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豫政办〔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精神,创新乡村人才评价机制,激励农村优秀人才更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助力农业强省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省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动能,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人才示范带动作用,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二、评定原则(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坚持业绩导向,重实绩、重效益、重贡献。
(三)坚持服务乡村产业、服务乡村振兴。
(四)坚持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三、评定范围和对象以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或农业生产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中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退役军人等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职称类别和专业设置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三个级别,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专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四大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浙教办师〔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9〕6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少职称评审中提供的材料数量。
牢固树立为教师提供服务的工作导向,全面梳理在职称评审中需要教师提供的材料清单,对于经学校和教育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多次审核认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在职培训等材料,由教师个人在评审表中承诺如实填报,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能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验证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更加突出立德树人和教学导向,适度控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论文课题、编著教材、公开课、获奖等数量,切实减轻教师提供材料负担。
二、探索中小学教师职称在线申报和评审。
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调整后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样式,省里统一开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线申报系统,并做好与“浙江省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的数据衔接,让数据“多跑路”教师“少跑腿”,提升评审工作效率。
各地和学校务必及时更新完善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教师个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三、做好中小学校非在编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豫人社办〔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开发利用,现就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重视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促进河南民营企业发展是实现河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建设现代化河南的坚实支撑。
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对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要适应新形势,聚焦服务社会经济创新、转型及健康发展,将职称工作作为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抓手,围绕民营企业实际,完善人才评价体系,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要坚持开拓创新,紧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新业态、新专业、新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评价,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全面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厅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1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条件及范围(一)申报条件。
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采用新、旧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使用方式开展,旧条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12号),新职称评审条件随后印发,申报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评审条件(新、旧条件选其一)。
(二)评审范围。
全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地级市事业单位副高级职称,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厅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县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评审程序请申报人员认真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宁人社规字〔2021〕16号),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
(一)个人申报。
个人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7日至5月31日,申报人需完成网上注册并根据职称评审系列和层级选择评审活动(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
申报人员需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职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学时二维码证明)、全国农业科技知识更新远程教育平台培训证明、业绩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如提交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激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持续推进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结合郑州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实施范围农业、林草、水利、医疗卫生系统的乡镇基层单位和农村中小学。
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倾斜政策(一)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倾斜政策。
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
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
(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职称。
对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服务的,连续聘任满1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副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职称;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申报。
(三)基层农业、林草、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浙教人〔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7〕8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一)落实“谁评审谁发证”的要求。
2017年起,高级教师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局发文公布并发放证书,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探索学校自主评审。
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探索把一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的评审权下放给学校,提高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职称评聘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
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让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各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指导学校按规定做好自主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复审机制,对学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复审。
对自主评审工作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学校,要责成学校立即纠正;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其自主评聘的权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豫人社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营造最优人才“小气候”的若干举措》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评价利用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河南建设需要的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等新领域合理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随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评审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调整情况。
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扩大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龙头企业适时下放主体系列职称评审权。
围绕河南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制度链融合发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企业)及中央在湘单位人事部门,各高评会组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方式2023年度全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首次启用网上申报评审系统。
为确保申报材料信息准确和评审顺利,方便电子职称证书快捷发放查询,本年度申报与评审各环节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即申报人既要网上申报,又要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提交流程与往年一致。
网上申报与评审途径具体如下:申报人点击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界面,https:///hrss-pw-ui-hunan/#/login),注册账号后登录,选择“首页-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评审-职称申报”;或注册“智慧人社”APP后登录,选择“人才人事-职称申报”,按照《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个人)》(附件1)进行申报,涉密材料信息严禁网上填写提交。
用人单位、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企业)点击进入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界面,https:///neaf-ui/#/login)注册账号后登录,按照《职称网上申报评审操作指南(单位)》(附件2)完成材料初审、形式审查等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粤人社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破“四唯”、立“新标”是我省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巩固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打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
对各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坚持制造业当家,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设立新职称评审专业。
探索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人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激发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人员范围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二、时间进度安排(一)评审进度安排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10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原则上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2.考评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时间以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下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体育、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要求和时间,待新评审条件印发后,由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另行发文部署。
