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
兹证明,本人承租了位于的房屋,经房屋产权人(出租方)同意,现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筹)作为办公产所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提供人(签章):
年月日
房屋产权人(签章):
出租方签字(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