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8•【文号】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申报企业:_________________申报等级:_________________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企业印章)说明一、本表由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成房发〔2010〕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成房发〔2010〕1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定(一)申请资质核定应提交的资料。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4)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6)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以下简称名册证书)及社会保险,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复印件各一份)。

2、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并在网上提交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名册证书及社会保险,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签订的全部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6)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附件1)(原件一份);(7)企业真实有效的信用档案与记分情况。

3、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1)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国家《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名册证书。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邢政〔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开展13年以来,物业管理市场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有序发展,从单一住宅物业管理,到商业、办公、工业、写字楼等多元化管理服务,已形成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雏形,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日益改善。

但目前物业服务企业整体存在盈利水平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困难,物业服务收费率低,个别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制约着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发展。

物业管理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都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文件、政策;负责市区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配置情况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代管市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达标、升级及考评工作;负责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4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第164号)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3.物业管理专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扬府办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物业服务行政管理新体制,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民生为先,实现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立足基层”,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提升住宅物业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幸福感,为迎接2500周年城庆和建设世界名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按照“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群众居住满意度”的总体要求,将物业行业发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全面实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程。

到2015年,各项工作达到以下目标:1、分类推进,扩大物业服务覆盖率。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90%;老旧小区结合老小区综合整治,通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和基本物业服务,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其中,2013年新建商品住宅小区100%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已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率达84%;老旧小区新增基本物业服务80万平方米。

2、创优争先,引导物业企业提质升级。

市区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0家;新增市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30个,省级优秀物业管理项目12个,国家示范物业管理项目2个。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2014〕6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2014〕6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扶持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精美城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努力建设精致淮北。

二、目标任务打造一批物业管理品牌企业,培育一批国优、省优、市优物业项目,努力营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居住环境。

确保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5年内,力争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基本原则1. 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建立市级监督指导、区(县)级主抓、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各类矛盾和问题。

3. 坚持市场化主导、政府分类管理的原则。

对新建物业项目通过招标,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对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低保、特困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政策;对创建成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的物业项目,实行政府“以奖代补”政策;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接管,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促进市场化运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苏住建物〔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苏住建物〔2018〕13号各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江苏省“十三五”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市区前期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方式市区销售型、非单一业主的新建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应当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住宅项目采用包干制物业服务模式的: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项目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模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型项目的,以住宅与非住宅所占比重为主的一类确定项目类型,依据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四)住宅项目和非住宅项目3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参与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无严重违规行为。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赤政字[2007]067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字[2007]06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物业管理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基本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解决当前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全市物业管理体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市、旗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体制。

(一)市房产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民族事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各旗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其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按照相关旗县区政府的部署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政机构应结合社区建设,协助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组织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组织居民履行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应尽义务和维护居民的权利。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5〕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5〕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筑府发〔2015〕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依据《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物业服务工作责任感物业服务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提高广大市民幸福指数为出发点,围绕培育物业服务市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着力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维护物业服务双方主体利益,确保物业服务区域的和谐与稳定,努力为广大市民营造平安、和谐、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二、建立市、区(市、县)、社区服务中心三级服务管理机制(一)市级:一是成立贵阳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司法、财政、城管、公安(交警、消防)、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文明、质监、人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专业经营单位组成。

负责研究我市物业服务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机制,决策、部署物业服务管理重要事项。

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05•【字号】•【施行日期】2001.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发出关于开展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范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试行办法》和闽建房〔2001〕1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加强全省物业管理企业才资质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关系到物业管理行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引起充分的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统一按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除对外别市资质标准实行限期到位外,各地均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并按核准程序核发建设部印制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

在清理中对不符合资质标准且管理不规范、社会信誉差的企业不予核定资质。

三、物业管理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级资质由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厦门市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暂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对目前达不到三级资质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和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核定为临时资质等级,由设区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临时资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3~5月份,具体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临时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办理转正手续。

四、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一、二级资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应含有经济、土建、水电、财务等专业人员;申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的,具有职称的人员中应含有土建、水电、财务专业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重庆建设,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物业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好物业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决定建立我市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经委、建委、市政、环保、规划、公安、工商、物价、民政、消防等部门参加,涉及我市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的联动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加大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协调力度,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及时处理在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发性、突发性事件。

