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简述
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简述作者:缪丽园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5期【摘要】南北战争之后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应运而生,虽然期间几番波折,但是仍不能阻挡其通过的脚步。
第十四修正案颁布之后,美国原先政治格局逐渐被打破,联邦权力的触角开始伸向公民权利这一曾经作为州权力的领域,并且借此进一步限制州权力。
这一系列的变化虽然看似使得支持联邦权力至上的主体斩获利益,但是最后究竟鹿死谁手,仍未定论,因为联邦最高法院握有宪法解释权,而来自法院的不同限度的解释最终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关键词】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联邦权力州权力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在美国宪法发展甚至是政治、社会发展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有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这般评价它: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心脏。
[1]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十四条修正案从宪法条文的层面上改变了美国联邦制理论和实践,使得原本相对较大并且独立的州权力在公民权利领域必须受制于联邦权力,并且由于公民权利领域的边界较为模糊,可以扩大解释至各种法律关系或者对象,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这种权力变化使得联邦权力能够较为彻底的限制州权力,打破了聯邦宪法原先承认的二元联邦主义的政体形式。
本文试图通过对该修正案的产生背景、过程以及具体文意进行分析探讨,希望从中找出为何会产生这条几乎推翻既有宪法构架政体的修正案的原因,何以从文意角度能够得出打破二元联邦制的结论,这一修正案最终通过和生效后谁又成为了利益获得者。
当然由于该条修正案内容共分五个条款,但是其中与上述影响联系最为紧密的实为第一款,因此在本文的具体分析中仅涉及该款条文。
一、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①(一)产生背景南北战争结束后,如何重建联邦成为美国宪政的首要问题。
[2]一方面由于南北战争彻底废除了奴隶制,黑人获得自由,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尤其是黑人权利被提上议程。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议题是如何在战后的美国设计和建立一种新的宪政制度,因为战后的一系列变化使得原先南部各州的政治基础发生巨变,此时已不存在简单将之前退出联邦的州再行纳入从而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了。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希望大家喜欢!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
它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密尔顿。
只有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
最后通过了联邦宪法。
这部宪法基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由于年迈体弱,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很少发表公开演讲,宪法签署前,他表示:尽管有很多缺憾,但想不出有比这更好的宪法。
他含着激动的眼泪在宪法文本上签了字。
当其他代表签字时,他一直在琢磨刻在华盛顿座椅上的太阳是日出还是日落。
签署仪式完成后,他说:“现在,我很高兴地知道,那是日出,而不是日落。
”1787年宪法还包含了大量的民主因素,主要表现在:(1)宪法中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该原则虽然有压抑人民的消极作用,但也有积极的一面,三者可互相限制、平衡。
(2)宪法大大加强了中央权力,但也把相当多的权力留给各州。
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形式,是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3)确立了共和制。
(4)实行民选政府制度。
(5)体现了文官政府的权力高于军权的原则。
(6)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体现了杰斐逊“死人不能统治活人”的思想,后人必须结合当代实际修改宪法。
由于在巴黎担任美国驻法公使,《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没有参加制宪会议。
同为革命领袖,在华盛顿政府内任国务卿的杰斐逊与财长汉密尔顿对美国联邦宪法的性质和联邦制的发展前景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汉密尔顿对平民政治极为反感,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联邦政府,以此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以发展经济。
杰斐逊强调人民的权利,认为在新的宪政体制下,人民应该得到尽可能多的自由和自主的空间,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美国政治概论章节答案
第一章1、从希腊时期起,民主制就一直作为一个正面、褒义的政体存在人们的思想中。
正确答案:否2、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第七条:“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主要体现了英国人的哪一种观念:正确答案:拥有武装反抗的自然权利观念3、美国的开国之父们从英国政体中吸收了混合政府观念,当时英国的“混合政府”观念主要是指下列哪些力量的平衡:正确答案:王权贵族与平民5、美国作为第一个现代代议民主制国家,它的建立受英国传统的影响有哪些?正确答案:自然权利观念混合政府以及权力制衡观念议会主权观念6、奥巴马医改法案2010年通过,需要美国政府在今后十年内投入巨资,将3200万没有保险的美国民众纳入医保体系。
这样的话,美国医保覆盖率将由85%上升至95%,但是却迟迟未能实施,与下列哪一因素有密切关系:正确答案:相当一部分政治力量的“小政府”观念7、法国大革命后,帝制仍旧复辟了;而在美国,经历独立战争后,就确立了第一个代议制民主制。
法美革命产生不同结局的主要原因是:正确答案:美国拥有更为平等的社会结构8、北美殖民地的哪些本土政治传统是对英国政治传统的超越?正确答案:平等自治成文社会契约9、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的爆发是因为,英国政府侵犯了北美殖民地的哪一原则:平等自然权利民主自治正确答案:自治10、北美殖民地具有成文的社会契约习惯,在各个时期都制定有相应的契约文件。
