的观点。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本人比较赞同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坚持“法律真实”为基础,而且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唯一的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兼顾人权保障和加快法治化进程。

正文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和内涵,并指出诉讼证明的两大特点;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中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第三部分着重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哲学思考,适时地转入到本文的切入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对两种事实观进行辨析。

最后一部分综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应建构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明的界定对诉讼证明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广义说,认为诉讼证明是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①。

该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活动均为诉讼证明。

另一种观点是狭义说,认为诉讼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②。

狭义说把诉讼证明活动局限于审判阶段,把诉讼证明的主体限于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把审判机关视为裁判控辩双方诉讼证明主张是否成立的居中者。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无论 是从证 明标准 的层 面看 , 还是从整个诉 讼过 程看 , 只有公诉 人 、 自诉人 、 被告人 、 附带 民事诉讼 当事人才是
证 明主体。至于侦查机关 , 它在诉 讼活动中是基于国家赋予侦查权 , 明而 非证 明案件事实 ; 查 就审判 机关而言 , 它的诉讼地位 和职能决定 了它应是 中立 的裁判者 , 故二者 均非 证 明主 体。刑事 证 明标 准只 是就 审判过程 而言 的 , 常我们 所说 的侦查终 通 结、 提起公诉的标准 ,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证 明标准 。正 如学者 所言 :证 明标 准主要是就 承担证 明责任 的诉 讼主体 而言 的。 “ 在司法实践 中, 证明标 准是由法官来掌握并 适用的。[其 实 , 法官通过 证据认定 案件事 实的角度 来说 , ”1 2 从 也有一个 认证标准 问题 , 笔者认为 , 的认证标准 和我们 界定 的证明标准是一 个层 面的标准 , 此处 二者应 适用同一个标准 。
关于证明标准 问题 的种种争论 , 主要分歧点在于对诉 讼证明的性质存在不 同的理解 。证 明是 一种非常普遍 的社 会现象。
何谓 证明 , 《 现代汉语词典》 中的解 释为 : 明是指“ 可靠 的材料来 表明或者 断定人 或事物 的真实性 ”L在社会生 活中证 明 证 用 。 3 J 活动广泛存在 , 社会活动需要证明 , 科学研 究中也需要 证明 ,证 明是科学 思维 的主要神经 , 一切论 断的科学性 的最首要 而 “ 是 必需的条件。任何论断都必须经过论 证才能成 为科学 的论断 。【 ”1 4
收稿 日期 :06—0 —3 20 5 1
作者简介 : 单颖辉 (98 )女 , 17 一 , 陕西户县人 ,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 , 法律硕 士。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摘要: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出这一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优势,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重新构建为“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中心,分阶段按体系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重构;排除合理怀疑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刑事证明标准”原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而在我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证明的任务、目的、要求和程度。

现在刑事证明标准已成为我国通用的法律术语,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了立案的证明标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在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及不同的适用主体的基础上来规定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理论依据,“客观真实说”的理论瑕疵必然折射于刑事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是片面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两部分真理论和可知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过分地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追求真理的绝对性,它倾向于追求绝对真实。

其次,该规定缺乏层次性,忽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分工。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职场文书、合同协议、总结报告、演讲致辞、规章制度、自我鉴定、应急预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place documents, contract agreements, summary repor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self-assessment, emergency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 summarie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essay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作者:张继斌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来展开的,那么就离不开证明标准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是需要运用证明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证明标准是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客观性、多层次性、可操作性和最低性等特征。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标准比较抽象,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加以操作,从而给办案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的空间等问题。

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加细化、具体。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我国法律学者的表述和用语也不尽一致。

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从待证事实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等同起来。

如“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程度,是指诉讼中承担提供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1]第二,从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相混同并在同一层面上使用。

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系指对于刑事案件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需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2]有学者认为:“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3]第三,从裁判者与当事人两个角度来理解。

如“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它实际上是在事实裁判者的大脑中证据所产生的确定性或可能性程度的衡量标尺;也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最终获得胜诉或所证明的争议事实获得有利的事实裁决结果之前,必须通过证据使事实裁判者形成信赖的标准”。

[4]尽管在证明标准概念的理解上各种表述不尽相同,但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理解还是较为一致,即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证明的标准等内容。

首先,证据的收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和物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在举证责任上具有优先地位,即公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被告人则有权利进行辩护,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再次,证明的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据质量”。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而证据质量则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依法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

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

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

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

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对刑事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的证明要求。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一)我国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已经查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并且足以清楚地反映出待证事实,才能说事实清楚,但“证据充分”并不是说证据越多越好。

只要符合标准,三五个证据也能定案。

(二)证明标准学术界说在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能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说应当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在学理上存在争论,概括起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论述我国刑事证据的三个基本标准

论述我国刑事证据的三个基本标准

论述我国刑事证据的三个基本标准:
我国刑事证据的三个基本标准是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即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伪造、变造、篡改、虚构等情形。