3.各盟市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时间进度安排执行。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考评结合系列或专业的截止时间以评委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4•【字号】苏教师〔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23〕13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24号),结合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科学的职称评价机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服务人才强省战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创新评价机制激发活力。
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或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和相关业绩可连续计算。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专业能力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简单评价教师。
2024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4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01破【四唯】、立【新标】
2022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完善职称评审标准,创新职称评审机制,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通知明确,继续推进职称评审突破「四唯」、立「新标」这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与职称评审标准有关,自然也与我们的检验人员密切相关:
01.破
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卫生、中小学教师、工程、艺术等职称系列不以论文为核心评价指标,不对论文数量提出严格要求,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体系。
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业绩显著的,可由专家推荐破例申报。
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不得包括科研项目、资金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水平、头衔、头衔等。
02.立
对职称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探索将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设立特色评审专业。
建立体现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等多维度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通知还提出,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人才,可以直接申请高级职称;继续简化职称评审流程,减少职称申请材料,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证书,查询验证国家职称评审结果等。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安排,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对外公布。
(一)下发通知。
7月20日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2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职称办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推荐。
7月至8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评审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应于9月10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委会。
(三)组织评审。
9月至12月底,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梳理工作,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在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各社会化高评会组建单位应在12月上旬前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四)公示公布。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示、批复和发证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职改办,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区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一)凡在广西境内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全区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2024年全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岗位名额由各设区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在核定的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使用数量(见附件1),对推荐人数不做限制。
未完成2023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程序的单位不得申报评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青人社厅发〔2023〕96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一)优化评价标准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关键在于解决评价标准简单量化、“一刀切”等问题。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度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78号)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切入点,科学合理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价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大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各部门新制定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经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后,将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材料于12月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已印发新的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21〕2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内容(一)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贯彻落实人社部各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加快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人才工作中“唯帽子”问题治理要求,不简单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或评价指标。
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通过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修订完善评价标准,条件成熟的经省人社厅审核后统一印发。
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要根据国家各系列(专业)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细化完善中、初级评价标准,并围绕本地本行业产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增设新的专业。
(二)改进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
结合我省基层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由省教育厅负责研究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桂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是指在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主要包括:(一)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其中,D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E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尚未认定人才层次,但符合当年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规定条件,达到相应层级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二)达到所申报系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并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行业、单位)评审破格条件(不含在基层单位工作年限条件)的人才。
(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团队带头人。
该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人社厅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拓宽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下同)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
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
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职称社会化申报渠道,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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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洪职改办字[2008]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评审委员会所在部门:
为改进、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答辩问题
答辩考核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的关键环节,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专业水平的重要方法。
按照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破格申报人员、人才交流中心挂编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必须参加本专业答辩。
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做好答辩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答辩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做好答辩过程的记录,把答辩成绩作为能否通过评审的重要依据。
答辩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关于试行“考评结合”评审方式的问题
评审是由业内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进行的综合评价。
目前评审委员会评审仍然是我市对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进行
评价的重要方式。
单一的职称评审手段不能更好的反映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为提高评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今年开始在教师系列试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具体如下:
1、考试对象
破格申报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小学特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考试时间
2008年10月25日
3、考试组织部门
南昌市人事局
4、申报程序
⑴报名考试、交费;
⑵参加考试;
⑶发放合格证;
⑷报送评审材料,资格审查通过后送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
从明年开始,全市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的一律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方式,各县区人事(职称)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通知的传达落实工作。
三、关于评审结果的上报问题
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评委会所在部门一周内须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报告人事局职称处,内容包括评审通过人数、未
通过人数及原因等。
人事(职称)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将按规定把评审通过名单在南昌市人事局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下发批复。
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直接关系着评审工作的质量,各评委会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组织评审和分析汇总工作,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职称评审通知
南昌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