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参考式样)
贺兰县餐饮单位宴席报备表
承宴单位
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办 宴 人
联系电话
办宴日期
宴席桌数
宴席菜单:
凉菜:共道。1、2、3、
4、 5、 6、7、
8、9、10、11、
热菜:道。1、2、3、
4、 5、 6、7、
8、9、10、11、
科室审核意见:
科长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备 注:
1、此表由餐饮单位填写,承接宴席8桌以上必须填写此表,承接宴席时凉菜每份150克以上,—4℃以下冷藏保存留样48小时。
2、各科室须认真审查承宴单位是否具备与承接宴席相适应的冷藏、消毒、凉菜加工等设施设备及卫生条件,签署意见后妥善保存,每月25日前统计汇总后报综合业务科存档。
填表人: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赤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4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2日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牧区流动厨师从业行为,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是指在苏木、乡镇、嘎查村等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者自办或餐馆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上门承办,参加人数50人及以上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流动厨师,是指具有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技术,有或无固定单位,为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提供餐饮加工制作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餐馆等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农村牧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应对餐饮食品安全负责,其经营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群众自发组织的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行为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第五条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举办谁负责、政府指导服务、风险群防群控、保障食品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
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苏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承担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嘎查村(居)委会及其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培训讲义复习课程
(一)农村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监管目的和工作原则
1.目的: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 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1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有否生熟混放。 14.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时冷藏。 五.加工制作
15.是否加工使用腐烂变质、霉变虫蛀、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16. 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有否分类清洗。甲鱼等高蛋白易变质食品,是否现杀现用。 17.半成品容器是否直接放地面,成品容器是否叠放或直接放地面。 18.需加热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热,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19. 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 六.餐用具清洗消毒 2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净、消毒,做到生熟分开。
11
卫生监督执法与服务培训课件
12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制度
申报程序及内容: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 对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300人以下的聚餐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登记备案和
现场指导; 301人以上的聚餐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和
现场指导。
13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程序
15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要求 一.人员管理 1.农村聚餐厨师是否进行备案、体检、培训。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表(参考式样)
2.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是否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未更换清洁工作服、工作帽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3. 农村聚餐厨师和服务人员是否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它污染源25米以上。
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篇一: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XXX市X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导),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XX?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村的传统习惯,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次数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同时,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混杂,担当厨师的操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由于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加大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完善的监管网络是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村委会(社区)、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网格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开政办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16〕10号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开福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日开福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长沙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开福区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化管理、部门指导和诚信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备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责任人,鼓励和支持农村聚餐实施公司化管理运营模式,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组信息员报告。
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服务行为,预防家庭集体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范围)本办法所称家庭集体宴席(以下简称家宴)是指一户或者多户家庭联合,在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的宴请亲朋好友的非营利性集体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称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以下简称家宴经营者),指应家宴举办者要求,为其提供家宴制作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家宴经营者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家宴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含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家宴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家宴经营者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体责任)家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办家宴的食品安全,对承办家宴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备案原则)家宴经营者备案实行一户一卡原则。
备案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第六条(备案时限)家宴经营者从事家宴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 0日内向经常居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
第七条(备案资料及提交)家宴经营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四)家宴经营者如拥有自有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供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备案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家宴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对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不予备案,并依法处理:(一)家宴经营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家宴经营者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交的资料不齐备、不真实或者失效的。
农村集体聚餐坝坝宴培训课件
三、农村集体聚餐存在的
风险点有哪些?
(一) 原料采购带来的风险。蔬菜农药残 留超标,有毒有害物质,假劣食品原料,过 期食品,不合格食品,禁止使用的所谓“食 品添加剂”。上游产品蕴含的风险,最容易 在餐饮环节集中爆发,酿成食品安全事故。
三、农村集体聚餐存在的
风险点有哪些?
