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根据不同岗位、技术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三)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实施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结合生产、科研实际,可以采取脱产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继续教育专业课课时认定办法
专业课认定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依据。
一、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2、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3、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4、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5、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6、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7、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8、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9、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照标准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学习、培训、研修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3、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5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4、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家规定的完成时间内,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4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24学时。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发布人:泗洪县教育局培训发布时间:2013-06-17 10:47: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六)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舟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三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可认定相应学时。
纳入学时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人力社保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项目,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著作、获得发明和外观专利,以及通过自学、在职教育和参加考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活动。
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公需课程学时、专业课程学时和其他学时组成。
(一)公需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参加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每门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认定24个学时。
(二)专业课程学时按下列方法认定:1、参加人力社保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36个学时;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完成研修内容的,可认定24个学时。
2、参加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的,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学时数认定,在国(境)外参加的可按实际培训、进修时间每天12学时认定,全年累计不超过60学时。
3、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按照学术研讨时间每天6学时折算。
在研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另加12学时;提供书面交流文章的,另加6学时。
4、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和著作(译作)的,完成每项课题、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和取得每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认定12个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36个学时。
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
附件一: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认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以天为单位计算的,每天计6学时。
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1、参加培训、研修活动①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②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③参加市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3、个人自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①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认定学时数。
②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
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5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①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②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③参加市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2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4个学时。
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①国家级课题(项目)a、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b、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②省级课题(项目)a、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最新关于近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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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入口关于近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有关情况的说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各位用户目前正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高峰期,各级、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本管理系统申报继续教育学时出现井喷,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全体同志都在加班加点进行审定。
对于因数据激增可能引发的延误,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予以理解!针对学时审定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现提示如下一、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和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及时将继续教育情况录入系统,尽量避免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高峰期扎堆补报,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二、用人单位要把及时审核、严格把关。
对证明文件无公章或自行涂改、证明文件未体现与申请人关系的,一律退案处理。
特别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第六、七条规定,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即14学时);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仅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不能计算完成所有专业科目42学时。
关于继续教育网上学习有关问题的提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通过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学习,也可以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折算学时,还可以通过网上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并计算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要求以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要求为标题,下面将介绍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的相关要求。
一、学时的定义和重要性学时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学习和培训所获得的学分。
学时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培训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和能力的重要依据。
二、学时的分类和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同职业领域和需求,学时可以分为不同的分类,如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培训学时、创新创业学时等。
不同分类的学时要求也有所不同。
1.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继续教育学时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期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研讨会、学术交流等形式获取的学时。
根据不同的行业和职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以更新知识、提升技能。
继续教育学时通常有年度或周期性的要求,例如每年至少需要完成一定学时的学习。
2. 专业技术培训学时要求专业技术培训学时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接受的特定培训学时。
这些学时可以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和能力。
专业技术培训学时的要求通常由企业或组织根据自身需求制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学习和培训。
3. 创新创业学时要求创新创业学时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和创业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学时。
随着创新创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提升创新思维和创业能力。
创新创业学时可以包括创新创业理论知识、案例分析、创新创业实践等方面的学习。
三、学时的获取方式和认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学时,如参加培训班、在线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等。
学时的认定标准通常由相关机构或组织制定,包括学时的时长、内容要求、学习成果评估等。
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根据学时认定标准,选择合适的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确保学时的有效获取和认定。
四、学时的管理和使用学时的管理和使用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和职业规划非常重要。
学时的管理包括学时记录、学时证书的颁发、学时档案的建立等。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将学时作为职业发展的参考和依据,通过学时的积累和使用,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职业发展空间。
宿迁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课时
宿迁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课时宿迁市作为江苏省下辖的地级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职称评定工作。
为了提高职称评定的质量和水平,宿迁市将继续教育课时纳入职称评定的考核内容之中,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继续教育是指在职人员通过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过程。
对于职称评定来说,继续教育课时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宿迁市将继续教育课时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旨在鼓励广大干部职工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仅为自身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也为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那么,宿迁市职称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宿迁市继续教育课时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继续教育课时应具备一定的时长要求。
根据职称评定的级别不同,继续教育课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职称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要求较高,需要达到一定的学时数。
这样的要求可以有效地促使干部职工在工作之余,积极参加各类培训课程,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继续教育课时应具备一定的学科范围。
宿迁市职称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要求包括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培养等内容。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干部职工在学习中全面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更好地适应工作和社会的需求。
继续教育课时还应具备一定的学习形式。
宿迁市鼓励干部职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如参加培训班、听取讲座、阅读专业书籍等。
这样的要求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提高学习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宿迁市还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种学术交流和学科竞赛活动,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这些活动也可以作为继续教育课时的一部分,对职称评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的来说,宿迁市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课时的要求是为了推动干部职工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仅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也为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通过继续教育课时的要求,宿迁市职称评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为干部职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也为宿迁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流程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流程
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流程这档子事儿。
这可真是挺重要的呢,就好像咱每天得吃饭一样,专业技术人员也得给自己“充充电”呀!
首先呢,你得清楚自己属于啥专业领域,别瞎报一气。
这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比赛,总得知道自己是跑田径的还是游泳的吧!然后呢,去找到对应的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或者机构。
接下来,就是选课程啦!这可得好好挑,就像去菜市场买菜,得挑新鲜的、对自己有用的。
别随便选些不搭边的课程,那可就白瞎功夫啦!
