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关于高管退休辞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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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亚斌与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亚斌与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亚斌与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5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亚斌;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任亚斌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任亚斌【当事人-公司】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超【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任亚斌【被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任亚斌与沈某某的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入职时间均不同,任亚斌要求中软公司参照沈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其补发工资,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一审法院驳回任亚斌要求中软公司照沈某某的月工资标准补发工资的诉请,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任亚斌与沈某某的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入职时间均不同,任亚斌要求中软公司参照沈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其补发工资,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一审法院驳回任亚斌要求中软公司照沈某某的月工资标准补发工资的诉请,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上诉人任亚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任亚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11:41: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7月19日,任亚斌(乙方)与中软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18日,工作地点为甲方及客户端业务所在地,工作内容为华为业务群技术工程师;在乙方正常出勤且正常履行合同约定职务的情况下,甲方按附件《薪资确认单》向乙方支付工资。

熊艳琼与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艳琼与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艳琼与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淑琴赵玉兵杨迪【审理法官】高淑琴赵玉兵杨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艳琼;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熊艳琼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熊艳琼【当事人-公司】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红梅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红梅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红梅蒋长卿【代理律所】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熊艳琼【被告】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航公司员工手册明确任何病假都应立即通知公司,病假须有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假建议单到公司运营管理部复审后及时报部门批准后方才有效,医院证明需在看病后一个工作日内递交到公司,员工累计旷工两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导致立即解聘/开除,且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航公司员工手册明确任何病假都应立即通知公司,病假须有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假建议单到公司运营管理部复审后及时报部门批准后方才有效,医院证明需在看病后一个工作日内递交到公司,员工累计旷工两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导致立即解聘/开除,且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

员工手册由中航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予以公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熊艳琼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并表示对其内容无异议。

因此,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审理本案劳动争议的依据。

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刘启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刘启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刘启卫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0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清张瑞吴博文【审理法官】张建清张瑞吴博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刘启卫;慧与(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港中心【当事人】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刘启卫慧与(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港中心【当事人-个人】刘启卫【当事人-公司】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慧与(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港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周国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冬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国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冬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国雍刘冬梅【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启卫;慧与(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信息港中心【本院观点】刘启卫所提交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系其与慧与公司项目经理金某之间发生的,因慧与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华科公司与刘启卫之间签订的《自由顾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在刘启卫为中国移动房地产SAP 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后,华科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华科公司与慧与公司均认可刘启卫的工作量由慧与公司的项目经理金某确认后再向华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发送。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制度1.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2.1.1建立商圈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

1.2服务客户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

众合科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众合科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公告编号:临2020—07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6,924,4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3.11%;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新亮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号)核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众合科技”、“上市公司”)向唐新亮、文建红、萍乡市骏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骏琪投资”)、宁波宽客御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宽客投资”)、张建强、上海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沁朴投资”)、北京润信鼎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泰投资”)和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中茂”)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758,616股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29,843,255股募集配套资金,众合科技最终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慈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云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卓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永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众投资”)、杭州泽宏信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宏信瑞”)、舟山盈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北投资”)、宁波鼎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利投资”)配售人民币普通股29,843,255股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本次交易共计新增发行股份72,601,871股,性质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17年7月6日,本次新增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目标与范围 (3)1.3 文献综述 (4)二、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基础 (5)2.1 公司股权基本概念 (6)2.2 股权结构类型 (8)2.3 股权架构设计原则 (9)2.4 股权架构设计步骤 (10)三、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方案 (10)3.1 设计思路与框架 (11)3.2 股东权益分配 (13)3.3 股权激励机制 (14)3.4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16)3.5 风险控制与合规性 (17)四、公司股权架构实施步骤 (18)4.1 实施前准备 (19)4.2 实施阶段划分 (20)五、公司股权架构实施效果评估 (22)5.1 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23)5.2 评估方法与工具选择 (24)5.3 实施效果分析与反馈 (25)5.4 改进措施与优化建议 (26)六、结论与展望 (27)6.1 研究成果总结 (28)6.2 研究不足与局限 (29)6.3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30)一、内容描述本文档旨在为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提供全面而详尽的指导。

