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
【2018最新】路政执法不严,监管缺失,以罚代管,总结经验做法,自查-优秀word范文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路政执法不严,监管缺失,以罚代管,总结经验做法,自查篇一: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及整改统计表附件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及整改统计表篇二:城建处关于行政执法情况的工作总结精选范文:城建处关于行政执法情况的工作总结 (共2篇)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及牡丹江市与×××市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真正把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落到实处,我们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们自身工作实际,对今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抓好目标,落实责任年初以来,我们针对自已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一是对全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进行了分解,并将有关工作目标落实到了人头。
二是在行政执法人员中,人手必具一份省建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三是适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执法培训班。
四是利用冬闲期间组织有关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学习。
五是在起草有关文件时严格按照规范化程序进行实施。
六是严格按照《路灯管理办法》和《破道审批制度》进行执法工作,全年共发生以下执法工作。
(一)、道路挖掘中的执法工作1、批准哈尔滨宏远电信安装公司在琥珀路、团结路、工农街、运东街等地挖掘砂石路面81.7平方米,挖掘后的路面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造价,有哈尔滨宏远电信安装公司自行进行了恢复,现已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2、批准×××市供电局在和平街、南一路挖掘砼路面10.5平方米,挖掘后的路面按每平方米160.00元的造价,有×××市供电局自行进行了恢复,现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
3、批准×××热力公司在农拥街、新村街、红旗街等地挖掘砂石路面36平方米,挖掘后的路面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造价,有穆棱热力公司自行进行了恢复,现已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延政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6日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具体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陕人社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陕人社办发〔2012〕4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各处: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9月24日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照《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的言行标准。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须熟练掌握行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核并合格,取得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劳动监察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执法人员还须分别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证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法为民、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沧州市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汇总表
56
赵童节
监察三室
正科级监察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59
无
57
郑全占
市委巡察组
副组长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60
无
58
李晓明
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
纪检组长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62
无
59
刘文芳
驻粮食局监察室
正科级监察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64
无
60
徐国贞
驻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察室
J100000019
无
20
马武杰
信访室
正科级监察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20
无
21
马秀英
信访室
副主任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21
无
22
马玉辉
宣传教育室
副处级主任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22
无
23
米铁龙
办公室
科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24
无
24
曲德庆
驻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
纪检组长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25
J100000003
无
4
陈治国
宣传教育室
正科级监察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04
无
5
程显荣
研究室
副主任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05
无
6
崔荣河
信访室
副处级主任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科学管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具体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快城市管理的智慧化升级。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
附件一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编号规则《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号码由五部分12位构成,其中1、2、3、5由各单位编制,4由省政府法制办编制。
x xx xx xxxxxx x1 2 3 4 51、省直或设区市区域编码(大写英文字母):S: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国务院驻陕单位;A:西安市; B:铜川市; C:宝鸡市;D:咸阳市; E:渭南市; F:汉中市;G:安康市; H:商洛市; J:延安市;K:榆林市; V:杨凌示范区2、市直或县(市区)编码(阿拉伯数字):由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编制,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区间省直编码统一为00。
3、执法类别编码(阿拉伯数字):01:项目稽查 02:节约能源 03:教育 04:科技 05:民爆 06:民族(宗教) 07:公安消防 08:公安交警09:国家安全 10:行政监察 11:民政事务 12:司法行政 13:财政 14:人事 15:劳动保障 16:国土资源 17:建设 18:交通运管 19:交通路政 20:港航监督 21:养路费稽查 22:无线电管理 23:水政监督 24:渔政管理 25:农业 26:林业 27:商务 28:文化市场管理 29:卫生监督 30:人口与计生 31:审计 32:国有资产监管 33:税务 34:工商监管 35:质量监督 36:环境保护37:广电 38:新闻出版(版权) 39:体育 40:统计 41:食品药品监管 42:安全监管 43:粮食 44:文物 45:旅游管理 46:室内装饰 47:散装水泥 48:人民防空 49:物价监督50、档案管理 51:盐务管理 52:知识产权53:煤炭经营 54:工商领域招投标监督 55:煤矿安监56:电信监管 57:邮政管理 58:地震 59:气象 60:测绘 61:烟草稽查 62:农机管理 63:水土保持新增执法类别按序号续编。
4、执法人员编号:由省政府法制办按发放顺序统一编制。
5、执法性质编码(大写英文字母):A:法定执法 B:授权执法C:委托执法。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黄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黄冈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取得并由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申领、换领和补领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三)熟悉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六)行政执法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方案(最新)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方案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X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需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参加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范围(一)各行政执法部门新进人员中需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各镇办要根据现有执法人员情况(见附件6)申领执法证件,积极推荐计划生育、市场监管、土地管理、林业、水务、城镇管理、安全生产、旅游等领域行政执法人员,确保每个执法类别不少于两人,符合条件的科级领导应带头申领X省行政执法证件。
