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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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附件
省外企业
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告知事项
欢迎您参加浙江省的建设事业。

现将浙江省建筑市场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进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的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仅建筑业企业),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建筑业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的准则,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企业和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与承揽工程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四、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日常通知等管理信息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网”( )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查询,请及时上网浏览。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
二、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三、企业进浙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注册建造师)
四、企业进浙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注册监理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注册造价工程师无需填写注册专业
五、企业备案信息变更。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甬建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5月1日《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实施起,外地设计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两种形式。

企业备案以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备案地;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以项目所在地为备案地。

三、原已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外地设计企业的信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全部失效。

符合企业备案条件的市外设计企业应于2009年5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输入有关信息、提交书面资料,办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企业只须提供书面资料,不需要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

浙江省建设厅检测资质备案申请表

浙江省建设厅检测资质备案申请表

附件4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备案表机构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浙江省建设厅制填表须知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备案机构应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材料:1)、《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2)、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到本省承接检测业务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明确是以何种名称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原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5)、与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的检测项目不能少于本省相应资质要求的必备项目。

6)、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与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台帐(包括名称、出厂编号、量程精度、检定日期等信息),检定证书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8)、本省办公地点的租房合同及产权证明;9)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的财务制度,明确在本省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务所在地。

如未在本省开户,应提供机构本部对进入浙江省检测活动进行独立建帐的证明。

10)、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有关管理文件二、已获得在我省备案,备案时间到期需要继续备案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本次备案的《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2)、上年的《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3)、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到本省承接检测业务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明确是以何种名称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原件)。

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信函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文件二部分组成(要求分别装订及包封,本工程不设技术标,中标后由中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提交招标人)10.2资格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概况;(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投标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4)投标代表社保证明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中任何1个月的社保证明。

可通过网上社保查询系统进行打印并盖企业公章);(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查时正、副本均可或相关公证件”)(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如未提供原件,可通过二维码扫描来确定是否属实,采用二维码验证资质证书的投标单位必须确保资质证书上具有能被正确扫描识别的二维码,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效投标等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任职资格A类证书登记表》;(9)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以及企业技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单位任职文件复印件(其中A证若无法提供原件,则必须确保在行政主管网站可查询,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10)拟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发﹝2016﹞159号),本工程选派担任的项目负责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证书有效期必须体现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任何培训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在申报延期或者申报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均不认可】、B证(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社保证明等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由本单位或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3个月中任何1个月的社保证明);本工程拒绝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投标。

四库一平台填报说明

四库一平台填报说明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上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之后,可以承揽该《备案证》所标注的资质范围内勘察设计业务。

一、关于登记备案程序1、企业到“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软件的“外省市企业备案管理”模块下的“浙江外省企业备案管理”进行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

2、信息录入成功后,企业及人员信息可直接从系统中勾选形成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提供;若无职称、无注册执业资格,可以不提供。

4、驻浙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家未实行注册制度的可不提供注册证。

5、入浙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请在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非注册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书复印件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并将材料按上述顺序整理成册。

6、企业初次入浙备案的,须提供入浙人员近3个月在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

7、首次入库时,申报人应当持所有人员各类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核验完毕后归还。

备案后各类人员增加或信息变更时应当持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8、企业持所需材料(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勘察设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企业若无法一次性提供各类人员的证书原件可以分批送验,其中企业注册地社保证明须在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条件达到要求时一次性核验。

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达到要求后出具入浙备案证书。

取得入浙备案证书后,企业可以按规定增加或调整技术人员。

二、关于人员要求1、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技术骨干)专业配置和人员技术能力及数量应当保证能够完整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监理招标文件

监理招标文件

温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21年6月版〕使用说明一、《温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

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编制公布温州市最新的《监理招标文件范本》,供有关人员自行在“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n/〕下载使用。