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才具有证明力。

充分性:即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全面、详细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在诉讼中,每个证据都有其特定的证明作用和适用范围,只有将各个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收集、固定、审查和使用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合理怀疑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初步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是一个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立案侦查。

这个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对无辜的人进行侵害。

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有罪,只是为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其次,足够证据是指在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足够证据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庭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从合法、合理、充分的证据中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公正审判。

最后,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辩护人则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责任。

这是一个相对平衡的证明责任,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严格执法,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体系,为保障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一、定义所谓刑事证明是指法律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事实某一假设的真实性,存在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一种做出的结论,作为对案件紧急材料的记录。

二、事实证明1、事实证明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

2、事实证明必须以具体的事实与证据为基础。

3、事实证明的结论应尽可能与原始资料(即实际存在的事实)符合。

4、事实证明应客观公正,不得在未获取完整证据或有任何主观干扰情况下得出结论。

5、事实证明应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保证它们的真实性。

三、证据材料1、可靠的实地考察证据,如现场照相、测量等;2、证人证言及书面报告;3、书证证明书;4、案例法庭文书及其他可靠材料与文件。

四、调查研究1、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调查采取的行动非法,有关调查结果将被排除,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调查研究有针对性,不可一概而论,应采取完整、有条理、有效的方法和步骤,有利于找出造成犯罪的原因及相应责任人,可采取实地检查、现场勘查等多种方法。

5、调查研究结束后,必须作出全面、真实、客观的证明性书面报告,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

六、刑事证明的执行1、刑事证明的执行,由当事人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开始执行,通常由法院或检察院指定,有权单独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

2、刑事证明调查执行应该将材料记录保存,包括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作案背景、证据等。

3、办案机关及专业机构在进行刑事证明活动时,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刑事证明活动结束后,办案机关要及时向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审核后可正式发布报告,成为案件处理的立案进入正式程序的重要依据。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证⼈证⾔标准是怎样的在社会上会发⽣⼀些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我们国家处罚还是相对⽐较严格的,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证⼈证⾔也⾮常重要,那么证⼈证⾔的标准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证⼈证⾔标准是怎样的⼀是客观性。

任何犯罪⾏为都是在⼀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的。

⼀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联系,从⽽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证⼈等所⽿闻⽬睹。

这些都是不依⼈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论司法⼈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

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是关联性。

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部分或某些⽅⾯的真实情况。

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

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等依法提供。

法律严禁司法⼈员对犯罪嫌疑⼈、被告⼈实⾏刑讯逼供;使⽤暴⼒逼取证⼈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

⼀切⽤⾮法⽅法获取的所谓证明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尤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员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审查和运⽤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刑事案件中的证⼈证⾔,⼀定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如果没有这些特性的话,那么证⼈证⾔也可能不会被采⽤,我们在收集证⼈证⾔,⼀定要是合法的⼿段,不能严刑逼供。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仅是纯理论的概念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质标准。

它是指经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达到何种程度,是何种性质的事实;二是形式标准,即证明标准的外在标准,它是指证明标准表现在立法上的具体规定。

在这两种证明标准中,实质标准决定了形式标准的内容,而形式标准反映了实质标准的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统一在诉讼证明标准中。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标准未作修改。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2在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排他性标准。

其实质标准是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形式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司法层面上的理解与操作问题,是刑事证明能否达到实质标准的重要保障。

但何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和操作。

二、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诉讼法学界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把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程序应当追求的理念和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把它作为法院解决任何案件的最终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也是无必要的和有害的。

那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证明活动查明的案件事实应是何种性质的事实?客观真实的排他性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易于理解和把握?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刑事证明标准进行深层次的理性反思。

证据学简答题[1]

证据学简答题[1]

1、诉讼证明的特征。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证明的构成环节有:(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3)证明责任;(4)证明标准;(5)证明方法;(6)证明程序。

2、简述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间接证据的特点有: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

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

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过程。

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简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

(3)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

此外,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4、简论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5、试论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要证明某一主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查证属实;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有客观的联系;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各间接证据证明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且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继续部分网考简答题:6、试论证据规则的功能。

(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

(2)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

(3)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

(4)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7、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否定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证明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我将在本文中对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探讨,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证明责任和证明事实。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而证明事实则是指需要证明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和证明事实是密不可分的,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案件的证明体系。

其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遵循“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相信”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和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这些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足以使法庭相信被告人的犯罪责任和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

此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包括了证据的采信和证据的认定。

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庭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可,而证据的认定则是指法庭对证据的价值和效力进行评判和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和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最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还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

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审理案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只有在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严格遵循证明标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只有在证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才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并依据其要求和作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将其划分五种情况: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三、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四、如何正确把握证明标准
五、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往往会出现从有罪到无罪的反复,具体分析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仍未形成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无罪推定”观念,二也说明司法人员收集、运用、认定证据的能力较弱,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究竟掌握怎样的证据,换句话说,证明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做有罪认定?本文试图从这些方面予以论述。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

