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

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

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

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0-4-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6-21)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9-7)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2-7)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国务院(2004-11-4)

?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8-23)

?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7-1)?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 建设部(2003-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2002-4-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2002-1-28)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0-11-19)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经贸委(2000-4-24)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范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AQ2012-2007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4.1 一般治理要求 4.2 职业健康和劳动爱护 4.3 风险治理 4.4 安全作业许可 4.5 硫化氢防护 4.6 应急治理 5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5.1 石油物探 5.2 钻井 5.3 录井

5.4 测井 5.5 试油(气)和井下作业 5.6 采油、采气 5.7 油气处理 5.8注水、注汽(气)与注聚合物及其他助剂 6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 6.1 一般要求 6.2 石油物探 6.3 钻井 6.4 录井 6.5 测井与测试 6.6 海洋油气田工程 6.7 海洋油气田生产 6.8 油气装卸作业 6.9 船舶安全 6.10 海底管道 6.11 浅(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 6.12 滩海陆岸石油天然气开采 7 油气管道储运

7.1 管道干线 7.2 输油气站场 7.3 防腐绝缘与阴极爱护 7.4 管道监控与通信 7.5 管道试运投产 7.6 管道清管与检测 7.7 管道维抢修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英国劳氏船级社。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李俊荣、杜民、黄刚、左柯庆、闫啸、刘景凯、卢世红、吴庆善、李六有、王智晓、于洪金、徐刚、宋立崧、贺荣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的

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油气管道储运;不适用于都市燃气、成品油、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的储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2002年6月29日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3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作业许可 permit to work 为保证作业安全,在危险作业或特不规作业时,对作业场所和活动进行预先危险分析、确定风险操纵措施和责任确认的工作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修订稿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 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安全保护 第八条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条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机构通讯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机构通讯录 油气田企业(17个) 大庆油田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163453 辽河油田公司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8号124010 长庆油田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51号710021 塔里木油田公司新疆库尔勒市塔里木油田分公司78号信箱841000 新疆油田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路66号834000 西南油气田公司四川成都市府青路一段5号610051 吉林油田公司吉林松源市沿江东路1219号138000 大港油田公司天津市大港油田三号院300280 青海油田公司甘肃敦煌市七里镇736202 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任丘市062552 吐哈油田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基地839009 冀东油田公司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51甲区063004 玉门油田公司甘肃酒泉市玉门石油基地机关办公楼735019 浙江油田公司浙江杭州市留下镇310023 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11号510240 煤层气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中油昆仑大厦100028 对外合作经理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B座0908 100007 炼化企业(33个)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1637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龙谭大街9号1320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45号11300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火炬大街5号111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73006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北京路6号8336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宁夏银川市新市区北京西路138号75002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1号116032 大连西太平洋石化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青岛1166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号1210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辽宁省葫芦岛市新华大街42号1250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马鞍山1634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哈尔滨市太平区北人路173号15005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广西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535008 广东石化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中油昆仑大厦A座9层100029 四川石化公司四川省彭州市石化北路1号611930 大港石化公司天津市大港油田花园路东口300280 华北石化公司河北任丘市华北石化公司06255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1240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陕西省咸阳市金旭路7120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金龙锁834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三十里铺745115 中国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100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中油昆仑大厦A座100028

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源分析与评价

目录 毕业论文任务书 (Ⅰ) 开题报告 (Ⅲ) 指导教师审查意见 (Ⅹ) 评阅教师评语…………………………………………………………………………….XI 答辩会议记录……………………………………………………………………………XII 中文摘要………………………………………………………………………………..XIII 外文摘要........................................................................... ................................................XIV 1 绪论 (1) 1.1 前言 (1) 1.2 国内外现状 (2) 1.3 发展趋势 (5) 2 方案论证 (7) 3 石油天然气开采风险分析 (9) 3.1 石油天然气开采风险辩识 (9) 3.1.1 石油天然气开采风险识别的特征 (9)