二、《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实在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第五章“工程监理与相关效劳标准和设计文件〞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图纸〞相衔接。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1、招标条件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猎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公布公告的媒介7、联系方法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总则2. 招标文件3. 投标文件4. 投标5. 开标6. 评标7. 合同授予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9. 纪律和监督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前附表1. 评标方法2. 评审标准3. 评标程序第四章合同条件及格式第一局部协议书〔略〕第二局部通用条件〔略〕第三局部专用条件第五章工程监理与相关效劳标准和设计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施工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工程__________〔工程名称〕已由________〔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________〔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________,建设资金来自________〔资金来源〕,工程出资比例为_____%。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年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年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年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用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2.《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供招标人选择使用。
3.括号加斜体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后,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删除。
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1.11.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11.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1.11.3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时间、发布方式

1.11.4
上传疑问,下载澄清、修改文件的方式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的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随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5.2
开标
(4)密封情况检查:
□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5)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先送达后开标的顺序进行开标。
(6)开标时,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标,招标人将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
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中第(1)、第(3)种方式报价)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中第(2)、第(4)种方式报价)
监理服务费报价表(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2中第(5)种方式报价)
投标人提供的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一览表

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省外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办理公司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建筑市场承接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企业备案手续的办理,并对省外企业承接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承接业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驻我省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我省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企业在我省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注册建造师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还需加盖注册执业印章.所有原件当场核验后退还。

第六条省外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的,应当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版)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水建[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登记、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处反馈。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包括浙江省境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登记和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或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但准备到浙江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电子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电子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下浮率 A F 的数值范围
1 档 2 档 3 档 4 档 5 档 6 档 7 档 8 档 9 档 10 档 11 档
当 F≤5%时 5% 5.5% 6% 6.5% 7% 7.5% 8% 8.5% 9% 9.5% 10%
当5%<F≤10%时 2.5% 3% 3.5% 4% 4.5% 5% 5.5% 6% 6.5% 7% 7.5%
只有有效标的投标报价进入下述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与判别(有效标是指技术标、信用标、
商务标均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对低于风险控制价(风险控制价=投标最高限价×85%)的
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详评,以确定其能否作为有效标继续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一)总报价 100 分(如不需要分项报价评审的,则总报价为 100 分)。
当F≤ 10% 10.5% 11% 11.5% 12% 12.5% 13% 13.5% 14% 14.5% 15%
10%时
当10%<F 7.5% 8% 8.5% 9% 9.5% 10% 10.5% 11% 11.5% 12% 12.5%
≤15%时
当F>15% 5% 5.5% 6% 6.5% 7% 7.5% 8% 8.5% 9% 9.5% 10%
评标办法(一个合同段,综合评估法)
总则
一、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评标办法。
二、在投标截止日,如投标人和拟派项目经理有海盐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 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接业务的,其投标文件为废标。
三、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的逆序开启投标文件。 四、一个建设项目分多个标段(指工程类别相同)同时开标的,由最先送达投标文件 的投标人代表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公开随机抽取各标段的评审顺序。每一投标人可同时参加 各个标段的投标,但已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再具有后面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 格。 五、投标人应对投标报价中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函中用文字 表示的总报价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1、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算术性差错,且算术性 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1%投标总价以内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①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在总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 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予以合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 1%投标总价以上(含 1%)时,属重大偏差,该投标 文件为废标。 3、评标结束后,任何人提出的算术性差错不影响原来的评标结果。 六、投标函中用文字数额表示的投标总价描述不清时,将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其投标报 价有效性。 七、如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供原件的,开标前投标人应完整提供资格审查等评标需要 的原件,由评标委员会备查。评标过程中不允许投标人补充评标需要的原件。如投标人未完 整提供原件的,将影响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 八、评审程序 (一)评审内容 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 格式”、“报价唯一”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外地建筑企业来长施工备案登记表