其中“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公民政治实体(civil body politic)”是出自哪一契约?正确答案:“五月花”号公约11、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论述,民主制是由哪种政体变异后形成()正确答案:共和制12、英国历史上最早对现代自然权利观念进行阐述的革命性文件是()《大宪章》《牛津条例》《权利法案》《废奴法案》正确答案:《大宪章》13、美国开国初期创立的“三权分立”政治结构中,总统的权力极为弱小,是受到哪一英国政治传统的影响()法治观念社会契约观念权力制衡观念议会主权观念正确答案:议会主权观念14、从革命性质上来看,美国革命是一场()社会革命经济革命文化革命政治革命正确答案:政治革命15、英国《大宪章》关于自然权利部分的论述,体现了哪些现代政治观念()法治观念陪审团观念财产权观念民主观念正确答案:法治观念陪审团观念财产权观念16、在光荣革命时期,英国的混合政府里实现了哪三种权力的混合()正确答案:国王权力贵族权力平民权力第二章2、美国1787年的制宪会议是对独立战争的自然延续和必然结果。
美国“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
美国“平等保护条款”的实施一.宪法条款第十四条修正案[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二、“平等保护条款”的通过背景(一)《独立宣言》杰弗逊执笔起草,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慷慨激昂地宣布“人人被造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杰弗逊起草过程中,对英王乔治三世允许在殖民地存在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的激烈谴责:“他向人性本身发动了残酷的战争,侵犯了一个从未冒犯过他的远方民族的最神圣的生存权和自由权,他诱骗他们,并把他们运往另一半球充当奴隶,或使他们惨死在运送途中”。
因佐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代表的坚决反对,在最后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删去了这些文字。
当杰弗逊写下这些文字的时候,他自己拥有数百名奴隶。
1(二)《美国宪法》中的“奴隶制”制宪会议上,尽管来自北方的一些代表反对奴隶制,但他们清楚其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
在奴隶制问题上,南北方进行了妥协,默认了南部奴隶制存在的事实。
尽管1789年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而使用“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所有其他人口”等语词。
美国宪法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有十余项,最重要的条款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
“五分之三条款”指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辛普森杀妻案件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辛普森杀妻案件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其审判过程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辛普森杀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尼桑维尤市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辛普森家的住宅前被杀害。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些与辛普森有关的证据,如血迹、指纹等。
随后,辛普森被控犯有双重谋杀罪。
三、法律条文解析1. 证据规则(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辛普森杀妻案件中,警方主要收集了间接证据,如血迹、指纹等。
根据美国法律,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2)排除非法证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人身、财产。
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在搜查过程中涉嫌侵犯辛普森的住宅权,导致部分证据被排除。
2. 辩护策略(1)无罪辩护辛普森的辩护律师采取了无罪辩护策略,强调警方调查过程中的失误和证据不足。
(2)证据质疑辩护律师对警方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疑,包括血迹、指纹等,试图证明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3. 法律适用(1)陪审团制度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裁决。
在辛普森案件中,陪审团最终裁定辛普森无罪。
(2)双轨审判制度美国实行双轨审判制度,即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可以同时进行。
在辛普森案件中,尽管刑事审判结果为无罪,但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判定对布朗和戈德曼的死亡负有责任。
四、适用指南1.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辩护策略与审判程序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应充分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辩护。
美国法律制定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法律传统的国家,其法律制定过程充满了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奴隶解放宣言》和《平权法案》两个案例,探讨美国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过程及其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二、《奴隶解放宣言》1. 历史背景19世纪中叶,美国社会分裂为北方工业化和南方种植园经济两大阵营。
南方种植园经济依赖奴隶劳动力,而北方则反对奴隶制度,主张废除奴隶制。
这一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南北战争的爆发。
2. 制定过程1862年,林肯总统在内战期间颁布了《奴隶解放宣言》。
该宣言规定,从1863年1月1日起,所有在叛乱州的奴隶都将获得自由。
以下是该法案的制定过程:(1)起草:林肯总统任命了联邦政府内部的几位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奴隶解放宣言》。
(2)讨论:起草完成后,林肯总统将草案提交给内阁讨论,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3)修改:根据内阁讨论的结果,林肯总统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4)颁布:1862年9月22日,林肯总统正式签署了《奴隶解放宣言》。
3. 社会影响《奴隶解放宣言》的颁布,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解放了约400万奴隶,为他们争取了自由。
(2)削弱了南方奴隶主的势力,为北方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
(3)为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奠定了基础,为后来的民权运动提供了先例。