3.1.2 石油天然气开采HSE风险因素的识别方法 (10) 3.1.3 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相关作业的主要风险 (11) 3.1.4 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的危害和影响 (16) 3.2 石油天然气开采HSE风险分类 (21) 3.3 钻井作业风险评估 (23) 3.3.1 确定判别准则 (23) 3.3.2 钻井作业HSE风险评价分析过程 (26) 3.3.3安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28) 3.3.4 钻井作业风险安全评价 (43) 4 石油天然气开采HSE风险削减措施 (54) 4.1 钻井全过程事故预防 (54) 4.2 石油天然气开采中一般事故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60) 4.3 钻井事故预防措施 (64) 4.3.1 卡钻事故的预防 (64) 4.3.2 钻具和落物事故的预防 (73) 4.3.3 井漏事故的预防 (8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推

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知识答题竞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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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答题竞赛试题姓名:单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45分(每题分)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对石油天然气的保护适用是限于 ________( C ) A. 城镇燃气的管道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管道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管道 D. 城镇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 ⒉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理的新特点是什么 ( C ) A. 一级登记,三级管理 B. 一级登记,一级管理 C. 三级登记,一级管理 D. 三级登记,二级管理 ⒊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的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B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C.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D.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_______安全隐患。( D ) A. 各项 B. 管线 C. 内部 D. 外部 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是有关哪些方面的规定( A ) A. 管道的规划与建设 B.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法律责任 C.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D.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掠夺石油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原油或者其他财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 该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处理 B. 追究其刑事责任 C. 情节显着轻微的,给予治安处罚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⒎在输油管道上打眼盗油的行为,以_________罪进行处理( A )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⒏以下查扣盗油车辆的做法正确的是( D ) A. 自己查堵 B. 自己扣押 C. 自己罚款 D. 按法定程序处置 ⒐关于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及管道建设选线的规定中,不符合本法的是( D ) A.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 B.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C.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D. 管道建设选线方案,不可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⒑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 ___________________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A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在线考试题库及复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在线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45分(每题1.5分)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适用是限于( C ) A. 城镇燃气的管道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管道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管道 D. 城镇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的管道 ⒉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管理的新特点是什么? ( C ) A. 一级登记,三级管理 B. 一级登记,一级管理 C. 三级登记,一级管理 D. 三级登记,二级管理 ⒊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的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B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C.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 D.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_______安全隐患。( D )

A. 各项 B. 管线 C. 内部 D. 外部 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是有关哪些方面的规定?( A ) A. 管道的规划与建设 B.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法律责任 C.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D.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掠夺石油企业和勘查单位的原油或者其他财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C ) A. 该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处理 B. 追究其刑事责任 C. 情节显著轻微的,给予治安处罚 D. 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⒎在输油管道上打眼盗油的行为,以_________罪进行处理?( A )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危险源辨识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危险源辨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危险源辨识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运用正确方法对作业过程进行危险源识别,掌握一般危险源,控制重大危险源,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从而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降低突发事故危害严重程度的目的。 (一) 危险源的类别 为了便于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分析,首先应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分类可任选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 1. 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共分六类: (1) 物理性危险源。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物危害;明火;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粉尘与气溶胶;作业环境不良;信号缺陷;标志缺陷以及其他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2) 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和其他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3) 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及其他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4) 心理、生理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和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5) 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其他错误和其他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2. 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行业事故主要涉及有17类: (1) 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2) 车辆伤害。是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住等。 (4) 起重伤害。是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九项原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二、本《禁令》中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本《禁令》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动

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 四、本《禁令》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 五、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 一、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二、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四、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五、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六、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七、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九、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条文解释: (一)良好的HSE表现是企业取得卓越业绩、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坚强基石和持续动力。HSE工作首先要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即在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务的决策时,同时考虑、评估潜在的HSE风险,配套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优先保障HSE条件,做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保护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地区公司)的技术秘密管理。 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未公开发表和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新颖性、实用性,能为股份公司或地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具备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源程序、设计、工艺、方法、标准、配方、数据、诀窍,以及具有特定技术内容的技术

方案和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要素等。 本办法所称技术秘密管理,是指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对技术秘密的开发、认定、保密、实施许可、解密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遵循“统一制度,规范管理,激励创造,有效保护,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公司技术秘密分三类管理: 一类:股份公司独有技术、核心技术以及对股份公司主业竞争力及市场份额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二类:国内、外先进,对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生产经营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重要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三类:可在国内、外市场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一般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是股份公司技术秘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股份公司技术秘密战略、规划计划和管