外地建筑企业来长施工备案登记表
技术人员情况
共人,其中工程师人,助工,技术员
驻长负责人
驻长技术负责人
驻长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企业施工简历(包括近二年施工工程质量情况)
企业负责人印章(公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县建委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所在地(市)建委审查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1)本表只供外地来长建筑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之用.
(2)本表一式五份,企业主管单位、所在县、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各存一份,企业自存一份。
(3)本表至年月日内有效.
外地建筑企业来长施工备案登记表
()长建登第号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盖章)
企业所在地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有制性质
企业编制人数
技术资质等级
资审发证部门
开户银行及帐号
营业执照证号
管理手册编号
承接工程建筑面积
(万元)
承接工程造价
(万元)
来长情况
申请来长人数
共人,其中技术工人人,平均等级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计划在浙江省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三条登记备案要求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参与浙江省的勘察设计业务: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在设立地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 4. 其他浙江省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登记备案程序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向浙江省相关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浙江省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3.登记备案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可在浙江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登记备案有效期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可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六条登记备案变更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向浙江省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浙江省相关部门将对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承接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处罚措施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取消登记备案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如对本办法有疑义或建议,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措施,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2004]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的登记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省后的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省后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第六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可在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 )上自行下载);(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浙江单位登记备案表

浙江单位登记备案表
以下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备案确认书编号
信用等级
单位备案
年检状态
单位年度评价
备案生效日期
备案
有效期
单位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名单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户口所在地
预申请的
签注有效期
填表说明:
1.单位代码须准确填写单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2.单位名称须准确填写单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不得简称。
3.单位性质须填写单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类型。
4.单位信用等级填写单位企业的信用等级。
5.单位年度评价填写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年审情况。
6.单位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名单表填写本单位人员需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情况。
浙江省单位登记备案表
单位代码
单位性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单位
所在地
市县(区)
单位地址
法人
代表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董事长
总经理
首席代表
营业执照
编号
注册时间营业执照ຫໍສະໝຸດ 有效期注册资金(万元)
上年度营业额
(万元)
上年度纳税额
(万元)
上年度进口额
(万元)
以上情况均属真实,若有变动将及时告知,否则本单位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人或负责人(签名): 日期: 印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4.03
•【字号】浙建〔2015〕3号
•【施行日期】2015.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5〕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附件:1.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3日。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合同备案
完成合同备案信息后,点击招投标信息,*为必填项。 中标日期填写中,如公开招投标项目看中标通知书时间,如为直接委托项目填写直接
发包备案表中备案时间。 直接委托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用填。
同备案
项目经理不可自行输入,必须点击选择在下拉人员中选择。填写完整后保存。如下拉人员中 没有该项目经理,要先将人员入库。
施工许可信息填写无误后上报上报后该记录状态显示为已上报上报成功后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施工许可申请表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一式二份交窗口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合同备案
根据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后,点击首页页面左侧合同备案按钮,将显示以下对话框,并 选择添加。
填写无误后保存。
合同备案
根据提示上传附件材料,选择扫描件→保存扫描件。
合同备案填写完整后上报。上报成功后备案状态将会显示已上报。
施工许可 申请
合同备案填写完整后只需要上报,审核状态为已上报便可填写施工许可申请,不需待 审核通过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点击页面左侧施工许可申请,页面右侧搜索区会显示先前输入过合同备案的项目,选 择并打开。
各方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招标办合同备案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及终身责任承诺书上 签字的项目负责人相一致。
单体信息根据施工合同备案表后的工程施工项目明细表填写。
施工许可申请
工程概况中只需补充完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施工许可申请
根据提示上传附件材料,选择扫描件→保存扫描件。 资金保函或证明为建设单位的资金到位证明。
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况的承诺书由建设单位出具。
施工许可申请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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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外企业
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告知事项
欢迎您参加浙江省的建设事业。

现将浙江省建筑市场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进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的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仅建筑业企业),并按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建筑业活动。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的准则,服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企业和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与承揽工程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管理义务。

四、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日常通知等管理信息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网”( )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查询,请及时上网浏览。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
二、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三、企业进浙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注册建造师)
四、企业进浙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注册监理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注册造价工程师无需填写注册专业
五、企业备案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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