三、《平权法案》1. 历史背景20世纪中叶,美国社会在种族、性别、宗教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歧视现象。
为了消除这些歧视,美国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平权法案。
2. 制定过程《平权法案》的制定过程如下:(1)起草:美国政府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平权法案。
(2)讨论:法案起草完成后,提交国会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
(3)修改:根据国会讨论的结果,对法案进行修改。
(4)颁布:1964年7月2日,美国总统约翰逊签署了《平权法案》。
3. 社会影响《平权法案》的颁布,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禁止了在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对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的歧视。
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平等与权利的保障
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平等与权利的保障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 平等与权利的保障在美国历史上,经过漫长的斗争和努力,通过立法来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保障其基本权利的重要里程碑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其中,十四、十五和十六修正案在平等和权利保障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修正案进行深入探讨,以展示它们对美国社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一、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法1868年,美国通过了十四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
该修正案确保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并且禁止各个州对公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平等保护法”条款。
根据该法规,州政府必须确保其法律对所有公民都是公平、公正并且平等的。
这一修正案对废除奴隶制、赋予黑人平等权利以及加强妇女和少数族裔的权益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十四修正案还确立了生育权和隐私权的概念,为妇女的权益争取了重要保护。
此外,该修正案还为移民和非移民提供了平等的法律保障,保护了每个人在美国领土上的权益。
总之,十四修正案为确保公民享受平等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十五修正案:废除种族歧视1870年通过的十五修正案把选举的权利扩展到了所有种族。
在美国南部的重建时期,黑人仍然面临着种族歧视和选举权剥夺的问题。
十五修正案的通过打破了这种种族隔离和歧视的现象,确保了黑人在参与选举时的平等权益。
十五修正案为黑人提供了保护和平等的选举权,禁止各个州在选举中因为种族原因限制民众的参与。
这是一次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美国真正迈向了种族平等的道路。
然而,在该修正案通过后,种族歧视并未立即消失。
南方各州采取了种种手段,例如“大选人特权”等,以绕过这一修正案。
事实上,直到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黑人才真正获得了全面的平等与权利的保障。
三、十六修正案:所得税法1913年通过的十六修正案引入了美国的现代税收制度。
该修正案授权联邦政府对个人和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为国家提供财政来源。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崔之元原载 “美国研究”1997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
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年) [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年) [2] 和“罗诉韦德案”( Roe V. Wade, 1973 ), [3] 等等。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力量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问题,展开了至今仍无休止的辩论。
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问题:第一,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第二,“司法审查”( judicialreview )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亦即“司法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与“向前看”的“平等保护”( equal protection )的关系问题。
显然,这三个问题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
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的新思考。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 [4]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
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从第十到十四修正案众所周知,联邦制是美国制宪(1787年)时的指导思想之一。
最新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三个理关于问题-精品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三个理关于问题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
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年)[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年) [2] 和“罗诉韦德案”( Roe V. Wade, 1973 ), [3] 等等。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力量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问题,展开了至今仍无休止的辩论。
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问题:第一,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第二,“司法审查”( judicialreview )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亦即“司法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与“向前看”的“平等保护”( equal protection )的关系问题。