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股权架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资源优化配置以及长远规划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文档将围绕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的意义、目标、原则、方法、步骤及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并掌握股权架构设计的精髓。

在设计层面,本文档强调以企业战略为导向,结合行业特点、市场环境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法律规范又能体现企业特色的股权架构。

注重细节设计,如股权比例设置、股权激励方式选择等,以确保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实施方面,本文档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流程安排,包括股权分配、股权转让、股权调整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旨在帮助企业顺利推进股权架构改革,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还对公司股权架构的维护与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以保障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与持续竞争力。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祝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祝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祝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118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兵【审理法官】吴红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祝超;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金博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祝超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金博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祝超【当事人-公司】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金博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子君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子君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子君【代理律所】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太和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金博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祝超【本院观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祝超工资,根据祝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57235.79元。

因此,武汉太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无需向祝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235.79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治理水平可作再融资标尺

公司治理水平可作再融资标尺

15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条款,这相当于国资持股50%以上,或投票权可以实现多数控制。

这提供了一个总括性术语,并延展和丰富了2017年修改的党章的规定。

党章简·莫伊尔系ACGA 研究主管,林依云系ACGA 中国和韩国研究经理,王湖系ACGA 研究经理;编译:倪沁悦章节(现行法律只对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党组织在这些公司中发挥领导作用。

该章节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出资公司”被定义为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公司治理水平可作再融资标尺只有将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其公司治理得分紧密挂钩,让上市公司高度重视日常规范运作、避免被监管处罚惩戒,上市公司才能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公司治理水平才可能有质的提升文/熊锦秋11月15日众合科技公告称,收到深交所监管函,事由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容不完整。

不过公司同时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告知函,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将履行注册程序。

笔者认为,应将上市公司16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虽然最终定增价格根据定增对象发行询价结果来确定,但目前众合科技受到高端半导体概念信息等影响,股价短期上涨明显,这可能推高定增基准价格。

如果上市公司蹭热点能够带来在定增价格等方面的巨大好处,即便遭受一些监管措施,在相关主体看来这也许“无伤大雅”。

笔者认为,证交所应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分,只有得分在一定水平之上的,才有不受限制的公开发行、定增等再融资资格。

事实上,此前上交所评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成份股,通过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高管人员治理、控股股东与关联方、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管理运营等7个维度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司治理评分,选取评分较高的300家上市公司构成上证公司治理板块。

大家保险要换新东家,何肖锋的又一盘棋

大家保险要换新东家,何肖锋的又一盘棋

大家保险要换新东家,何肖锋的又一盘棋大家保险集团因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而生。

如今经营步入正常化的大家保险集团将作何布局呢?本刊记者 邢莉|文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家保险集团)股权转有望迎来重大进展。

7月16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转让大家保险集团股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委托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同步转让,本次转让的大家保险集团98.78%股权中,包含保险保障基金所持大家保险集团全部股权98.23%,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持有的大家保险集团0.55%股权。

根据公告,该笔股权转让底价为335.695195亿元,挂牌时间截止2021年8月12日。

336亿一次性支付,京东、厦门金圆等6家联合体有意竞购公告显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所持股权挂牌价格为333.83亿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所持股权挂牌价格为1.87亿元。

受让方需要满足三方面资格条件:一是本次产权交易仅接受联合体受让;二是联合体全部成员须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三是联合体须明确一名牵头人,并授权牵头人全权处理与本次产权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宜。

根据交易条件,通过商业信息查阅资格审核且欲参加尽职调查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公告期内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需在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股东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50.35亿元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据财新7月初消息,大家保险集团正处于引战重组阶段。