石油天然气安全

一、单选题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D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为了保障生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针对生产特点及生产过程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而提出的具体预 防性要求是指(A 安全要求)。 3、现代石油开发是由诸多生产环节构成的一个大的产业体系具体包括石油与天然气的地质勘探、钻井、 试油。采油(气)、井下作业、油气储运及工程建设和(D 油气集输与初步加工处理)。 4、《劳动法》开始实施日期是(A 1995年1月1日)。 5、《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日期是(A 2002年11月1日)。 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B 技术人员)。 7、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的周期是(C 每 年)。 8、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记录至少应当保存的年限是(C 1年)。 9、天然气的烃类物质主要是(B 甲烷)。 10、一般然气是指甲烷含量均在(D 90%以上)。 11、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遇到火源变发生爆炸,这个遇到火源 便可以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A 爆炸极限)。 12、空气中油气的中毒临界值规定为(D 350mg/m3)。 13、高空作业时脚下要站稳,登高作业必须穿戴安全带的情况是(D 2m以上)。 14、调整气井出气量的是(A 气嘴)。 15、加热炉等热力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运行。炉子点火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定的 是(B 先点火、后开气)。 16、清除天然气处理设备内的硫化铁粉末时,一定要采用(B 湿式作业)。 17、集气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的处理过程有天然气加热、节流、分离(A 脱水和计量)。 18、加热炉、闪蒸塔、燃料分配罐、分离器、清管收球装置的操作压力都大于0.1Mpa,属于(B中、低 压类压力容器)。 19、联合站主要担负的三大任务有原油脱水和外输、天然气增压外输、(A含油污水处理和外输(或回 注))。 20、利用原油和天然气的密度不同,在相同条件下所受地球引力不同的原理进行的分离是(A 重力分离)。 21、主要用于从天然气中出油的分离方式是(B 碰撞分离)。 22、利用油气混合物做回转运动时产生的离心力进行油气分离的分离方式是(C 离心分离)。 23、分离器进行强度试压时的压力通常为设计工作压力的(B 1.5倍)。 24、分离器试压介质一般用(A 清水)。 25、进入三相分离器的原油温度,要求控制在比原油凝固点高出(B 3-5℃)。 26、分离器液位控制在分离器径向高度的(B 1/3-2/3)。 27、加热炉结构中用来盛装被加热介质的圆筒形压力容器是(A 壳体)。 28、燃烧的三要素有可燃物、助燃物、(A 着火源)。 29、天然气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初始温度升高,会使其爆炸极限范围(B 增大)。 30、天然气火灾是(C C类火灾)。 31、汽油火灾是(B B类火灾)。 32、将燃烧物质与附近未燃烧的可燃物质隔离或疏散开,使燃烧因缺少可燃物质而停止的灭火方法是(C 隔离灭火法)。 33、可用于扑灭电气设备着火的灭火剂是(B 二氧化碳灭火剂)。 34、将储运系统中的容器及管线通过金属导体与接地装置与大地联通而形成等电位,要求接地系统中的 电阻值必须满足规定值是指(A 静电接地)。 35、噪声与振动是职业危害因素中的(B 物理因素)。 36、目前,卫生部卫监发2002第108号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为十大类(B 115种)。 37、石油系统各单位在噪声环境中作业的工人总数,约占有职业性危害的作业工人总数的(D 40%-60%)。 38、用多孔材料贴敷在墙壁及屋顶表面,或制成尖劈形式悬挂于屋顶或装设在墙壁上,以吸收声能达到 降低噪声强度的目的的是指(D 吸声)。 39、低温气体是(A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中作业许可是指在从事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及缺乏工作程序(规程)的非常规作业等之前,为保证作业安全,必须取得授权许可方可实施作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凡需办理许可的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否则,不得组织作业。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作业许可管理主要针对非常规作业和高危作业。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和承包商作业的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 高危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动火作业等。 第七条非常规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性质和风险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业许可管理范围。 第三章申请、批准和实施 第九条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并组织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风险评估应由作业方和属地共同完成,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风险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项下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事故中泄漏和中毒事故特点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事故中泄漏和中毒事故特 点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事故中泄漏和中毒事故特点石油和天然气在开采、储存和集输过程中,石油会蒸发或挥发,向空中逸散,或者出现“跑、冒、滴、漏”现象,这些现象不仅会污染环境,而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造成严重后果。 在石油天然气集输系统中,石油天然气集输站场占很大的比例,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站场设备多,流程复杂,密封点多,泄漏的概率大。一旦站场油气泄漏,小则影响正常生产,大则造成人员伤亡、环境严重污染、爆炸等恶性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石油天然气计量站场的设备主要有分离器(有立式和卧式两种),收、发球筒、阀门(包括:球阀、旋塞阀、闸阀等)、汇气管、管线(主要有正常外输管线、放空管线、排污管线等)。其他的如变送器(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等)、清管球通过指示器、温度表、压力表等,这些设备和仪器、仪表之间的连接形式主要是法兰连接、焊接和螺纹连接。常见的泄漏主要有: (1) 法兰间泄漏。法兰连接是天然气管道和设备连接的主要形式,其泄漏也是天然气站场泄漏的最为主要的形式。法兰密封主要是依靠其连接的螺栓产生的预紧力,通过垫片达到足够的工作密封比压,来阻止天然气外漏。对于天然气管道,由于其输送介质具有腐蚀、高压以及输送过程中产生的振动等特点引起天然气管道法兰密封失效,造成泄漏。