显然,这三个问题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
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的新思考。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 [4]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
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从第十到十四修正案众所周知,联邦制是美国制宪(1787年)时的指导思想之一。
美国宪法解读民权与自由的保障
美国宪法解读民权与自由的保障美国宪法作为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石,确立了民权与自由的保障机制。
本文将解读美国宪法中关于民权与自由的重要条款,并探讨其在现实中的运行和保障效果。
一、立法和司法的平衡美国宪法确保了国会的立法权,同时也赋予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这一机制旨在实现立法和司法的平衡,确保立法不会侵犯公民的民权与自由。
立法和司法的平衡体现在最高法院对立法进行宪法审查的权力上。
最高法院能够判决某项法律是否违反了宪法,如果违反,该法律将被视为无效。
这种机制保证了公民的民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并确保了政府不能过度干涉公民的自由。
二、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明确保障了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观点、批评政府、参与公共讨论的基本权利。
宗教自由则保障了公民对于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
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在美国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批评政府或者支持某种政治主张,这为社会的进步和民主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宗教自由也确保了公民能够根据自己的信仰进行宗教实践,并且不会因为其宗教信仰受到不公平待遇。
然而,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
法律对于诽谤、恶意谣言、煽动暴力等行为进行了限制。
此外,当宗教习俗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也会进行权衡和裁决。
三、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并规定了对于搜查和扣押的合法程序。
这一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免受非法侵入和侵犯隐私的行为。
第四修正案要求执法机构在进行搜查或者扣押之前必须获得合法的搜索令或逮捕令,并且必须符合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一权利保障了公民的隐私,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侵入。
然而,在反恐等特殊情况下,个人隐私权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成为一个持续争议的话题。
政府可能会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一定程度的侵犯个人隐私。
法律界和公众之间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与国家安全的权衡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美国的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宪法解释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宪法解释的重大案件,对于美国宪法的发展和法律解释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事实案件起因于美国前总统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任命了联邦法官威廉·马伯里。
然而,新任总统杰斐逊上台后,麦迪逊担任国务卿,他认为马伯里不具备法官资格,于是指示司法部长朱尼厄斯·巴尔的摩拒绝发出任命状。
马伯里不服,于是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任命状。
三、案件争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总统和国务卿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马伯里认为,最高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其任命状,因为这是宪法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而麦迪逊则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总统和国务卿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为这将侵犯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权力。
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充分发挥了他的法律智慧,对案件进行了精辟的解析。
他首先指出,最高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宪法赋予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马歇尔进一步阐述了以下观点:1.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任何法律、行政行为和法院判决都必须服从宪法。
2. 最高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
3. 马伯里不具备法官资格,其任命无效,最高法院无权强制执行。
4. 马伯里案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宪法秩序。
五、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确立了最高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为美国宪法的发展和法律解释体系奠定了基础。
以下是案件的主要影响:1. 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该案使最高法院成为美国宪法解释的最高权威,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保障了宪法权威:司法审查制度使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行政行为和法院判决都必须服从宪法。