(二)操作过程带来的风险。加工能力与就 餐人数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容易导致操作 过程杂乱无章,原料、菜品乱堆乱放,生熟 不分导致交叉污染,储存不当导致病菌繁殖, 加热不彻底,菜品中混入异物,有害昆虫污 染菜品等。
二、当前农村集体聚餐存
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四) 原料进货渠道复杂。由于经济条 件及食品安全意识差的原因,农村宴席 在原料进货上优先考虑价格,采购食品 时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导致一些假 劣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
二、当前农村集体聚餐存
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五) 农村集体聚餐缺乏有效的管理。农村集体聚餐属 于农民自主、自发的就餐行为,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 的民俗文化,各户之间的条件差异很大,聚餐形式也因 地、因人而异。国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没有强制性 措施,涉及的监管部门人力有限,管理难度大。还有一 部分群众有错误认识,对接受农村聚餐管理有抵触情绪。
村(社区)协管员 农村集体聚宴
县食药局 乡镇食药所
五、农村群宴备案管理制度
一、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
二、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 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 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 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农村宴席申报备案流程及风险防控
农村宴席申报备案流程及风险防控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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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资料
精品文档附件3 精品文档农村聚餐厨师备案登记表(参考式样)附件4精品文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参考式样)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慎用四季豆、扁豆、白果、豆浆、鲜黄花菜等,如需用,必须烧熟煮透。
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精品文档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浙江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意义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农村集体聚餐是农村的传统习惯,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家庭举办红白喜事宴席的规模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频繁,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场所存在不确定性,一些地方农村集体聚餐场所简陋,从业人员缺乏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要求,造成食物中毒事故频繁发生。
为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5年,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范畴。
各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模式,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指导。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加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力保障广大农民的饮食安全。
二、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总体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大力推行农村家宴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努力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1、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参考式样)
指导单位
指导人员
聚餐情况汇总
共办餐次( ) 人数( ) 指导次数( ) 食物中毒人数( )
备注:1、该表由受理人员填写,每餐次的菜单作为附件。2、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乡镇(街道)、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乡镇(街道)、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申报人: 受理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参考式样)
乡镇(街道)村(社区) 编号
举办人
姓 名
手 机
聚餐类型
婚宴□ 生日□ 建房□ 乔迁□ 丧事□其它□
聚 餐
地 点
聚餐时间
月 日 午□ 晚□
月 日 午□ 晚□
聚餐人数
月 日 午□ 晚□
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工情况
厨师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健康证明源自有□ 无□厨师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农村家宴承诺书
目
季
度
食品卫生
公共场所
医疗机构
学校卫生
餐饮业
集体食堂
食品摊贩
旅游业
美容美发
化妆品
供水单位
其他
医院
村卫生室
个体诊所
药店
中学
校医室数
专职校医数
兼职校医数
小学
()所
()所
摸底数
办证数
从业人员数
体检数
摸底数
办证数
从业人员数
体检数
摸底数
办证数
从业人员数
体检数
摸底数
办证数
从业人员数
体检数
摸底数
办证数
从业人员数
、购买成品食品:(指重点食品,如:米、面、食用油、肉、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调味品等)
食品名称
购买地点
生产日期
保质期限
、家宴主要食谱及食物名称:
名称
购买日期
使用日期
食用方法
申报人:联系电话:住址:
备注:此表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存档
原州区卫生监督所监制
表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转交单
违法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负责人、店主)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检查结果:
改进意见:
被检查单位(盖章)督导单位(盖章)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签字:卫生监督协管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督导记录一式两份,存档一份,被检查单位一份。
原州区卫生监督所监制
附件
餐饮单位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有效地加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固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州区卫生监督所与辖区内餐饮单位签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具体要求如下:
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豫政食安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食安办〔2014〕3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全省农村人民群众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家庭举办宴席的情况越来越频繁,聚餐的规模越来越大。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存在加工场所简陋、卫生条件差、清洗消毒设施缺乏,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食用原材料采购渠道复杂,“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或过期不合格食品混杂,担当厨师的操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培训,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致使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农村集体聚餐涉及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集体聚餐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3篇
农村集体聚餐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3篇农村集体聚餐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第1篇针对我县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以及部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餐饮单位证照不全、卫生环境相对较差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因加工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时间安排通过专项整治,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和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整治时间为5月-11月底,集中整治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为明年常态化做基础。
二、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具体措施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及时、如实报告集体聚餐基本情况,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正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更好的保障坐席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聚餐举办者负责对就餐人员测体温、扫健康码或登记身份信息。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房必须有实体店,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流动厨师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从事承办宴席,对不具备资质的流动厨房从事承办宴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二)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三)集体聚餐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区域要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以及其它污染源,并预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做好场所通风、消毒和就餐场所的防疫消杀记录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各省通用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报告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
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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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
指导人员
聚餐情况汇总
共办餐次( ) 人数( ) 指导次数( ) 食物中毒人数( )
备注:1、该表由受理人员填写,每餐次的菜单作为附件。2、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乡镇(街道)、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报至乡镇(街道)、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申报人: 受理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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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记表(参考式样)
乡镇(街道)村(社区) 编号
举办人
姓 名
手 机
聚餐类型
婚宴□ 生日□ 建房□ 乔迁□ 丧事□其它□
聚 餐
地 点
聚餐时间
月 日 午□ 晚□
月 日 午□ 晚□
聚餐人数
月 日 午□ 晚□
农村聚餐厨师和帮工情况
厨师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厨师
帮工
姓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