(2) 管道泄漏。夹渣、气孔、未焊透、裂纹等焊接缺陷引起的泄漏,随着焊接技术的发展和施工质量以及检测手段的提高,这种焊接缺陷逐渐减少。造成管道泄漏的原因主要有腐蚀引起的泄漏、振动引起的泄漏和冲刷引起的泄漏。 (3) 螺纹泄漏。管螺纹密封的泄漏跟使用的密封材料有直接关系。 (4) 阀门泄漏。阀门由于受到天然气的温度、压力、冲刷、振动腐蚀的影响,以及阀门生产制作中存在的缺陷,阀门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泄漏,常见的泄漏多发生在填料密封处、法兰连接处、焊接连接处、丝口连接处及阀体的薄弱部位上。 还有的泄漏就是由于第三方破坏和管道穿孔造成的泄漏。近年来,随着管道的大量敷设和运行时间延长,管道事故时有发生。管道的安全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管道输送的物质一般为有害物质,一旦发生泄漏或断裂,就会对其周围的环境和人员产生严重的后果。输气管道,尤其是高压输气管道,一旦破裂,压缩气体迅速膨胀,释放大量的能量,引起爆炸。 中毒也是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常见的事故之一。特别是2003年重庆开县井喷事故,造成200多人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人们对预防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硫化氢中毒越来越重视。从石油和天然气以及勘探开发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危险源辨识(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危 险源辨识(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危险源辨识 (最新版) 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运用正确方法对作业过程进行危险源识别,掌握一般危险源,控制重大危险源,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从而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降低突发事故危害严重程度的目的。 (一)危险源的类别 为了便于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分析,首先应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分类可任选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 1.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共分六类: (1)物理性危险源。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物危害;明火;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粉尘与气溶胶;作业

环境不良;信号缺陷;标志缺陷以及其他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和其他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及其他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和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有: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其他错误和其他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2.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行业事故主要涉及有17类: (1)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2)车辆伤害。是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精)

长输管道输送的介质一般是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有毒物质由于其输送距离较长,又往往需要穿越城乡等人员密集场所,一旦长输管道出现事故,无论是经济损失,还是社会影响,都是巨大的因此,正确辨识长输管道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先决条件。 1储运设备与设施危险有害因素 1.1管子、管件危险有害因素 目前,国内除公称直径较小(一般为DN150以润的输送管道采用无缝钢管外,其它都采用螺旋缝埋弧焊钢管这种钢管焊缝长度较长,焊缝产生缺陷的概率高捍缝受力情况复杂,内壁存在较大的拉应力;并且几何尺寸不稳定,装配、焊接后易形成错边、棱角等在运行过程中受压力、热应力等载荷作用,加上管道内部介质和外部土壤的腐蚀,将造成腐蚀或应力腐蚀、疲劳或腐蚀疲劳等失效弯头等管件受介质冲刷、热胀冷缩产生变形而可能产生事故隐患。 在运行过程中,管线内外部严重腐蚀;油温或气温突然变化,管线急剧膨胀或收缩;管线受外力压轧、打击等,都将造成事故。 1.2阀门、法兰、垫片及紧固件危险有害因素 A )材料、压力等级选用或使用错误。 B )制造尺寸、精度等不能满足实际要求。 C )阀门密封失效。 D )自动控制等阀门的控制系统失灵,手动操作阀门的阀杆锈死或操作困难。 E )管道布置不合理,造成附加应力或出现振动。 F )使用过程中阀门误动作、阀门限位开关失灵、阀门故障等,未按要求进行检验、维护等。