3. 维护了三权分立:该案强调了三权分立的重要性,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宪法秩序。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华人诉讼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华人诉讼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导读:本文是关于益和诉霍普金斯案:华人诉讼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希望能帮助到您!益和诉霍普金斯案:华人诉讼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吴荣鹏在南北战争胜利以后,美国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来保卫胜利的果实,其中1868年生效的第14修正案被称为“平等保护条款”,该条款规定各州“在其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
这一修正案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获得自由的黑人免于各州的歧视,但是在此后的很多年里,美国最高法院都非常狭隘地解释这一修正案,导致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仍然拥有很大的权力来侵害少数族裔的自由和权利。
1886年,在一位被美国白人打压的华人洗衣店老板益和诉霍普金斯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例外的裁决,改变了对宪法第14修正案的传统解释,使得益和诉霍普金斯案成为美国宪政历程中一个经典案例。
背景:愈演愈烈的排华潮早在1852年,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就通过了一项针对华人淘金矿工的歧视性税法。
到了1854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华人无权出庭作出不利于白人的证词”,进一步加剧了排华行动,旧金山随后也加入了排斥华人的行列当中。
1870年到1880年十年间,在旧金山有为数众多的华人洗衣店,这些洗衣店展示了华人的经商才能,给美国白人的洗衣店带来了生意上的威胁,这势必会触犯他们的利益。
于是,美国白人们想通过精心的法律设计把华人从市区内赶走。
在1873年到1884年间,当地市政当局通过了14条被称为“洗衣店条例”的法律,其中于1880年5月通过的第1569号条例和7月通过的第1587号条例规定:任何在市内的木制建筑中开办、维护和经营洗衣店的人都必须从市政当局获得营业执照。
但其并未规定市政当局给予和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标准,这样便给市政当局留下了任意裁断的权力,可以随心所欲地接受或者拒绝有关申请,条例中流露出当局想通过法律手段将华人排挤出洗衣行业甚至是排挤出当地的意图。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
以宪法的十大经典案例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宪法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宪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依赖于文字的规定,更需要依靠实际的案例来验证和完善。
宪法的具体实施往往通过一系列经典案例的解释和适用来得以体现。
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宪法中的十大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宪法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案:《柯尔马克诉乌拉圭案》这个案例发生在国际法领域。
柯尔马克是一个瑞士籍的商人,在乌拉圭进行投资时,受到了当地政府的侵犯。
在此案中,乌拉圭政府被判定违反了宪法保护投资的相关规定,从而引发了对于宪法对国际投资保护的讨论和解释。
第二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一项历史性裁决,判定了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这一案例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开端,也为后来的反种族歧视法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案:《科比精神病院案》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大的宪法诉讼案。
案件涉及基本人权的保障,对中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解释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个案例为中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重要范本。
第四案:《特利奥利诉瑞士联邦议会案》这个案例发生在瑞士,关键问题是议会的决议是否符合瑞士宪法所规定的人权保障。
这个案例对于如何确保立法机关的决策符合宪法的规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第五案:《印度积极举证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印度宪法中“积极举证权”的解释和适用。
最终法院判定,这一原则不能违反公平审理的基本原则,从而对印度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保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六案:《英国议会批准裁决案》这是关于英国宪法中议会权力的界定和限制问题的案例,对于英国宪法体系的完善和法律解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七案:《加拿大帕特里奥斯案》这个案例是被誉为加拿大宪法法院审理的“宪法原则之案”,在此案中,关于法律的合理解释和适用成为了争议焦点,为加拿大宪法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范例。
第八案:《日本国会选举案》这是一起针对日本国会选举中选举制度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案件。
美国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米勒诉美国案》(Miller v. California)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该案发生在1973年。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于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以及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平衡问题。
原告米勒是一名作家,他因出版了一本被认为是淫秽的书籍而受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指控。
米勒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针对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提出了“米勒测试”(Miller test),即淫秽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根据当代社区标准,作品作为整体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2. 作品的主要总体倾向是刺激人们的性欲,而非提供任何社会价值;3. 作品的总体倾向对于未成年人具有明显的诱发性。