主要有6家联合体在竞购大家保险,其中包括互联网巨头京东、具有地方国资背景的厦门金圆等公司。

在近一两个月内,各方将提交意向标书。

70F INANCIAL CIRCLES /金融圈·保险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核心数据首次披露,总资产为1.16万亿元目前大家保险集团拥有寿险、财险、养老险、保险资产管理牌照和不动产基金牌照,还拥有保险销售代理、保险经纪以及支付等牌照。

300411金盾股份:关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中强科技的公告

300411金盾股份:关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中强科技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1-074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中强科技的公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注销全资子公司中强科技的议案》,同意对全资子公司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进行清算注销,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清算、注销中强科技相关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清算注销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清算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中强科技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58974117住所: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工业园区观山路3号成立时间:2004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子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隐身材料、数码迷彩图案的研究、设计;伪装网、伪装目标、特种伪装服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伪装工程、数码迷彩涂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丙烯酸酯类树脂涂料、环氧树脂涂料的生产;军用车辆的改装;军用迷彩布、军用帐篷、电气机械及器材、通用设备及其零部件、自动化喷涂机械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金属材料、建材、五金产品、针织品、纺织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强科技现有股权结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经营状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强科技总资产为61,911,714.25元,净资产7,602,659.54元,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28,418,545.79元。

二、清算注销中强科技的原因中强科技主要从事军事隐身伪装装备及相关服务,受军改影响已连续三年未取得军方统一招标采购的某型号光学训练网、某伪装遮障的大额订单,导致产品滞销,后布局民用市场效果亦不明显。

中国核电: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中国核电: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编号:2020-027 债券代码:113026 债券简称:核能转债转股代码:191026 转股简称:核能转股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张涛先生的书面辞呈,张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张涛先生的辞职自辞呈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谨向张涛先生在任职总经理期间对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并预祝履新愉快,再创辉煌。

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决定聘任马明泽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该议案事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聘任马明泽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特此公告。

附件:马明泽先生简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5月6日附件:总经理简历马明泽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历任秦山核电公司运行部操纵员、副值长、值长,秦山核电公司生产处副处长、生产计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生产计划部经理、副总经理,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秦山一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一厂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马明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关于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条件。

群兴:关于法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群兴:关于法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5 证券简称:ST群兴公告编号:2020-042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公司法务总监兼副总经理马静女士、证券事务代表王琼女士的通知,马静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任公司法务总监兼副总经理的职务,王琼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上述二人辞任后将不在公司继续担任任何其他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二人的辞任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马静女士、王琼女士辞去公司上述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证券事务代表。

在公司聘任新的证券事务代表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胡明珠女士代为履行证券事务代表职责。

马静女士、王琼女士在担任公司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兢兢业业,公司及董事会对马静女士、王琼女士在担任公司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给与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并向马静女士、王琼女士表示由衷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众合科技:关于对《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说明

众合科技:关于对《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说明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公告编号:临2020—051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说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通过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详见2020年3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的《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现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补充说明如下:一、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管理模式的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自行管理的模式。

自行管理下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持有人会议,且员工持股计划下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全体持有人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

二、为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拟采取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拟采取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如下:1、通过管理委员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履行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2020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