1.3输油泵、压缩机危险有害因素 往复式输油泵具有效率高、使用前不需要加油、液体黏度对泵的工作性能影响不大等优点,但常造成液流波动,这种液流脉动作用在管道内形成一种不稳定流状态。当系统开(关)阀门或停泵等操作时,这种不稳定液流在管道内产生压力波动,严重时形成水击,造成系统超压、管道及设备、设施损坏。 离心式输油泵具有操作简单、液流无波动、工作状况易于调节、易于自动化等优点。但在泵入口处液体压力过低的情况下,会发生汽蚀现象,表现为泵体产生噪声和振动,严重时会使泵叶片遭受“剥蚀”,导致扬程下降,效率降低,设备基础螺栓松动及管道与设备连接处损坏。 离心式压缩机效率低,而且偏离工作点越远,效率越低;当流量降至某一数值时会发生喘振现象。喘振发生时机组激烈振动,并伴随着异常的吼叫声,管道和仪表也随之振动。严重的喘振会破坏压缩机的密封系统,损坏止推轴承,叶轮有可能被打坏,造成严重的事故。 1.4储存设施危险有害因素 A )支撑问题。地上平底储罐或球罐都是支撑在混凝土基础上,如果混凝土基础设计或建造强度不能满足承重要求,或者是建在不良地质上,在使用过程中将出现混凝土基础不均匀沉降。这种不均匀沉降将使储罐倾斜,导致平底储罐底板开裂,球罐支座处壳体开裂,连接管道断裂,引起介质泄漏。 B )地层影响。地下LNG (液化天然气)储存设施基础设计、建造强度不足或处于不良地质层时,也会造成容器破坏,引起介质泄漏。 C )安全附件。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等安全附件或相应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控制失灵。 D )正压保护失效。平底结构的LNG 储罐氮气正压保护失效,或真空结构夹层内真空降低,绝热保温材料吸水失去绝热作用,引起罐内温度、压力急剧升高。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SWOT分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SWOT分析 一、公司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成立于1953年,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直属的大型专业化运输物流企业,主要为新疆三大油田、四大炼厂和全国113家油田、炼化、销售、管道、燃气企业提供专业化运输、石油石化产品配送及其它综合配套服务。公司总部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在北京顺义设有调度中心。取得了国家一级道路货运企业、涉外运输、危险品运输、国际国内海陆空货运代理、进出口贸易、建筑安装、路桥施工、境外投资与对外承包工程等经营资质,通过了国家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位列“中国百强道路运输企业”前3强和“中国物流百强企业”第4名,并被评为国家5A级运输物流企业,是行业内实力最强、规模最大的公路运输物流企业。现有员工38000人,各种车辆20000台,资产总额120亿元。 目前以油田运输(沙漠运输)、成品油配送(非油配送)、化工产品运输、航油运输、燃气运输、钢管运输、特种大件运输、国外(涉外)运输、社会物流(集装箱运输)、汽车修理为主营业务,以基建工程、加工制造、油田服务为兼营业务,以矿区物业、教育培训、医疗卫生为辅助业务。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设有分公司,在526个地级城市设立了配送中心和运输车队,运输生产作业范围辐射全国各地市县。在尼日尔、利比亚、阿联酋、

乍得、缅甸设立了项目部,在土库曼斯坦和哈萨克斯坦设立了分公司。2010年完成经营收入170.3亿元,是2000年3.1亿元的54.9倍;2010年人均年收入比2000年的1.29万元提高了244.9%,实现了企业效益和员工收入的同步提高,公司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企业外部环境分析、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分析 外部因素分析(EFE)矩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机构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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