根据“米勒测试”,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加利福尼亚州关于淫秽作品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该法律限制了言论自由。
三、法律解析1. 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米勒诉美国案》中提出的“米勒测试”对于淫秽作品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该测试要求淫秽作品在当代社区标准下缺乏严肃价值,且具有明显的性刺激倾向。
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道德对言论自由的干预,保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2. 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的平衡在《米勒诉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强调了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之间的平衡。
法院认为,虽然淫秽作品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言论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在处理言论自由与公共道德的关系时,法院要求对淫秽作品进行界定,以确保言论自由的实现。
3.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应用《米勒诉美国案》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言论自由领域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淫秽作品不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宪法第一修正案在言论自由领域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四、案件影响《米勒诉美国案》的判决对美国法律界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对于淫秽作品的界定标准,美国最高法院的“米勒测试”成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依据。
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TINKER ET AL. v. DES MOINES美国最高法院393 US 5031969年2月24日决定案情1965年12月,得梅因中学,爱荷华州的居民约翰(15岁)、约翰的妹妹玛丽(13岁),以及他们的朋友克里斯托弗(16岁)决定穿着有和平象征意义的黑色臂章去学校(约翰和克里斯托弗为中学,玛丽为中学),以抗议越南战争并支持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所称的圣诞节休战。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采取了一项措施,禁止学生戴袖章上学。
违反的学生将被暂停学业直到他们同意遵守此措施才准许返回学校。
玛丽和克里斯托弗选择了违反此措施,次日约翰也这样做了。
当他们的抗议计划结束后学校的处罚在1966年1月1日暂停。
在爱荷华州公民自由联盟走进他们家庭并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同意帮助提起诉讼后他们才提起诉讼。
他们的父母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法院维持了得梅因学校的决定。
在美国法院上诉8次而票数相等意味着地区法院的裁定继续成立,这迫使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直到1968年11月12日才在法庭上讨论。
判决意见福塔斯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
申诉人约翰15岁,申诉人克里斯托弗16岁在爱荷华州得梅因高中学习。
申诉人玛丽13岁,她是约翰的妹妹,在一个初中学校学习。
在1965年12月,一群成年人和得梅因中学的学生在埃克哈特家举行了一个会议。
他们宣传反对敌视越南,并且通过节日期间穿着黑色臂章和在12月16日及除夕夜的禁食行动来支持停战。
请愿者和他们的父母曾经从事类似活动,他们决定参加该计划。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知道了他们戴臂章的计划。
1965年12月14日他们开会通过了一项政策,那就是任何戴臂章去学校的学生必须摘掉臂章,否则他们将被暂停学业。
请愿者知道了学校领导采取的措施。
12月16日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着黑色臂章去学校,次日约翰也穿着臂章。
他们被遣返回家并被暂停学业,直到不穿着臂章时。
他们直到穿着臂章计划终止也就是元旦才回到学校。
【优质文档】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word范文模板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篇一: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文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三)
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三)(三)凯瑟案少数意见:遵循错误的前例颠覆法院的合法性凯瑟案少数意见对O‘Connor的批驳可以归纳为4点:1. 多数意见一面实质性的推翻罗伊判例,一面虚伪地声称遵循前例。
罗伊判例将堕胎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凯瑟判例没有接受;罗伊判例对限制堕胎的法律作“严格审查”,凯瑟判例推出了“不当负担”标准;罗伊判例的实质内容“妊娠三段论”被公开推翻。
因此罗伊判例只剩下一具徒有其表的外壳,一个继续存在的假象。
这是对遵循前例原理的嘲弄,最高法院判决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象多数意见那样从前例中任意取其所需、舍其所弃的遵循前例。
通过制定宪法修正案而纠正一个错误的宪法判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法院一旦认识到前例的失误,就应当即时纠正。
2. 判决依据的基本事实没有变化根本不能成为维持罗伊判例的理由,因为,罗伊判例点基本事实是妇女怀孕、胎儿发育成活、母亲分娩,这些基本事实永远不会改变。
3. 在已往20年,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善是因为她们接受高等教育,参与竞争,而不是因为她们可以自由堕胎,因此,妇女对罗伊判例并没有什么依赖利益。
即便公众对错案产生依赖利益,也不能成为拒绝纠正错误的理由。
维护种族歧视的布雷西案持续了58年,废除最高工作时限的罗奇纳案存续了32年,肯定有人对之产生依赖利益,但法院并没有因此而推翻错案。
4. 因为判决涉及引起广泛争议的社会问题,所以,不能在公众的压力下推翻前例,否则法院就会丧失合法性,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说法。
如果纠正错误会影响法院的合法性,那么历史上所有错案都不能推翻。
不对公众压力屈服的说法本身是一个悖论,当法院顶住反对罗伊判决的公众压力时,它是屈服于支持罗伊判例的公众压力时,它正是屈服于支持罗伊判例的公众压力。