有的学者称为证明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在理论上要求达到客观真实。

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至于那些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无必要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的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确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原则必须是从高从严,即高标准,严要求。

这是由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同国家的安危,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相关,如果搞得不准,任何一个冤、假、错案或司法不公,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公益,关系到稳定的大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

而且,证明的标准直接涉及到人权保护问题,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和世界范围内的人权斗争的潮流,都要求诉讼证明的标准要从高从严。

就刑事诉讼的本身而言,其全过程无不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紧密相联。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一方面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又关系到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矛盾冲突。

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证明标准,是惟一的途径和方法。

另外,我国长期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诉讼证明的标准必须从高从严。

尤其是我党从延安整风,到解放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革”十年的悲惨教训,党和国家对打击刑事犯罪,总结和制定了“稳、准、狠”的刑事政策、贯彻执行这一刑事政策的核心是一个“准”字,所谓“准”,在刑事诉讼中就表现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既要高又要严,要严格按照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完成证明的任务。

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明标
准,按照从高从严的原则,为实现人权保障,众多国家都把“排除合理怀疑”确立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总结吸收海外近、现代运用证据的经验,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认为可概括为“排他性”,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必须振作其他一切可能,而且必须得出惟一的结论,这一结论在事实和证明标准,根据有四:一是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原则。

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识,即查明事实真相,必须是在矛盾的运动过程中,逐步加深,逐步深化,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终必须排除矛盾,形成一个科学的结论。

排他证明完全符合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二是就刑事案件的性质和严重性而言,案案无不关系到国家和人员群众的安危和生命财产,所以,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所得之论必须具备排他性,必须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这个结论之所以是惟一的结论,就是因为它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三是排他性也吸收了西方证据文化中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思想。

在证明主体的资格和伦理道德方面,要求必须以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为根据,即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不能违背证据法则的有关规定;四是把排他性作为证明标准,简单、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掌握。

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排除一切矛盾,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据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三、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标准必须坚持决不能动摇。

因为这一标准符合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司法人员办案就是要求主观反映客观、符合客观,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犯罪事实清楚”就是查明了案件事实真相。

由于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只能用证据证明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了,案情必然清楚。

但诉讼证明应分主次,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主体问题是绝对不能含糊的。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基本情节也要搞清楚,基本情节主要是指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过程、后果等,但基本情节并不一定都能无一遗漏地彻底查清楚,即使证实某某人犯罪也不可能把所有情节都查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是排他性,即没有其他可能性,这主要体现在犯罪人是谁的问题上,一些重要情节也应具有排他性,如认定故意。

必须明确,排他性就是反映没有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就是绝对确定性。

联合国有关死刑的法律文件要求适用死刑达到“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并且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这应当说与我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一致的。

我个人还认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及自诉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在证据的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我们既要考虑实体公正,又要考虑诉讼效果。

当然,这些案件如果在审理中发现证据上的矛盾很多,明显不是被告人所为,被告人虽然承认,也不能定。

四、如何正确把握证明标准
科学地把握证明标准要遵循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对证明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前提区别不同的层次。

其一,在不同的诉讼环节案件的证明标准应有所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完全划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尽合理,不符合刑事诉讼各阶段层层过滤的规律。

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侦破案件,受角色局限,其认识问题难免有片面性;公诉人员审查判断证据,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未与律师交换证据、进行辩论,要
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后的审判人员对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似乎强人所难。

从国外的刑事诉讼立法例看,皆将起诉的证据标准区别于审判标准,一般确定为,起诉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起诉,而审判定罪则要排除合理的怀疑或者法官内心确信有罪。

其二,对不同的案件事实证明标准也要有所差异,对定罪的关键事实,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涉及量刑法定情节的事实可以尽量收集证据,但不一定必须证据充分。

从重情节的事实不清时可以不予认定。

对量刑酌定情节的事实能查清最好,尚未查清的,也可以起诉、定罪。

其三,对不同的证明主体证明标准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

我们这里讨论的证明标准是定罪的标准。

公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指控机关,公诉人承担定罪的举证责任,定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无举证责任,但辩护与辩解是其权利。

对被告方无罪主张、罪轻主张,其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不一定要求证据充分。

例如被告方对公诉人故意伤害的指控提出正当防卫的主张,并提出相关的证据,只有要这些证据与公诉方否认其防卫的证据相比处于优势,其辩护理由就应成立。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有人主张对不同的刑事案件可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即对判重刑的案件证明标准应该严格,对判轻刑的案件证明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对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

我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因案件性质、处罚轻重分为三六九等。

对被告人来讲,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刑罚,更重要的是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有罪判决将影响人的一生。

所以,不能因为是轻罪,就可以降低证据标准,允许出现冤、假、错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