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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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
点。
答: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内容:19世纪中期,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竞争已占统治地位,各国已进入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的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再加上各国“工厂法”的不断推出,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作用愈加明显,自由资本主义中后期劳动立法,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期阶段,有了较大发展。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英国议会早在1824年就废除了1800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组织工会的法律,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力。(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开始的。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特点:工厂立法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广越充实,但是发展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衡,也不稳定,不但劳动法的范围不广泛而且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限还缺少必要的保障,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其中雇佣劳动与垄断资本之间的矛盾也更加激化。在不断高涨的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资产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以改良主义作为主要方法,资产阶级劳动法得到广泛而迅速的发展。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这样就是劳动法成为一个内容比较完备,范围比较广阔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特别是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安定的社会环境,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特点: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逐渐形成以合作为本质的劳资关系体制,劳、资、政三方合作共同提升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2劳资关系已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使得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为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首要前提。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
2试述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答:关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关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关于儿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所有这些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劳工组织法律体系。其中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被称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这些核心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类的八项国际劳工条约中。
1、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2、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3、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4 、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3试分析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
答: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劳动法
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并不相同。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但在某种情况下,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此外,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也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4试述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之间的联系体现在: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5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措施有哪些?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