Scalia在凯瑟案单独发表了不同意见,因为他和首席大法官在法院是否应当回应公众反应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Scalia对多数意见的批评是,推翻罗伊判例不是为了回应公众反应,而是因为罗伊判例缺乏宪法依据;法院既没有必要为了显示自己能够对抗公众压力而拒绝纠正错误,也没有必要对公众压力妥协,法官是任命的,而不是民选的,法官根本没有回应公众反应的能力。
美国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宪法修正案间的关系-世界史论文-历史论文
美国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宪法修正案间的关系-世界史论文-历史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在美国宪政史上,第13~15条宪法修正案又被称为第二个联邦宪法,其缘由在于它切实体现了公民权与权利的伸张,并由此改变了合众国联邦权与州权的比例关系,使州权缩小、联邦权扩大。
然而,这个伸张的过程是在与一股极其强大的与社会对抗势力的冲突中实现的。
学界对于这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略显薄弱。
较多见的是探讨这三条修正案的积极意义与局限性;在宪法中播下的种子的激进与温和派共和党人、废奴主义者与其他人士的贡献①;公民权与权利的伸张对美国宪政发展的深刻涵义②,等等,很少从历史学与学的学科交汇视角,深入历史背景,从另一侧面即与对抗势力的冲突和社会心理背景中,探讨公民权与权利的扩展与妥协过程。
因此,本文拟从历史背景出发,并采用心理学视角,围绕两个主题展开讨论:一是美国公民的公民权与权利如何通过第13~15条宪法修正案渐次得以实现;二是公民权与权利的伸张在强大的与社会势力的对抗与冲突下如何在实质上成为一种妥协或者说进步中的后退。
由于《解放宣言》是非裔美国人获得自由的起点,它与第13条宪法修正案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本文将以《解放宣言》为讨论的起始点。
一《解放宣言》与第13条宪法修正案1863年1月1日,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签署《解放宣言》,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赋予其陆军、海军总司令的权力宣布:从1863年1月的第一天起,阿肯色州、德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部分地区除外)、密西西比州、阿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北卡罗来纳州、佛吉尼亚州(部分地区除外)等美国南方共九个州,约三百多万黑奴,从此并永远获得自由。
《解放宣言》是否为解放黑奴而颁布?是,亦非全是。
从字面看,从此并永远获得自由,当然是为解除黑奴的奴隶身份。
但这三百多万黑奴自由身份的获得,却来自于合众国宪法赋予陆军、海军总司令的权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崔之元原载 “美国研究”1997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
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年) [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年) [2] 和“罗诉韦德案”( Roe V. Wade, 1973 ), [3] 等等。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力量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问题,展开了至今仍无休止的辩论。
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问题:第一,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第二,“司法审查”( judicialreview )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亦即“司法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与“向前看”的“平等保护”( equal protection )的关系问题。
显然,这三个问题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
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的新思考。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 [4]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
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从第十到十四修正案众所周知,联邦制是美国制宪(1787年)时的指导思想之一。
由麦迪逊( James Madison )写作的《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少而且有界定”,州政府权力是“多而无界定有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均归州政府管理”。
[5] 这一思想体现在1804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
该修正案全文是:“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相应各州人民行使”。
显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与第十修正案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
在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南方各州的奴隶制卷土重来而设的。
林肯在战前竞选时,曾和道格拉斯参议员发生了一场著名的论争。
林肯反复强调南方实行奴隶制的州企图将奴隶制“全国化”的危险。
1860年乔治亚州参议员图姆斯( Robert Toombs )宣称北方九个州禁止奴隶路过的法律是违宪的。
在此稍前,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克特诉山福特”( Scott V. Sandford )案判决中,断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各州在对待奴隶问题上具有“完全和绝对的权力”。
[6] 这一判决和宪法第十修正案以及麦迪逊上述关于“州政府权力多而无界定”的论点是一致的。
以第十修正案为宪法基础,直至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通过前,美国处于所谓“二元联邦制”( dual federalism )下,即州内经济和政治事务由州政府全权管辖,州际间经济与政治事务由联邦政府管辖。
第十四修正案的通过,实际上宣告了“二元联邦制”的终结的开始。
[7]为了充分理解第十四修正案的历史意义,我们有必要简略地回顾“二元联邦制”的发展。
美国1776年独立战争后建立了“邦联制”( Confederation ),但很快发现“邦联制”太软弱,无力应付来自内、外两方面的挑战。
来自内部的危险是没有统一的纸币,农民不堪忍受用贵金属付债,终导致1786年的“沙依起义”( Shay's Rebellion ),来自外部的危险是英国仍拒不从大湖地区撤走军事要害、西班牙不给美国使用密西西比水路的权利,等等。
因此,“联邦党人”( Federalists )决定改“邦联制”为“联邦制”,其动机在于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有意思的是,《联邦党人文集·第17篇》中把“邦联制”下的地方权力比作“封建制”, [8] 而联邦党人所要完成的则是西方历史上“第二次民主转变”。