参加申领执法证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执法职责;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试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行政执法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两年的。
二、换证程序整个申领执法证件工作按照镇办部门申报、审核上传、培训考试、制发证件、网上公示五步进行。
(一)镇办、部门申报。
各镇办、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X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申领证件人员资格逐一进行审查,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1),采集行政执法人员数码照片(附件2),编写行政执法证件编号(附件3),并填写《申领X省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附件4),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表、花名册、照片一并拷盘报电子档)。
(二)审核上传。
县政府法制办对申领证件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将上报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附件1)、行政执法人员照片通过网络上传到X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审核确认参加培训人员。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
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9)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园办,各驻区单位:《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活动,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促进新区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西咸新区辖区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新区各级执法单位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发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西咸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西咸新区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作,各新城司法局在新区司法局的统一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和换发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所在执法单位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受党纪政务处分不满两年的;(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昭等14名公务员记三等功的决定-陕发改人事〔2014〕1542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昭等14名公务员记三等功的决定
正文: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张昭等14名公务员记三等功的决定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公务员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结果运用有关规定,经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2014年12月3日会议研究决定,给张昭等14名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全委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业务能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为构建“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三等功人员名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三等功人员名单
2011年-2013年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
张昭安军王刚郑壬鸿戴勇杨宏段勇周选悌代建宇张颖何寒松祖进
赵西民焦宇(共14名)
——结束——。
沧州市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汇总表
30
孙世才
办公室
科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31
无
31
孙艳霞
干部管理室
副处级主任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32
无
32
王大勇
监察综合室
科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33
无
33
王辉廷
办公室
科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34
无
34
王学禹
办公室
科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36
无
35
王昭群
案管室
副科级监察员
沧州市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汇总表
执法部门:市监察局
序号
姓 名
执 法 处 室
岗位职务
执法种类
执法区域
证件编号
执法人员情况
备 注
有无行政执法过错记录
其他
1
常振起
纠风室
副处级主任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01
无
2
常景旺
党风室
副科级监察员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02
无
3
陈 梅
干部管理室
副科级监察员
监察
沧州市
沧州市
J100000043
无
41
臧树国
驻司法局纪检组监察室
纪检组长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44
无
42
张宝山
党风室
副处级主任
监察
沧州市
J100000045
无
43
张春瑛
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
省司法厅审批意见年月日填写说明:1职务职级填写: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科员、办事员、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其他。
2.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
3.联系电话填写:单位电话或个人手机。
4.最高学历填写:初中、高中(职高、中专)、大专(高职)、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5.学历专业填写: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6.工作单位填写:单位对外印章规范名称(字数不得超过27个)。
;.所在单位性质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它。
备注8.执法性质填写:法定执法、授权执法、委托执法,委托执法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9.执法区域填写:陕西省、XX市、XX县(区)、“XX县(市)区XX镇(乡),XX区前要加市。
10.执法领域填写:依据《陕西省管辖区域和执法领域号段编码表》填写。
I1本人身份填写:公务员、事业岗位或其他在编工作人员。
12.证件编号填写:依据《陕西省管辖区域和执法领域号段编码表》填写11位唯一编号。
13.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填写:是或否(通过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4.是否在编在岗填写:是或否(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15.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填写:材料真实,同意报送字样并加盖公章。
16.所有填写内容不得空格。
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编号规则行政执法人员编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号码,由11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执法单位代码,原则上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各执法部门编排;后3位为执法人员编号,由各执法部门编排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照片册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花名册
申领证件单位(盖章): 页共 页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单 位
职 务
执法种类
执法区域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证件编号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合计申领行政执法证个
(注:此表由证件申领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政府法制办,一份单位留存。)
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照片册第 页共 页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