切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有关部门在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监管、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8]59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8]59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8〕59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推进和谐社区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物业管理的重要意义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破解实践难题,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扩大社区物业服务覆盖范围,努力提高市区社区物业管理整体水平。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市区社区物业管理的工作体制社区物业管理必须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的职责分工,落实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健全市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属地负责、街道(乡镇)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形成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市区物业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 印发 北 京 市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动 态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 京 [ 的 建 物
20  ̄ 9 0 9 3 8号 各区县 建委 、房管局 ,各物业服务企业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 动态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据 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相 关 规定 ,制 定 《 业服 务企 业 违法 违规 行 为记 分标 准 》【 下简 称 《 物 以 记分 标 准 》) ,市 住 房城 乡 建设 委 和区 县房 屋行 政 管理 部 门采 取 日常 巡 查 、集 中检 查和 抽 查的 方式 ,对 物 业服 务 活动 进 行检 查 、处理 、记分 , 并按 照 积分对 物业 企业做 出 相应处 理 。《 记分标 准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变化 适时 完善 调整 。 第 四条 态监 管平 台 。 物 业项 目所 在地 区县房 屋行 政 管理 部 门可 以委 托街 道办 事 处 c 、镇 政府 } 区居 委 会对 辖 区 内的物 业 服务 行为 进 行 乡 、社 监督 检查 ,街道 办 事处 I 、镇政 府 ) 区居 委会对 于 检查 发现 的违 法违 规行 为可 以提 出处 理和 记分 的初 步意 见 ,报物 业项 乡 、社 目所在 地 区县 房 屋行政 管理 部 门进行 处理 ,物 业项 目所 在地 区县房 屋行 政 管理部 门应 及时 核查 并做 出相 应处理 和 记乡建设 委通 过物 业企 业资质 动态 监 管平 台进行 记分 累积 ,并 根据 企业 不 同的积 分结 果 ,移交 物业企 业 物 业企 业记 分周 期为每 年元 月 l 曰至 l月 3 日 , 2 1 记分周 期届 满 , 重新 记 分 。 原年 度积 分记 入物 业企 业信 用档 案 。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物业管理企业、相关单位及广大业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物业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物业管理能够有效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提升小区的环境质量,增强居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同时,物业管理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努力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明确物业管理各方的职责(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要加强小区的日常管理,包括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安全防范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业主的职责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要自觉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和监督。

要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结构。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相关部门的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小区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小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消防部门要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三、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规范管理(一)严格市场准入物业管理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核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规范服务行为物业管理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和流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合政办〔2014〕4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机构,严格考核。

(一)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建立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参与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打击传销、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调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构成。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2.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

4.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二、晋升资质等级管理项目构成。

申请核定三、二、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委托的以房屋和设施设备为主的综合管理项目,并具有较好的管理业绩。

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保洁、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不计物业服务的管理面积。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的处理。

1.具有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核定三级资质,逾期未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或不具备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核销其暂定三级资质。

2.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逾期未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或不具备延续条件的,予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3.具有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地企业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1.省内其他城市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0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0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0号)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区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十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对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物业管理是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兴服务行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政府(含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合力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理顺体制,构筑科学的物业管理体系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区属地负责,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形成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格局,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3]59号)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2011年以来,我厅每年在全省部署开展规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行动,通过全面规范与重点提升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以创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为抓手,树立优秀物业服务项目典型,培养一批品牌物业服务企业,以点带面,有效促进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扶持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现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级审批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限时办结、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对我厅下放的有关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来闽备案、企业申请核定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资质初审等,要开展合规性梳理和业务培训,纠正初审变相、变味,落实属地核查核实责任。

二、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一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两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三、取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二级资质时,其物业管理项目中应有一个及以上获得“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规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解决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逾期申报资质延续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从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逾期申报处理办法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逾期问题。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时,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

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通过媒体公告(二级以上企业上报省住建厅或转报住建部注销)。

有在建、在售或已取得土地的企业,需要申请资质证书延期的,可以按照企业原资质等级申请重新核定,我局将在证书上注明“仅用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该《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开发项目结束。

2、关于《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问题。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我局将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有在建、在售或已取得土地的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期限超过3年的,业绩又达不到叁级条件的,由开发企业重新申请新的《暂定资质证书》。

3、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告知制度,由我局监管办负责,通过媒体定期对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给予告知、催办(一级企业60天以前,其他企业30天以前)。

有效期届满仍未申请办理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质,我局依法注销其开发资质(二级以上企业上报省住建厅或转报住建部注销)。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逾期申报处理办法1、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逾期问题。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有在管或中标项目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原资质等级申请重新核定(二级以上企业上报省住建厅或转报住建部重新核定);无在管或中标项目的,我局将依法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通过媒体公告(二级以上企业上报省住建厅或转报住建部注销)。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促进全省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专业化物业管理在全省得到迅速发展。

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建和旧小区改善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的物业管理市场。

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幸福指数,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一)加强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

针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退出项目的程序,切实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用房落实、业主大会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等“五个”关键环节的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把好物业管理招投标关,建立公平的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加强对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投标企业必须具有管理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得参与招投标。

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建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要积极引导招标人和投标企业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合理确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要切实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评选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评标质量。

要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构成。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2.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

4.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二、晋升资质等级管理项目构成。

申请核定三、二、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委托的以房屋和设施设备为主的综合管理项目,并具有较好的管理业绩。

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保洁、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不计物业服务的管理面积。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的处理。

1.具有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核定三级资质,逾期未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或不具备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核销其暂定三级资质。

2.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逾期未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或不具备延续条件的,予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3.具有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地企业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1.省内其他城市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2.省外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3.外地进郑从事物业服务的,在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条件参照上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五、有关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两年内,主管部门不接受被注销资质企业的资质申请。

2.具备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年度注册,每人每年允许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注册。

注册后出现离职的,该人员信息当年不计入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原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年度内予以补充。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包括新办、核定三、二、一级),应当提交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注册与物业服务企业动态考核相结合,纳入市房管局统一管理。

5.本通知下发后新设立及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进郑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

其他已办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一年内达到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理的其他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来源于:/wygl/wyglArticle.jsp?id=19132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