选好了课程,就得认真学啦!别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得像追喜欢的人一样用心。
学的时候做好笔记,不然到时候申报的时候脑袋空空可不行。
学完了课程,可别以为就完事儿了哦!这时候得去准备申报的材料啦,什么学习证明啊、考核结果啊,都得整得齐齐的。
这就好比你出门得把自己收拾干净利落,不能邋里邋遢的呀!
然后呢,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可别填错了信息哦,不然就像寄信写错地址一样,那就麻烦啦!填写的时候仔细点,多检查几遍。
都弄好了,就提交申报吧!提交之后就耐心等着审核。
这期间就别太着急啦,就像等种子发芽一样,得给它点时间。
要是审核通过了,那可太棒啦,就像考试得了高分一样开心!要是没通过呢,也别灰心丧气呀,看看是哪里出了问题,改正了再来一次呗!
咱说,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流程虽然有点麻烦,但这也是为了让咱变得更优秀呀!就像爬山一样,虽然过程累,但到了山顶看到的风景那可真美呀!大家可都得重视起来,别不当回事儿。
这可是关乎咱自己的发展和前途呢!好好按照流程来,咱都能顺利完成申报,给自己的专业能力加点分!加油吧,朋友们!。
职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职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中国职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特有的学习制度。
中国教育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国职称分级评定标准及指标》明确规定,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需的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职称继续教育学时一般分为终极学时和全及学时。
终极学时是职称申报的必备的最低要求;全及学时是职称申报的选项,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完成。
终极学时是职称申报的必备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家、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申报职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记录一定的学时数。
根据不同的级别有不同的学时要求,全及学时最多达到300学时,最低为0至100学时,其中有222至277学时是必备的,而200至300学时则是可选的。
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指定学时之后,可以拥有在学习工作中专业技能及职称语义的提升效果,更加有效地实施科学管理和创新发展,更好地发挥自身才能优势,最终达到改善企业经济效益的效果。
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完成学时数,不仅为了提升自身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满足政府的监管要求,使专业技术人员在发挥自身最大能力的同时保持社会秩序,保证服务能力的依然较强。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ﻫ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ﻫ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ﻫ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ﻫ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ﻫ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稿)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简介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简介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26号)文件精神,全市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应进行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其中,公共知识培训由市人社局确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知识培训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各继续教育基地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知识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专业知识培训以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和研修班为主。
公共知识培训工作,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社局组织,淮海技师学院承办(联系电话:84567939;联系人:朱宇亮)。
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培训工作由各县(区)人社局统一安排。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效用: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全市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须持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证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继续教育情况考核合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学时规定和认定标准
第四章学时规定和认定标准第十一条学时规定:(一)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
一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二)每个周期内,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公需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接受专业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44学时;初级职称(包括未取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公需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接受专业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4学时;(三)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只要求在近三年中完成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1/3即可;(四)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五)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申报的,近三年继续教育必须合格;(六)承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授课人员,所授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按合格对待。
第十二条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脱产学习的,按实际听课天数,每天按8学时计算;(二)参加讲座、报告会,按实际听课时间,每小时计1学时;(三)参加国内外考察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不含往返路程、报到日、会见参观、游览、休息天),每天计4学时;(四)参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组织的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或有效证明,按实际听课天数,每天按8学时计算;(五)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高等院校)或攻读学位的,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学习满一年按72学时计算;(六)参加国内外有组织、有计划、统一考核考试的自学活动,1至6个月的计20学时;超过6个月的,计40学时;(七)在专业领域获国际或国家级成果奖,计216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216学时、第二完成人计144学时、第三完成人计72学时);获省(部)级成果奖,计144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144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2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获盟市(厅)级成果奖,计72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2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获旗县区(市局)级成果奖,计6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6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5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40学时);(八)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发表的论文折算72学时。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
每学时为45分钟。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继续教育有效证书统一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依据。
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二、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三、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四、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五、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六、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七、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学习、培训、研修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
为了提升您的职业能力,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现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进行通知。
请您于规定时间内,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学时申报:
一、学时要求
1. 本年度应申报的学时为16小时,其中必修课程学时不得少于8小时。
2. 必修课程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与职业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必修课程。
3. 学时应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领域内进行。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时间:请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时申报系统内完成申报。
2. 申报资料:申报时请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学习证明或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
3. 学时记录:申报学时后,系统将记录您的学习情况,通过学时审核后方可认定为合格学时。
三、学时认定
1. 本年度学时认定时间为10月底,请在认定时间内完成学时的申报与审核。
2. 未按要求申报学时和通过审核的学时将不予认定。
请您务必按照要求完成学时申报,以便更好地提高自身职业能力和竞争力。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六)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学时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二、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5.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6.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7.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二)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每天按8学时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参加进修、培训、研修人员需提供举办单位发放的培训证、结业证或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的,对当年参加学习的人员可在学习结束后一次性按72学时予以认定。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由学员提供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或证明材料(包括学员当年参加学习时间、所学课程及成绩)。
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的,从毕业当年起认定三年内有效。
(四)参加各类专业高级研修班的,每天按12学时予以认定,一次最多认定两年的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5.27•【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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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人:泗洪县教育局培训
发布时间:2013-06-17 10:47:15.0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
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任职周期内(一般为3年),应参加不少于一次公共科目的学习。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六)网络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72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4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
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2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8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3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每篇计3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20学时。
(九)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
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十一)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5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30学时;承担省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2 0学时。
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课题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课
题申请表、开题报告、课题阶段性检查材料,课题结题的还应提供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
(十二)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十三)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5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市人社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四、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