[9] “第一次民主转变”是希腊城邦时期,此后一般人均认为民主政体只有在小的地域内才可能实现。
但联邦党人富于制度创新的想象力,他们论证说,大的共和国比小的共和国反倒更容易实现民主。
《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明确指出:“对于选举公共福利的适当保护人来说,是小共和国好呢还是大共和国好?从以下两个明显理由可看出是后者较好。
首先,共和国无论多小,为了防止少数人结党营私,代表必须达到一定数目;同时,共和国无论多大,为了防止人数过多的混乱,代表也必须达到一定数目。
因此,代表人数并不同两个共和国的选民人数达到一定数目。
因此,代表人数并不同两个共和国的选民人数成比例,在小共和国代表所占比例就大一些。
结果是,如果大共和国里的合适人选的比例并不小于小共和国,那么前者将有较大的选择机会,从而就有较大可能作适当的选择。
其次,由于选举每一个代表的公民人数,大共和国要比小共和国多,所以不足取的候选人就更难于成功地采用在选举中常常采用的不道德手腕;同时由于选民的自由度更大,选票也就更容易集中于德高望重的人身上”。
可见,联邦党人的理论创新在于提出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更民主的可能性。
这是历史上“第二次民主转变”的理论基础。
但是,“反联邦党人”对联邦党人的大共和国方案不放心。
双方妥协下来的结果,就是所谓“二元联邦制”:中央政府负责外交、国防和州际间事务,州政府全权负责州内事务。
“二元联邦制”的宪法体现,即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如前所引,该修正案说明,凡未授予( delegated )中央政府的权力均归州政府行使。
但这里的微妙之处在于如何理解“授予”。
“反联邦党人”曾要求在“授予”之前加上“明示”( expressly ),这样一来,凡未明确授予中央政府的权力均归州政府行使。
麦迪逊( James Madison )坚决反对,他说:“使政府局限于行使明示权力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默示权力( power by implication )”。
[10] 宪法第十修正案的正文采用了麦迪逊的意见,没有用“明示”的提法,即允许了颇有弹性的“默示权力”。
“默示权力”给中央政府相当灵活的活动余地。
例如,尽管宪法中没有明显规定国会有建立国家银行的权力,但美国第一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 John Marshall )在1819年“麦克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McCulloch V. Maryland )中判定国会有建立国家银行的“默示权力”。
尽管如此,“二元联邦制”还是给中央政府的权力加上了很大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法案”( the Bill of Rights )不适用于州政府,而只适用于联邦政府。
换言之,言论、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联邦政府必须保护,但州政府却不必如此。
这种奇怪的安排,只有和奴隶制问题联系起来,才能得到理解。
事实上,在弗吉尼亚州批准宪法的会议上( ratifying convention ),麦迪逊向听众保证宪法不会影响各州采用奴隶制的自由。
[11]1868年(南北战争后)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深远历史意义,在于它标志着州政府也必须遵守“权利法案”的开始,亦即“二元联邦制”的终结的开始。
随着“权利法案”被逐步“并入”( incorporated )第十四修正案,顽固坚持“二元联邦制”的法官不得不主要诉诸宪法正文第一条第八款(所谓“贸易条款”)。
他们强调“各州之间”( interstate )中的“之间”二字,以此反对国会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等法案。
他们还强调“州际间贸易”中的“贸易”二字,因此“制造业”不在国会管辖之内,任何劳动保护立法和集体谈判立法都成了违宪的。
直到罗斯福1936年当选总统并任命布莱克( Hugo Black )等进步人士为最高法院法官,这才彻底结束了“二元联邦制”。
其标志是1937年最高法院判定“全国劳动关系法案”(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符合宪法:因为“州内”的不合理劳动关系将影响“州际”间贸易。
[12]“二元联邦制”的终结,意味着第十四修正案在宪法中取得了对第十修正案的优先地位。
它表明,地方政府在“权利保障”和民主建设方面,并不一定比中央政府高明。
当代著名政治学家拉斯基( Harold Laski )指出,“小单位的政府无力抵抗大单位的巨型资本主义”( small unit of government is impotent against the big unit of giant capitalism )。
[13] 拉斯基的见解,不仅符合前述的美国1937年才通过“全国劳动关系法案”的情况,而且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近年的法律执行状况。
1995年1月1日,中国“劳动法”开始正式施行。
但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法”得不到充分贯彻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从毛泽东1956年发表《论十大关系》以来,中国一直重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开放”时期更是如此。
但这不等于说中国应回到连在美国都已被抛弃的“二元联邦制”去。
[14]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将“权利法案”运用于州政府的经验表明,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主权分割,而在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必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都必须民主化。
前面引用过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关于“大共和国”更容易民主的论点,应对我们思考今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所启发。
二、“司法专政”与民主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仅标志着“二元联邦制”终结的开端,而且突出了“司法审查”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
所谓“司法审查”( judicial review ),指的是最高法院具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并可以推翻( invalidate )被认为违宪的法律。
问题在于,为什么九个未经民选的终生职的法官,有权否决经过民选的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呢?美国著名宪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却伯( Laurence Tribe )教授指出:“司法审查具有直接的和双重的可疑性。
那些宣告法律和行政机构行为违宪的法官,并不是通过民众选举而得到他们的职位的;一经被任命,他们甚至不再受提名和批准他们的经选举而获职官员的监督,而是在终生任期和有保障的薪金下获得了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