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汪继、江西慧康产业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继、江西慧康产业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继、江西慧康产业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继;江西慧康产业链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汪继江西慧康产业链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汪继【当事人-公司】江西慧康产业链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永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永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永东【代理律所】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汪继;江西慧康产业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慧康公司是否应向汪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应支付,应当如何计算?汪继入职的岗位为总经理,且汪继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汪继在职期间分管慧康公司的员工转正、离职、社保缴纳、规章制度、印章使用等人事行政工作"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汪继系慧康公司分管人事行政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汪继作为主管人事行政的总经理,其应当知悉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汪继对其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过慧康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慧康公司拒绝签订,故汪继无权要求慧康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慧康公司是否应向汪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应支付,应当如何计算?汪继入职的岗位为总经理,且汪继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汪继在职期间分管慧康公司的员工转正、离职、社保缴纳、规章制度、印章使用等人事行政工作"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汪继系慧康公司分管人事行政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汪继作为主管人事行政的总经理,其应当知悉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汪继对其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过慧康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慧康公司拒绝签订,故汪继无权要求慧康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德阳东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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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东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川06民终1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敏王海燕杨静静【审理法官】邵敏王海燕杨静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德阳东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涛【当事人】德阳东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涛【当事人-个人】沈涛【当事人-公司】德阳东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本万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康静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本万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康静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本万康静冬【代理律所】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德阳东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沈涛【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上明确约定沈涛基本薪酬标准为60万/年(税后),按月平均发放,即沈涛每月的工资为5万元(税后),结合《德阳东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部分员工应发工资发放明细》、银行流水、《德阳东深/深捷/成都深嘉/德阳分公司/东合公司统计表》中载明的欠薪情况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已支付给沈涛的工资及上诉人认可欠付的沈涛2019年1月-10月的工资高于每月5万元的标准,现沈涛。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牟云峰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牟云峰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牟云峰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33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震强严丽芳丁晓鹏【审理法官】钟震强严丽芳丁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云峰【当事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牟云峰【当事人-个人】牟云峰【当事人-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耿红波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郑新山、朱征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红波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郑新山、朱征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红波郑新山、朱征【代理律所】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牟云峰【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上诉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不要向被上诉人牟云峰支付经济补偿金38019.24元。

上诉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牟云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加以遵守。

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每月30日向被上诉人牟云峰发放上月工资,而上诉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及时足额向被上诉人牟云峰发工资,且被上诉人牟云峰仲裁庭审中亦确认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资差额为1601元,故可认定上诉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被上诉人牟云峰工资的情况。

对于未足额支付的差额工资1601元,上诉人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牟云峰。

公司法新加坡法律第50章.pdf

公司法新加坡法律第50章.pdf

董事的委任、退任和撤換..................................................................................................... 29
替任董事 ............................................................................................................................. 30
首席執行官 .......................................................................................................................... 28
罷免董事職務 ...................................................................................................................... 29
由代表行事的公司 ............................................................................................................... 27
董事 .................................................................................................................................... 27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娜等同志试用期满职务调整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娜等同志试用期满职务调整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娜等同志试用期满职务调整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06
•【字号】宜府字〔2023〕58号
•【施行日期】202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娜等同志试用期满职务调整的通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刘娜、方建平同志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2022年9月起计算。

终止赵可同志的试用期,免去其市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试任职务,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2023年12月6日。

武汉中元弘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中元弘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中元弘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汉中元弘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晶【当事人】武汉中元弘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陶晶【当事人-个人】陶晶【当事人-公司】武汉中元弘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培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侯华晴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培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侯华晴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培培侯华晴【代理律所】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武汉中元弘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陶晶【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2019年4月的工资。

二审中,中元弘毅公司承认未向陶晶支付2019年4月工资,依法应予以支付。

该公司上诉称在一审中提交了工资表及计薪标准,但因陶晶未签字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酌定以陶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2019年4月工资为4094元,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补偿金。

经查,2015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29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元弘毅公司仅为陶晶办理了2019年2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属于未依法为陶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关于同意郑冠军同志免职并退休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关于同意郑冠军同志免职并退休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关于同意郑冠军同志免职
并退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
•【公布日期】2023.08.10
•【字号】青科党组发〔2023〕34号
•【施行日期】2023.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关于同意郑冠军同志免职并退休
的通知
青科党组发〔2023〕34号
中共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关于郑冠军同志到龄退休的请示》(青科资党字〔2023〕54号)收悉,经2023年8月3日第19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郑冠军同志到龄退休,免去其中共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员会委员,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青海省国有科技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人代表),青海省工程科技集团筹备组组长、深化改革小组组长职务。

请按规定办理其退休手续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免职相关手续。

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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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公告编号:临2020—026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管退休辞任的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高级副总裁王国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国平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退休,现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辞职后将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众合科创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国平先生通过公司2019年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票200,000股。

王国平先生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国平先生辞去上述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层规范运作和正常生产经营,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王国平先生担任高管以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及在此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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